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庆】“贤能政治”的制度架构 ——“儒教宪政”对民主宪政的超越与吸纳(上)

栏目:思想探索
发布时间:2015-04-27 22:31:33
标签:儒教宪政、民主宪政、贤能政治
蒋庆

作者简介:蒋庆,字勿恤,号盘山叟,西元一九五三年生,祖籍江苏徐州,出生、成长于贵州贵阳。一九八二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先后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深圳行政学院。二〇〇一年申请提前退休。一九九七年在贵阳龙场始建阳明精舍,二〇〇三年落成。著有《公羊学引论》《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以善致善:蒋庆与盛洪对话》《生命信仰与王道政治——儒家文化的现代价值》《儒学的时代价值》《儒家社会与道统复兴——与蒋庆对话》《再论政治儒学》《儒教宪政秩序》(英文版)《广论政治儒学》《政治儒学默想录》《申论政治儒学》《〈周官〉今文说——儒家改制之“新王制”刍论》等,主编《中华文化经典基础教育诵本》。



“贤能政治”的制度架构——“儒教宪政”对民主宪政的超越与吸纳(上)

兼论现代民主宪政不能真正实现人类所追求的“贤能政治”

作者:蒋庆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当代大陆新儒家文丛之《广论政治儒学》(蒋庆著,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三月初九日癸酉

           耶稣2015年4月27日


 

 

西历2012年10月26日至28日,余应贝淡宁先生之邀参加清华大学哲学系、春秋综合研究院、清华大学比较政治哲学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全国政治儒学和现代世界研讨会”,本文是提交该会议的论文。蒋庆谨识。

 

引  言

 

在“政治儒学”的义理框架下,本人提出了“儒教宪政”的构想。“儒教宪政”的提出,正是基于民主宪政不能真正实现人类所追求的“贤能政治”,而人类又必须建立起“贤能政治”,才能避免人类政治陷入庸俗败坏而失去希望。这是因为离开“贤能政治”,人类政治就会成为建立在私利欲望上的平庸政治甚至腐败政治,而不是建立在道德价值上的优良政治,即孟子所谓“善政”,董子所谓“善治”。若建立在私利欲望上的非道德政治不受制约而极端发展,必定是人类政治的彻底败坏与人类历史的最终毁灭!因此,人类要建立起体现道德价值的优良政治,就必须实现“贤能政治”,而要实现“贤能政治”,就必须超越民主宪政而实现“儒教宪政”,因为只有“儒教宪政”才是真正能够实现“贤能政治”的优良政治。下面,就分四个方面具体说明。

 

一、何谓“贤能政治”

 

在人类历史中,无论古今中外,睿智的思想家、伟大的政治家以及古圣先贤们都在努力追求“贤能政治”,因为他们认为“贤能政治”是实现人类优良政治的前提条件,离开“贤能政治”人类良好的统治秩序与社会治理根本不可能。故古希腊柏拉图“哲学王”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思想、西塞罗“共和统治”的思想、中国孔、孟、荀“圣贤治国”与“士君子治国”的思想以及许多古代君主与现代治国者们“贤能治国”的思想,都是在追求“贤能政治”。可以说,“贤能政治”从古到今一直都是人类追求优良政治的理想目标。但是,由于人类历史演变与文化传统的不同、思想家思考资源与精神气质的差异、以及政治家所处政治环境与现实条件的制约,在人类的政治思想与政治实践中对何谓“贤能政治”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古代西方所理解的“贤能政治”,或是了解国家抽象“正义”理念的哲学家进行统治(柏拉图),或是能够在冷静的政治思考中获得理性的清明幸福感的人进行统治(亚里士多德),或是能够了解上帝的自然法的人进行统治(西塞罗)。降及近代,西方思想对何谓“贤能政治”的看法产生了根本性的逆转,“贤能政治”不再与统治者对政治的形上本质或国家的超越理念的理性认知有关,而是与统治者对民众的生存本能、现世利欲与个人意志的主观满足有关。此处所谓“贤能”,即是统治者有能力满足民众本能、利欲和意志之谓,而不管此本能、利欲和意志是否合乎上帝的诫命与天道天理,即不管是否合乎超越神圣的道德价值。这种对“贤能政治”的理解,产生于西方近代兴起的民主政治,其代表人物是霍布斯与洛克。在民主政治中的“贤能政治”可以说是西方政治的“大分裂”,即民主政治中的“贤能政治”摆脱了统治者按照政治的超越理念与上帝的道德诫命来进行统治的古老传统,而是建立了按照民众的生物学本能、个人的欲望权利与人民的公共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新型政治。从此,政治只具有形下之基而不再有形上之源,统治只是为了满足众人的主观欲望而不是实现客观真理,发展到最后,政治只是利欲之事而非道德之事。具体到“贤能政治”,其“贤能”只是摆脱形上之源、客观真理与人类道德之“贤能”,这就是民主政治下“贤能政治”的真实写照。然而,摆脱了形上之源、客观真理与人类道德之“贤能”果为“贤能”乎?如此之“贤能政治”又果为“贤能政治”乎?这在当今世界政治中已经成为一个困挠人类的大问题,迫使人们不能不认真回答。当然,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具体回答后文再详。

