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丧礼与社会长治久安
作者:王绪琴
来源:作者赐稿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六月廿五日庚午
耶稣2018年8月6日
近年来,国内有些地区陆续出现一些关于丧葬方面的乱象,如河南周口地区的强制平坟运动,江西上饶地区的强行收缴、焚烧棺木事件,安徽安庆地区突然强行推行火葬导致老人自杀事件,山东一些地区的“七不准”和“十不准”的丧葬禁令,有些地区禁止吹鼓丧乐等旧俗和强制执行一天丧期,等等。当前关于丧葬方面出现的一系列现象和问题,在表面看来,只是关于丧葬这方面的传统旧俗陋习是否有必要保留之争,似乎并不是什么重要的事情。但是,深层次来说,丧葬礼俗乃是中国文化中最具根本性的文化之一,随意的抛弃和践踏传统丧礼文化,将会动摇中国文化的根基。甚至,进一步说,若处理不当,将会影响到社会的长治久安。《论语》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孟子》曰:“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在儒家看来,生死大事,必当慎重对待之,处理得当,民德归厚,社会可长治久安。
一、国家教化纲领与社会长治久安之间的内在关系
关于在治国理念方面,孔子曾有一段经典的表述:
入其国,其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疏通知远,《书》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絜静精微,《易》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属辞比事,《春秋》教也。故《诗》之失愚,《书》之失诬,《乐》之失奢,《易》之失贼,《礼》之失烦,《春秋》之失乱,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于《诗》者也。疏通知远而不诬,则深于《书》者也。广博易良而不奢,则深于《乐》者也。絜静精微而不贼,则深于《易》者也。恭俭庄敬而不烦,则深于《礼》者也。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于《春秋》者也。(《礼记•经解》)
可见,立国必先立其教,国家欲治理的好并久远和顺,先要确立起治理和教化的理念,依此理论教化民众,久而敦化入俗,他人一入其国,国民之品格气蕴宛然可见也。在孔子看来,依据不同的经典进行教化会带来不同的“国家气质”,以《诗》教之,温柔敦厚;以《书》教之,疏通知远;以《乐》教之,广博易良;以《易》教之,絜静精微;以《礼》教之,恭俭庄敬;以《春秋》教之,属辞比事。当然,也并非一国之教化必依一部经典,理想的状况是六经共教之,如此形成的“国家气质”必定是这些良好的品质兼而有之,温柔敦厚而不愚,疏通知远而不诬……属辞比事而不乱。这是何等极致而美好的情景呀!显然,一国之教化想做到如此理想完美的状况是不太容易的,即便要做到温柔敦厚的“诗教”和絜静精微的“易教”也实属不易,但是,做到恭俭庄敬的“礼教”和广博易良的“乐教”总会容易一些。也故此,儒家在国家治理和教化中,会优先推行礼乐教化。《礼记》曰:“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礼记·曲礼上》)正是此义。
按照这个逻辑,礼教是首先推行的教化。孔子曰: “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诗》曰,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 是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礼记·礼运》)礼之本体根于天地,列于鬼神,其用则达于丧祭射御冠朝聘等政治、生活诸多领域。《周礼·春官·大宗伯》曰:
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示,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烝冬享先王。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灾,以禬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以宾礼亲邦国,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时聘曰问,殷覜曰视。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以嘉礼亲万民,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以婚冠之礼,亲成男女;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以飨燕之礼,亲四方之宾客;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以贺庆之礼,亲异姓之国。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礼教落实到具体的实践和操作层面,即为“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等五大类礼仪规范。“以丧礼哀死亡”的丧礼为凶礼,表明丧礼是在人死亡之哀思之礼制也。
