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乔见】中国重“义”传统及其谱系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5-02-09 14: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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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乔见

作者简介: 陈乔见,男,西元一九七九年生,云南陆良人,武汉大学哲学博士。曾任职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现任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兼任上海市儒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孔子学会理事等,研究领域为中国哲学、伦理学与政治哲学,著有《义的谱系:中国古代的正义与公共传统》《公私辨:历史衍化与现代诠释》《闲先贤之道》。

中国重“义”传统及其谱系

作者:陈乔见(中山大学哲学系暨东西哲学与文明互鉴研究中心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五年岁次甲辰腊月十八日丙戌

          耶稣2025年1月17日

 

历史地看,“义”的起源十分悠久,甚至远早于“仁”。甲骨文和金文中已有大量的“义”“宜”两字,而“仁”字则十分罕见,几近于无。据考证,“义”为“仪”之本字,“宜”为“义”之本字。作为道德词汇的“义”字,实际上融合了“宜”“仪”两字的含义:“宜”与“俎”“肴”同源同义,盖指杀牲祭祀,后引申为裁断、裁制,又引申为合宜、合理、应当、正当、正义等;“仪”的本义是己之威仪、威严,后引申为合宜、美善等。早在《诗》《书》等早期传世文献中,“义”已经获得了良善、合理、正当、正义等稳定的道德义涵。

 

从道德观念的衍化看,在先秦两汉时期,“义”的地位一点也不亚于“仁”。殷商相信“惟天监下民,典厥义”,表达了天帝会主持人间正义的宗教观念。周人则相信“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更为强调王道荡荡、王道正直,“无偏无陂,遵王之义”。《左传》开篇所载“郑伯克段于鄢”而断之曰“多行不义必自毙”,揭橥了春秋时代“义”的价值。春秋时代,诸侯国交往崇尚信义,国内卿大夫执政则以举贤、让贤为义。

 

晚周诸子蜂起,孔子贵仁尚义,以仁义为礼重新奠基;墨子“贵义”重利,兼爱天下;孟子“仁义”并举,居仁由义;荀子崇“礼义”,重法度。老庄虽贬斥仁义、礼义,但黄老学派中的《管子》却又重倡“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商鞅、韩非废弃儒家仁义、礼义,崇尚功利及严刑峻法,秦国用之以吞并六国,但秦帝国也因之短命而亡,正应了《管子》之论。

 

汉初思想家陆贾、贾谊以亡秦为殷鉴,建议统治者施行仁义,“万世不乱,仁义之所治也”。两汉儒生相信人伦、社会与国家“大义”(基本原理与道德规范)就存在于孔子删定的经书中,“夫五经亦汉家之所立,儒生善政大义,皆出其中”。汉儒又以仁、义、礼、智、信为吾人固有之性,谓之“五常”,“五常者何?谓仁、义、礼、智、信也”。经学及其“大义”既立,于是东汉以降的思想家很少再对“大义”做出原创的思考。两千多年来,中国政治上虽屡经改朝换代,思想文化上又遭佛、老之挑战,但人伦、社会与国家的基本道德规范则赖经学而不坠。

 

中古时代,虽然思想家们对“义”的意义和根据不再有多少原创性的探究和贡献,但民间社会中“义”观念的内涵却颇为丰富。南宋洪迈《容斋随笔·人物以义为名》对此有所总结:“人物以义为名者,其别最多。仗正道曰义,义师、义战是也。众所尊戴者曰义,义帝是也。与众共之曰义,义仓、义社、义田、义学、义役、义井之类是也。至行过人曰义,义士、义侠、义姑、义夫、义妇之类是也。自外入而非正者曰义,义父、义儿、义兄弟、义服之类是也。衣裳器物亦然。在首曰义髻,在衣曰义襕、义领,合中小合子曰义子之类是也。合众物为之,则有义浆、义墨、义酒。禽畜之贤,则有义犬、义乌、义鹰、义鹘。”

 

从观念与思想类型看,中国传统的“义”观念主要有以下几条谱系。

 

