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明】汉简《奏谳书》“柳下季治狱”小议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1-08-18 18:06:30
标签:《奏谳书》、柳下季治狱
杨朝明

作者简介:杨朝明,男,西元1962年生,山东梁山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学博士。现任孔子研究院院长、研究员,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特聘教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山东省政协常委,第十四届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兼任中华孔子学会副会长、国际儒学联合会副理事长等社会职务。出版《孔子家语通解》《论语诠解》《八德诠解》等学术著作20余部。

汉简《奏谳书》“柳下季治狱”小议

作者:杨朝明(尼山世界儒学中心副主任、孔子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来源:《孔子学刊》第二辑

时间:孔子二五七一年岁次辛丑七月初十日丁酉

          耶稣2021年8月17日

 

李学勤先生在为拙著《鲁文化史》所作的《序言》中提到了《奏谳书》记载的柳下季断案的事例,李先生说,《奏谳书》中的文辞没有什么费解,而“白徒”和“倡”怎样成为刑徒的名称,实无法得其答案。所以李先生又说: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关于鲁国的了解还是相当有限的。由于古代历史的材料比较有限,而关于鲁国,《奏谳书》所涉及的内容虽然简短,却蕴涵了不少信息,有助于我们对鲁国历史文化相关问题的深入理解。

 

《奏谳书》见于1983年末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简。其中记有柳下季断案的事例,原文如下:

 

异时鲁法:盗一钱到廿,罚金一两;过廿到百,罚金二百;过百到二两,为白徒;过二百到千,完为倡。又曰:诸以县官事訑其上者,以白徒罪论之。有白徒罪二者,加其罪一等。白徒者,当今隶臣妾;倡,当城旦。今佐丁盗粟一斗,值三钱,柳下季为鲁君治之,论完丁为倡,奏鲁君。君曰:“盗以一钱到廿钱,罚金一两,今佐丁盗一斗粟,值三钱,完为倡,不已重乎?”柳下季曰:“吏初捕丁来,冠鉥冠,臣案其上功牒,署能治礼,儒服。夫儒者,君子之节也;礼者,君子学也;盗者,小人之心也。今丁有小人之心,盗君子节,又盗君子学,以上功,再訑其上,有白徒罪二,此以完为倡。”君曰:“当哉!”何谓“谳”?《说文》曰:“议罪也。”《广韵》:“谳,议狱。”又曰“谳,正狱。”《汉书•景帝纪》曰:“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所以,谳即评议定罪。《汉书·刑法志》曰:“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竹简《奏谳书》正是这种议罪案例的汇集。

 

作为一个成词,“奏谳”可能出现较早,《汉书》已有“奏谳”连称的记载。而在汉初,“奏谳”已经是一个规范的固定用语,其义即由《汉书·刑法志》所记载的汉高帝七年“谳疑狱诏”而起。《文物》1993年第8期和1995年第3期相继发表了《奏谳书》全部释文,其中包含了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从中看出,竹简《奏谳书》中的案例一般都在文书末尾缀有“疑罪”、“疑某罪”的字样,完整的文书还有“敢谳之”的带“谳”字的敬语和“廷报”内容,这与《汉书·刑法志》所说的疑狱奏谳的情形符合,说明《奏谳书》之名与收录文书性质正相一致。

 

《奏谳书》中也有的文书不同于上述案例的形式,但都与《奏谳书》具有内在联系,属于奏谳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一般的史书按照时代叙事不同,《奏谳书》大体上是将年代较早的案件排在全书的后部,较晚的案例则排在前部。其中,案例十九是“史猷与卫君”,案例二十是“柳下季与鲁君”的议对,即我们所说的“柳下季治狱”,这两则春秋时期的案例排列较后,是作为断案的事例进行记述的。

 