 

近现代以来,西方社会学界盛行“精英政治”理论,许多学者将“精英政治”理论运用于现实政治的考量与中西历史的研究,成果甚丰。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研究中,不少学者将“精英政治”等同于“贤能政治”,不仅认为“精英政治”古代西方早已有之(如柏拉图与马基雅维利的思想与实践),中国古代也早已有之(如儒家的“圣贤政治”与“士君子政治”)。然而,在我看来,“精英政治”不能等同“贤能政治”,“精英政治”是一现代的中立性社会学概念,强调的是社会的等级差别,即社会分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即是社会精英。

 

社会精英独占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等一切社会资源,依靠权力、财富、意识形态与暴力来维持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特权。故所谓“精英政治”,就是少数社会强人独占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等稀缺资源依靠权力、财富、话语与暴力来从事的政治活动。用帕累托的话来说,所谓“精英政治”就是“暴力加权谋”的政治,即“狮子加狐狸”的政治。帕累托虽然也强调政治精英的“高度与素质”,即身居权力高位与特殊谋事才干,但其所谓“素质”则是运用暴力与运用权谋的高超能力。可以说,“精英政治”就是独占所有社会资源靠暴力与权谋来从事的政治。然而,“贤能政治”则不同。“贤能政治”是一传统的价值性道德概念,强调的是从政者的道德信念、道德人品以及实现这一道德信念与践履这一道德人品所必须的谋事才干。前者即所谓“贤”,后者即所谓“能”。“贤能政治”虽然也强调“贤能者”(士大夫君子)有权利分配到与其“贤能”相匹配的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等权力,但此“贤能者”不是依靠权力、财富、意识形态与暴力来从事政治,而是依靠其生命信仰、道德人格、文化教养、学问知识与聪明才干来从事政治。因此,“贤能政治”坚决反对“狮子加狐狸”的“暴力权谋政治”,即坚决反对所谓“精英政治”。在“贤能政治”下,社会精英是否身居权力高位(权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以道德的人格(品位)按照道德的信念运用合乎道德的能力才干来从事政治。

 

是故,在本质上,“贤能政治”与“精英政治”是根本冲突的,因为“贤能政治”体现了人类追求“道德的政治”这一古老的诉求与崇高的理想。鉴于此,学者们将“精英政治”与“贤能政治”等同起来是不能成立的。

 

