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三传通读入门之番外篇:试论《春秋》人物称谓及排序问题
作者:三纯斋主人
来源:“三纯斋”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五年岁次甲辰四月廿七日戊戌
耶稣2024年6月3日
传统认为春秋时代的诸侯和诸侯国,存在“公、侯、伯、子、男”五种等级之分,且《春秋》里的称谓和排序也基本遵循这样的原则——当然,这个观点现在也越来越多人提出质疑。但我后面谈到的一些看法,前提基础都是假设这个观点成立。所以先简单说一下五等爵位制,再讨论一下五等爵位制前提下,《春秋》人物称谓和排序问题——相关问题很多学者之前已经有过深入研究,我因种种原因看到的专业资源有限,所以说的只是学习过程中我的一点梳理总结,未必正确。
按传统观点,认为西周分封的时候,诸侯国的爵位是五等,即公、侯、伯、子、男。第一等爵位为公的典型代表是宋国。宋国之所以地位尊贵,原因在于宋国是被周推翻的商朝的后裔,出于对前朝的尊重,周王室名义上以客之礼待宋,因此宋国的地位是最高一等的“公”,宋国的国君谥号的都是“宋某公”。除了宋国,据说还有分封黄帝后裔的祝国、炎帝后裔的焦国、尧帝后裔的蓟国、舜帝后裔的陈国、夏禹后裔的杞国也都是公爵——这些都属于上古圣王的后裔。另外周文王的弟弟、周武王的叔叔虢仲分封在了虢国,据说也是公爵。周文王伯父的后裔封在虞国,有说也是公爵——之所以虞国地位这么高,据说是因为周文王的祖父周太王有好几个儿子,其中包括吴太伯、太伯的弟弟仲雍以及季历。本来轮不到季历继承父亲之位,但季历很贤能,且其子姬昌也很贤德,所以太王有意传位给季历。太伯和仲雍察觉到父亲的想法,二人为了成全季历出奔到吴越一带,并且“文身断发”以示不能继承父亲之位。后来季历继承了父亲的位子史称周王季,其子姬昌就是周文王。再后来姬昌传位给儿子姬发,是为周武王,周武王灭商后为了感激吴太伯、仲雍的这段恩情,把仲雍的后人虞仲封在虞国,等级也是最高的公。
第二等是侯爵。这种封国要么是宗亲,如鲁、晋,要么有大功于周王室,如齐国就是周朝开国第一功臣姜尚的封国。这类国家的国君,按照正常礼制,谥号应该是“鲁某侯”、“晋某侯”、“齐某侯”才对——但实际上称呼往往是“鲁某公”、“晋某公”、“齐某公”。之所以这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惯例诸侯去世以后都称为“公”。另一种是国君在世时史书就如此称呼。我猜测剔除特殊出身的宋国外,这类诸侯国才是实打实的一等封爵,所以这些诸侯国内部称呼自己国君的时候,都会抬高一个档次——但后来楚、齐、秦等称王,在当时则属于严重僭越。
第三等是伯。典型代表如郑国、秦国。
第四等是子和男。楚国是子爵典型代表,许国则是男爵代表。
《春秋》出现的人物,按等级大致可以分四类:最高等级是周天子;次一级是王室的大夫及各国的诸侯;再次一级是诸侯的大夫;在此之下统一属于第四等级。
对于周天子,《春秋》的称谓有三种。第一种是“天子”。三传公认这样称呼的记录只有一条:
(鲁成公八年)秋,七月,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
另外有一条记录,三传在引述《春秋》时说法不一,在鲁隐公九年。《左传》是:
春,天子使南季来聘。
《榖梁传》和《公羊传》是:
春,天王使南季来聘。
第二种称谓是“王”。这样的记录有三条:
(鲁桓公五年)秋,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
(鲁庄公元年)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
(鲁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賵。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王使召伯(注:《榖梁传》作“毛伯”)来会葬。
第三种称谓是“天王”。这种最多,除前面提到鲁隐公九年那条三传存在差异的记录外,其余尚有二十余处。略举两例:
(鲁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賵。
(鲁隐公三年)三月,庚戌,天王崩。
虽然《春秋》对周王的称谓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认为这三种称谓可以通用,且无任何褒贬之意。
对诸侯的称谓,正常情况下一般都是按照“封国+爵位等级”的标准称呼来记录。如宋国国君一般都记作“宋公”,齐国国君一般都是“齐侯”,郑国的国君一般都是“郑伯”,楚国的则是“楚子”。诸侯在世时,正常情况下都是如此,若不是,则意味着有特殊情况,即隐藏着夫子的褒贬之意,尤其是如果称呼了诸侯的名,则是明显贬斥之意。因为按照《礼记·曲礼下》的观点,有“天子不言出,诸侯不生名,君子不亲恶。诸侯失地,名;灭同姓,名”的说法,诸侯活着时被史书直称名,意味着要么失去了对国家的掌控,要么做了极大的恶事。正常的称谓《春秋》中比比皆是,不再举例。此处举几个反常例子。
《春秋》中,宋国国君正常应该称“宋公”,但有一次被称为“宋子”的记录,这条记录发生在鲁僖公九年,内容如下:
