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
依法特赦彰显政权自信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多维新闻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五月廿九日己亥
耶稣2019年7月1日
今年是新中国建国70周年,也是中美关系40周年。从国内政治来看,70年风云变幻,政治斗争和建设交替演进,法治不断走向健全,各时代积累下来的刑事罪犯有特赦的实际需要。
从国际政治来看,中国的持续、自主性崛起和发展已经带来世界权力体系的结构性变迁,刺激美国采取了超强的遏制战略及贸易对抗,反向证明中国的改革成功,也呼唤通过特赦凝聚国民士气和共识,共同致力于民族伟大复兴。
果然,人们谈论及期待已久的“70年特赦”终于在大阪G20之际到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特赦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正式签署生效,特赦程序进入司法执行阶段。
特赦权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权,但又有着政治决断的宪制内涵,是政治体对刑事罪犯的宽宥及仁慈对待,是社会对刑事偏差行为的制度化谅解和有条件接纳。
针对此次特赦,我们可以显著观察到如下要点:
第一,特赦属于中国宪法规定的法定赦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而具体行使。特赦具有政治和解、社会重建及体现政权包容与自信的意义,有助于巩固政权合法性及认同感。
特赦在中国宪法上的具体依据是八二宪法第67条第(18)项,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之一。建国以来,我国五四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七五宪法全面取消赦免制度,七八宪法恢复特赦制度,八二宪法保留特赦制度,但没有恢复规定大赦制度。这表明我们宪法上的国家赦免制度仅为特赦。
此外,我国《香港基本法》第48条第(12)项和《澳门基本法》第50条第(17)项也规定了适用于港澳特区的自治赦免权,这一规定是基于我国“一国两制”宪制方针及高度自治权的国家制度安排。
第二,此次特赦是建国以来第九次特赦,也是改革开放尤其十八大以来第二次特赦,时机非常合理。
因为今年是建国七十周年,是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的转型关键之年,也是巩固民族复兴共识及全面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起航之年。“盛世赦罪”是我国古代法制史的重要传统,也是世界各国的法制通例。
建国70年来,改革开放前有7次特赦,主要针对建国前战犯及建国后的刑事犯罪人员,改革开放以来特赦较少,除了2015年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特赦外,此次属于第二次。特赦有助于实现政治历史和解及共同体的团结进步。
第三,特赦坚持法治原则,通常是赦刑不赦罪。
本次特赦对曾经有功于国家、服刑期限较长或生活自理不便的九种情形予以特赦,同时排除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关犯罪人员的特赦,坚持精准、合法特赦,回应特赦制度指向的政治和解与法治巩固相平衡的要求。
特赦不是大赦,不是对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区全部犯罪行为的概括式赦免,而是对特定犯罪行为的权衡性赦免。赦免也不代表取消犯罪认定,而是免除或减轻刑罚。特赦是依法进行的国家赦免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同时亦需要严格保持与一般法治原则的有机协调。特赦不能成为放纵犯罪的工具。
第四,特赦决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合法权威性决定,具有等同于法律的效力,司法机关有通过法定程序审查执行的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赦决定属于国家法律层次,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司法机关有依法执行特赦决定的法律义务,但这并不取代其具体司法权,司法机关仍然可以依据具体案情及服刑情况合法裁量决定。
第五,此次特赦相对而言范围更宽,指向更明确,操作更规范,更加有助于对建国以来尤其改革开放以来相关服刑人员的精准赦免与社会化接纳。
司法机关在依据特赦决定作出具体特赦裁决时,应当考虑到服刑人员的社会危害性状况及回归社会后的社会融入前景,作出合法合理安排。特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罪犯与社会的深度和解及接纳,体现刑事司法政策上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
总之,建国70年特赦是国家政权更加自信、包容和开放的体现,是基于依宪治国、民族复兴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想而作出的宽宥及接纳犯罪社会成员的政治司法决定。
特赦制度有着深厚的中西古代法制渊源,在各国当代宪法与法律制度中亦普遍存在。我国宪法上的特赦制度历经建国后的数次变迁,最终稳定于八二宪法,形成了至今有效的国家特赦条款。
改革开放以来的两次特赦均发生于十八大以来的习近平新时代,体现了新时代的政治自信和对法治巩固与认同建构的国家认知。
特赦不是对定罪的否定,而是对刑罚的宽免,是国家的单向性决断和优待。特赦指向的根本治理价值在于一种特定的共同体团结伦理,期待存在偏差行为的社会成员能够具体感知和感化于共同体的政治和文化价值及制度性优待,引起其内心检讨和回归政治社会的改造行为。
与特赦制度相配套的应当是司法与社会共同安排和提供一种适合被赦免人员回归社会的政策及制度安排,积极推进“社会化”工程,避免“二次犯罪”。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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