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己与德法
——法家与《吕览》的思想冲突
作者:王正
来源:“陕师哲学”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五年岁次甲辰九月廿九日戊辰
耶稣2024年10月31日
2024年10月27日晚,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学院主办的喜迎校庆80周年系列名家讲座第二十七讲:“群己与德法——法家与《吕览》的思想冲突”讲座顺利举办。本期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王正教授主讲,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江求流副教授主持,宋宽锋教授与谈。来自中山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的师生数十人共同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江求流老师从研究领域、学术成果等方面对王正教授做了简要的介绍。随后,王教授从三大方面依次展开了本场讲座。
首先,王正教授从:“法家的政治治理思考-以群己和德法关系”为切入点展开了论述。他从历史大背景下分析法家诞生的起源,以及法家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对诸子百家的批判。他认为唯一可以代表“群”的是国家,而代表“己”的则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君、臣、民。在民的方面,王正教授介绍法家以刑罚治民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通过制定的严厉刑罚,让民众畏惧犯法,才能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家用“去强弱民”的理念,通过“抟民力”与“杀民”使民众势力处于平衡状态,不至于威胁国家君主的统治。在臣的方面,法家认为,臣作为利益集团会劫要君主,君主需要用刑德“二柄”来控制群臣。在君的方面,王正教授认为君是没有“主体性”的主体,主观性与客观性融贯的主体,法术势合一的主体。王正教授一一辨析了刑德的反与合,德与得的关系。着重强调了统治者的德与得,以历史观的力、智、德做了第一部分的总结。
接着,王正教授以“《吕氏春秋》对天下治理的认识:关于群己与德法关系的思考”导入第二部分。王正教授认为《吕氏春秋》重视生命至上,强调对底层百姓的生命关怀。在群道与利群中,非占有性的君——是治理主体的君,占有性的民——是非治理主体的君。在论述君如何具有公共性的问题时,强调君主要无为以治身。当君主不适合作君主后,可以废掉旧君主,再立新君主,标准就在于君主的治理是否有利于天下人的利益。在关于变法问题上,王正教授认为法的设立是为了人生活得更好、社会秩序变得更优良。即《吕氏春秋》认可的变法是为了人本身的持久性幸福与发展这一目标。
最后,王正教授总结了法家与《吕氏春秋》的冲突和结局,法家站在国和君的立场上维护统治者利益,而《吕氏春秋》中的法是为了民。王教授指出法家理论面临一巨大困境:君主这一个体因为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对法、术、势的控制权,反而会陷入绝对主观化,无视自身的客观化意义,这就使君主和国家利益产生巨大的张力。《吕氏春秋》其努力的方向是尽可能让君主知晓自己的不足从而尚贤使能,让君主努力消除和天下人之间的紧张从而维护天下人的利益,让君主了解到自己虽是治理的主体却不是天下的主人,进而真正尊重天下人的主人地位。
王正教授分享完毕后,宋宽锋教授发表了自己对法家的理解和看法。宋教授认为在研究先秦诸子方面不应该偏执于一家,而是应该兼容并蓄。他认为儒家代表了民贵君轻的思想,而法家则是君本论思想。在对《吕氏春秋》的认识中,宋教授认为其与阴阳家思想也有很大的关联性。现场的老师也就儒法之辩、法墨之辩等相关问题做了讨论,同学们也向王正教授提出了一些关于讲座内容的问题思考,王正教授分别从功利主义、重刑之辨和礼法治国等方面进行了一一答复。最后,全体在场师生再次向王正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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