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婕 李正】中国“礼”文化中的传统美学观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4-06-09 1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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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礼”文化中的传统美学观

作者:张婕 李正(苏州大学艺术学院博士研究生;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五年岁次甲辰四月廿二日癸巳

          耶稣2024年5月29日

 

中国有“礼仪之邦”之称,“礼”被认为是中华文明的基石和核心特征。“礼”不仅是中国古代社会祭祀、丧葬、饮酒、聘问、继承、冠服等一系列日常行为的规范,还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标准。法国学者孟德斯鸠指出,中国的传统礼教是融合宗教、法律、风俗、礼仪为一体的箴规,所有这些东西都与人的品德相关联,统治者因为严格遵守这一礼教而获得治理国家的成功;同时,中国国民更是将其一生用在学习、实践这一礼教上,被认可的国民规范行为几乎都包罗在这些礼教之内。可见,“礼”文化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影响是深刻且广泛的。它不仅作为感应天道变化,沟通神、人、鬼的一种仪式,同时也是社会制度运转的衡量标准和规范人际交往的方式。中国传统美学观在历代统治者对礼乐的崇尚与实践中,从萌芽走向成熟,其美学观与艺术性的建构形成了传统政治与美学融合的审美理念,成为中华民族艺术审美与哲学思想的内核。在“礼”文化的背景下,中国传统审美观是一种被现实政治制度塑造同时又为理想精神提供引领的艺术哲学思想。

 

中国礼文化中传统美学观念的形成离不开古代社会对器物的审美与伦理意义的引申。这一“以物示意”的隐喻行为与审美意识,早在西周时期便已被建构为一个完整的政治伦理体系。周代是中国礼乐文明的奠基期,周代礼乐制度内容包含政治制度、礼容、礼仪、礼器等诸多环节。起初,周礼多为国家集体重要祭祀时刻对天地人神、尊卑等级观念的直观演绎。在这一国家行为的场合中,典礼仪式上所用器具不仅造型美观,更蕴含着人对“礼”的心理、精神需求。此时,礼与乐的结合成为一种雅化的政治审美。在这种审美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传统制器思想的本质就是对君主、臣民、社会、国家伦理观念的物态展现。例如,“器以藏礼”这一概念指的正是西周礼器通过图案、造型与文字的物态形式构成对外传达礼仪观念的表意体系。同时,古代先哲们已经观察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倡导了“天人合一”的理念,将人类与自然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主张二者和谐共生、互惠共荣。这种思想奠定了“礼法自然”在周代制礼中的基本原则。然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纷争,各家思想争相碰撞,周代的礼乐文化遭受到破坏。儒家先哲如孔子、孟子、荀子等深入思考周代礼乐文化的内涵和精神,对其进行整理和阐述。直至西汉时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在审美与造物方面,儒家思想也成为主导,承载着“礼”的功能,被视作维系天地人伦、尊卑秩序的政治工具。

 

其一,追求和谐及以善为美的审美实践。传统礼文化的本质在于追求天与人、政治与礼仪之间的中和关系。儒家观点是,不论是在个体发展层面上奉行“以礼立人”,还是在国家治理层面上实行“以礼立国”,天与人、君与民、理与情、伦理与道德等都须关注“和”这一要素。在中国传统审美道德与审美情感中,天地、君臣、父子、政教伦理关系始于崇敬。这是因为农业文明语境下的先民们对上天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依赖之情。他们把天地比作父母、君臣关系,形成了敬天尊地、天人合一、尊重权威的文化意识,并通过礼制将其秩序、关系加以贯通。由此,尊天敬地、忠君事国、中庸和乐,成为中国古代传统美学观念的核心。可见,在儒家美学观念中,理与情、主与客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审美关注的核心要素。同时,儒家认为美的前提是人的道德涵养,礼之美就在其对德、善的生成与涵养作用。“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此处的“质”指气质德行,“文”指外表形象。儒家认为,人的内在道德品质可以通过外在形貌表现出来,即美的形象是良善人性的外显。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他提出:“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辉光之谓大。”值得追求的欲望称为善,自己有善称为信,当信与善充盈全身时即为美。汉赵岐曾注解道:“充实善信,使之不虚,是为美人,美德之人。”也就是说,“美”是善和信的展现,是充实的善和信。孟子鼓励个体通过自觉的努力,将自身内在的仁善本性扩展贯注全身,使之外在表现出美的状态。儒家提倡美以善为本,美既是人性向善的内部动力,也是道德外化的形式。在以美育德、以德成美、以美导善的连续性过程中,最终生成符合“礼”审美标准的标识形象,这便是儒家社会伦理秩序与传统美学观念得以延续千年的根本所在。

