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蕴含丰富环保思想
作者:张涛(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来源:《历史评论》2024年第1期
在中国古代,受天人和谐思想影响,四时之禁逐渐成为人们普遍接纳并积极遵循的实践准则,即顺应“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自然规律安排生产,确保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有机协调。
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环境保护是需要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综观世界发展史,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承发展了中国古代关于环境保护的思想资源,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天人和谐是思想基础
中国古人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深刻认识,天人和谐是古人保护环境的重要立足点和出发点。它的根本内涵在于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同时发挥人的主体意识,开发自然,造福人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周易》被誉为群经之首、大道之源,是目前所见中国历史上最早阐述天人和谐思想的典籍。《周易》中的“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蕴含着“推天道以明人事”的整体思维,体现了对自然的崇敬和对人与自然和谐的追求,是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思想的重要理论源泉。
儒家主张“仁民爱物”,“赞天地之化育”。孔子强调效法天地而感化万物的品质,“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在将仁爱之心施及草木鸟兽的同时,也告诫世人应当有节制地获取自然资源。张载则明确提出“民胞物与”命题,确立了天人和谐思想的哲学依据和理论基础。程朱学派亦主张“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王阳明主张“万物一体”、“知行合一”,使儒家世界观发展到新的阶段。
道家也有着深邃而丰富的天人和谐思想。老子提出“道法自然”,庄子强调“天地与我并生”,二者为道家的天人之论奠定了思想根基。佛教尤其是中国化佛教,在天人关系方面亦有创见,如“众生平等”、“依正不二”等观念,要求从整体视角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展现出与天人和谐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世界观。
修建都江堰充分展现了中国古人顺应自然规律改造利用自然的智慧。图为梁时民、李锛、张跃进创作的中国画《李冰父子与都江堰》 中国国家博物馆/供图
纵观中国古代思想史,儒、道、释三家对天人和谐多有阐扬、屡有创获,并不断会通融合。天人和谐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将人视作自然的一部分,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非近代西方征服自然的傲慢态度。正如恩格斯所说:“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与此同时,天人和谐思想对于自然并非消极放任,亦强调顺应自然规律,“正德、利用、厚生”。荀子“制天命而用之”的观点正是突出代表。天人和谐观念还同当代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具有高度契合性,其包含的利用厚生、不役于物的原则,天下一家、仁为己任的理想,参赞化育、顺应自然的主张都具有启人心智的巨大作用。
四时之禁是实践准则
在中国古代,受天人和谐思想影响,四时之禁逐渐成为人们普遍接纳并积极遵循的实践准则,即顺应“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自然规律安排生产,确保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有机协调。
先秦秦汉时期,人们就认识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管子·立政》说,“草木殖成,国之富也”;《孟子·梁惠王上》亦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上述观点都体现了对四时之禁的认可和推崇。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田律》和甘肃敦煌悬泉置遗址发现的壁书《四时月令诏五十条》,都包含不同月份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定。特别是后者,还收有大量司法解释,如“禁止伐木”条下有:“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汉元帝曾颁布“有司勉之,毋犯四时之禁”的诏令,居延汉简也记载地方政府每个季度皆须向上级汇报四时之禁的实施情况,可见四时之禁在汉代以律令的形式存在,并在不同地区得到推行。此外,从《淮南子》《春秋繁露》的相关记载亦可知,在汉代,人们大体是按照季节更替有序开展各项生产活动的。
南北朝时期出现、隋唐时期盛行的“禁屠令”,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四时之禁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具体体现。据《旧唐书·职官志》记载,隋唐时期虞官“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弋猎采捕”。其中,“必以其时”可谓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北宋程颐就因宋哲宗戏折柳枝进谏道:“方春发生,不可无故摧折。”辽圣宗明令禁止冬季“罝网捕兔”,而南宋也有“春夏不得伐木”的规定,这些都反映出统治者对顺应天时的重视。
随着朝代更替,四时之禁作为实践准则进一步成为相关官员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例如,《明史·职官志》详载虞衡之责:“水课禽十八、兽十二,陆课兽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时。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当然,明廷也曾一度放松了对山场的管制,导致乱砍滥伐的现象。
官民协力各司其职
在中国古代,朝廷承担着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民间自发的环境保护行为则是必要补充。
历代官府肩负着制度设计、财政支付、政策落实与监督等责任。相传尧舜设有虞官之职,负责保护山川林木、鸟兽鱼虫。西周设立山虞、林衡、川衡等职官,管理山川、湖泊、森林等。
秦汉以降,虞衡制度被保留下来,相应官职也渐趋细化、完善。秦代既有专门负责园林保护的畴官、苑官,也有主要负责山林川泽保护的林官、湖官和陂官。汉代则由少府负责生态保护,其下设有林官、陂官、湖官、苑官。这些官员的主要职责是修作宗庙、宫室、陵园等,并树桐梓于道旁。也就是说,这类职官除了掌管土木建设外,还负责植树造林和林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隋唐时期,朝廷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的趋势不断加强,负责管理山川林木的官员在职官体系中的重要性得到提升。唐朝设立虞部郎中和虞部员外郎;宋朝扩大虞部和衡部的职权,街道绿化、物资供应等成为其新职能。
明清时期,相关官职进一步细化,由工部负责保护天下山泽,下设虞衡、都水、屯田等清吏司。虞衡清吏司负责山泽采捕、陶冶等,都水清吏司管理川泽、陂池、桥道、舟车、织造等,屯田清吏司负责屯种、薪炭等事,职务明确,权责明晰。同时相关地方官职设置也不断健全和完善。清朝在黄淮等地专设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强化河道管理体制,明确河务官员职权,使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机构设置更加细化与合理。
除了官方的保障,民间力量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先秦时期便出现以里社为单位的民间互助组织。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习惯在住宅旁种植桑、杨、柳等树木,客观上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助益。这一传统在唐宋时期同样盛行,宅旁树、行道树、护岸林等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颇为常见。
明清时期,垦荒屯田使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压力,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也愈发深刻。部分地区民众大规模栽种用材林、桑茶果林,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实现涵养水土的目的。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广东备录上》中提到,广东从化“流溪地方深山绵亘,林木翳茂,居民以为润水山场,二百年斧斤不入”,反映出当地百姓对涵养水源、保护林木的认识和自觉。清光绪年间,海南民众积极响应官方法令,刻“奉官立禁”碑,明确规定保护林木,不准毁林开荒,也体现出百姓对环境保护的自觉和重视。
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思想和实践蕴含的经验和智慧,是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根本遵循,根据“时为大”的原则,认真总结、全面吸收中国古代有关环境保护的优秀思想理念和实践经验,为全球环境保护事业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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