【王苍龙】现代私塾:变迁、合法性与对策

栏目:谏议策论
发布时间:2017-03-24 2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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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私塾:变迁、合法性与对策

作者:王苍龙(英国爱丁堡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发表于《中华参考》2017年第1期。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二月廿七日庚戌

          耶稣2017年3月24日

 

 

一、前言

 

2016年5月以来,“读经教育”这一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在中国大陆兴起的民间儒家教育形式再次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这次争议源于“读经圈”(由读经教育实践者们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内部的实践者们的自我批评,这一批评主要针对由台湾教授王财贵[1]宣导的“老实大量”读经理论,后经媒体的报道和学者的批评而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知。“老实大量读经”的基本理念是,让儿童在十三岁之前大量地、反复地、“不急求懂”地、“不玩花样”地记诵以儒家为主的经典文本。

 

然而,这一读经教育理论自提出以后就面临巨大争议,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教育教学问题。例如,有的孩子读经多年,却连识字也成了问题,作文能力也不尽如人意,没有培养出自主学习的习惯,甚至对经典本身失去了学习兴趣等。这些问题引起学术界、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读经教育的广泛质疑,一时之间,争议四起,论辩者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不论是批评还是认同“老实大量”读经理论,大家似乎都能够找出经验性的案例,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合理的。面对这个局面,笔者认为,尽管读经圈内部的自查是首要的,但仍有必要把这场“读经教育运动”以及围绕它的争论放在一个宏观的、结构性的、制度性的背景下考察,因为这有助于论辩在一个较为理性和务实的层面上进行。

 

从宽泛意义上说,读经并不限于“老实大量”这一种模式,每个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己可能地读经,或多或少,都可以。而且,读经也不见得非得从某些指定的经典开始,不同的人可以从自己所认同的经典读起。对此,王财贵教授本人也不否定。若如此,“读经”应该不会引起很多争论。但是,王同时也宣称,读经越多,对儿童智能发育就越有帮助,就越能养成君子之德性。于是,大约在2005年后,以践行和落实“老实大量读经”的全日制现代读经私塾应运而生。2006年,发生了闻名全国的上海“孟母堂”事件,将全日制私塾这一古老而又新颖的教育形式推入公众视野,使读经教育更具争议性。在对现代私塾进行讨论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私塾的基本情况和近代变迁。

 

二、私塾:基本情况和近代变迁

 

私塾,在中国历史上属于“私学”的一种,是中国古代最广泛的民间教育机构,也是古代中国基础教育的主体。它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被认为最先开创了“私学”的传统;形成于唐代,并在明清时逐渐走向衰落。在近代“壬寅学制”公布以前,私塾有专馆和蒙馆之分:“专馆”层次比较高,数量也较少;“蒙馆”是私塾中数量最多、生命力最旺盛的,相当于现在的小学,承担着日常杂字、洒扫应对、简单的算数记账等基本文化知识传授的任务[2]。

按照设置的方式,私塾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3]:(1)家塾,即富贵人家延聘塾师到家课读本家子弟,相当于现在流行的“在家上学”。著名的清代教育家王筠就曾经做过家塾塾师,还编写了一本后来广为流传的识字课本《文字蒙求》;(2)散馆,即塾师招收临近人家的子弟在家中或者借助祠堂、庙宇教读。这类私塾由塾师自己设定,教学质量也基本由塾师的水平高低来决定。有学问渊博者如嘉庆间的大儒凌晓楼,二十岁时“乃弃书业,集童子为塾师,童子从之游,则书必熟,作字正楷,以故信从众”[4];也有学识平庸者,只是胡混度日,甚至误人子弟;(3)义塾,要么由官商出面兴办,以奖后进,施惠一方,要么由族中绅董在宗族祠堂公办,为族中无力读书的俊秀子弟或族中所有的适龄少儿免费提供教育机会。这类私塾最大的好处是扩大了受教育者的范围,使贫家子弟也有机会接受教育,提高了教育的普及程度。

 