柳下季本名展禽,又名柳下惠。他出身于鲁国公族,其始祖公子展为孝公之后。柳下季为职士师,掌管刑狱,专司法律。在史籍中,有一些关于他的零星记载,但他任职士师的具体事迹却较为稀少,《论语·微子》说:“柳下惠为士师,三黜。”他为士师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可是,关于他判定案狱事例并未见到。这样,《奏谳书》中柳下季为鲁君治狱的记载就显得弥足珍贵。

 

正如李学勤先生所言,在《奏谳书》的记述中,“白徒”和“倡”怎样成为刑徒的名称不好理解。盗钱数量不同,罚钱则有多少的不同。而过百到二百,则为白徒;若有人盗钱过二百到一千,即“完为倡”。“白徒”和“倡”都是一种刑罚,按照《奏谳书》的说明,“白徒”相当于汉代的隶臣妾;而作为刑罚,“倡”则重于“白徒”,当城旦。所谓“完为倡”,即剃其发为“倡”。完,乃是一种轻刑。《汉书•惠帝纪》:“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孟康曰:“不加肉刑,髡鬄也。”颜师古注:“若预及之言也。谓七十以上,及不满十岁以下,皆完之也。”髡,剃去头发。《汉书·刑法志》:“完者使守积。”颜师古注:“完,谓不亏其体,但居作也。”意思是以剃光头发作为处罚,可以在家劳作。那时,人们爱发而蓄发,剃发就是一种处罚。

 

“白徒”确曾屡见于古书,如《管子·乘马篇》及《七法篇》。尹注《七法篇》云:“白徒,谓不练之卒,无武艺。”又《吕氏春秋·决胜篇》“冢舆白徒”,高注云:“白衣之徒。”《汉书·邹阳传》“驱白徒之众”,颜师古注云:“白徒言素非军旅之人,若今言白丁矣。”盖指未经过军事训练之人而言。简文称:“白徒者,当今隶臣妾。”有学者对汉文帝刑法改革前“隶臣妾”的身份进行了研究,认为“‘隶臣妾’是一种刑徒,刑期有限,同时具有官奴隶身份,但又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春秋时期的“白徒”与汉代的“隶臣妾”的共同点就是他们的“官奴隶身份”,应当属于有期徒刑一类,即降低了原来的社会地位或政治身份。这样,春秋时期鲁国的刑罚以“白徒”惩罚盗贼,应该是明显比“罚金”更重的处罚。

 

与“隶臣妾”相比,“城旦”自然处罚更重。《汉书·刑法志》曰:“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据《汉书·刑法志》,由于著名的提萦救父事件,孝文帝觉得本来的刑法太过残苛,于是下令减轻刑法。文帝说:“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于是,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重新上奏:“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汉承秦制,汉初也基本沿袭秦律。秦《法律答问》有曰:“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按照秦律,盗百一十钱以上耐为隶臣,盗六百六十钱以上黥为城旦。在这里,无论“耐”还是“黥”,都属于肉刑。秦律中既有终身服刑而又分不同等级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伺寇、候,又有有服刑期限的赀徭、赀居边、赀戍等等,齐国的"公人"制度也与此相似。据银雀山汉简的材料可知,在战国时期,齐国也有被罚没为“官奴隶身份”的人,成为“公人”,有三日、一岁、二岁、终身和“黥刑以为公人”等不同等级,有期、无期徒刑与肉刑互相衔接,十分严密,与秦律相似。鲁法中之白徒、倡分别相当于秦律之隶臣妾、城旦,二者有很大的可比性,说明两种法律在刑制上有很多的共同性,但鲁国之法中的“完”却非肉刑,所以,相比之下,鲁国法律较之为轻。所谓“城旦舂”,同样也具有“官奴隶身份”。城旦,筑城;舂,舂米。鲁法中的“倡”与之同类,所谓“倡”,即表演歌舞的人。《说文》:“倡,乐也。”《声类》:“倡,俳也。”《字林》:“倡,优乐也。”“倡”泛指表演歌舞杂戏的艺人,又称倡人、倡优、倡伎、倡俳等。据《史记·孔子世家》,定公十年春齐鲁两国国君会于夹谷时,齐国就令“优倡侏儒为戏而前”,按照《孔子世家》的记载,这属于所谓“宫中之乐”,但孔子认为这是“匹夫而营惑诸侯”,故而依法处治,他们落得个“手足异处”的下场。可见,作为官奴,“倡”的地位很低。

