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如果张扣扣案发生在宋代,法官会如何判决?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19-01-10 17:36:31
标签:宋代法官、张扣扣案
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如果张扣扣案发生在宋代,法官会如何判决?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南方周末》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腊月初四日丙午

          耶稣2019年1月9日

 

作者按:1月8日,在经历了长达8个多小时的庭审之后,陕西汉中中院对张扣扣案作出一审判决:死刑。

 

张扣扣案是一起引发舆论强烈关注的血亲复仇案,据检方指控,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被当时17岁的王正军伤害致死。1996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8年春节,张扣扣对王正军等人作出报复。

 

如果这样的血亲复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按传统的司法理念,张扣扣会受到什么判决呢?有人说,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支持血亲复仇,张扣扣会被赦免罪责。这样的看法实际上是对传统司法的误读。那么,我是不是认为张扣扣要判死刑呢?也不是。

 

请见宋人对类似案件的审判——

 

 

 

北宋太宗雍熙年间,京兆府鄠县发生过一起惊动朝野的复仇案:一个叫做甄婆儿的女子,在十岁时目睹母亲刘氏与同村的董知政发生争执,被董知政杀死。甄婆儿将尚在襁褓中的妹妹托付给邻人张氏乳养,自己远走他乡避仇。数年后,甄婆儿长大成人,回乡祭母,在母亲坟前恸哭,随后拿了一把斧头,藏于袖中,悄悄摸至董知政家中。董知政正在逗儿子玩,甄婆儿趁其不备,“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报了杀母大仇。

 

当地官府在抓获凶手甄婆儿之后,上奏朝廷,请皇帝裁决。那么宋太宗如何判决这一起复仇案呢?按《宋史•孝义传》的记载,“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今天有些讲述甄婆儿复仇案的朋友,都据此认为皇帝最后豁免了甄婆儿的罪责。还有一些朋友引述儒家经义,提出儒家是支持血亲复仇的。这种解释误导性很大,不能不辨正。

 

确实,在先秦儒家的观念中,血亲复仇是一种“自然正义”。《礼记》记载,“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意思是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杀兄之仇,随时可以报复,路上见了仇人,抄家伙就上;杀友之仇,不与仇人同待一国。但这种朴素的正义观,反映的应该是国家法律正义尚未建立起来之时的丛林状态下的自然正义,不独东方的先秦儒家认同这样的复仇正义,西方的《圣经•旧约》也宣扬类似的观念,比如《出埃及》说:“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然而,如果“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报复受到鼓励,社会必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困境,无法形成安全、稳定的公共秩序。因此,《新约》对《旧约》的同态报复观作出了修正:“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中国的儒家也对血亲复仇提出限制,《春秋公羊传》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意思是说,父亲若是无辜被诛,儿子应该报仇;但是,父亲若是犯罪当杀,儿子的报仇便不具正义性。

 

 

 

但即便限制了不具正义性的复仇行为,那些符合自然正义的血亲报复仍然会导致社会盛行暴戾之气。东汉的《轻侮法》便是一个教训。汉和帝时,朝廷出台《轻侮法》,根据这一项立法,为人子者,若因父亲受人侮辱而动手杀了辱父者,可以免除法律制裁。结果,受此立法的激励,民间一下子出现了无数“报辱父之仇”的私人复仇案件。最后朝廷不得不将《轻侮法》废除掉。

 

东汉《轻侮法》作废以降,历代王朝的立法都不再鼓励私人复仇,三国时期的魏国更是针对民间复仇行为立下严厉禁令:“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唐律疏议》对私人复仇避而不谈,但唐朝发生的几起复仇案,复仇者都受到了法律制裁。只有元朝是一个例外:按元朝刑法,“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元朝法律不但允许私人复杀父之仇,且杀父仇人要赔偿“烧埋银”。我们决不能因此说,元朝的立法更为先进。

 

若论宋人的法制观念,南宋人张孝祥认为,复仇具有自然正义,但若允许私人复仇,则天下将永无宁日。因此,需要以国家惩罚的法律正义取代私人复仇的自然正义,只要国家能够主持正义,人们便不会寻求私人报复,“而惟法是听”。北宋人王安石也说,复仇“非治世之道也”,只因为国家无力主持正义,冤民无处可告,才会出现私人复仇,《礼记》才会记录下“复仇之义”,这是“为乱世之为子弟者言之也”,非治世所宜取用。

 

也就是说,宋朝士大夫并没有在法理上否认复仇的自然正义,但认为应该将私人复仇的自然正义转化为国家刑罚的法律正义。私人的复仇行为不应该受到鼓励。这是宋人对先秦儒家复仇观念的修正。

 

但是,法律正义毕竟也有覆盖不到的地方,私人复仇行为还是无法完全杜绝,那怎么办?《宋刑统》以“臣等参详”的形式作出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仇者,请令今后具察,奏请敕裁。”宋政府将复仇案当成特殊案件来处理。回到前面我们说到的甄婆儿复仇案,地方官府的处理方式便是按刑统规定,奏请敕裁。

 

而“敕裁”的结果,并非如今天一些朋友解读的那样:甄婆儿获得赦免。《宋史•孝义传》对甄婆儿复仇案的记述其实是不完整的。据宋人王栐《燕翼诒谋录》的记载,“京兆府鄠县民甄婆儿,报母仇杀人,诏决杖遣之。”也就是说,宋太宗只是豁免了甄婆儿的死罪,改为杖刑。复仇者最终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甄婆儿案,宋代还发生过几起私人复仇案,比如宋仁宗时,单州人刘玉之父被王德殴死,王德获刑后恰好遇上国家大赦,免死,刘玉私自杀了王德,以复父仇。宋神宗时,青州人王赟之父为人殴死,王赟年幼,未能复仇,但他长大后,便伺机刺杀了仇人。这些复仇者最后都按特殊的杀人案处理:豁免死刑,但没有免除刑罚,如刘玉被“决杖、编管”,王赟“诏贷死,刺配邻州”。换言之,中央法司的法官(君主的裁决通常都是采纳法司讨论后的意见)通过衡平考虑情、理、法,对一部分私人复仇案作出了减刑判决。

 

责任编辑: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