私塾的教学内容十分丰富,既包括识字教育、日常礼仪,也包括基本常识、道德教化。儿童一般在六七岁时进入私塾开始学习,开蒙从识字入手,借助“三百千”(即《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等识字课本。正如清代教育家王筠所说:“蒙养之时,识字为先,不必遽读书。”[5]识字之外,儿童通过学习一些散文故事、韵语读物、浅易诗歌而接受传统的道德教化,另外还要学习一些较为实用的技能,比如进退洒扫的礼节、耕种稼穑的知识等。私塾在教学过程中很注重采取个别化教学的方式,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施与教导;培养塾童自学的能力,在必要的时候给予“点化”式的指导,而不是整日喋喋不休地“解化”[6]。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私塾在传承文化、普及知识、扫盲破蒙、培养“治人修己”的人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十九世纪中叶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华民族陷入救亡图存的危机之中,传统文化因被当做现代化的阻碍而遭到全盘否定,“德先生”(民主)和“赛先生”(科学)则被视为拯救中国的良方。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教育格局发生剧烈变动:受西方文化影响的新式学堂纷纷建立,传统的私塾则面临着被改造或被淘汰的命运。

 

私塾在近代以来的命运可谓起起伏伏,它的消失并非一朝之事,而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01年9月,清廷下令:“各府及直隶州均改设中学堂,各州县均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其教法当以四书五经、纲常大义为主,以历代史鉴及中外政治艺学为辅。”[7]由此拉开“新政兴学”的序幕。1904年1月,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延续了分级办学的传统,在全国推行新学制(即“癸卯学制”)。1905年,科举制被正式废除,兴办新式学校掀起热潮,其中以设立小学堂为主。

 

尽管如此,“私塾”作为民间基础教育机构并未立刻消失,恰恰相反,它仍然广泛存在,特别是在广大乡村地区,发挥着重要的启蒙教育功能,并且与新式学堂形成了清末民初时期教育的二元结构[8]。这一方面是由于新式学堂虽然陆续出现,但增长幅度毕竟有限;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私塾自身有新式学堂无法比拟的优势。在乡村生活中,私塾的办学方式比较灵活,学费低廉,并且私塾先生因其处理和运用文字事务的能力而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乡民们的文化代言人[9];加之一些私塾的“旧学”教育质量较高,民众还保留着不少传统观念,这些都使民众倾向于认同私塾而非学堂[10]。

 

然而,当现代化进程开启以后,传统教育向近代教育的过渡已是必然,其中最明显的表现是私塾的现代化改造。近代私塾的改良早在清朝末年就已开始,但到民国政府时期,这个过程变得更加持久、深入和全面,涉及私塾的管理体制、课程安排、教学内容、塾师、教学方法等各个方面[11]。例如,在塾师方面,民国政府特别注意全面改革和提高塾师的专业能力,对他们的从业资格进行检定,要求他们不仅掌握教授现代小学课程的能力,而且在教学过程中尊重儿童,循序渐进,禁止体罚[12]。

 

新中国成立以后,传统私塾与现代学堂的二元结构趋于结束,私塾赖以生存的社会空间和制度条件逐渐消失。虽然解放初期仍然有相当数量的私塾存在于中国的不同地区,但进入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随着国家全面接管民间学校,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一套由国家主导的公办教育体制,私塾逐渐消亡。1963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私塾问题突然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被认为是“地富反坏”分子用以对儿童进行反动的、封建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于是,全国各地迅速开始对私塾进行全面整顿和清理,到当年的下半年,私塾被彻底压制,绝大部分就此消失[13]。

 

三、现代私塾:合法性与教育权

 

改革开放以后,儒家传统文化开始复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亚洲“四小龙”经济的腾飞,儒家文化圈开始重新反思儒家与现代价值的关系。中国的崛起把儒家文化复兴推向了新的高潮。在经历了八十年代的“文化热”、九十年代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儒家终于在二十一世纪初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并出现在主流话语之中,“国学热”成为一个公共议题,“国学”成为一个显学。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塾重返教育舞台,被称作“现代私塾”。2005年10月,一所叫做“菊斋私塾”的现代私塾成立,塾师身穿儒士长衫,室内悬挂孔子画像,儿童作揖打躬学习古代礼仪,学习内容以传统蒙学、“四书”、古乐、书画、茶道等为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4]。此后,越来越多的私塾犹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

 

现代私塾的出现意味着民间社会独立办学力量的兴起。中国的基础教育是由国家主导的义务教育体制,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民间社会对不同教育形式的需求日益加大,加之应试教育体制的诸多弊端,民间的办学热情被激发出来。2002年和2004年,国家分别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民间办学打开了制度空间。民间办学的合法化指向一个重要议题,即公民的依法办学权和自主选择教育的权利。读经私塾的产生是民间办学合法化进程的一部分,却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当民间教育机构的办学理念和教育方式与国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