 

鲁国有佐丁盗粟一斗,值三钱,按照鲁法,只应给予“罚金一两”的处罚,可是,柳下季却论处完丁为倡。柳下季认为,捕吏当初捉他来时,他“冠鉥冠”。李学勤先生引《说苑》等考定,所谓“鉥冠”即“鹬冠”,是一种用翠鸟羽毛装饰的冠。查找册簿文书,这属于儒服,应当能够治礼。在柳下季看来,“夫儒者,君子之节也;礼者,君子学也;盗者,小人之心也”,此人为儒能礼,却成为盗!他有小人之心,却既“盗君子节,又盗君子学”,而鲁法还有规定:“诸以县官事訑其上者,以白徒罪论之。”“訑”有自得、自然的意思,表示欺诈。一次欺诈,有白徒罪一。丁有小人之心,盗君子节,白徒罪一;又盗君子学,两“訑其上”,故有白徒罪二。最终罪加一等,此以完为倡。

 

柳下季对佐丁的处罚,并没有仅仅将眼光停留在他“盗粟一斗”的表面犯罪上,他对佐丁的论处,重点在于“诛心”,他所惩处的是佐丁的欺世盗名。我们知道,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曾“数称”柳下惠,以之为道德典范,对他十分认同。在这一点上,孔子其实也与柳下惠完全一致。这不由让我们想到孔子“诛”“乱政者”少正卯的事情。少正卯属于“鲁国闻人”,孔子为政七日而诛之,连孔子的弟子子贡都有疑问。孔子对子贡说:

 

天下有大恶者五,而窃盗不与焉。一曰心逆而险,二曰行僻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君子之诛,而少正卯皆兼有之。其居处足以撮徒成党,其谈说足以饰褒荣众,其强御足以反是独立,此乃人之奸雄者也,不可以不除!夫殷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正、周公诛管蔡、太公诛华士、管仲诛付乙、子产诛史何,是此七子皆异世而同诛者,以七子异世而同恶,故不可赦也。诗云:“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矣。(《孔子家语·始诛》)孔子认为,天下大逆不道的恶行有五种,而一般性的盗窃并不在其中。这五种恶行分别是思想背离而险恶,行为邪僻而坚定,言论错误而雄辩,记述非义的事物并十分广博,赞同错误的言行并加以美饰。一个人只要具有这五种思想行为的一种,就免不了“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而有之。这样的人过于凶险,影响恶劣,不可以不惩处。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人,他们虽处在不同的时代,罪恶却是相同的,因此都是不可以赦免的。小人成群,着实令人忧虑!

 

在春秋时期众多的诸侯国中,鲁国是最注重礼的国度。当春秋时期各国出现礼崩乐坏的现实时,鲁国的贵族知识阶层都忧心忡忡,维护周礼。礼的精神在于孝恭慈仁,信诚惠和,孔子重礼,他诛少正卯,十分契合于礼。少正卯属于无礼之辈,不论其政治主张,还是他的做人风格和处世态度,都与周礼的要求严重不符。柳下惠同样蒙耻救民,期于社会至善,佐丁之处,不亦宜乎!