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
此处之所以“宋公”变成了“宋子”,三传解读各不相同。《左传》认为因当时宋国的先君宋桓公尚未安葬、宋襄公还未正式即位,故称其为“宋子”,且解释说“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公羊传》未解读,应该认为是符合礼制的。但《榖梁传》则认为这里隐含着夫子的讽刺,所以解读说“宋其称子何也?未葬之辞也。礼,柩在堂上,孤无外事。今背殡而出会,以宋子为无哀矣。”
再看一条诸侯生而称名的记录。鲁桓公十六年,《春秋》有一条记录:
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
三传在解读时,一致认为此处写作“卫侯朔”,是因为卫惠公做了错事导致出奔,所以直称名以示贬斥。
对于王室以及诸侯国的大夫,《春秋》的称谓一般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氏+爵位。如鲁隐公元年十二月“祭伯来”及鲁隐公七年冬“天王使凡伯来聘”提到的祭伯和凡伯。这俩人属于王室大夫,这样的称谓没有褒贬之意。需要说明的是,因为诸侯以国为氏,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国君的称谓如“齐侯”“宋公”“郑伯”这样的,也可以说属于此类。
第二种,氏+排行。如鲁庄公二十三年春天,“祭叔来聘”中的祭叔。这样的称谓也无褒贬之意。
第三种,官职+字。如鲁僖公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荀息官职是大夫,按史书记载是姬姓,原氏,名黯,字息。这样带字的称谓,一般有褒意。
第四种,官职+名。如鲁隐公元年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賵。”咺,是这位使者的名,带名的称谓一般有贬义。
第五种,直接称名。如鲁隐公八年三月,“郑伯使宛来归邴。”同上,这里直接称名,就表示宛身份太低微。
第六种,父亲的官职或氏+子,表示是某人的儿子。典型如鲁隐公三年秋,“武氏子来求赙”中的武氏子,讽刺此人是裙带关系,依靠老爸上位。
第七种,国名+名。一般这样称呼的,都是犯了如弑君、作乱这样大罪。如鲁隐公四年二月“戊申,卫州(祝)吁弑其君完”的卫州(祝)吁、鲁僖公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的晋里克。
此外,还有一条比较特殊的记录,即鲁隐公七年夏,“齐侯使其弟年来聘。”按当时的礼制和《春秋》惯例,年应该视同齐国的大夫。但这里特意强调了一下年是齐侯弟弟这一特殊身份,就是为了凸显齐国重视此次出访鲁国。
除上述提及身份地位相对尊贵的三个等级人士之外,《春秋》里出现的其他人都属于第四等级。这一类都是以群体方式出现,出现时都是“国名+师”或者“国名+人”的方式,例如齐人、宋人、晋师等等。其中“国名+师”往往特指军队,“国名+人”有时代指军队,有时代指这个国家的某些人。例如:
(鲁庄公)十年,春,王正月,公败齐师于长勺。
齐师,就是齐国军队。
(鲁隐公二年十二月)郑人伐卫。
郑人,就是郑国军队。
(鲁桓公)十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
齐人、卫人、郑人,并非完全指代齐、卫、郑的军队,而是这几个国家出席会盟的所有人——包括随行军队。
再来讨论一下上述人物在《春秋》出场时的排序问题。《春秋》最重视礼法,而礼法很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是排序。所以《春秋》中的排序有严格讲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春秋》是站在鲁国角度来写,因此所有记录中,如果鲁国参与了,则鲁国代表都优先出场,即使鲁国出场人物身份明显低于对方,也会用文字上的技巧将鲁国代表与他国代表区分开来,他国代表再进行排序——具体排序原则后面详述。看几个例子:
例一:(鲁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眛(蔑)。
这是一条标准且完整的记录,鲁国是鲁隐公参加,优先出场。类似例子还很多。
例二:(鲁隐公元年)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这条省略了主语,主语就是鲁国人,补充上去还是鲁国优先出场。
例三:(鲁隐公)四年秋,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这条记录,本意应该是这样:
四年秋,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但鲁国代表公子翚是大夫,地位低于宋公、陈侯这样的诸侯,所以做了文字处理,将其与他国代表区分开来,他国代表再进行排序。
说完鲁国的特例,再解释一下《春秋》的排序原则。前面提到的所有四个等级人物,可分两大类。一类是前三个等级——即周王、王室大夫及诸侯、诸侯大夫。“某师”“某人”属另一类。第一类中,周王超然在上,故不参与排序。王室大夫及诸侯、诸侯大夫才进行排序。正常情况下这些人在《春秋》出现时遵循以下原则:
原则一:王室代表绝对优先——因为无论周王室此时实际力量多么衰微、各诸侯国实力多么强大,但名义上周王依然是天下共主,故王室代表的身份名义上始终高于诸侯。
原则二:诸侯、大夫等身份不同人物同时出现时,按身份等级排序,先诸侯后大夫。
原则三:同为诸侯或同为大夫时,按所属国家分封等级——即前面说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制——排序;国家等级相同的,按分封的先后顺序排序(注:这个原则称之为“周班”,即周王室分封的班次顺序)。
原则四:多方参与时若存在对立关系,则先按关系所属划分阵营,同一阵营中人物排序参考原则一至原则三。
特别例外原则:鲁庄公十五年至鲁僖公二十八年之间,有齐侯出现的,齐侯排第一;鲁僖公二十八年起,有晋侯出现的,晋侯排第一,齐侯排第二。其他诸侯排序遵循前述四项原则——具体为何如此,后面细说。
在确认上述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来看几个例子:
例一:(鲁襄公三年六月)公会单子、晋侯、宋公、卫侯、郑伯、莒子、邾子、齐世子光。
例二:(鲁僖公)八年,春,王正月,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盟于洮。
例一中,单子是王室代表,排第一。晋侯、宋公、卫侯、郑伯、莒子、邾子是诸侯,按国君应有的顺序排(注:其中晋侯排第一在于特别例外原则)。齐国代表世子光不是国君,排在最后。
例二中,王人,即王室代表,排第一,后续排序齐侯先于宋公,属于例外原则。此外都正常。
例三:(鲁桓公十一年九月)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
参与各方人士等级不同。但柔是鲁国大夫,优先出场。宋、陈、蔡三国中,宋等级最高在前。后面正常应该是蔡、陈的顺序,但陈国来的是国君,蔡国来的是国君弟弟属于大夫,所以陈在先、蔡在后。
例四:(鲁隐公三年)冬,十有二月,齐侯、郑伯盟于石门。
例五:(鲁隐公)八年,春,宋公、卫侯遇于垂。
例六:(鲁隐公八年)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
这是三条标准记录,且参与方都是诸侯。例四中,齐是侯爵,郑是伯爵,郑等级低于齐,所以郑伯靠后。例五中,宋是公爵,卫是侯爵,卫等级低,所以卫侯在后。例六中,宋等级最高,且事情发生在鲁庄公十五年前,所以宋公优先排第一。齐和卫都是侯爵并列,但齐分封早,是周武王所封,卫分封晚,是周公所封,所以齐侯在先卫侯在后。
例七:(鲁僖公四年夏)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这条记录中,分裂为两个阵营,一方是宋、陈、蔡,另一方是郑。先划分两个阵营,阵营内部多个人物再排序。
例八:(鲁庄公)十有五年,春,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会于鄄。
例九:(鲁僖公二十八年)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
这是特别例外原则的两条典型代表。例八中,如果从国家分封等级而言,排序应是宋公、齐侯,但从这条记录开始,往后的几乎所有排序都是齐侯宋公,唯一例外是鲁庄公三十二年的一条记录。关于那条例外,等下再说。
例九中,剔除鲁国外,其他国家还是宋国等级最高,但从这条记录开始,《春秋》一旦有晋侯出现的记录,晋侯都排第一,如果同时有齐侯出场,齐侯只能屈居第二,接下来才是宋公。也就是说从此开始,《春秋》的排序一直是晋侯、齐侯、宋公。
现在来解释一下为何鲁庄公十五年和鲁僖公二十八年,会引发后面一系列的例外——原因还是在于提到的例八和例九这两条记录。
鲁庄公十五年,《春秋》的“春,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会于鄄”这条记录,对应的诸侯甄之会盟,实际发起者是齐桓公,这次会盟标志着齐桓公正式成为一代霸主。
同样,鲁僖公二十八年,《春秋》的“夏,四月,己巳,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这条记录,就是大名鼎鼎的晋楚城濮之战,这次战争晋国取得胜利,标志着晋文公正式成为一代霸主。
齐桓公和晋文公的霸主地位,不仅仅是军事实力使然得到当时诸侯的承认,更重要的是得到了周王室的承认,有政治上的合法性的。后世所谓的“春秋五霸”中,只有这两位无法替代。甚至有专门的“二霸”一说(注:《榖梁传》就有“诰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王,交质子不及二伯”一说。二伯,就是二霸,指的就是齐桓公和晋文公)。所以在成为霸主之后,比他们身份高贵的只有周天子。因此,从鲁庄公十五年起,在晋文公成为霸主之前齐侯一直都是诸侯第一,但从鲁僖公二十八年起,晋文公称霸之后,晋侯就取代了齐侯的地位,成为诸侯第一。纵览此后《春秋》所有的诸侯会面记录,都是如此。
齐侯和晋侯的排序特例,说明了什么?