 

以“老实大量”读经为核心理念的全日制读经私塾的出现凸显了这一教育法律制度的模糊之处。读经私塾因其不同于当前义务教育的教学理念、内容和方法而引起广泛争议,客观上对国家主导的教育体制提出挑战。最具代表性的是发生于2006年的上海“孟母堂”事件。当年7月24日,一家名为“孟母堂”的全日制读经私塾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并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叫停,一时间引起教育界、学术界和媒体的广泛讨论。在围绕“孟母堂”事件的争议中,有两种观点分庭抗礼:一种认为“孟母堂”违反了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按照上海市教委的说法,“孟母堂”分别违反了办学许可、教育收费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违规办学;另一种观点以学生家长为代表,对“孟母堂”持支持态度,不认为它违法,而只是一种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形式[15]。

 

那么,全日制的读经私塾究竟是否合法呢?首先需要明确它的活动的性质——它所从事的对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全日制教育是一种办学行为,并非一种课外的、业余的补习活动。明确这一点后,我们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分析。就现代读经私塾的形式而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作为“在家上学”形式的家塾,一种是作为“民办教育”形式的私塾。

 

首先是家塾的合法性问题。家塾一般规模比较小,由若干家长相互联合、共同出资组建,是一种“在家上学”的具体形式,由家长辅导适龄儿童在家中自行教育而不去国家公办或私立的义务教育制的学校就读。前文所提的上海“孟母堂”即是这一类型。家塾的合法性涉及到父母或家庭的教育选择权问题,也就是谁有权主导孩子的教育。目前国际上流行三种观点:国家主导、父母主导和孩子主导[16]。就义务教育体制而言,国家对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具有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家长没有教育的选择权。根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规定:“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基础教育应该是强制性的……父母具有选择其子女所受教育类型的优先权。”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欧洲人权条约》中:“每个人受教育的权利都不可剥夺……父母有权确保这类教育和教学符合自身的宗教和政治信念,国家应当尊重父母的这种权利。”由此观之,父母对儿童的教育权都得到这两大公约的直接承认,这也成为“在家上学”教育形式的法律依据。

 

不过,在不同的西方国家,“在家教育”被允许和认可的程度也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对在家教育一直持宽容态度的,比如美国、法国、葡萄牙、意大利、英国等;一类是过去不允许但如今允许的,比如奥地利;一类是虽然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许可但在实际中默许的,比如西班牙、荷兰和德国[17]。

 

就我国的法律规定而言,父母的教育选择权更多地被视为一项社会权而非自由权,作为自由权性质的教育选择权在由国家主导的义务教育体制下被淹没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根据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例如,在第十三条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由此观之,父母的教育选择权在我国指的并非由父母自由选择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形式的权利,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义务性地、强制性地将孩子送入国家批准设立的学校(可以是公立也可以是私立)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否则就被视为违反了相关的教育法规。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的教育法律所规定的,与其说是父母的“权利”,毋宁说是父母的“义务”。至少由这些规定,我们还看不出“在家上学”这一教育形式的合法性。换言之,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家上学”并不合法。同理,作为“在家上学”具体形式的“在家读经”的家塾,也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更进一步讲,教育的选择权指的是包括选择教育的方式、内容、场所等各方面的权利,而现行的教育法律却限定了具体的教育方式、场所和内容,其实质是限制了父母的教育选择权,甚至有人据此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国家对父母教育权的侵害[18]。

 

除了“家塾”以外,目前读经私塾更为广泛采用的形式是作为独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对它的分析需要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对上海“孟母堂”事件的表态中,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也是援引这两部法律法规,认为义务教育以外的各类学校都应依法申报有关部门批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就此而言,私塾虽然属于“民办学校”的范围,也就是依靠非国家的社会力量办学,但是绝大多数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经过审批机关的核准,也未取得合法的办学许可。

 

这反映出作为“民办教育”机构形式存在的绝大多数私塾的尴尬处境。它们尚处于民间办学的法律“灰色地带”,一方面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另一方面却在事实上大量而广泛地存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大大小小的私塾近千所,其中学生规模在五十人以上的至少五十所。数量如此可观的私塾群体,如果严格按照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规而言,还属于“非法办学”的范围,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注意和反思。

 

