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家风建设与《民法典》的规范联结

栏目:家文化研究、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2-07-16 00:10:25
标签:家风建设

家风建设与《民法典》的规范联结

作者:董文(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二年岁次壬寅六月十五日丁卯

          耶稣2022年7月13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问题,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即旨在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家风的和睦文明休戚相关,而优良家风的形塑既需要道德的指引,也需要法律的保障。

 

《民法典》已颁布两年有余,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在引导家风建设方面旗帜鲜明地指出了优良家风确立的必要性。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优良家风”入法的价值转介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家庭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所不同,属于以直接情感交往为基础的初级社会关系,表现出经济利益的高度统一、人际互动的频繁、全面,同时兼有一定的利他主义倾向。家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依据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把握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共同生活的(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双向关系,又需针对该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以德法共治的视角妥善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优良家风”写入《民法典》,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领域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作为一项调整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树立优良家风”的内涵在第1043条被予明确阐释:在夫妻间体现为忠实、尊重与关爱,在代际间体现为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因此,树立优良家风的旨归即在家庭领域形成平等、和谐、文明的人际关系,实则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

 

中共中央明确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流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之中,引领法治中国建设。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依据。而“树立优良家风”原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内的渗透提供了适切的通道,实现了《民法典》自身价值涵蕴与外在价值体系的融贯。在价值宣示层面,通过将“平等、和谐、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投射到“树立优良家风”原则中,明确了家庭领域权利义务安排的指向,即在主流价值观的引导下科学地开展关涉家庭领域的规范安排,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家庭建设;在逻辑体系层面,通过在婚姻家庭编中“树立优良家风”的规范表达,回应了《民法典》总则编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使《民法典》呈现出的权利生态更具体系性,规范之间的张力得以延展。

 

“优良家风”入法的规范互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天然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应将子女视为平等主体,尊重其独立人格,而非将其当作“私有物品”。对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贻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监护人,使其丧失监护人的资格或在其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况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有益于对监护人的履责行为进行正面的激励与适度的控制。因而,总则编第35条对于如何履行监护职责、第36条对于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第38条对于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均作了规定。另外,未成年人、老年人是家庭领域的弱势群体,劳动能力的欠缺使其具有一定的经济劣势,给予其满足生活需求的经济支持正是家庭养老育幼功能之所在。对此,总则编第196条明确规定了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和谐的家庭关系建立在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之上,而夫妻之间的平等关系是构筑家庭成员间平等关系的基础。对此,婚姻家庭编将平等原则从第1055条贯穿至第1066条,即夫妻平等地享有人格权、继承权、财产权,平等地行使监护权、家事代理权,平等地履行相互间的扶养义务。其中,尤其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上,《民法典》改变了《婚姻法》的旧有规则,以“共债共签”作为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规则,再按照债务用途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区分。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负债时,《民法典》将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债权人,有效遏制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夫妻一方不知情却被负债的不公平现象。

 

此外,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对于家庭的和睦至关重要。在家庭关系中,出于利他主义的情感驱使,夫妻双方对于家庭的投入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衡,因此,《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外,《民法典》第1090条和第1091条分别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夫妻双方厘定了清晰而公平的责任边界。

 

当然,家风作为一种孕育于家庭之中的道德风尚,其形态的固化依赖于时间的持续。但近年来,由于受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诸多夫妻对于婚姻关系欠缺应有的尊重,将其视同儿戏,离婚率因此居高不下。对此,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积极回应现实,创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两个“三十日”和两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规范安排,为当事人的协议离婚增加了时间和程序的要求,促使当事人冷静思考,反思自身肩负的家庭责任,从而作出理性的人生抉择,助益优良家风的稳固生成。

 

在继承关涉的财产分配上,合理有序地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使利益相关人各得其所,对于优良家风的延续意义重大。尤其在法定继承的场合,由于不存在被继承人意愿的介入,如何在同一顺位的近亲属间进行妥善的财产份额配置进而定分止争,深刻影响着家庭关系的和谐。对此,继承编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基础,围绕扶养义务的履行程度进行法定继承的相应规范设计,即第1130条既依循人本主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的关照,又秉承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理念,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与“不尽扶养义务却存在扶养能力与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加以类型化,将扶养义务的履行程度与财产权利的增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对接。

 

与之相似的还有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履行赡养义务后的继承地位的界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系因婚姻关系与公婆或岳父母形成家庭关系,其配偶死亡导致了该婚姻关系消除,从法律意义而言,其与公婆或岳父母的家庭关系也因此消亡。尽管不存在血缘关系,亦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出于诸种情感原因,现实中为数不少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仍然对公婆或岳父母进行了赡养。对此,继承编第1129条明确赋予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向社会大众输出了积极的法的评价,引导在家庭中形成晚辈孝敬、赡养长辈的优良家风,在社会形成崇尚尊老养老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优良家风”入法体现《民法典》强烈的现实关怀

 

“优良家风”入法,是基于人民群众对优良家风的新期盼新需求,映射出《民法典》强烈的现实关怀。在内在价值层面,通过法律原则的转介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地融入家庭领域,“引导人们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实现了法律规则的道德约束与道德规范的法律支撑的动态平衡。在规范体系层面,通过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优良家风”原则的规范互动,使《民法典》规范体系的协同效应与联动效应得以彰显,保障了《民法典》价值秩序的稳定性与连贯性。

 

(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沂蒙精神研究专项“沂蒙精神融入法官价值观培育研究”(21CYMJ07)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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