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功 王毅刚】王制与教化:《荀子·王制》篇的教化论特征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0-08-14 00:33:52
标签:王制与教化、荀子·王制

王制与教化:《荀子·王制》篇的教化论特征

作者:刘培功 王毅刚(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六月廿二日丙戌

          耶稣2020年8月11日

 

“教化”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将儒家定义为:“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明确将“教化”列为儒家之要旨。近年来学术界亦兴起一种提法,将儒家哲学直接称为“教化哲学”。盖因儒家以礼乐政刑为媒介,力图转化人之精神气质,使其养成完善之人格,其间的教化精神逻辑可简要概括为三个环节:性情—工夫—境界。儒家诸流派对于理想人格的执守是一致的,如孟子言“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亦言“涂之人可以为禹”;然而,在前两个环节上,各家则有所偏重。譬如,孟子尤重“性情”,以此为“教化”之所以可能的内在依据,故而有“性善论”。宋明儒亦由此发“心之所在即是物”之论,将工夫泛化为一切日常行用。相比而言,荀子则尤为重视礼乐政刑之媒介作用,强调教化之中间环节的严格性。依蔡元培的看法,荀子之学出于馯臂子弓,乃源于子夏之儒。儒家素有“子夏传经”之说,子夏之儒谨守六经之法度,颇有严整规密之气象。荀子亦颇受此气象影响而极重法统,他评价孟子“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材剧志大”“见闻杂博”,即批评孟子之言教化流于泛滥。

 

概言之,孟子论教化重形上之精神,主张以“道”统“教”;而荀子论教化则重礼乐政刑,主张以“政”行“教”。由此,在荀子那里,“王制”与“教化”是一对互为表里的概念,“教化”即寓于“王制”之中。荀子的这种思想特征在他的《王制》篇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为政在于教化

 

依照荀子的观点,政治是一个综合体,它一方面在形式上表现为权力的聚合体,另一方面又必须承载“道义”的精神内涵,单纯的权力系统若失去内在“道义”的内涵与目的是无法维持的。荀子说:“国者,天下之制利用也;人主者,天下之利执也。得道以持之则大安也,大荣也,积美之源也。不得道以持之,则大危也,大累也,有之不如无之。”“道”作为一个抽象观念,“得道”的具体实现方式就是“得民”,或者说,以“道义”精神教化民众。

 

荀子在《王制》开篇讨论“为政”问题时指出:“请问为政?曰: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元恶不待教而诛,中庸民不待政而化。”依这里的说法,为政之要务有多端,而“诛恶”“化民”是其核心目的之一。也就是说,“为政”本身作为对民众施行教化的途径和方式,是一工具性的存在。甚而言之,这一工具性存在最终亦是要被扬弃的,从而达到“不待政而化”的状态。

 

以“政”行“教”的枢纽环节是“礼义”。“礼义”亦是一个综合性的说法,它既指政刑法度之施设所依照的一般性、指导性的制度化设计,同时又强调这一指导性设计中内含着的道义精神。“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对于“礼”的重视自不待言,“隆礼重法”基本已成为荀子思想主旨的代称。“礼法”并称是荀子论“政”“教”的一个重要特点,这是一组互文见义的概念,“法”代表了“礼”的规范化、制度化面向及其衍生物,“礼”则代表了“法”精神化、内涵化的道义面向。二者的并称究其向上的一面而言,乃高度地强调了荀子“政”与“道”合一与以“政”行“教”的思想观念。

 

“政”作为行“教”媒介的严格性

 

“为政”虽然仅仅是荀子“教化之道”的媒介环节,但他对于这一环节严格性的强调是无与伦比的。相比于孟子一系至于宋明儒“挑水砍柴无非工夫”的观念,荀子置身于一种更为源始的境遇中,强调“政”“教”的高度统一与不可分割。因此,荀子强调“礼法”,除了有其上行的以“政”行“教”的一面,亦有其下行的“教”由“政”行的一面。

 

荀子指出,欲行教化必须依赖明确的政治权力系统,“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执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政治权力体系以其来源而言是圣人对天地秩序的一种描摹,因天地有上下故而人事有尊卑贵贱。以其形态而言,强调长幼、尊卑、贵贱、贫富之间的差等,以求足以“相事”“相使”“相临”,即通过差等秩序保障政治权力的有效性。荀子甚至将这种差等秩序视为人的类群组织的基础性结构形态。“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合。”人作为一种社群性存在,礼义分殊乃是其基本的存在方式。理想的政刑法度形态——荀子称之为“王制”,便是这种差等秩序的制度化。“王者之制,道不过三代,法不二后王……衣服有制,宫室有度,人徒有数,丧祭械用皆有等宜。”

 

《王制》篇对于政治权力、政刑法度的重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已颇有法家的意味,但荀子之意与申韩之流有根本不同。权力法度在荀子的思想逻辑中只是一个媒介环节,是一个异化或坎陷了的阶段。荀子之重法度是出于对“政”作为行“教”媒介之严格性的强调。这一阶段王道教化让渡于政刑,是为了以充分的权力与稳定的秩序确保教化的实现。而随着王道教化的实现,这一阶段终究是要被超越的。

 

作为“政”“教”合题的“爱民”

 

王道教化行于礼乐政刑之中,实现的形态是以“爱民”为核心的民本政治。荀子引《传》语:“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此句与孟子“民贵君轻”说旨意相似,亦同为中国传统民本政治之典型表述。

 

荀子认为,政刑权力、秩序法度之严格并非服务于权力者之私己意志,而是用以“养人”。此“养人”可分为两面:其一,“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顺州里,定廛宅,养六畜,闲树艺”,即以权力法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生产条件,保障人民物质生活的富足;其二,促使人格上的养成,“劝教化,趋孝悌,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荀子以前者为“虞师之事”,以后者为“乡师之事”。“虞师”指的是掌管国家土地财富的官员,“乡师”指的是“公卿”。

 

我们看到,荀子在强调权力法度严格性的同时,亦规定了行政权力之于人民的双向义务。以“政”行“教”不仅通过权力之于民众的有效性来体现,同样也通过权力之于义务的严格性来体现。因而荀子说:“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爱民”“得人”是王道之节要。荀子说:“王夺之人,霸夺之与,强夺之地。”以民为本是王道,以国家权力法度为本是霸道,以土地财货为本是强道。行王道者之“夺人”在于“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

 

以“政”行“教”是一个周密严整的系统,概言之或可列为三点:以“仁义”行“威权”、保民之生、养民之性。若无政治威权,则教化之道无从施设;若无道义至上之精神追求,则政治威权徒落为霸强之道;而王道教化与权力法度之合题,便落实为“保民”“养民”。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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