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己和责人:儒家责任伦理主体指向的二元结构
作者:涂可国
来源:《中国哲学史》2018年04期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八月廿九日丁卯
耶稣2019年9月27日
责己与责人是儒家用以处理己他关系或人我关系的重要伦理规范,也是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有机构成,同时还是当代中国推动人履行社会责任的不可多得的美德传统资源。儒家不仅论述了以己任为枢纽的己责和人责思想,还将思考的重心置于责己和责人以及责善、责过和责志问题上,阐释了作为道德活动的责任伦理主体指向——责己和责人,从而极大地丰富了儒家的责任伦理学和角色伦理学。
一、人不可不责己
历代儒家既讲责人又讲责己,但更重视责己。虽然孔孟原始儒家没有明确使用“责己”这个概念,但是,先秦儒家人学推崇为己、克己、律己、修己,孔子要求人随时自察过失而严格自责,主张厚责己而薄责人:“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自讼、自省、自求、自检、自思既是责己的前提,也是责己的表现,为此原始儒家作了不厌其烦地强调。孔子对自己有过而不知自讼的行为深感遗憾:“已矣乎,吾未见能其过而内自讼者也。”(《论语?公冶长》)并教导人要“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里仁》)。曾子反复强调经常进行自我反省:“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学而》)。《中庸》和《孟子》则主张“上不怨天,下不尤人”和“反求诸己。”荀子从君子人格修养角度指出:“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荀子?劝学》)
先秦儒家上述的自己对自己的要求、责备、谴责、惩罚、诘问、追究、督促、督查、批评等自我问责思想,被宋明理学家进一步拓展开来。基于“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和“天下一体之仁”的价值观,在阐述儒家的中正之道时,张载指出:“天下一人而已,惟责己一身当然尔。”据笔者掌握的文献证实,张载也许是儒家鲜明提出“责己”概念的第一人。不仅如此,他还立足于儒家的为己之学进一步传承先秦儒家的自讼之说,认为虽然别人有过但应如同自己有过,应当时刻不忘检讨自己的过错而内心自责:“过虽在人,如在己,不忘自讼”。
正是借助于吸收先秦儒家自讼、自省、求己等待人处世之道的精华,程颢提出了“罪己责躬不可无”的重[1]要观点,以后李侗、朱熹和吕祖谦一再重申。朱熹回答弟子如何理解程子有关“自讼不置,能无改乎!”和“罪己责躬不可无,然亦不当长留在心胸为悔”等观念时,指出:“有过,则亦必当攻责不已,必至于改而后已。”[2]认为人有过改了就无悔,只是以往的过失就无可救药。所谓“罪己”就是责躬、责己,就是引咎自责。早在《左传?庄公十一年》中就说过:“禹汤罪己,其兴也悖焉。”自从汉武帝刘彻发布“轮台罪己诏”之后,中国古代有些帝王也曾颁布过“罪己诏”。所谓“自讼”,不仅指法律诉讼,也在一定意义上包含自责、攻责,也就是责己。宋明以迄清代,由程颢创发的“罪己责躬不可无”理念成为历代儒家责任伦理的普遍共识。
二、尔责于人
在强调责己的同时,儒家并不否定责人。孟子认为,对君主的恭敬并非一味顺从而是敢于责君、敢于劝谏,以达到从义不从君的目的:“责难于君谓之恭,陈善闭邪谓之敬,吾君不能谓之贼。”(《孟子?离娄上》);而一个人之所以不能做到慎言慎行,也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人之易其言也,无责耳矣。”[3]犹如孔子所言:“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论语?为政》)孟子从反面警示我们,对一个人务必加强监控,鼓励勇于责人,以防止其言过其实、恶语伤人。
《礼记》虽然从不同角度多次强调“善则称人,过则称己”(《礼记?坊记》),倡导“君子不以其所能者,病人;不以人之所不能者,愧人。”(《礼记?表记》)但并没有完全否定可以也应当责人。《礼记》中孔子对子路说“尔责于人”(《礼记?檀弓上》),它还提出“成人之者,将责成人礼焉也。”(《礼记?冠义》)其中的“责”可以训解为“督促”抑或“推进”,意味着对他人提出要求、进行规劝等。
柳宗元一反孟子所提出的“人之患在好为人师”(《孟子?离娄上》)的告诫而提倡敢为人师,在《答韦中立论师道书》一文中延续了《礼记》责成人礼的观念,说:“古者重冠礼,将以责成人之道,是圣人所尤用心者也。”圣人的用心之处是以礼治人,重视冠礼,以督促、推行符合古礼的成人之道。必须指出的是,《孟子》《礼记》和《柳河东集》文本所体现出来的“责人”思想,其“人”为泛指,是总体性的一般的人,而不是特指“他人”——虽然内在地包括他人。