在《周礼》中,关于丧礼的内容散见于各篇目中。《仪礼》共17篇,其中关于丧礼的篇目4篇,分别是《丧服》、《士丧礼》、《既夕礼》、《士虞礼》。《礼记》共49篇,其中关于丧礼的篇目达11篇,分别是《檀弓上》、《檀弓下》、《丧服》、《杂记》、《丧大记》、《奔丧》、《问丧》、《服问》、《间传》、《三年问》、《丧服四制》。《孔子家语》、《荀子》(尤以《礼论》篇)、《孟子》、《朱子家礼》等典籍中也有大量关于丧礼的内容。与冠礼、婚礼、射礼、朝聘礼等相比,对丧礼的重视程度显然是最高的,孟子曰:“养生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孟子·离娄下》)朱熹注曰:“事生故当爱敬,然亦人道之常耳,至于送死,则人道之大变。孝子之事亲,舍是无以用其力矣。故尤以为大事,而必诚必信,不使少有后日之诲也。”(《四书集注·孟子章句》)丧礼流程之繁锁和具体,非其它礼仪可比,而且丧期也很长,之所以如此,《荀子·礼论》曰:“三月之殡,何以?曰:大之也,重之也。所致隆也,所致亲也……故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皆使其须足以容事,事足以容成,成足以容文,文足以容备,曲容备物之谓道矣。”朱熹曰:“三月而葬,前期择地之可葬。”(《朱子家礼》卷四)一般丧殡之期为三个月,而天子竟达七个月,之所以如此,正是要把丧礼作为国家最为重大隆重的事情来对待,显然,传统社会的统治者很清楚丧礼之慎终追远的作用与国家长治久安之间的内在关系。
二、丧礼的德育教化功能
《礼记》中记载了大量的丧礼方面的要求:
卒哭乃讳。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礼记·曲礼上》)
齐者不乐不吊。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礼记·曲礼上》)
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缌、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礼记·丧服四制》)
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礼记·丧服四制》)
吊丧弗能赙,不问其所费……适墓不登垄,助葬必执绋。临丧不笑。揖人必违其位。望柩不歌。入临不翔。当食不叹。(《礼记·曲礼上》)
“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公庭不言妇女。”(《礼记·曲礼下》)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疑死。(《礼记·杂记下》)
斩衰,三日不食;齐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缌麻,再不食;士与敛焉,则一不食。(《礼记·间传》)
上取象于天,下取法于地,中取则于人,人之所以群居和一之理尽矣。(《礼记·三年问》)
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践之节,而弗可损益也。故曰:无易之道也。(《礼记·三年问》)
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礼记·三年问》)
三年之丧的范围,“自天子达于庶人”。(《礼记·王制》)。
这些记载显示,在避讳父母的名字、居丧时不能听音乐、丧服的要求、吊丧时的注意事项、对丧礼的学习、居丧时的饮食、守丧时间长短等等诸方面相关事宜均有详细的规定。
对丧礼的重视体现在国家相关规定中,以“三年之丧”为例,古代上至王公贵族,下至黎民百姓,家中亲人去世,必须回家奔丧,并要为逝去的父母守丧三年。如明代首辅张居正未遵守礼制辞官回家丁忧引发了朝野上下强烈的批评。公元1577年,万历皇帝的老师、权倾一时的首辅大臣张居正的父亲去世了,按照丧礼古制,张居正应该离开京城回原籍丁忧,十五岁的万历“夺情”不准其还乡,张居正以“移孝做忠”之名留在了京师,这下引起了包括张居正门生在内的众多士大夫的不满,纷纷上书反对。后来,虽然皇帝以强制手段压制了此事,但是却对张居正的政治生涯和身后的声誉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礼记》曰:
丧礼,哀戚之至也,节哀,顺变也;君子念始之者也。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礼记·檀弓下》)
丧礼,是对逝者的哀思和悼念,生者念及逝去的亲人,心里充满了悲恸。哀戚之至必要借助一定的仪式去寄托哀思,祷祠之心则需要一定的方式去表达,节哀而顺变,亦须有疏解和释放的过程,因此,丧礼之必要性正在于此,它完成了阴阳两界的双重安顿。有学者说:“丧礼反映了上古先民的丧葬礼俗,表达了事死如事生的观念,更是对人生最后阶段的高度重视。丧礼的存在强调了对于个体生命归宿的尊重,对于个体生命价值的肯定,同时亦包含着对个体生命一生行为品质的总结。”[①]重死则必重生,在这个意义上,丧礼也正是做给在世的人看的。一方面,丧礼可以使逝者亲人的悲痛之情得到缓解和释放;另一方面,丧礼使活着的人更加知道生的可贵。当逝者的一生在丧礼和墓碑上“盖棺论定”的时候,也将给生者一个反思的时刻:余生该怎样度过?什么才是有益的人生?什么样的人生才能在丧礼上赢得尊重的?