虽然“贤能政治”是人类的古老诉求与崇高理想,但人类不同的文明或文化对“贤能政治”的理解并不相同。对儒家而言,其对“贤能政治”的理解自然具有儒教文明或中华文化的特色,区别于其它文明或文化对“贤能政治”的理解,如区别于古希腊柏拉图与古罗马西塞罗对“贤能政治”的理解。在儒家看来,所谓“贤”,有宗教道德信念与人格道德品位两个面向。就宗教道德信念而言,“贤”意味着对超越的宇宙真理、人类的历史文化与人的内在心性有深刻的体认与完整的把握。用儒家的话来说,“贤”就是“参通天地人”,就是贯通“三才之道”,就是深刻体认与完整把握天道天理、圣王教化与心体性体。再具体说,儒家所理解的“贤”,就是深刻体认与完整把握“参通天地人”的“王道”“王化”。故所谓“贤能政治”的宗教道德信念,就是对“王道”“王化”的宗教道德信念,即信仰追求“王道”“王化”的信念。这一儒家所理解的“贤”体现在政治中,就是具有天道合法性的信念、历史合法性的信念与人心合法性的信念,即“贤”就是深刻体认、完整把握并坚定信仰“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再就“贤”的人格道德品位而言,“贤”意味着通过克己修身提高道德修养水平,达到儒家所要求的修身德目,如在生命与行为中达到仁、义、礼、智、信、中、和、诚、正、忠、孝、廉、耻、谦、让、宽、敏、勇、毅等道德。儒家之所以非常强调这一“贤”的人格道德品位在政治中的重要性,是因为在儒家看来,政治是一追求并掌握权力的领域,而权力对人的生命与行为具有非常大的腐蚀性,如果从政者不通过克己修身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水平,即不能达到上述的修身德目,不仅会被权力腐蚀败坏自己的生命,更严重的是不能实现伟大的政治事业,即不能实现儒家所追求的“王道”大业。因此,儒家“贤能政治”所理解的“贤”,要求从政者必须具备崇高的人格道德品位,即从政者必须达到君子贤士的道德人格才有资格进入政治,执掌政权,从而才具有对权力的免疫力,才能转化权力而不被权力所转化,因而才能在崇高道德人格的支撑下实现伟大的政治目标。可以说,儒家“贤能政治”的“贤”,就体现在儒家所追求的贤人人格与士君子人格上。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儒家的“贤能政治”,就是“贤人政治”与“士君子政治”。

 

这里需要再进一步说明,依儒家的人格类型,士希贤贤希圣,故士、贤、圣是儒家由下学而上迖的三种人格类型。圣可遇而不可求,只能在历史中期待,故体现圣人人格的“圣人政治”,不是现实政治层面可以人为实现的。而体现贤人人格与士君子人格的“贤士政治”,则是现实政治层面可以人为实现的。此即是说,可以通过贤士人格的教育培养以及有利于贤士获得权力的制度设计来实现“贤士政治”。而《四书》《五经》与诸大儒文集记载的就是贤士人格的教育培养以及有利于贤士获得权力的制度设计,即所谓贤人与士君子的人格陶养(尽伦)与保障贤人与士君子合理获得并合理使用权力的制度建构(尽制)。中国“选贤举能”的历史,即古代荐举制、察举制、科举制的历史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至于贤与士的区别,依上文所言,贤除具有崇高的人格道德品位即达到诸德目外,更着重于宗教道德信念的层面,即更着重于对超越的宇宙真理、人类的历史文化与人的内在心性具有深刻的体认与完整的把握,而士或君子则更多则重于人格道德品位的层面,即前述诸德目的层面。故贤重于行而长于思,是“行动哲人”,士或君子虽不废思但重实务,所谓士者事也,是“笃实行者”。此外,圣乃天纵之而不世出,贤则可学至而勉成,故尧、舜、孔、孟是圣,荀、董、朱、王是贤。圣之于政治可遇不可求,贤之于政治则可遇可求。至于士君子,则更在可遇可求之列。可见,圣可包贤,贤不必包圣;贤可包士,而士不必包贤,故在儒家人格类型层级中,贤处于士之上,时人虽常“贤士”并称,但在具体论述时不可不加区别。(按:在“儒教宪政”中,太学祭酒是贤,通儒院议员是士,此源于儒家贤与士之层级区别。)

 