与之有所不同,王阳明直接立足于己他关系维度论及了“责人”。《传习录》讲到:“孟源有自是好名之病,先生屡责之。”[4]这是说,孟源患有自以为是、喜好功名的毛病,因而多次受到阳明先生的批评、训斥或规劝。可见,王阳明奉行的为人之道是,对与主体自我相对应的他人固然要宽容、敦厚、忠恕,但对别人的缺点、毛病、过失当批评该批评、当教育该教育、当训斥该训斥,而不能只是一味地迁就、放任。
三、重责己轻责人
儒家尽管讲责人,但在如何认识和处理人我关系问题上更为强调责己,体现了“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道德品质,彰显了重责己轻责人的价值导向。
前已述及,孔子的人己观提倡的是厚责己而薄责人:“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论语?卫灵公》)孔子之所以主张多责备自己而少责备别人,就在于这样才可以避免别人的怨恨。这是他从人生经验中得出的严己宽人处世原则。朱熹注解说:“责己厚,故身益修;责人薄,故人易从,所以人不得而怨之。”[5]
荀子思想一大特色是“隆礼重法”,为此他常常结合刑罚来讨论责己责人问题。他说:“必先修正其在我者,然后徐责其在人者,威乎刑罚。”(《荀子?富国》)又云:“不教而责成功,虐也。”(《荀子?宥坐》)对荀子来说,统治者治国理政首先应修正自己的缺点,然后慢慢责备别人,这比刑罚更有威力;而教民十分重要,对民众事先不加教育只是一味强求其成功,这是在暴虐老百姓。这里,荀子从君民特定关系角度宣扬重责己轻责人的己他责任观。
董仲舒不但在论述君臣之大义、父子之道的春秋大法时强调“恶厚而责薄”(《春秋繁露?玉杯》),更为重要的是他把责己责人问题纳入仁义法的思想框架之中,进一步阐释了孔子厚责己薄责人的观念。他指出,君子要治人、治民,就必须注重“求仁义之别,以纪人我之间,然后辨乎内外之分,而著于顺逆之处也。”(《春秋繁露?仁义法》)以做到“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春秋繁露?仁义法》)这是因为“自称其恶谓之情,称人之恶谓之贼;求诸己谓之厚,求诸人谓之薄;自责以备谓之明,责人以备谓之惑。是故以自治之节治人,是居上不宽也;以治人之度自治,是为礼不敬也。”(《春秋繁露?仁义法》)对董仲舒来说,对别人求全责备就会惑乱,而严于自责就会使自己清明,因而理应薄责于人而厚责于己。
唐代韩愈在《原毁》一文中比较了古今君子在对待人己关系上的差异:“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轻以约。重以周,故不怠;轻以约,故人乐为善”,而“今之君子则不然,其责人也详,其待已也廉。详,故人难于为善;廉,故自取也少。”[6]如同以往的儒家一样,韩愈推崇古代君子,认为他们要求自己周祥要求他人简约,因而自己不会懈怠,别人则乐意为善。
宋明理学家从不同层面群体性地深化了儒家责自厚而责人薄的责任伦理思想。一是张载力主惟责己身。他于《正蒙》篇中从儒家的仁爱精神出发,提出了前述的“天下一人而已,惟责己一身当然尔。”[7]要求把天下所有人视为一人,把他人看成我的同胞,不仅要做到仁民爱物,更要把对自我的责己当成当然的义务,以达到成己成人的目的。
二是二程主张不能责人太急。他们说:“圣人之责人也常缓,便见只欲事正,无显人过恶之意。”[8]圣人之所以责人和缓,主要是为了促使人改正,而不是故意显现人的过错。而今假如加以细究,那么,对二程与薛瑄重责己轻责人的责任伦理观应当辩证看待。责人如果太急、太严,过于苛刻,甚至故意扬过,有时不但不能使人改过自新,让人心悦诚服,反而可能像孔子所说的那样使人心生反感、怨恨,让人难堪。但是对“责人常缓”的道德规范又不能做绝对化理解和运用。特殊情况下,对犯有过失的人只有进行重责,有时才能真正使之惩恶就正、改过从善。此外,二程与薛瑄还依据主诚论强调“责己”:“诚不能动人,当责诸己,不能感人,皆诚之未至。”[9]这就是说,如果待人以诚却不能感动人,就应该像孟子所倡导的那样反求诸己,责问自己是不是诚意不够。
三是根据恕道责人责己。先秦时期孔子创立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论语?卫灵公》)宋明理学家运用它去解释责人责己的待人处世之道,发展出恕人责己的思想。北宋初年著名隐逸诗人林逋在其《省心录》文中提出了一句名言:“以责人之心责己,则寡过;以恕己之心恕人,则全交。”朱熹和吕祖谦在《近思录》中引述程明道先生的话说曰:“责上责下,而中自恕己,岂可任职分?”(《近思录》卷五)同时代的范纯仁力主儒家的忠恕之道,以此教育子弟说:“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恕己则昏。苟能以责人之心责己,恕己之心恕人,不患不至圣贤地位也。”(《宋史?范纯仁传》)范纯仁这一思想经过王阳明一定的改造继承了下来,用以批评严于责人、宽以责己的不良现象:“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责己则昏。”[10]被誉为“朱子之后一人”的元代许衡在《许鲁斋语录》中说:“责得人深者必自恕,责得己深者必薄责于人,盖亦不暇责人也。……责己者,可以成人之善;责人者,适以长己之恶。”杨爵也讲:“古人律己甚严,其责人甚恕。今人律己甚恕,其责人甚严。孜孜为己,不求人知,方始是学。”[11]这一系列论说旨在表明,以责人之心责己——律己甚严,谦恭自守,严于责己,有助于自我约束、自我反思,既能使自己少犯过失,还能与人为善;以恕己之心恕人——将心比心,待人以宽,责人甚恕,见人之长,容人之短,不仅可以给别人以自新的机会,还能获得他人的宽容、理解,为自己赢得一个和谐宽松的人际环境,能做到这样,即便达不到朱熹所说的圣贤境界,也可以做一个谦谦君子。