 

其二,以上下尊卑、等级秩序为属性的审美观念。中国传统礼乐文化既具有政治属性,也具有艺术和美学属性。自周公制礼作乐始,古代传统艺术就介入国家政治体制中。可以说,中国艺术是一种制度性艺术,其审美观念在追求礼制的有序性、礼容的得体性、行为的合理性与礼仪的庄严性的基础上,以“美”作为评判优劣的标准加以规制。中国古代政权是以家族关系为基础的,在国法与家规的双重规制下,审美上特别注重尊卑长幼秩序的理念。“礼达而分定”,因中国传统审美深受儒家宗法制度影响,故“美”这一感性体会中被融入了理性、伦理的元素,从中映射出了尊卑有序的审美制器理念。造物之时会依据主人身份将物的工艺价值层级化,不同身份地位之人所用之物有严格等级区分,否则就被视为僭越礼制之举。例如,首饰的材质与镶嵌技艺;服装质料及其上装饰的刺绣等方面皆须与使用之人的身份、位级匹配一致。儒家认为,倘若物的设计、制造与使用,遵循相应“礼”的法则,就可以达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治理理想,并最终达到家族与社会的秩序化。礼制影响下的审美观念,通过图案、色彩、造型的象征主义构想,以一种基于具象化的方式表达着人与人之间抽象的“等级”“尊卑”概念。“礼”观念及其内蕴的人伦、等第思想被视为评价世俗审美的抽象思维工具。因此,“礼”及其等级有序的审美观念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规范和制度。

 

其三,以乐导礼的审美政治。礼乐并举是儒学的重要特点。在儒家礼乐体系中,除了强调“以礼治乐”“以乐从礼”,也没有忽略“乐”对“礼”的调和作用,正所谓“乐合同,礼别异”。礼的作用是区别上下尊卑的等级,然而过分强调等级之差往往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疏离,只有在“乐”的调和作用下,才能使严格等级制度造成的个体心理差异与区隔趋向和合一致。荀子详细阐述了“乐”的社会功能:“乐在宗庙之中,群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音乐产生于人类共同的生产生活实践,其中包含着能够感人情志的共同因素。所以,音乐本质上是一种“和”的艺术。就政治共同体而言,若君民上下能够参与共同的音乐审美活动,则可以进行一种情感上的沟通,实现上下一家。就伦理共同体而言,父子、朋友、邻里参与以音乐为代表的艺术鉴赏活动,也能达至和睦相亲的状态。另外,在中国传统礼制中往往夹杂着一种超越现实阶级性的审美理想与诗意,诗、乐、舞等艺术表达形式被杂糅入“礼”,并诉诸美、善、情等对上下、内外进行教化。可见,审美化是中国传统政治的鲜明特点,由此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美治主义。一方面,“礼者,天地之序也”“大礼与天地同节”,人间秩序是宇宙天文的映射,二者互为表里。另一方面,对美的享有或分有成为彰显权力等级的基本方式,建筑、服章、宴享等制度莫不与政治地位紧密相连。

 

周公制礼作乐,将美善统一作为理想目标,强调审美艺术与政治伦理的相互引导与渗透。因此,可以说,中国礼乐文明的本质在于审美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审美化:政治与道德不是高高在上的僵硬教条,而是表达审美态度的生命活动;艺术与审美活动不是恣意的情感宣泄,而是需要节之以礼,其中体现出一种秩序美。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江浙沪高校博物馆馆藏清代苏绣服饰研究”(21BG124)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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