传统丧葬其实应该包括“殓-殡-葬-祭”四个环节,“祭者,志意思慕之情也,忠信爱敬之至矣,礼节文貌之盛矣。”(《荀子·礼论》)“慎终”,主要来自于丧葬,而“追远”主要来自于祭祀。《诗经》曰:“无念尔祖,聿修厥德。永言配命,自求多福。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宜鉴于殷,骏命不易!命之不易,无遏尔躬。”(《诗经·大雅·文王》) 《礼记》曰:“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礼记·大传》)敬天法祖,是儒家礼仪的核心,感念先祖之德行,正是为了修养自身的德行。
元代思想家曹元用曰:
孔子之教,非帝王之政不能及远;帝王之政,非孔子之教不能善俗。教之不能远,无损于道;政之不能善俗,必危其国。[②]
“善俗”者,正是指礼教通过国家政治的道德教化功能,儒家礼教借助国家的政治体系才能推广开来,遍及广大民众,推行不广,于礼教之道无损,而作为国家不能利用礼教以善民俗,却必将危及其国。因此,丧礼还有一个事关国家存亡的德育教化的功能:敬畏感的获得。人们参加丧礼一般都会获得这样的感受:神秘、怪异、恐惧,但是这些都是产生敬畏感的来源。现代社会之所以出现了很多前所未闻、超越人性和道德底限的事情,内在原因在于人们缺少敬畏感,无所畏惧则必然肆无忌惮。因此,草率地把死去的人当作垃圾“处理”掉,[③]看似节约了资源和成本(其实,火葬是否真正节约了土地资源和降低了丧葬成本还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对比的课题),却埋藏下了一个更大的隐患。一个人的一生未必能够给这个世界带来多少价值和财富,但是当他毫无顾忌地要破坏和报复这个世界的时候,其成本和代价却可能是相当巨大的。否弃丧礼者,多以丧礼为“迷信”活动为由而拒斥之。荀子曰:“君子以为文,百姓以为神。”(《荀子·天论》)因此,儒家一直保持了礼乐教化与神道设教之间的张力。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适当的“迷信”,恰恰是人们因对未知的敬畏而建立行为边界的开始。过分的简化和去魅传统丧礼,会断绝掉人们获得敬畏感的一个重要来源。
三、传统丧礼的传承与革新
对于古代丧礼的规定,其实随着时代的推移,已经早就在损益变化中传承和革新着。如古代的封建统治者为了强调丧礼之重要,开始使用陶俑进行陪葬,后来竟不惜采用人殉制度(据考古发现表明,早在5000年前的龙山文化时期就出现了人殉)。这一做法遭到了后世的批判,如孔子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孟子梁惠王上》)荀子:“杀生而送死,谓之贼。”(《荀子·礼论》)自春秋之后,渐次废止。
其实,宋代也曾出现过火葬与土葬之争,不过与现在情况相反的是,当时的政府却是要维护土葬的丧礼旧制。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的丧葬是以土葬为基本标准的,“古人之法,必犯大恶,则焚其尸。”[④]作奸犯科的大恶之人才会焚其尸以作为惩罚,普通人则视“焚尸扬灰”为奇耻大辱。但是在宋代,受佛教的影响,加之人多地狭等原因,火葬渐为流行,“丧礼尽用释氏”[⑤]的情况日益普遍和严重起来。如“河东人众而地狭,民家有丧事,虽至亲,悉燔热,取骨烬寄僧舍中,以至积久,弃捐乃已,习以为俗”[⑥],两浙路“水乡风俗,人死,虽富有力者,不办蕞尔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两湖地区“楚俗死者焚,而委其骨于野”[⑦],福建地区“乡俗相承……委之火化,积习岁久,视以为常”[⑧]。此外,四川、江西、广东等地火葬习俗亦相当盛行。[⑨]两宋时期竟然成为“我国历史上火葬最为盛行的时期”。[⑩]
显然,火葬习俗的盛行对于传统一直沿习的儒家丧葬礼制造成了重大的冲击,对历代统治者所固守的儒家伦理道德构成了严厉的挑战,若不给予合理的引导和处置,长此以往,事必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开始时,宋代政府试图制止这一趋势的延续,宋太祖于建隆三年三月下诏曰:“王者设棺之品,建封树之制,所以厚人伦而一风化也。近代以来,遵用夷法,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11]然而,仅靠这一纸政令根本无法有效地遏止其势。