四、责己不能过重
自从程颢提出了“罪己责躬不可无,然亦不可常留在心中为悔”[12]的观点,李侗、朱熹和吕祖谦做了深度诠释。李侗指出:
《语录》有云:“罪己责躬不可无,然亦不可常留在心中为悔。”来谕云:“悔吝已显然,如何便销陨得!”……某窃以为有失处,罪己责躬固不可无,然过此以往,又将奈何﹖常留在胸中,却是积下一团私意也。[13]
程颢、李侗、朱熹和吕祖谦为何既强调“罪己责躬不可无”又指出“然亦不当长留在心胸为悔”?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理解和把握人心中的“悔吝”和“私意”。罪己、责躬、自责和责己是一体相通的,它们都是指因个人出现缺点、错误、过失而产生的内疚、反思、思过、谴责、问责等。自责和责己并不是纯粹正面的,更不是绝对善的。积极的自责和责己是一种出于责任感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歉意、愧疚之情,它可以使人改过从善;消极的自责和责己常常表现为过度的责备自己,它不仅会滋生自卑、沮丧、悔恨、郁闷、绝望、罪恶感等消极心理和人格障碍,也可能产生由于爱面子、伤自尊、害怕影响名誉权益等私心的考虑而生成的后悔、悔吝心理。而且,犯有过失固然要罪己责躬,但如果过于自责、一味悔恨、长期愧疚,反而会助长私心杂念。完全可以说,程颢、李侗、朱熹和吕祖谦倡导的“罪己责躬不可无,然亦不可常留在心中为悔”[14]的观念,既很好地继承了孔子“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思想,又从辩证理性的角度符合中庸适度的原则,可谓对儒家责己责人思想的创新发展。
宋明儒家不仅阐明了如果罪己责躬常留在心中就会带来私心淤积的后果,还指明了防止责己偏失的为学工夫。对此,李侗进行了深刻阐释。他说:“到此境界,须推求其所以愧悔不去、为何而来。若来谕所谓,似是于平日事亲事长处,不曾存得恭顺谨畏之心。即随处发见之时,即于此处就本源处推究涵养之,令渐明,即此等固滞私意,当渐化矣。”[15]要做到责己不偏失、心中不常存愧意,就必须在日常事亲事长的待人处世过程中,注重从本源处涵养自己的心性,始终保持恭顺谨畏之心。
【注释】
1《张载集?正蒙》,中华书局,1978年,第29页。
2《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三,中华书局,2004年,第66页。
3黎靖德编:《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第759页。
4《孟子?离娄上》。对此段文意的解释并不一致,譬如有的解读为“人们的道德修养达到融会贯通《周易》的境界,那么他就会辩才无碍,可以自圆其说而不会受到任何责难。”
5《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3页。
6《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卷八》,中华书局,2011年,第154页。
7《韩昌黎文籍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4页。
8《张载集?正蒙》,第29页。
9《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三,第67页。
10《薛文清公读书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18页。
11《王阳明全集》,第665页。
12《明儒学案》卷九《三原学案》,中华书局,1985年,第173页。
13《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三,第66页。
14《延平答问》,《朱子全书》第1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39页。
15《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三,第66页。
16《延平答问》,《朱子全书》第13册,第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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