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本乎圣经”——关于中国法制传统的一点思考
作者:邱澎生(香港中文大学教授)
来源:中华读书报
时间:甲午年十一月廿五
西历2015年1月15日
按:《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二辑44册日前由中华书局出版。龙泉司法档案时间上起咸丰元年,下讫民国三十八年,记录的诉讼案件超过两万个,是目前所知民国时期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的地方司法档案。龙泉司法档案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特别是对于了解中国司法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具有重要意义。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邱澎生先生此文从龙泉司法档案出发,探讨了中国古代法治传统的当代意义。
2009年左右,我收到包伟民先生的电子邮件,慢慢知道龙泉司法档案这笔丰富史料。而从2009年到现在短短五年时间,46册《龙泉司法档案选编》便顺利出版,真是很不简单的事业。
我自己是研究明清法制史的,最近赶快恶补了一点民国司法档案的知识。我翻查张培田与梁聪先生主编的《重庆档案:中华民国司法裁判案例,1914-1948》,颇有些感想。民国出现的“主文、理由、据上论结”的司法文书架构确实非常新,而审理民事案件最后一定具体授引民法条文,这些写作格式都在在反映了当时中国深受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直接影响。
但我同时也觉得:在某个意义上,这些民国司法文书恐怕也是有其传统渊源。何以这么说呢?我在看这些民国司法文书时,不禁想到:至少从明朝以来,当时中国最有名的王肯堂和其父亲王樵等法律专家,他们在学习法律时,即劝人一定要能耐烦。他们强调律例文字其实十分细致精密,你若不能耐烦,甚至是以为琐碎、残忍而瞧不起它,则为官时不仅会处理不好自已负责的司法业务,对不起百姓与君王所托,也对不起自己的良心。王樵曾回忆自已在嘉靖、万历时于刑部做官的经历。他记录了当时刑部同僚如何认真研读法条与司法案件,并如何精熟于判案。王樵举了罗汝芳的例子。罗汝芳是理学家,平日经常闭目养神或是打坐,但刑部同僚遇到解决不了的疑难杂案、聚讼不休时,则往往见罗汝芳突然眼睛睁开,双眼炯炯有神,开始跟大家分析此桩案件的曲折处与重点处,让同事大感佩服。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二辑,44册,中华书局出版)
王樵形容的罗汝芳等刑部同僚并非当时特例,这些士大夫官员经常强调惟有耐烦地研读法律,才能把官做好。而在劝人耐烦读律的同时,许多明清官员与士大夫也开始倡导一种法律的新精神,强调法律的作用,应该是使国家与社会通往“吉祥”之道。精读法律与熟悉例案,是要保障老百姓的生活,以免发生冤假错案,进而促成一种“吉祥”安泰的社会状态,故而官员必须要对法律与案例耐烦,进而促成社会“吉祥”。明清时有很多研读法律的人,他们慢慢地将法律与儒家传统经典更紧密地结合。清嘉庆年间出版的一本《祥刑经解》便很有代表性。《祥刑经解》的作者汪泩将自己当官从事审判工作的多年经验与儒家五经的经文结合起来,对经书进行了重新解释。他认为法律的根本精神其实即是来自于儒家的神圣经典,故而当时便有官员提出“律例本乎圣经”的主张,这里的“圣经”指的是儒家的经典。
从晚清民国以来,不少人主张传统中国的法律是不入流的、是专制政治的产物,还有些学者认为,相比于汉朝与唐宋,明清法学水平其实是在倒退。民国时期的法官,固然主要受到西方近代法律的影响,但我们若把观察时间拉长,就会发现其实在中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存在一批对于法律有热情、愿意细心聆听法律和案件之间复杂关系、希望用法律专长造福老百姓的官员与士大夫,他们在明清时期的中国用以论证与诠释法律重要性的术语,便叫“祥刑”——法律可以让社会与国家通往“仁慈、祥和”之道。
(光绪年间拘票)
这样一种重视法律与社会有机互动的精神,我们若能予以更认真的考虑,则像孔子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也很有判案的能力,所以才说“听讼,吾犹人也”。而“必也使无讼乎”则另有深意,并非孔子轻视法律诉讼对百姓生活的必要性。孔子曾区分“礼乐”和“政刑”对民众行为举止的不同影响力,他认为“政刑”只是禁止老百姓不做坏事,但却没有真正让行为规范进入民众的内心世界,故而“民免而无耻”。但“礼乐”的作用则是使民众“有耻且格”,使民众不仅不犯法,更进一步由每个人内心里尊重行为规范,愿意立志成为向往礼乐之道的士君子。“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由尊重自已因而尊重别人,内心根本不会有侵犯他人权益的想法,故而不会与人争讼,那才是一种“无讼”的政治境界,也就是“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大道之行也”的公天下境界。
简单地说,如果孔子生在今天,看到西方因为尊重人权、保护人权而重视“法律”,不也会赞成这种“法律”其实也是一种兼融“礼乐”和“政刑”两者的政治理想吗?如何透过西方近代由制度保障人权的法律理念,让明清士大夫的“法律通吉祥”观念再进一步发展到孔子“有耻且格”的“大道之行也”政治理想?这或许也是我们对待民国法制史中“传统”与“现代”的一种有意思的观察视角。
(民国年间私有不动产登记证书)
到了今天,如何让法律不再只是孔子批评的“民免而无耻”的外在刑罚?如何提升法律成为能使民众“有耻且格”的内在规范,不让法律沦为单纯压制各种社会冲突的工具、而真正成为有利民众彼此尊重的一种内在修为,在重视自已权利的同时也真心维护别人的权利?这是值得今人思考的。
我想,这种重视人权与法律关系的理念,应该都能存在于儒家“己立立人,己达达人”的修养范围内,而且也应该能与明清士大夫的“祥刑”理念相互贯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国法制史的研究很能为理解近代中国传统和现代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提供一些帮助。同时,中国这样源远流长的法制传统,其实也有可能对人类法律文明的向前发展继续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发。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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