据载:
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国朝着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至今为美谈。然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职也。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少裨风化之美。”从之。(《宋史·士庶人丧礼服纪》)
这表明到南宋时期火葬之风屡禁未止,依旧相当盛行。南宋政府便采取了一些帮扶措施引导和帮助民众进行土葬,如对于贫穷买不起墓地者,让其在政府的公地上安葬,或者官方购买土地和利用荒闲之地,给民安葬,以正风化,“使民不畔于礼法”。
当时还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因丧葬风俗原因导致的火葬情况严重:
二十八年,户部侍郎荣薿言:“比因臣僚陈请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诚为善政。臣闻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势难遽革。况州县休息之久,生聚日繁,所用之地,必须宽广。乃附郭近便处,官司以艰得之故,有未行摽拨者。既葬埋未有处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欲乞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候将来州县摽拨到荒闲之地,别行取旨。”诏依,仍令诸州依已降指挥,措置摽拨。(《宋史·士庶人丧礼服纪》)
根据记载,当时的吴越之地的丧葬风俗,葬送费用高昂,贫困的人家则采用火葬的方式简化送葬之事。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户部尚书荣薿上书劝导皇帝尊重各地习俗,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处理此事。建议只在该地区的“豪富士族”的开明人士中间先推行土葬,而普通民众则“姑从其便”,在将来拨给“荒闲之地”慢慢引导民众进行土葬。皇帝准奏,下诏依该书建议执行。显然,宋代对待丧葬方式问题上,体现了当时的政府很好地兼顾了人情、信仰和礼制之间的平衡。[12]这个历史案例对于我们当下还是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传统社会的统治者之所以极其重视丧葬的方式,尤其是维护土葬的儒家旧制,就在于他们深刻地清楚丧礼对于民风敦化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强大而深远的内在影响力,故不惜运用国家财政和土地资源引导民众采用合乎礼法的土葬方式。
近代国学大师胡适先生也是革新传统丧礼的实践者,他主张把“迷信的、虚伪的、野蛮的风俗”和“繁重礼节”进行删减甚至删除,丧礼要与世界文明和现代生活方式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尽量简洁干净,“把后世加入的种种野蛮迷信的仪式删除干净”,使丧葬礼仪“近乎人情,适合于现代生活状况”。[13]对于传统丧礼与现代丧礼的转换具有明显的推动意义。
另外,关于保持丧礼传统将有碍于“现代化”的说法,可以用台湾地区的丧葬办法做一参照。台湾除了在丧礼文化方面保留的比大陆更加完整和更有古典韵味外(参考附件:《台湾国民礼仪范例(丧礼部分)》),台湾民众把慎终追远的余韵绵延到日常生活的每一天之中。比如,台湾民众还保留每天傍晚在自家门口给天地和祖先烧纸钱的传统。有不少家庭甚至会把自家的房屋单独辟开一间,做一个私家的“小庙”(一般叫作“堂”),里面供奉的一般是当地的土地神、自家的先祖的神龛等 ,除了自己祭拜外,也对外开放,允许邻居和路人进行祭拜。这些做法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找到了合理的平衡。
