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悦”之辨
作者:张桂超(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二年岁次壬寅七月二十日壬寅
耶稣2022年8月17日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情感问题一直是古人关注的焦点。“去苦求乐”不仅是人之自然本性的体现,也是其价值追求的彰显。古人在对积极、正面的情感描述中常常使用“喜”“悦”“乐”“愉”等字词,其中“乐”与“悦”在经典中最为常见。古人既将“乐”“悦”等同互释,又对二者存在不同层面的理解和争议。
“乐”“悦”之同
“乐”“悦”皆表达了“欢喜”“欢乐”之情,这一点可以通过字源考究与经典诠释得到证明。
对于“乐”,目前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罗振玉从甲骨文中“乐”字字形的特点出发,提出:“从丝附木上,琴瑟之象也。”“乐”象形为“琴瑟”。郭沫若持此观点。二是通过象形判断,形上像鼓,下像鼓架,《说文》中便将“乐”释为:“五声八音总名。象鼓鞞,木其虡也。”这两种解释说明乐的本义与乐器相关,后由听音乐的一般感觉转为快乐和高兴之情,即由外在的乐器和声乐引起内在情感的愉悦与享受。三是修海林采取类比的方式,通过对甲骨文中“乐”字与“果”“采”“药”等字的字形比较,认为其与食物有关,这样“乐”字与远古社会的生活风貌密切关联。在以求生存与温饱为主的农耕社会,人最大的诉求便是谷物丰收。因而,修海林认为,“乐”最初表示的大概是谷物成熟结穗,与人对农作物的收获与喜庆有关,其后引申为喜悦感奋的心理情感。这种解释符合中国原始社会的基本面貌,古人也正是实现由物质满足所带来的快乐之情后,才去追求精神层面的享受。四是周武彦认为“乐”有三个层面的训释:“乐”即“栎”即“社树”,其依据是在卜辞中“乐”“栎”同义、同字,均用作地名解;由第一层意思进一步引申到“社祭”时的歌舞、饮食、男女野合“欢乐”的代词;“音乐”一词是从广义的“欢乐”中分化出来的。
虽然对于“乐”字源起义存在分歧,难辨其真伪,但“乐”字源起义中所包含的层面是较为清晰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器乐”与“情感”两个层面,作为“器乐”,“乐”读yuè,即音乐;作为“情感”,“乐”读lè,古音luò,表示“喜乐”“欢乐”的情感,《经典释文》云:“乐,喜乐。”皇侃云:“乐谓欢乐之也。”(《论语义疏·雍也第六》)《十三经注疏·圣治章第九》中记载:“乐谓使人悦服也。”它是一种心理感受,但其来源既可指向客观的物质世界,又可指向精神世界。作为“音乐”的“乐”与“欢乐”的“乐”具有内在一致性,《礼记·乐记》中记载“乐者乐也”,二者是相通的。因而,“乐”最根本的是“喜乐”“欢乐”的情感表达。
对于“悦”,其字形构造中便展现出“愉快”“高兴”的意涵。《汉字字源》的解释是:“从忄(心),其古文字形体像心脏,表示心情愉悦;从兑,兑是悦的本字,其古文字形体像人张口出气或张口欢笑状。本义是高兴,愉快。”《广雅·释诂》云:“悦,喜也。”《十三经注疏》记载:“悦者,心乐也。”(《释诂第一》)“(悦)谓喜悦也。”(《释言第二》)《尔雅·释诂》中有“悦,服也”,这即是《孟子·公孙丑上》中所说的“中心悦而诚服也”。它表示的是内心高兴而诚然敬服的心理感受。
通过字源考究与经典诠释,“乐”与“悦”皆表达了与“欢”“喜”相应的积极情感。儒家也明确指出,二者是具有互释性的概念。诸如《十三经注疏·释诂第一》云:“悦,乐也。”刘宝楠《论语正义》中记载:“‘乐’,喜也。与‘说’义同。”这都说明“乐”“悦”具有内在相通性。同时,二者的差异在经典中亦多有阐发,通过对其揭示能够展现出古人在欢喜之情表达方面的独特意蕴。
“乐”“悦”之异
对于“乐”“悦”之异,古人多有阐明,学界主要从“内与外”“封闭与开放”“主体性与主体间性”“高与低”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和总结。