以上已言儒家“贤能政治”中何谓“贤”,至于“能”,则是贤者从事政治的学识、技艺与能力,属于所谓“儒术”的范围。孔子所教礼、乐、射、御、书、数“六艺”以及《论语》中所载许多具体的治国之术,即是春秋时“贤能政治”的“能”。儒家所理解的“贤能政治”的“能”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如在汉代被称为循吏的儒士中,“贤能政治”的“能”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能力(富民),二是从事教化提高人民道德生活水平的能力(教民),三是处理诉讼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的能力(理讼)(详见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可见,汉代儒士的“能”比春秋儒士的“能”更具体,不只停留在教育与讨论的层面,已经进入到国家实际治理的层面,即包含了治国所需的行政能力、教化能力与司法能力,因而直接影响到了现实的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时至今日,人类的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儒家“贤能政治”的“能”也肯定会随之发生巨大变化,因而会在传统“能”的基础上增加许多新的“能”,如增加新的学理、新的知识、新的技艺、新的管理方式、新的治理工具等,从而形成新的更为丰富的“儒术”。但是,不管时代如何变化,也不管儒家“贤能政治”的“能”增加多少新内容,有一点是永远不变的,那就是:儒家“贤能政治”的“能”绝不能违背儒家的根本价值,即“能”绝不能违背“贤”所体现的儒家之道,亦即“术”绝不能悖“道”而行,不能变为“狮子加狐狸”式的运用暴力与权谋的能力。如果“能”违背了儒家的根本价值,即违背了“贤”所体现的儒家之道悖“道”而行,就不是儒家的“贤能政治”,而是法家的“功利政治”、“效率政治”,纵横家的“私欲政治”、“权谋政治”,亦即现代盛行的“马基雅弗利政治”、“功利主义政治”与“现实主义政治”。我们知道,儒家是实践的学问,儒家的根本诉求与现实关怀在治国平天下,而要成功地治国平天下,就不能不讲“能”(“术”),但儒家与所有中外学派的区别在于:儒家非常严格地为从政者的“能”划定了一个绝不能逾越的道德界线,即从政者的“能”只能在从政者的“贤”的范围下来确立其正当性与可接受性,若从政者的“能”逾越了“贤”的范围,此“能”就不再具有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因而就必须被排除在“贤能政治”之外。可以说,儒家治理之道的根本特色,就是“以德统能”、“以道御术”,而落实到“贤能政治”中就是“贤德首出”、“以贤范能”。是故,在儒家的“贤能政治”中,“能”只具有依从于“道”的从属性,只有在不违背“贤”所体现的“道”与“德”的前提下,“能”才具有正当性,因而才可以是被接受与被运用的。

 

以上已言儒家所理解的“贤能政治”,由此可见,儒家所理解的“贤能政治”具有儒家文化的特色,因为其“贤”与“能”都是按照儒家义理来界定的。但是,我们又发现,儒家“贤能政治”所界定的“贤”与“能”,同时又具有普遍性,符合人类建立“优良政治秩序”的要求。比如,将“贤”理解为对超越的宇宙真理、人类的历史文化与人的内在心性的深刻体认与完整把握具有普遍性,而“王道三重法性”的“政道”义理也具有普遍性,至于将“贤”理解为仁、义、礼、智、信、中、和、诚、正、忠、孝、廉、耻、谦、让、宽、敏、勇、毅等达到人格道德品位的修身德目,就更具有普遍性了。而将“能”理解为在“道”的统御下与“贤”的范围下从事政治的学识、技艺与能力也可作如是观。是故,我们可以说,儒家所理解的“贤能政治”不仅适用于儒家文化区,即不仅适用于中国,也适用于世界,即也适用于人类,因为儒家所理解“贤能政治”体现了人类追求“优良政治秩序”的美好愿望,故儒家“贤能政治”称得上人类的“贤能政治”。因此,我们今天在中国重建儒家所理解的“贤能政治”,将“贤能政治”宪政化与制度化,即建立“贤能政治”的制度架构,就是在为人类树立“优良政治秩序”的典范,我想也是本次会议召开的目的。

 

二、民主宪政不能真正实现“贤能政治”

 

民主宪政不能真正实现“贤能政治”,首先是因为民主宪政在政治合法性上存在着严重的缺失,即民主宪政在政治合法性上只存在一重合法性,即只存在“民意合法性”,并且“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排斥了其它的合法性,即“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排斥了超越神圣的合法性与历史文化的合法性。我们知道,真正的“贤能政治”必须在政治中同时实现天道的价值、地道的价值与人道的价值,即必须在政治中同时实现超越神圣的合法性、历史文化的合法性与人心民意的合法性,这种在政治中同时实现了三重合法性的政治型态,才称得上“贤能政治”。这是因为“贤能政治”中的“贤”,不只涉及到从政者对民意的代表与满足,更要渉及到对天意与历史的代表与满足,即要涉及到深刻体认与完整把握天道天理与历史文化。而在民主宪政下,其政治合法性只有民意一重,政治权力只要代表了民意就合法,从政者只要满足了民意就能获得权力,而不管民意是否符合天道天理与历史文化,即不管民意是否具有超越神圣的合法性与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宪政中的“贤”只能体现为代表民意与满足民意,而民主宪政中的“能”也只能体现为代表民意与满足民意的才干。因此,如果说民主宪政具有某种“贤”“能”成分的话,这种“贤”“能”成分也是有局限的、不确定的、甚至是危险的,因为一旦民意违背了天道天理与历史文化,民主宪政碍于其合法性而根本不可能对治,即根本不可能在政治合法性上有超出民意的义理基础与制度架构对民意进行限制。这即意味着如果全体民意选择恶,代表全体恶的民意的政治权力仍然具有合法性,因为民主宪政中的“贤”只取决于民意的形式要件,即只取决于民意是否符合选举程序,而不取决于民意的实质内容,即不取决于民意的道德内涵。由此可见,民主宪政中的“贤”太局限于民意一重,太偏重于形式程序,因而太狭隘、太单一、太不确定、乃至太危险,而民主宪政中的“能”则为此“贤”服务,其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亦可想而知。故我们可以说,在政治合法性问题上民主宪政不是“贤能政治”,更不可能靠民主宪政去实现人类所追求的“贤能政治”。

