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
王安石的“青苗法”存在严重的摊派行为吗?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一年岁次辛丑四月廿三日壬午
耶稣2021年6月3日
(电视剧中的王安石)
北宋熙宁三年春,朝野上下声势最大的大合奏,就是旧党中人对“青苗法”的抗议、非议,我们去看赵汝愚辑录的《宋朝诸臣奏议》(这部选集在宋代士大夫心目中的地位,就如《联邦党人文集》之于美国),自卷一百十一至一百十四收录的奏议,基本上都是反对“青苗法”之议,上奏时间为熙宁三年正月至五月,主要集中在二三月。
其时,“青苗法”刚刚在诸路推行,假设它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此时此刻,这个严重后果还未产生,那么旧党为什么如此坚决、激烈反对“青苗法”呢?大约有几个原因:
其一,“青苗法”的本质是政府放贷取息,这种做法被认为违背了圣贤之道,范镇干脆将“青苗法”蔑称为“盗跖之法”。
其二,一部分士大夫根据历史经验与逻辑推理,预测“青苗法”将会产生严重后患,如司马光说:“臣恐细民将不聊生矣。”
其三,“青苗法”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扰民”、“抑配”的问题,比如按知杭州郑獬的说法,两浙路诸州乡民都不愿请领青苗钱,但提举官一入境,各州县很快将青苗钱支俵出去,这不是为迎合提举官而强民所难吗?
第一条理由属于价值偏好,很难辩出一个是非黑白出来;第二条理由属于想象,不足为凭;惟第三条理由属于事实性判断,可以证实,或者证伪。
我们先来探究一个问题:杭、常、润、苏、秀诸州乡户真的就如郑獬所言,“无一人愿请”青苗钱吗?恰好在郑獬上疏之前,前秀州判官因为得到孙觉举荐,赴阙朝觐。李定先去拜见知谏院李常,李常问他:“南方之民以青苗为如何?”
李定说:“皆便之,无不善者。”
李常告诉他:“今朝廷方争此,君见人切勿为此言也。”
随后李定又拜见王安石,将他与李常见面的情形说了出来:“定惟知据实而言,不知京师不得言青苗之便也。”
按李定的说法,青苗法乃是便民的良法,深受南方之民的欢迎。与郑獬说辞正好完全相反。到底谁撒谎呢?
我曾一度以为是李定撒了谎,因为李定这个人留在宋史上的声名不大好,是后来陷害苏轼的小人之一,而且他有编造青苗法便民的谎言以讨王安石欢心的可能性。但现在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是郑獬撒了谎。
证据之一:知山阴县陈舜俞不散青苗钱,并自劾违旨”,在自劾的奏状中,陈舜俞说:“然臣体问,方今小民匮乏,十室八九,应募之人,不召而至,何可胜计?”按陈舜俞的考察,越州山阴县的乡民听说官放青苗钱,不召而至,都想借贷。更有意思的是,这个陈舜俞上状自劾后,“躁忿弃官,居嘉禾白牛村,自称白牛居士”,过了一段时间,却上书“称青苗法实便,初迷不知尔”。
证据之二:“青苗法”刚推行之时,知南康军鲁有开任满回京,宰相问他:“江南新法如何?”鲁有开说:“新法行,未见其患,其在他日也。”鲁有开也是反对“青苗法”的士大夫,认定“青苗法”必有后患,但他还是承认目前“青苗法”未出现问题。
还有一个叫毕仲游的士子写了一篇《青苗议》:“自散青苗以来,非请即纳,非纳即请,农民憧憧来往于州县。”毕仲游是反对青苗法的保守派,但他的观察可以说明“青苗法”受欢迎的程度,申领青苗钱的农民“憧憧来往于州县”。
所以,我们认为,李定称“青苗法”在南方施行后,“皆便之,无不善者”,即使有夸大事实的成分,但可信度还是要远远大于郑獬的谎言。
既然农民如此热切、积极请贷青苗钱,“不召而至”,“憧憧来往于州县”,官府为什么还要搞强行摊派?
(《清明上河图》中的城郊农村)
从“青苗法”的利率水平来看,也不大可能出现大面积的摊派行为,因为青苗钱年息二分,利率比民间贷款低得多,以上户的经济条件,也许不需要借贷,但他们如果借到青苗钱,也完全可以以更高一点的利息转贷出去。
事实上,按旧党中人吕陶对“青苗法”弊病的揭发,青苗钱的支俵确已出现“诡名冒请”的问题。为什么要“诡名冒请”?徽宗朝时有臣僚解释:“访闻形势之家法不当给,而迩来诸路诡名冒请者亦众,盖欲复行称贷,取过厚之息,以困贫弱。”形势户先诡名冒请青苗钱,然后转贷给贫弱之户,从中赚取利息差。“冒请”与“抑配”是两种完全相反的行为,如果有人“冒请”,又何必“抑配”?
让我再举一个实例:熙宁三年,河北缘边安抚都监王光祖面奏神宗:“昨巡历至广信、安肃军,闻散青苗钱官吏多不听民自相团保,乃令上户均保下等贫民,亦有直以一村约度人数自配给者,可更广察访施行。”神宗因此诏河北缘边安抚司体量。安抚司调查后回奏:“二军并取民情愿在外结成保甲赴县,未尝抑勒,亦无以逐村计口支散者。”神宗又令王光祖“具析以闻”,即与河北缘边安抚司进行书面质证。最终王光祖因奏对不实而受处分,神宗又下诏“特放罪”。当时保守派对“青苗法”抑配问题的指控,多是这类不实传言。
当然,我并不是说在俵散青苗钱的过程中不存在摊派行为,局部的摊派现象应该是有的,因为提举官为追求政绩,务要多支散青苗钱;而为便于日后收回本息,官方又倾向于将钱贷给有偿还能力的上户,上户往往又不需要贷款,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抑配上户的问题。但是,我们不必高估抑配的严重性,宋朝台谏官指控青苗钱的俵散“不以民之贫富,一例抑配”,无疑是夸大其词的。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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