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与法学” ——第一届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

栏目:新闻快讯
发布时间:2024-07-04 23: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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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与法学”

——第一届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五年岁次甲辰五月廿八日戊辰

          耶稣2024年7月3日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张译心)6月2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主办的“经典与法学——第一届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国蔚蓝海岸大学、北京大学、故宫博物院、浙江省博物馆、西泠印社等高校和机构的23位专家学者相聚法大,分享研究成果,交流学术议题,展望法律史学术更新的前景。

 

 

 

参会学者合影(图片由主办方提供)

 

关注法律史理论本源及方法创新

 

会议伊始,法律史研究所所长李富鹏主持开幕仪式,三位嘉宾为“第一届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致开幕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钢首先欢迎各位学者的到来,接着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历程与成就,阐释了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中法律史学科的基础地位,预祝本次工作坊能够立足学科本身,注重理论本身和方法创新,增强学科内涵,促进学科的实践应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张生在致辞中表达了对“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系列学术活动的期望:第一,期望法律史研究所把握工作坊的核心理念,组建优秀学术团队,体现跨校际、跨专业、新文科的特点,致力于学术的开放性发展;第二,期望以论文集等方式凝练与总结每次工作坊的学术焦点,呈现出工作坊学术增进的脉络;第三,法律史的创新发展仍然较弱,在历史学全球史、知识史转向的背景下,期望工作坊能够就宏观法律文明史研究作出知识贡献,增进学术,促进法律史研究的范式更新迭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授委员会副主席崔林林介绍了法律史研究所中外齐备、制度与思想研究兼有的专业结构,指出本系列工作坊的终极目标是法律文明互鉴,鼓励学者欣赏、理解与回应多样化的法律文明,“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期待“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能够碰撞出学术之美,并邀请各位学者继续支持本所的工作。工作坊也将致力于学科兼容、团队开放、学术持续的发展目标,为学界提供交流新知的平台。

 

第一单元由张生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方潇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王沛发言。

 

方潇以《超越法学:律学及其经学推动》为题,比较了先秦法学、传统律学与近代西方法学。“法”的出现本身带有公平正义的色彩,体现在西周金文“灋”字之上。先秦与黄老法学均认同“法”公平正义的精神,唯秦代法学为例外。就“律”而言,律早期指音律,十二律符合天道,并黄钟律管制定了度量衡。商鞅“改法为律”的目的实为利用“律”衡正和均布的功能来厉行法治,但没有重视“律”柔性的一面,只是为律学提供了一个可能性载体。律学在“法学”的惯性语境中无法萌发,直到汉代正统儒家及其经学确立,律学方才确立。律学经历了汉至魏晋官学化和元以降私学化的历史进程。在介绍“经学”的主要概念后,方潇认为,“以经决狱”推动了律学吸收经学义理,“以经注律”推动了律学伦理化发展,“以经析律”推动了律学的自洽性发展,“以经破律”推动律学的人情人性化发展。并且,在经学的推动下,律学在法学公平正义性之外,具备了其它重要精神。律学追求全社会和谐、大一统背景下调和统一与差异,并且由于天人合一思想,律学更为注重群体秩序、更加机动灵活。与近现代西方法学相比,律学追求个案正义、重视天人关系与人伦情感,视法律为治理工具,是“以法而治”(rule by law)而非“依法而治“(rule of law)。中国现代法学对“天理、国法、人情”理念日益重视,借鉴传统律学精神,本质是对儒家经学精华的吸收,律学与经学值得进一步挖掘。

 

王沛的发言《说“刑名”》缕析了老子、黄老、法家“刑名”术语内涵,阐明了三者在核心概念阐发上所出现的根本性差异。在道家理论中,“刑”狭义上是指万事万物应有的样态,具有规范规则的含义,而“名”指对万事万物的准确命名。规范规则一定要符合“道”,只有通过准确的命名与表述,“道”才能落实为社会规则。尔后,道家刑名观出现分化,以《老子》“道常无名”为代表,老子派主张言不可靠,“道”无法被表述成具体的法律。而以马王堆《黄帝书》“必有刑名”为代表,黄老派认为“道”可以通过“言”表述为法律。王沛在此详细分析了马王堆《物则有则》图。黄老派认为,客观无私才可观察大道,由内刑而外刑则需要准确的“言”。“言”的重要性揭示出“刑名”在从道到法过程中的媒介作用。而从道家到法家,“刑名”实则发生了变化。《商君书》中最重要的概念是“力”,而非“道”,更多在于满足秦孝公的政治需求。《会稽刻石》中的“刑名”,虽然沿用了此前的表达方式,但内在意涵业已经过法家改造。法家的改造分为两步。首先,道生法的“道”在《韩非子》被“主道”替代。第二步改造则将立法的刑名转化为督查臣子言行的刑名。在道家的“刑名”中,执道者要将道变为法,“刑名”为其间媒介,属于立法阶段。而在《韩非子》中,“刑名”成为了法律与臣子言行的媒介。因此,法家无意追求符合道的法律,其目标在于君主的法律被臣民严格遵循,所以“刑名”内涵转变为战国后期的君主迫切需要的督责之术。虽然老子、黄老、法家在基本理论上具有前后相承的关系,但“刑名”内涵出现了根本性差异,这正是公元前五至前三世纪中国政治结构剧烈转型的缩影。