说明《春秋》记录中,礼制让位于实力——某种程度而言,也就是礼崩乐坏。
鲁庄公十五年之后,《春秋》的记录齐侯宋公的排序变成了常例,而宋公齐侯的排序反倒成为了特例,这种特例有且仅有一次,在鲁庄公三十二年:
夏,宋公、齐侯遇于梁丘。
正因特殊,所以《榖梁传》在解读时,就认为顺序不对是夫子有意为之,因为“梁丘,在曹、邾之间,去齐八百里。非不能从诸侯而往也,辞所遇,遇所不遇,大齐桓也。”即这里离齐国很远,明明是齐桓公特意赶去见宋桓公的,《春秋》如此记录,就是为了褒扬齐桓公的——显得齐桓公尊重宋桓公,有美德。
在鲁庄公十五年之前有没有齐侯排序在宋公之前的记录呢?鲁庄公十五年之前,齐侯宋公同时出现的记录只有两条:
(鲁隐公八年)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
(鲁桓公)十有三年,春,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
第一条排序是宋公齐侯,符合提到的排序原则;第二条记录则是齐侯宋公的排序,不符合前面提到的以鲁庄公十五年为界限的原则,因此看起来有点异常。
在第二条记录里,分裂为两个阵营,一方是鲁、纪、郑;另一方是齐、宋、卫和南燕。鲁、纪、郑三国的排序中鲁国优先,纪优于郑。齐、宋、卫三国都是国君出面,南燕不是,所以南燕在最后。但是为何在齐桓公尚未称霸之前的鲁桓公十三年(注:这时候齐国还是齐僖公),齐侯就已经排在了宋公之前呢?所以我看到这条记录时很诧异。后来查资料,在网上看到说是元代赵汸著的《春秋集传》里解释到这条的时候说了一句:
纪先郑,序爵也。则齐曷为先宋?以强大而易周班也。
意思说,纪侯排序在郑伯之前,是按照爵位等级排的;但为何齐侯在宋公之前,是因为齐国实力强大,因此以实力来替代了爵位等级(即周班)。
我看到个解释时挺高兴,说明我发现的这个疑惑,前人也注意到了。但赵汸的这个解释我并不满意,我觉得这个说法实际上恰恰自相矛盾了。如果说序爵,纪在郑先没问题,齐在宋先则不对;如果说强大而易周班,齐在宋先没问题,但纪在郑先则又不对了。如果这是分开在两条不同记录中,这样解释倒还罢了,但在同一条记录里,不可能一半记录遵照序爵,另一半记录遵照实力强弱,这个怎么说都有点勉强。
如果非要给这条记录中齐侯排序优于宋公找个理由,也不是不可以。此时的齐国国君是齐僖公,宋国的国君是宋庄公,结合宋庄公是如何上位的,似乎就能明白原因了——答案在十年前,鲁桓公二年三月,《春秋》有一条记录:
公会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
这就是宋庄公的上位记录。宋庄公的上位得益于齐僖公的大力支持,所以宋庄公在齐僖公面前,从法理上也罢心理上也罢,都处于劣势。且这次战争齐、宋、卫、燕一方阵营里,齐国是牵头方,所以才会使得这条记录里齐侯排序优于宋公。至于后面的“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的排序,则是为了跟前面国君排序一致。
但在鲁庄公十五年之前,齐侯和宋公同时出现的记录有且仅有这两条记录,而且这两条是互相矛盾的,所以无法彼此印证。
因此,鲁桓公十三年这条记录的排序,我认为不具备太大参考意义,具有参考意义的是鲁庄公十五年之后的记录。我倾向于鲁桓公十三年这条记录的排序并不是后来《春秋》中礼制让位于实力的结果。若非如我前面分析的,夫子一者考虑宋庄公在齐僖公面前处于弱势、二者考虑此次是齐国牵头,故而如此排序的话。那我更倾向于这条记录中,齐侯宋公的排序是孔夫子的笔误——也许他写书的时候,因为综合考虑了二百四十多年的历史,而在这段历史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齐侯排序优于宋公的,所以脑子里一直想的是“齐侯宋公”,因此在这里手误了——毕竟,从后面《春秋》关于齐侯晋侯的相关记录看,成为当时公认的霸主,才是取得特殊排位优先权的先决条件。