 

鲁国有礼,同样有法。鲁国之法却与“周礼尽在鲁矣”(《左传》昭公二年)的名声完全一致,鲁礼包含有法的功能,鲁法拥有礼的精神。鲁国的法律条文还可以在其它古籍中看到。例如《孔子家语·致思》篇有这样的记载:

 

鲁国之法:赎人臣妾于诸侯者,皆取金于府。子贡赎之,辞而不取金。孔子闻之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也,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以施之于百姓,非独适身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众,赎人受金则为不廉,则何以相赎乎?自今以后,鲁人不复赎人于诸侯。”

 

按照鲁国法律的规定,从诸侯国赎回做奴仆的鲁国人,都可以从鲁国府库里领取金钱。子贡赎回了奴仆,却推辞而不领取钱财。孔子听说了这件事,认为这是端木赐的过失。孔子认为,圣人做一件事,可以通过它移风易俗,而且可用来教化开导百姓,并非只是顺适自身的行为。因为当时鲁国富人少而穷人多,如果因为赎人从府库领取钱财就是心胸不广,缺乏廉正,那么用什么来赎人呢?孔子担心的是,从今以后,鲁国人不再能从其它诸侯国那里赎回人了。从这条记载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鲁国宗法礼制的精神所在,更可以看出鲁人在执行“鲁法”时考虑的重点在于对社会的影响,在于对民众的教化意义。在这方面,应当说孔子与柳下季完全相同。

 

《奏谳书》虽为西汉竹书,但其中记载柳下季的事情却发生在春秋前期,这一则材料不会是凭空产生,这不仅是因为它与柳下惠的身份相合,而且法律条文历代相沿,流传广泛,为众所周知,这里的记载很有价值。我们认为,《奏谳书》值得注意的,还有其中出现的“儒服”一词。春秋末年,孔子创立儒学,儒家学派产生,以后,“儒服”一词自然频频出现。如:

 

《庄子·田子方》记曰:“庄子见鲁哀公。哀公曰:‘鲁多儒士,少为先生方者。’庄子曰:‘鲁少儒。’哀公曰:‘举鲁国而儒服,何谓少乎?’庄子曰:‘周闻之,儒者冠圜冠者,知天时;履句屦者,知地形;缓佩玦者,事至而断。君子有其道者,未必为其服也;为其服者,未必知其道也。公固以为不然,何不号于中国曰:无此道而服此服者,其罪死!’于是哀公号之五日,而鲁国无敢儒服者,独有一丈夫儒服而立乎公门。公即召而问以国事,千转万变而不穷。”《墨子·公孟子》曰:“公孟子戴章甫,搢忽,儒服,而以见子墨子。”《史记·仲尼弟子列传》曰:“孔子设礼稍诱子路,子路后儒服委质,因门人请为弟子。”《刘敬叔孙通列传》曰:“叔孙通儒服。”“儒”在儒家产生之前类似于一种职业出现较早。有学者考证说,“儒”在殷商时期已经存在了,甲骨文中作“需”,象以水冲洗沐浴濡身之形。《礼记·儒行》有曰:“儒有澡身而浴德。”《孟子·离娄下》说:“虽有恶人,斋戒沐浴则可以事上帝。”古代的儒,在祭祀、相礼等行为中常常斋戒沐浴。这就是说,认为原始的“儒”字作“需”或“濡”,从这一点上讲很有道理。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说:“儒,柔也。术士之称。从人,需声。”段玉裁注曰:“郑《目录》云:儒行者,以其记有道德所行。儒之言,优也,柔也;能安人,能服人。又,儒者濡也,以先王之道能濡其身。”儒的本意或为教化。前述从象形文字角度所得的看法,与段注是一致的。

 

在《奏谳书》中,柳下季所说到的“儒”就是能够相礼的人,不仅具有君子之名,而且具有君子之实的人。

 

总之,汉简《奏谳书》“柳下季治狱”的价值是多方面的,甚至我们也可以从这一点上看到柳下惠治狱对汉代的影响。例如,《奏谳书》中“柳下季与鲁君”的议对,就与《汉书·张释之传》载廷尉张释之与汉文帝议罪之例相同,所倡导的司法精神非常一致。顾颉刚说:“汉代统一了鲁国的礼教和秦国的法律。”其实,从本文看,汉代继承鲁国的礼治精神可能更具有实质意义。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