 

第二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聂鑫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鲁楠与法国蔚蓝海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梅凌寒发言。

 

鲁楠的发言题目是《〈薄伽梵歌〉中的道义论——兼谈印度法文化中的仙人传统》,探讨了该史诗中的道德哲学意涵,及其与西方对话中所发生的争议。鲁楠比较了三种文化担当者者的形象:印度仙人传统中,真理高于权力,为道义论传统;中国古代礼法文化的圣人传统中,采取真理与权力结合的方式;希伯来约法文化的先知传统中,真理与权力对抗。由此切入,可以体会到印度法律文明的独特性。

 

梅凌寒以《经学在古代中国法典编纂技术中的基础作用——与近代西方科学与法律关系的比较》为题,探讨法律知识在更为广泛的知识理论中的地位。梅凌寒认为,中国的认识论由儒家正统思想所主导,理解外部世界的知识和伦理问题不可分离,并且区别对待对事物深层本质的理解与技能技术的掌握。中国知识的主要来源是对经典的研究,不同学科共享着统一且广泛的知识理论,有利于学科构成。中国法律知识的产生是对法律构成原则的探索。中国法学家接受了整体性知识理论的教育,构成了法律知识的一部分。基于王弼对“理”的概念解释,法律编纂逐渐成熟,集中体现在张斐在《名例》中所确定的“总则”之中,法律作为一个系统的观念就此形成。清朝继此围绕律和例的互补性组织法律生产。与西方法律不同,律并不是不变的原则 (axioms),而是典范 (paradigms),即极其清晰或典型的例子或原型。通过中西比较,梅凌寒认为,经学作为法律体系化的指引,在古代中国法典编纂中起到了基础作用。

 

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顾元主持,故宫博物院研究员张剑虹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罗冠男发言。

 

张剑虹的发言《吉光片羽与金科玉律:故宫藏清代则例版本与纂修考》梳理了故宫藏清代则例的版本与纂修特征,理清了诸多关键概念与细节。首先,张剑虹介绍了故宫藏清代则例的基本情况,共四十余种、万余册,横跨康熙朝至宣统朝,以中央部院衙门则例为主,官方刻本居多。同一种则例存在不同的版本,卷数、语言、纂修着与刊刻时间等均不相同,可借此研究则例的纂修过程与历史。关于定期纂修,常见的为五年或十年纂修一次。不同语言版本则例纂修顺序并无定制,一般顺序为汉文在先,满文、蒙古文在后。纂修完毕后的定稿,由皇帝审阅、发表建议后再下旨颁行。言官会推动则例纂修过程。书吏虽自备资斧,但参与纂修有晋升之可能。

 

罗冠男以《公私价值分野下的明清公罪:制度、体系与功能》为题,论述在古代官制研究中发现的公罪私罪之分。公与私之分贯穿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存在贵公去私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准则。此即公罪与私罪的价值背景。公罪在中国古代主要起到两个作用,都具有回应功能。古代官僚追求天下为公,与君主共治。公罪对士大夫阶层的宽缓是对士大夫阶层理想的回应。其次,公罪是对官僚体制中压力的疏解,维系从皇权到官僚的治理体系。

 

加强档案学与法律史研究

 

工作坊第三部分圆桌论坛题为“档案学与法律史研究——浙博沈曾植文献介绍”,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晓敏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沈厚铎、浙江省博物馆副研究馆员陆易、西泠印社出版社编辑傅笛扬引言。

 

沈厚铎首先比较了沈家本与沈曾植的人生历程。沈家本1864年进入刑部,沈曾植1890年正式进入刑部。二位先生直接交往时间虽只有三年时间。但共享着对律令研究和历史文献的兴趣。二位老人都享年七十三岁,生命历程有很多恰合之处。沈厚铎从正在点校的《沈家本日记》中摘录出二位老人交往的三条日记,详加分析,极富启发。

 

陆易主要讲述了浙博馆藏海日楼友朋书简整理和展览筹划的情况。这批文物在1957年由沈曾植后人捐赠给浙博,种类繁多,本次展览主要为海日楼信札为主。信札总共上号三千多件,人名五百余位,关系到清末民初的重要历史人物。藏品中还包括藏书二百余种,各类碑帖、刻帖三百余种。本项工作将繁复的工作流程压缩在几个月内完成,因此引入高校学者参与到信札的释读工作中。展览名为“何为通人——经世视野下的沈曾植”,意在借此体现沈曾植作为晚清知识分子如何在旧学的训练下贯通各个领域。傅笛扬介绍了浙江省博物馆藏沈增植文献的出版规划。与会学者参与了讨论。

 

讨论过后,李富鹏进行了会议总结。他表示,本期“经典与法律”工作坊旨在将法学与更为宽厚、广博的知识传统相互勾连、融汇,提出新的见地,期望未来与会诸位专家能尝试从更深层的视角阐释法律史的传统问题,期待有更多机会让艺术与法律相遇。至此,整场会议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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