其实,在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亚汉文化区”,丧礼文化的传承和保留似乎都比我们做的好,比如韩国接受中国的儒家丧礼文化至少在隋唐时期甚或更早,后来,在高丽忠烈王朝代安晌引入《朱子全书》,对《朱子家礼》中的丧礼相关内容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吸纳入自己的丧礼文化中。[14]还如,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地,关于中国传统丧礼文化的传承与创新都有其成功的经验。在美国唐人街,不论是举办红白之事,都成了一种文化符号性的盛大节目,引得各国游人纷纷驻足观望,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意义重大。
现代不少人开始接受基督教的丧葬文明,有时为了兼顾逝者亲人的不同信仰,还逐渐出现一些中西丧礼文化杂揉的形式,这也没什么不可,重要的是要让人们在风俗和信仰、传统与现代的转换中自然选择,在丧礼的仪式中可以表达哀思、释放情感,起到“慎终追远”的效果。丧礼肯定是必要的,当然传统的丧礼不必要也不可能完全保留和坚持,可以进行符合现代生活的转换和简化,但是,一切要以人性为基点,这不只是对逝者的尊重,更是在给生者继续生着的内在理由。当然,我们又不主张简化太过,因为丧礼作为一种礼仪形式,是“文以载道”和“文以载德”的,仪式和程序的过分简化,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道无所载和德无所载了,不慎终不追远,民德只能归薄了(尤其在丧期的规定上,古制的“三月而葬”在现代生活中很难坚持,但是三日而葬或一日而葬显然简化太过了,至少应该是“七日而葬”)。
结语:
其实,随着时代的推移,由现代生活快速节奏所决定,传统丧礼只会走向进一步的简化,对于其中的精神内核我们的传承和坚守还唯恐不及。因此,现在我国有些地区在丧葬方面的有些做法显然太过粗暴和急切了,尤其没有深入地思考过丧礼文化和社会长治久安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如此急不可耐地舍弃丧葬传统之后对于传统文化的巨大破坏意义等。因此,传统丧礼的传承与革新应当循序渐进,在传承中缓慢平稳地过渡和变革。兹事体大,切要三思!
附件(资料来自于2018年7月14-15日中国社科院儒教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联合举办的“中华传统丧葬礼仪与改革研讨会”):
台湾国民礼仪范例(丧礼部分)
第五章 丧礼第一节 治丧
第四十五条 丧事应讣告至亲好友,并得设治丧委员会治丧。附讣告参考式样如左:
一、由家属具名之讣告
二、由治丧委员会具名之讣告
第四十六条 亡故者入殓,家属依本章第五节之所定分别成服,并在柩前设置灵案、遗像或灵位。
第四十七条 大殓盖棺前,家属及亲友得瞻视遗容。
第二节 奠吊
第四十八条 家奠在出殡前行之,其仪式如左:一、奠礼开始。二、与奠者就位。三、奏哀乐(不用乐者略)。四、上香。五、献奠品(献花、献爵、献馔)。六、读奠文(不用奠文者略)。七、向遗像或灵位行礼(本款之行礼指鞠躬或跪拜、直系卑亲属家奠时行跪拜礼)。八、奏哀乐(不用乐者略)。九、礼成。第四十九条 亲友奠吊应向遗像或灵位行礼,并向其家属致唁,团体奠祭得参照前条所定之仪式办理。亲友行礼时,家属于案侧答礼。第五十条 亲友之丧,应临吊展奠,道远者得函电致唁;奠吊时,应肃穆静默,不得制造噪音及妨害邻里安宁。
第五十一条灵堂宜设在适当处所,应避免妨害交通及观瞻。灵堂布置暨参加奠吊位置如下:
第三节 出殡第五十二条 出殡时,亲属向遗像或灵位行启灵礼后,撤帏、舁柩启行,其次序如左:一、前导(标明○○○○○之丧)。二、仪仗(不用仪仗者略)。三、乐队(应用国民礼仪乐曲;不用乐队者略)。四、遗像。五、灵柩。六、灵位(孝子或孝女恭奉)。七、重服亲属。八、亲属。