第一,内外之别。唐儒陆德明在《经典释文》中言:“自内曰悦,自外曰乐。”程子认为“‘说在心,乐主发散在外。’悦之字从心,故曰在心,此字为说,盖古字通用。乐本借音乐之乐,喜在外,象乐声在外,故曰主发散在外。”这就是说,“悦”侧重于内在情感,“乐”侧重于外在表达,二者各执一偏。据此,有说法便总结指出“悦”是一种内在的心理状况,而“乐”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这种阐释意在说明“乐”“悦”的不同侧重点,但过于生硬、浅薄。同时,这种说法并不是完全恰当的,“乐”不仅有“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有“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的内在情感体验。
第二,封闭与开放之别。封闭与开放并不是从情感产生根源,而是从其呈现样态而言的,以体现出二者不同的特质。皇侃认为:“‘悦’之与‘乐’俱是欢欣,在心常等,而貌迹有殊。悦则心多貌少,乐则心貌俱多。所以然者,向得讲习在我,自得于怀抱,故心多曰‘悦’。今朋友讲说,义味相交,德音往复,形彰在外,故心貌俱多曰‘乐’也。”(《论语义疏·学而第一》)这是说,“悦”与“乐”皆表达了心理情感与外在形貌的统一。但“悦”是一种封闭性的情感,其特质是“心多貌少”,强调心理情感体验而不注重情感的外在表达;而“乐”则是一种开放性的情感,其特质是“心貌俱多”,强调心理情感与外在形貌的均衡。
第三,主体性与主体间性之别。《论语·学而》篇中言:“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学与习是反身切己的实践行为,关乎自身的才干与德性的增长,具有主体性的特征,而朋友作为五伦之一,其乐便呈现于这种伦理关系中,它的重要特征在于主体间性。对此,陈继红、赵妍妍便指出,“悦”标志了“自我愉悦”的个人境界,“乐”则指向朋友之间的“互乐”“同乐”,是在交往关系中展开的交互性情感体验。这种区分是从呈现的维度而言的,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并不足以在根本上彰显出二者的差异。事实上,“乐”不仅有主体间性的特征,亦能呈现个体崇高的道德境界,即“安贫乐道”“乐以忘忧”之谓也。
第四,高低之别。刘旻娇认为“悦”“乐”之间的区分有两点:一是“悦”偏重于就某一具体的事件和情况而高兴,是一种更为短暂的、依存于外在条件的情感表达;而“乐”更倾向于一种稳定的情感指向,如孔颜之乐,即使在困苦的境遇中也能保持常乐。二是“乐”是一种充足的情感驱动力,孟子所讲的“乐善不倦”必定能推动外在道德行为的产生;而“悦”所具有的高兴喜悦,却并不足以成为推动行为的充分条件,如冉求所言的“非不说子之道,力不足也”。(《论语·雍也》)因而,笔者认为“乐”的境界高于“悦”。马王堆帛书《五行篇》写道:“君子无中心之忧则无中心之智,无中心之智则无中心之悦,无中心之悦则不安,不安则不乐,不乐则无德。”可见,“悦”是在智的基础上的内心诚悦,进而在诚悦的基础上,才能心安与心乐。“悦”虽然表示了“自我愉悦”的个人境界,但“乐”的境界更为高阶、更值得推崇,它更能代表儒家的境界说。事实上,无论是儒家,抑或道家与佛家,乐都是最终的情感旨归。蒙培元在《心灵超越与境界》一书中指出:“儒家以‘仁’为乐、以‘诚’为乐,即以道德境界为核心而实现了德美合一,此即所谓‘孔颜之乐’。道家以‘无’为乐,以‘自然’为乐,即以美学境界为核心而实现了德美合一,此即所谓‘至乐’、‘天乐’。佛教以‘智境’为乐,以‘涅槃’为乐,即以宗教境界为核心而形成了德美合一,此即所谓‘常乐’。”
综而论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乐”与“悦”虽然存在互释,但不可相互替代。“悦”是一种个人的自我体验,具有主体性与封闭性的特点,而“乐”则是在“悦”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的情感体验,具有主体间性与开放性的特点。虽然二者皆表示“欢乐”“喜乐”的情感体验,但“乐”是其最高形态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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