第一,义表示某种等级和等差观念。首先,“义”的等级义涵源自西周宗法封建等级制,“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无不表明这一点。“义”的这种等级观念贯穿于中国两千多年的伦理观念与制度中,前述儒家五经所谓“大义”亦主要指此等级化的道德规范。其次,在荀子的政治哲学中,他通过礼义建构的也是一个等级社会,“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不过,荀子并非旨在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毋宁说他以贤能代替血缘宗法作为等级制的基础。最后,宋明理学家大都以“义”为儒家“爱有差等”的道德观念辩护,如朱子说:“仁,只是流出来底便是仁;各自成一个物事底便是义。仁只是那流行处,义是合当做处。仁只是发出来底;及至发出来有截然不可乱处,便是义。且如爱其亲,爱兄弟,爱亲戚,爱乡里,爱宗族,推而大之,以至于天下国家,只是这一个爱流出来;而爱之中便有许多差等。”就连大谈特谈“万物一体”的王阳明亦说:“《大学》所谓厚薄,是良知上自然的条理,不可逾越,此便谓之义。”质言之,“义”至少有三种等级或等差观念:一是“上下有差”及“下事上”的伦理观念,二是荀子设想的贤能政治的差等社会,三是宋明儒家“爱有差等”的道德观念。

 

第二,义是某种绝对的和普遍的道德原则。“义”的这一道德义涵主要体现在孔子、墨子、孟子的思想中。在孔子那里,“义”多表示一般的道德原则,其实质含义不甚清楚,但它位于许多德目之上(如信、勇等),构成了践履其他德行的不可违背的道德原则或理想。孔子出处行止虽“无适无莫”,但必定“义之与比”。在墨子和孟子那里,“义”的道德实质内容非常清楚,最基本的就是毋盗窃、毋伤害无辜等。墨子说“万事莫贵于义”,认为窃人桃李、攘人鸡犬、杀无辜人等皆为不义;孟子括之曰:“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不同之处在于,墨子是从天志和功利的角度论证义的客观性、普遍性和绝对性,孟子则从心性的角度(羞恶之心、心之所同然)论证义的普遍性和绝对性。明清之际的儒者无论思考个人出处之义,还是讨论“天下之大义”,都无不回到孔孟儒家的道义原则之中。

 

第三,禁人为非曰义。从“义”(宜)的本义(即杀戮、裁断、裁制)到《尚书·康诰》“义刑义杀”,从墨家的“大义灭亲”到孟子以羞恶(对待恶的情感态度)论“义”,从《周易·系辞下》“禁民为非曰义”到《荀子·强国》“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等,都属此谱系。“义”在于禁人为非,消除罪恶,这近于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消除不可容忍的非正义”的正义理念。

 

第四,至行过人曰义。这主要表现在中国两千多年来形形色色的“义士”“高义”的人物德行上,如义勇、节义、忠义、孝义、侠义等,种类颇多。略而言之,有义不士二主、义死君难,保家卫国、壮烈牺牲;有守死善道,不为利诱;有居孝过度,毁身伤生;有累世同居为义门,血亲复仇为义,不一而足。这类义行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往往超出人之常情,大都是在艰难困顿中保持操守,即使以生命为代价也在所不惜。

 

第五,与众共之曰义。先秦儒家认为,朋友有通财之义。东汉时期社会上出现“义浆”“义井”等个人财物与众共之的现象,其后有“义桥”“义渡”,盖合众集资出力为之,而又与众共享。历史上,道、佛、儒三教先后都出现了互助救济的社会组织,东汉五斗米教创立“义舍”,唐代佛教有“义邑”,北宋名儒范仲淹建有“义庄”,清代乞丐武训“且佣且乞”,积赀设义学、建义塾、恤孤寒,等等。这一类义事义举,反映的是中国古人的慈善观念与慈善事业。

 

梁启超说:“大抵中国善言仁,而泰西善言义。”今人批评儒家伦理,亦多指摘其缺乏社会正义或公共性。梁启超的论断为时势所激,盖又蔽于宋儒仁学传统;其余则多耳食之流,道听途说。由上可见,中国有着很强的重“义”传统,无论是中国古人所谓的“义”(如“礼义”“理义”“道义”等),还是西方或今人所谓的“正义”(justice),其间皆有所体现。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