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怀刑”与“刑不上大夫”
作者:闫雷雷(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学院讲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五年岁次甲辰八月廿三日壬辰
耶稣2024年9月25日
《礼记》中“刑不上大夫”的说法不仅在今天聚讼纷纭,在传统的经典解释中亦辩难已久。而借助《论语》所言的“君子怀刑”,可以把“刑不上大夫”中内蕴的德性政治之义更好地彰显出来。或者不妨说,“刑不上大夫”是进德君子自身的“恶不仁”在制度中的要求与体现。此种关联也可以在共同体求道的学规中见出,朱子《白鹿洞书院揭示》即是其中典范。
“君子怀刑”乃恶不仁
《论语·里仁篇》第十一章,孔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在以德性而言君子、小人的理解中,此章即是说思念德性、畏敬律令的是君子,而贪恋家产与恩惠的则为小人,君子所怀之“刑”不仅指刑罚,亦包括宽泛的律令与科条。不过,君子既然以高尚的道义自我期许、自我造就,为何还要留意于用来惩戒恶人的刑罚呢,这岂不是降低了自身的追求?对此,可以从君子好善恶恶、好仁恶不仁的角度去理解。既然君子之怀德是好善、向积极方面造就自我,那么其怀刑就是恶恶、从消极方面心存警戒,而刑罚即是惩恶的条例,针对的就是不仁之事。君子既然存心不苟、不敢懈堕,就不会径以刑罚之事为末流而轻视它,否则反而会因麻痹大意而触及它。
由怀刑从人性之恶恶而来,我们即可顺此关联至对刑的理解,而上溯其天道根源。《尚书·皋陶谟》有言:“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一方面,人刑实乃天讨,人若用刑得当,即是替天行道,这肯定了刑罚的先天性,说明其并非人为造作出来的一套恶的规则;另一方面,说“天讨”前先说爵赏为“天命有德”,表明刑罚并非自足之物,它虽为必要之辅助,但终究有不得已的地方。《尚书·舜典》言须敬恤刑罚、忧其失当,《尚书·大禹谟》言“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用刑来辅助人伦之教,都指明为政不能单靠刑罚,只有在辅助德礼的时候,才能发挥出其必要但又不得已的作用来。否则,它若独立出来,也就丧失了体恤不忍的用意,变作强力的霸政。
刑既为天讨,怀刑即是人的恶不仁,得以与利害考量上的畏惧法令区别开来。我们可以联系《论语·为政篇》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来理解。梁启超曾盛赞此章为古今中外政治论中最彻底的见解。在一种善政的教化中,百姓出于羞耻之心而自不为恶,此即近于君子之怀刑;而为政者若仅仅用政令、刑罚规训民众,缺乏教化的理想,未能激发民众固有之善心,则民众自然会在畏祸的层次上苟免刑罚,此与君子之怀刑绝异。若缺乏恶恶之心,对律令只是畏而不敬,最终亦可能造成民众肆无忌惮地作奸犯科的后果。
“刑不上大夫”的德性政治含义
从君子之怀德到怀刑,是在一个自上而下的顺序中说刑对君子亦有作用,而“刑不上大夫”也有这种关联。“刑不上大夫”语出《礼记·曲礼》,紧承另外一句名言“礼不下庶人”而来。汉儒郑玄认为,刑罚律令中并无大夫犯刑要如何惩处的条例,此即是不准许贤者犯法。因为按照以德配位的理念,在位者皆应为贤者。若预设针对大夫的刑罚,即是默认了大夫也可以犯法,这与选贤的理念自相矛盾。当然,事实上则难免出现大夫犯刑的情况,郑玄则引《周礼·小司寇》“八议”之说应对这一问题。“八议”乃针对特殊对象如有德、有功、王之亲旧等人犯法时的特殊议刑,其中就包括“议贵”,贵即包含大夫。这是郑玄弥合《礼记》与《周礼》的工作。另外,郑玄认为,经过“八议”后对大夫的行刑选择在甸师所在的幽僻之处,不让众人看见。这一理解虽保留了对大夫的肉刑,但仍然与贾谊主张的“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僇辱”的思路有相近之处。
在以德配位的思路中,“刑不上大夫”中的“大夫”即呼应“君子怀刑”中的“君子”。正是因为“君子怀刑”,“刑不上大夫”才不会是一种特权苟免、姑息养奸的行为,而是成为一种德性政治的要求与体现。这种呼应关系可体现为两方面:其一,怀刑之君子自然远离刑罚,所以刑律上就不应有大夫刑;若预设有刑,虽然看似周密,实则与以德配位的德性政治含义自生龃龉。其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在位者若犯刑,则有包括“议贵”在内的“八议”这种临时审判制度,以及在非公共之处实施惩处等方式,保全大夫的尊严,也是避免对以德配位理念的伤害。当此之时,被惩处的大夫尽管为同类所不齿,显得无足轻重,但其人既然曾为在位者,则其承载的位分含义就不能忽视。或许有人会说,“刑不上大夫”遮盖了朝政用人之失,但毋宁说,以德配位的德性政治的思路运用在实际情况中,必然会采取一种委曲求全的方式。刑戮民众而与众弃之已经是不得已,“刑不上大夫”则是不得已之中的更不得已,是道理更分殊化的体现。
《白鹿洞书院揭示》之为学规典范
如果说“刑不上大夫”是依据“君子怀刑”落实下来的具体政治制度,此制度体现了德性政治的意味。相应地,求道之人的共同体亦有与此类似的软性制度,即是学规。我们简要以朱子所定《白鹿洞书院揭示》(以下简称《揭示》)为例作一说明。白鹿洞书院是朱子在知南康军时发现并向朝廷乞求修复的,朱子依此书院与诸生、僚友相与讲学。此《揭示》同于学规,后世流传极广,影响亦远及日韩,成为书院学规的典范。《揭示》的内容,朱子特别选取了“圣贤所以教人为学之大端”,包括:五伦之教,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为学之序,即《中庸》所论“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其中,学问思辨为穷理之事,笃行则又具体包括了修身之要,即“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处事之方,即“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接物之要,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以上内容揭之门楣,故称“揭示”。
在《揭示》末尾的一段文字中,朱子说明了自己择取以上圣贤训诲作为《揭示》的理由。朱子认为,书院师生既是以道义相期的讲学团体,因其希圣希贤的向上追求、对圣贤训诲的真知力行,自然会自发地为善去恶,而非迫于外在规约而不得不然。朱子遂批评近世设立的学规,乃是以浅薄的方式对待学者。因为,从一种防范、猜忌的考虑制定学者之规而让其遵循,既外在强制,又低下隘陋,是对学习圣贤学问的学者的轻侮。这就类似在刑律中预设大夫刑一样,乃是默认、允许大夫也可以触犯刑律,实际上是以非贤之道对待大夫。当然,朱子亦不会忽略刑罚的作用,如果真出现了违背《揭示》的行为,朱子也会取用当世学规以作惩处,并不会忽略、放任学者的过恶。此外,对学者的惩罚也要高于一般的规定,因为朱子是以《揭示》而非近世之学规来判定其是否应受惩罚的。这如同大夫犯刑后也有惩处一样,绝不会对其姑息宽待,甚至贾谊还认为,常人所受的肉刑惩罚,在大夫那里只能通过自裁的方式作了断。从这个角度看,由君子恶不仁的“怀刑”到“刑不上大夫”以及朱子学规的制定,实际都指向了对德位兼备的“君子”更高的道德期望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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