除了办学许可未经审批以外,民办读经私塾与当前教育法律法规的抵牾之处还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在教学内容上,读经私塾采用自己编写的或者在民间流传的经典教材,这些教材并没有得到相关教育部门的审定。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而且,读经私塾所奉行的“老实大量”读经的教育教学理念与这一规定也不一致,根据该理念,学生把绝大部分时间用于读诵经典,对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却采取“搁置”的方式。

 

第二,在教师资质上,绝大多数读经私塾的老师并没有教师从业资格证书,不少老师也缺乏大学教育的经历和学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老师并没有教学的资格,不具备合法的身份,其教学行为也不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要获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相应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再由《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来看:“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不过,从读经私塾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这也是无奈之举,因为不论在薪金待遇、福利保障还是工作条件上,民办私塾都无法与公办体制学校竞争,也就无法吸引高水平的教师前来任教。也正是出于这一点,读经私塾鼓励“阿猫阿狗”也来教读经,不对读经教师提出教学技能、学识涵养等方面的要求,只要有一颗爱孩子的心,就可以立刻教孩子读经,期望以此方式尽快培育“老实大量”读经的人才,助推儒家文化的复兴。而且,私塾对教师的资格证书和学历文凭普遍地不重视,对教师的根本要求是对读经教育具有认同感。再加上私塾的教学内容和教育方式与体制学校完全不同,这在客观现实上也没办法要求教师具有专业资格认证[19]。

 

第三,在资金资产管理方面,绝大多数私塾还无法做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然而,不少民办私塾(包括家塾)都是家长共同筹措资金兴办的。再如,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这在大多数私塾是做不到的。

 

第四,在教学监管上,私塾由于在法律上处于“灰色地带”,且规模较小,因此经常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办学,造成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困难。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但是,由于私塾特殊的教育教学理念、内容和方法与国家义务教育体制非常不同,所以让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组织对私塾进行教学质量评估是不太现实的,目前也缺乏能够承担这一评估监管功能的机构设置。

 

总而言之,一方面,对于作为家塾形式存在的私塾而言,父母的教育选择权是关注的焦点。就当前我国的教育体制而言,教育被视为一项积极的国家职能,甚至是政府的一项内部事务,国家不仅具有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力,还在教材选编、课程设置、课时安排、统一考试和学位授予等方面有权进行干预和控制[20]。因此,父母缺乏足够的自由度去自主地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教育类型。另一方面,对于作为“民办教育”机构存在的私塾而言,独立自主的合法办学地位是关注的焦点。就目前大多数私塾来说,它们只能算是民办教育的“准机构”,之所以加一个“准”字,是因为它们目前还难以在国家相关管理机构注册获得法人资格,尽管一直在进行着体制外的教育教学活动,却只是有机构之“实”,无机构之“名”[21]。

 

四、政策建议

 

私塾,曾经是古代中国民间基础教育的核心,在文化传承和知识传播方面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是近代以来,随着国家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私塾逐渐被现代学校所取代。然而,最近二十年,私塾呈现出明显的复兴态势,这不得不让人赞叹文化传统的生命力之顽强。不过,这也为当代中国教育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性课题。毋庸置疑,根据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复兴中的现代读经私塾可以被定性为“非法”。然而,不论是作为一种教育文化现象,还是作为一种社会趋势和潮流,现代私塾已经广泛且大量地存在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反映了家长和学生们多元的教育需求,也反映了传统文化当代复兴的强劲势头。因此,不能因为它们不具备当前法律规定的在家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条件就一概予以否定和取缔。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现代私塾之所以出现,“是对现今学校教育的挑战,是对现今根深蒂固的功利教育、‘应试教育’弊端的讽刺和嘲弄,是不满现行教育体制的人们和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家长的自助和自救,是将教育引向个性化、多样化的探索和尝试,是人们对教育体制改革失望后的无奈之举。”[22]总的来说,读经私塾的出现是人们对教育公平的一种探索式追求,体现了人们对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的真实而热切的期望[23]。

 

那么,如何应对现代私塾的出现呢?有哪些具体措施可供参考呢?笔者在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加强对私塾的监督和管理。虽然私塾很难达到国家对民办教育的要求,也很难取得合法的办学资质,但政府仍然可以在可能的范围内对私塾进行监管。例如,私塾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在收费方面应该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在私塾学生的学籍、私塾教师的上岗培训和福利保障等方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加强规范化管理。不久前,个别私塾出现体罚学生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此,政府部门有责任进行必要和适当地监管,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更重要的是,目前私塾界仍处于自发办学阶段,在教学管理、治理结构、教师招聘等方面缺乏共同认可的行业标准。对此,政府可以发挥其自身优势,引导私塾界在不损害各自的办学特色的前提下逐渐形成共通的行业标准。