故,如果《春秋》一旦出现等级低的国家排在了等级高的国家之前,三传往往会认为是有原因的,特意会注解一下。典型例子就是前面提到的鲁庄公三十二年那条记录:
夏,宋公、齐侯遇于梁丘。
《榖梁传》看到这条记录的时候就认为顺序不对,是夫子有意为之,于是特意做了解读。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春秋》经里排序也有几处明显并不遵循前述原则而让我百思不得其解。譬如“曹伯”和“许男”同时出现时,曹伯排在许男之后;薛伯、杞伯与莒子、邾子、滕子同时出现时,这两位排序还在莒子、邾子、滕子之后——按说子、男都属于最后一档,伯是高于子、男的。为何会如此,我到现在还没看到权威的论证资料,所以暂且当作一种特例。
再来看前面提到的第四等级人士,即《春秋》中以“国名+师”或者“国名+人”的方式出现的,这类人的排序原则,基本如下:
“师”的排序,比照国君的排序原则。之所以这样,我个人分析,原因在于“师”代指军队,往往是伴随战争记录出现,而国君身份地位背后的实力,实际就是军事实力。所以军事力量(即“师”)的排序与国君的排序一致。晋侯、齐侯作为国君之所以排序能在包括宋公在内的诸侯之前,就是军事实力使然。纵观《春秋》所有记录,我们可以看出,“齐师”永远在“宋师”之前,有“晋师”的时候,“晋师”的排序优先至第一。一旦不是如此,必定有原因。举个例子:
(鲁僖公二年夏五月)虞师、晋师灭夏阳。
正常情况下,虞师是无论如何都排不到晋师之前的,所以《公羊传》认为虞师先于晋师是因为“使虞首恶也。”《榖梁传》也认为是“为主乎灭夏阳也。”都认为灭夏阳牵头主谋的是虞国,所以夫子这样写,就是为了特意昭示虞国的首恶主谋罪行。
“人”的排序,一般遵照国君排序原则,若有变化则事出有因。如果出现变化,大概率排序优先的是事件的牵头方、或者对事件发生影响较大起主导作用。所以《春秋》中,“齐人”未必永远在“宋人”之前。看几个例子:
例一:(鲁桓公)十有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
这条记录符合标准的国君排序,没有特殊性。
例二:(鲁庄公十五年)秋,宋人、齐人、邾人伐郳。
按说此时齐桓公已经成为霸主,应该是齐人先于宋人,但这里宋人在齐人先,说明此次攻打郳国是宋国牵头发起。果然,《左传》对此事的注解就是“秋,诸侯为宋伐郳。”
例三:(鲁僖公二十九年)夏,六月,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
这条记录中,王人第一,晋人第二,宋人在齐人之先,说明这件事是晋国牵头,宋国比齐国参与度更高。
例四:(鲁襄公三十年十月)晋人、齐人、宋人、卫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子、薛人、杞人、小邾人会于澶渊,宋灾故。
这条记录齐人在先宋人在后,说明是晋国牵头,齐国比宋国参与度更高。
有时候本来顺序没有问题,但《春秋》有意做一点文字上的处理,要表达的含义立刻就有了变化,举一个很经典的例子:
(鲁桓公十四年冬)宋人以齐人、蔡人、卫人、陈人伐郑。
这条记录里,宋、齐、蔡、卫、陈五国利益一致,正常情况下,这条记录标准格式应该是这样的:
宋人、齐人、蔡人、卫人、陈人伐郑。
多出一个“以”字,就是特意强调宋国在这件事里的恶,而且是让别的国家做炮灰,一下子把宋庄公树为了活靶子——这就是《春秋》的微言大义。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