 

其次,民主宪政不能实现“贤能政治”,还因为民主宪政在实践中不能体现“贤能政治”的根本价值和道德原则。前面已言,“贤能政治”之“贤”包含天道的价值、历史的价值与民意的价值,而民主宪政充其量在理想形态上只能实现民意的价值,而很难实现天道的价值与历史的价值。从民主宪政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民主宪政不仅不能实现“贤能政治”,反而与“贤能政治”严重对立。我们可以举美英两个被奉为民主宪政典范的国家来说明民主宪政不能实现“贤能政治”。

 

先说美国。美国在小布什任总统时,拒不签署防止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此一问题克林顿也涉及),即不批准美国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理由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利益”。很多环保人士猛烈批评小布什,但美国的这一举动绝非小布什的个人选择问题,而是民主宪政的必然结果。我们知道,民主宪政在政治合法性上民意一重独大,总统必须代表民意并满足民意才能获得政治权力而执政。故美国总统在执政时只能考虑民意并满足民意,否则不可获得政治权力而执政。至于天道天理(在政治上即是超越神圣的合法性)则不是美国总统执政时必须考虑满足的事情,因为美国总统的选举只决取于美国的民意而不取决于天意,违背美国的民意美国总统绝不能当选执政,而违背天意,即违背天道天理——超越神圣的合法性——美国总统则照样可以当选执政,甚至能够更好地当选执政(讨好民意满足民众不合理的欲望可以获得更多的选票)。这是因为民主宪政的合法性只在民意,不在天意。从《京都议定书》来看,防止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现了全人类的利益,因而代表了天道天理,在政治上具有超越神圣的合法性,全人类都必须遵守,各个国家都必须加入。然而,由于美国的民主宪政中总统不由全人类选出,总统获得权力只取决于美国一国的民意,不取决于超越普遍的天意,故美国总统只须对美国的民众利益负责,而无须对人类的普遍利益负责,即无须对天意负责。如果美国的民意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与生活水平,那美国总统的政治决策也会随之只考虑美国一国的经济利益与生活水平,而不会考虑限制美国的经济利益与生活水平去服从天道天理,即不会考虑加入防止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因为在民主宪政下,美国总统不考虑防止气候变暖的天道天理照样可以当总统,而且是当好总统(因为这样做维护了美国民众的最大经济利益),而考虑防止气候变暖的天道天理则不可以当总统(因为体现天道天理的《京都议定书》不符合美国民众的利益)。这是因为美国总统的职责不是燮理阴阳,法天而治,而是代表民意,满足民欲。当民意与天意相冲突时美国总统自然选择了民意(不签署《京都议定书》就是美国民意与天意相冲突,《京都议定书》首先是代表美国民意的参议院不批准,然后才是代表美国民意的总统不批准。),这正是民主宪政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的必然结果,是民主宪政的理中之事。由于美国人民的民意(既可由国会与总统体现也可由社会舆论体现)不接受代表天道天理的《京都议定书》,美国总统必然忠实地遵从美国人民的民意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从美国民主宪政的合法性来看,克林顿与小布什都是一个非常称职的总统,因为他们都忠实地最大化地代表了美国民众的民意与利益,尽管他们的行为违背了天道天理。因此,从小布什作为美国总统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来看,民主宪政中的从政者不可能做到“贤能”,因为“贤能”中的“贤”必须要求从政者在做出政治决定时要对天道天理负责,即必须对超越神圣的合法性负责,而防止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体现了天道天理,就具有超越神圣的合法性,美国总统做出政治决定时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就是违背天道天理,就是违背超越神圣的合法性,这样的行为何“贤”之有?既不“贤”,又何“能”之有?这说明,在民主宪政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的制约下,不可能存在“贤能政治”,亦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贤能政治”。小布什作为美国总统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就是明证。