 

第二,政府加强对私塾的资金支持。绝大多数私塾没有任何官方资金来源,只能依靠学费、贷款以及创办人自己的投资维持生存,而且很多都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政府可以通过国家补贴的方式给予私塾一定的资金扶持,以帮助它们缓解资金的困难。从逻辑上看,由于私塾的学生大都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的拨款最终来自于纳税人,私塾学生的父母属于纳税人的一部分,因此义务教育的学校应该把本来该花在这些学生身上的义务教育费用补贴给学生或者私塾[24]。

 

第三,政府为私塾提供必要的政策扶助,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说资金支持短期内还很难实现的话,那么政策方面的扶助可能更为有效和可行。政府可以通过修改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私塾一定的财政支持,施行一定的免税优惠政策等,为私塾这样一种特殊的民办教育组织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客观地讲,目前这方面的政策扶助力度还远远不够。而且,政府应该尽快承认“在家上学”的合法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父母的教育选择权,为“在家教育”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依据;拓宽民间办学的制度空间,提供必要的政策帮助,为民办私塾创造更自由的条件;还应该适当改革教育体制,给在私塾就读的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其下一阶段的教育提供学籍和学历上的便利。

 

第四,成立专门调研机构,全面、整体、综合地了解当前私塾教育的整体情况。截至目前,尚没有行政机关或者民办社会团体对全国私塾的发展情况进行全局性地调研,也正因于此,我们甚至无从得知中国现在到底存在多少家私塾。调研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可为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从而有助于提出符合私塾实际需求的管理意见。

 

总之,现代私塾的发展需要兼顾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承认私塾的自由办学的权利,鼓励私塾积极探索新的教育形式;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私塾的监督、管理、扶助和调研。这两方面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有助于促进教育的多元化,并为私塾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条件。

 



注释:


[1] 王财贵,字季谦,1949年生,台湾省台南县人。台湾文化大学哲学研究所博士,台中教育大学语教系副教授。全球读经教育基金会董事长,台湾汉学教育协会理事长,全球儿童读经教育首倡者。1994年开始致力于推广读经理念,二十多年来,在中国、东南亚、美国、欧洲、澳洲等国家和地区公益演讲千余场。

[2] 熊贤君:《如何正确评价私塾问题》,《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0年第1期,第18页。

[3] 贾国静:《对传统私塾的再认识》,《文史知识》,2007年第10期,第79-80页。

[4]  出自《凌晓楼为塾师》,《清稗类钞(二)》(教育类),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页。

[5] 王筠:《教童子法》,《中国古代教育史资料》,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67页。

[6] 同注释2。

[7] 出自《大清德宗实录》(卷四百八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20页。

[8] 贾国静:《私塾与学堂:清末民初教育的二元结构》,《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97页。

[9] 郝锦花、王先明:《论20世纪初叶中国乡间私塾的文化地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19-20页。

[10] 同注释8。

[11] 田正平、杨云兰:《中国近代的私塾改良》,《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5-13页。

[12] 蒋纯焦:《论近现代中国教育转型对传统私塾的改造》,《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13页。

[13] 蒋纯焦:《从私塾到学校:中国基础教育机构现代转型的史与思》,《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86页。

[14] 秦玉清:《传统私塾的历史变迁》,《寻根》,2007年第2期,第11页。

[15] 张步峰、蒋卫君:《现代私塾“孟母堂”能否见容于法治》,《法学》2006年第9期,第6-7页。

[16] 熊江宁、李勇刚:《当代私塾的合法性与政府监管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4期,第114页。

[17] 同注释16。

[18] 吴若冰:《从“私塾”教育到父母教育选择权的思考》,《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1期,第216页。

[19] 同注释16。

[20] 同注释15。

[21] 同注释16。

[22] 徐梓:《现代私塾的意义和局限》,《中国教师》2009年第23期,第21-22页。

[23] 杨东平:《从权利平等到机会均等——新中国教育公平的轨迹》,《走向公共生活的教育理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页。

[24] 同注释16。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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