九、送殡者。第五十三条 送殡亲友,宜着素色或深色服装,并佩带黑纱或素花。除至亲好友外,家属可于启灵后恳辞。第四节 安葬第五十四条 灵柩至葬所,举行安葬礼,其仪式如左:一、安葬礼开始。二、全体肃立。三、主奠者就位。四、奏哀乐(不用乐者略)。五、上香。六、献奠品(献花、献爵、献馔)。七、读安葬文(不用安葬文者略)。八、向灵柩行礼(本款之行礼指鞠躬,但直系卑亲属行跪拜礼)。九、扶灵柩入圹。十、掩土封圹(火葬者略)。十一、奏哀乐(不用乐者略)。
十二、礼成。灵柩安葬毕,亲属奉遗像或灵位归。火葬者遗骨宜奉置灵(纳)骨堂(塔)。第五节 丧期及丧服第五十五条 为亡故亲人服丧日期,自其逝世日起算,丧期分左列五等:
对于妻族或未规定服丧期之亲属,得比照前项相当亲等亲属之所定服丧。
第五十六条 丧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检、祭奠及出殡时服之:一、三年之丧,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二、一年之丧,服苎麻布衣冠,素履。三、九月之丧,服蓝布衣冠,素履。
四、五月之丧,服黄布衣冠。五、三月之丧,服素服。第五十七条 亡故者家属于服丧期内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发际(位置视亡故者性别而定,男左女右)佩带服丧标志。一、服三年之丧者,初丧用粗麻布,三月后改用黑、白布(纱、毛线)。二、服一年之丧者.初丧用苎麻布,三月后改用黑、白布(纱、毛线)。三、服九月、五月、三月之丧者,用黑或白布(纱、毛线)。第五十八条 亡故者亲属在服丧期间,依左列所定守丧: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丧者,在服丧初三个月内,停止宴会与娱乐;在服丧初六个月内,宜停止嫁娶。服丧期满于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盖私章用蓝色,函札自称加[制]字。二、服九月以下之丧者,在服丧初一个月内,停止宴会与娱乐。于期满除服之日.宜对亡故者举行家祭。第五十九条 本章各条所定之事项,在有特殊习俗之地区,得从其习俗;亡故者立有遗嘱者,得从其遗嘱。
注释:
[①] 战学成:《丧礼与〈诗经〉悼亡诗》,《学术交流》,2006年,第4期。
[②] 孔贞丛:《阙里志》卷十《遣官祭阙里庙碑》。
[③] 吴飞:《现在的殡葬制度是把过世的人当成垃圾来处理》,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14919516_788170,2018年1月5日。
[④] 《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24页。
[⑤] 蔡襄:《端明信》卷二十二《明礼》,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90册,第507页。
[⑥]《宋朝事实类苑》卷二十三《韩稚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75页。
[⑦] 《忠肃集》卷一十三《待御史黄君墓志铭》,中华书局2002年,第269页。
[⑧] 《西山文集》卷四十《泉州劝孝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74册,第628页。
[⑨] 以上宋代火葬情况的考察可详见何俊、范立舟著:《南宋思想史》,上海古籍出版,2008年,第426-427页。
[⑩] 张邦炜、张敏:《两宋火葬何以蔚然成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第97页。文中估计两宋时期采用火葬的达10%-30%之间,其中的原因,作者认为当时人口的大幅度增长(宋徽宗时人口突破一亿大关)和土地私有制的深化造成的“地窄民多”的状况是主要原因。
[11] 《东都事略》卷二《太祖纪》,文海出版社,1979年版影印本,第78页。
[12] 详细论述可参考郝怡:《宋代丧礼中火葬盛行的原因分析》,《黑龙江史志》,第23期。
[13] 参考高晓颖:《胡适对传统丧礼的改革》,《观察与思考》,2006年,第4期。
[14] 金英模:《韩国的传统丧礼》,《当代韩国》,1995年,第2期。
责任编辑: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