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义兼备
——孔子“亲亲相隐”新解
作者:孙伟(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五年岁次甲辰五月十二日壬子
耶稣2024年6月17日
最初引起学术界有关“亲亲相隐”争论的是《论语·子路》中的一段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很明显,孔子与叶公的对话完全围绕着“父攘羊”这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叶公认为,正直的人要对自己父亲偷羊的行为加以作证。孔子则认为,正直的人不应当告发和举证自己父亲的罪过,而理应为父亲隐瞒过错。那么,儿子究竟应不应该为父亲隐瞒过错呢?在这里,对“直”的理解成为关键。
何为“直”
有学者认为,这段对话中的“直”可能并非指正直,而是指率直。假如用这种方式来理解,那么这段话就是孔子在赞扬一个率直、真性情之人的做法。然而,孔子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就是说,人在走向德性之路时应该无时无刻不将自己的行为诉诸礼的规范约束之下。在这一前提下,孔子应该不会只是单纯地赞扬一种没有加以任何德性规范的情感。孔子说:“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在这里,孔子显然认为,一个人如果只具备“直”的素质而无“礼”的规范,就会导致“绞”,即说话尖刻刺人。孔子又说:“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在这些语境中,“直”并不是一个完全正面的概念,而是包含了负面、消极的因素。
但在《论语》的另外一些篇章中,“直”又是一个正面的概念,比如“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等。可以看到,在孔子这几处明确赞扬“直”的语境中,“直”又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正面的、兼顾情义二者的概念。这种对于“直”的多元化解读并不意味着《论语》中的“直”是一个在逻辑上互相矛盾的概念。“直”在不同语境中的不同使用方式,可能说明这个概念本身起源于“率直”之义,又在此基础上融合了礼义的规范而成为更具道德规范性的“正直”概念。《论语》中并非只有“直”具有这种特征。“勇”也有类似的用法,譬如“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中的“勇”显然是具有正面意义的概念,是融合了礼义的“勇”,而“勇而无礼则乱”中的“勇”则是负面的、未加礼义规范的“勇”。所以,对“直”等个别概念的解读一定要与整体的语境相符。如果整体的语境是正面、肯定、赞扬的,那就可以将之理解为融合了礼义的高层次的概念;如果整体的语境是负面、否定的,那就应当是指基于原始情感的初级层次概念。依这种方式来理解“父攘羊”的这段对话,就可以看出,孔子完全是在赞扬“直”这种品行,而并非指责。因此,这里的“直”就可以理解为一种兼顾礼义与情感的“正直”。
对于孔子来说,人的任何行为都不应该只是情感性的,而是应当融合社会的礼仪规范和个体的理性自觉。在《论语·阳货》中,孔子“三年之丧”的主张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宰我问道:“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孔子回答:“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宰我质问孔子,三年之丧时间未免过长,可能会导致礼乐的荒废。而孔子则认为,三年之丧其实就是礼仪,这一礼仪融合了个人内心的真实情感和外在的规范形式。如果缺乏内心的真实情感而只去单纯地完成外在的礼仪形式,那礼仪形式便只是躯壳,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同样的道理,如果只重视内在的真实情感而忽略了外在的形式规范,那么情感的释放和纾解就会变得无序而不定。因此,三年之丧的时间看似很长,却是子女对父母真挚情感的必要表现。只有发自内心的真情实感与外在的礼仪形式或社会义务相匹配时,才有助于仁的养成和礼的建构。
我们可以看到,人对自己父母的爱是自然而真挚的,但即便是这种自然之爱也需要礼的限定和规范。因此,如果说一个人的行为只是率直,对于孔子而言,他一定缺少了更重要的东西,那就是仁或礼。“直而无仁”或“直而无礼”一定不是孔子所愿意看到的。因此,结合该字所处的肯定性文本语境,我们有理由认为,孔子所说的“直”应该是指“正直”这种德性。那么,正直的人怎么会替父亲隐瞒过错呢?可能会有人认为,孔子此时是情感战胜了理性,然而对于秉持“吾道一以贯之”的孔子来说,会有这样的意外情况发生吗?
“亲亲相隐”中只有“情”吗
在“亲亲相隐”这一事件中,孔子强调儿子不能轻易地将自己的父亲诉诸法律的判决。通常认为,孔子是单纯从父子情感上进行考虑,而没有考虑理性乃至法律的要求。但是,如果我们更深一层来看,就会发现孔子的这一选择不仅是情感的需求,更是理性的需要。儿子如果因为父亲犯过的一个小错就轻易地将其告诸法庭,就可能会破坏父亲一直以来的名声和今后可能的良好生活,而这显然也并不是法律设立的初衷。法律的功能在于通过制止可能的恶行来教导民众正确地行动,引导民众趋善避恶。虽然父亲可能犯了一个小错,但却由于儿子的告发而导致无法自己改正错误,进而破坏了整体的伦理生活。这显然是孔子不愿意看到的。事实上,虽然犯小错的人总需要得到纠正,但这种纠正不应该由外力或法律来施加。儿子应当通过劝说使父亲了解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纠正这一错误。孔子说:“事父母几谏,谏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这就是说,当父母犯了过错时,儿子就要去规劝,如果父母不听规劝,就要反复去劝说而不要有怨言。因此,儿子在父母犯错时并不是要替代父母受过,而是要反复劝说父母,使之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能最终自觉纠正自己的错误。代父母受过恐怕并不是孔子在这句话里所要表达的意思。钱穆先生认为,《论语》此章“见父子家人相处,情义当兼尽”。因此,孔子的这种方式既可以维护社会的正义,也可以顾及父子之间的情感,正所谓“至情大义兼尽”。可以说,这样一种方式兼顾了理性和情感的双重需要。
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孔子这种“亲亲相隐”的处理方式只是针对小的过错(如“攘羊”)而言的,而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杀人等)则未必适用。这些大的犯罪行为与小过错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们显然超越了能够自我纠正的范围,而牵涉到了更多人的生命和利益。对于爱己及人的儒家来说,这样一种行为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即便是自己的父亲犯了这样的过错,也不能加以包庇,否则就会破坏儒家一贯的伦理原则。如果儿子包庇了父亲的罪行,那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就是不公正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可以暂时隐瞒这种罪行,但犯过的错终究无法挽回,对他人的伤害和对社会正义原则的破坏也是永久性的。而从情感上来说,虽然儿子可以不去告发父亲而维护暂时的父子之情,但父子之间的感情未必不会因为这件事而遭到破坏,儿子也将永远生活在情感与道义的心理纠结之中。因此,“亲亲相隐”是有一定限度的,它的前提是能够自我纠正而不会影响社会正义原则的小过错或小过失。如果是影响他人和社会正义原则的大过错甚至犯罪,则无论从理性还是从情感的角度上说,儿子都不能“为父隐”。
可以看到,孔子对此事的判断标准在于,情义必须兼备。只有在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体情感需求同时得到满足时,才能够“亲亲相隐”,否则,要么会使社会公平正义遭到破坏,要么会使个体情感和伦理生活遭受打击。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孔子在处理“亲亲相隐”的问题上是针对每一种具体境况而言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固定的答案。因而,我们切不可片面地认为,孔子在“亲亲相隐”这一问题上总是偏袒自己的亲人或只重视情感的需求,而忽视了社会正义原则。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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