 

复次,从奥巴马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来看。奥巴马在竞选第一任美国总统时,明确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为了竞选连任美国总统,在竞选时竟然高调宣布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虽然美国的男性同性恋只有男性的5%,女同性恋只有女性的2%,同性恋人口只占总人口3%,但由于民调显示有50%的美国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奥巴马为获取这50%的美国人投票支持,毅然推翻以前的立场宣布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然而,奥巴马的这一行为并非出尔反尔,前后矛盾,而是符合民主宪政的必然逻辑。因为在民主宪政中从政者要获取权力,就必须得到民意的广泛支持,而美国人的民意有半数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竞选总统时宣布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有获这半数选民支持的可能。由于民主宪政在合法性上一切以民意为转移,从政者的选择也一切以民意为转移,这是民主宪政最自然不过的铁律。结果表明,奥巴马宣布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确实带来了预期的效果,据报道,50万美元以上的捐款有六分之一来自同性恋者。另据CNN的报道,在奥巴马公开表态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奥巴马竞选连任的募捐活动便筹得1500万美元,创下单次筹款数量的最高记录。然而,奥巴马的这一举动称能上“贤能”吗?答案是否定的。按照前述“贤能政治”的“贤能”标准,从政者除对民意负责外,还必须对超越的天道天理与传统的历史文化负责,并且从政者所负责的民意还必须是符合道德的正当性民意。而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仅违背了超越的天道天理与传统的历史文化,还违背了民意的正当性道德内涵。就美国的情况来看,同性婚姻合法化违背了《旧约》《新约》中上帝关于婚姻家庭的诫命(即超越的天道天理),违背了美国占统治地位的基督教关于只有男女才能结合成家庭的传统(即美国的历史文化),并且也违背了美国人的基督教婚姻价值观(即只有男女结合成家庭的民意才具有正当性的道德内涵)。在这种情况下,从政者既不“贤”也不“能”,因为“贤”必须对超越的天道天理与传统的历史文化负责,并且只对符合道德的正当性民意负责,而从政者违背了这一“贤”的标准,故“不贤”;既“不贤”,何能之有?其“能”亦自然不成其为“能”。究其源,则是由于民主宪政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所致。由此可见,在民主宪政下,不可能存在“贤能政治”,亦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贤能政治”。奥巴马竞选总统连任时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是这一论断的证明。

 

另外,再从英国的民主宪政来看。英国的民主宪政中有代表历史文化合法性与超越神圣合法性的上院,上院自英国有宪政以来一直通过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国教会大主教及主教来代表并体现英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宗教道德信仰(国教会大主教及主教即代表超越神圣的合法性,王室后裔、世袭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则代表历史文化的合法性,而英国国教会同时又体现英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由于英国的民主宪政有上院代表历史文化的合法性与超越神圣的合法性,下院所代表的民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在英国议会中不自觉地达到了三重合法性浑然天成的有机平衡。但是,在现代英国,由于近代以来“主权在民”的“政治现代性”日益泛滥而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主导思想,致使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在政治中极端发展,最后导致在英国的宪政中下院竟然提出法案要求对上院进行普选,即将上院改造成为类似美国民众普选产生的参议院。这即意味着废除英国有700多年历史传统的上院,其要害是用民意合法性否定历史文化合法性与超越神圣合法性。如果这一改造成功,英国历史自发形成的平衡三重合法性的美好宪政制度将寿终正寝,人类政制的一个良好典范将永远从历史中消失。同时,英国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宗教、道德、法律、政治诸传统)也必将受到沉重打击。亦即是说,英国之所以会出现下院废除上院的荒谬举动,根本原因就在于民主宪政的合法性基础——“主权在民”——否定了“主权在天道天理”、“主权在历史文化”,即否定了“超越神圣的合法性”与“历史文化的合法性”亦是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导致了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大众民意在政治合法性上不受任何制约,即不受“天道合法性”与“历史合法性”的制约,可以自我尊大而为所欲为。所以,英国出现下院废除上院的荒谬举动不是工党执政的策略考虑,而是民主宪政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在民主宪政下,不可能实现“贤能政治”,因为“贤能政治”中的“贤”包含了对历史文化传统负责,即从政者做出政治决定时不能违背历史文化的合法性。然而,在英国的民主宪政中,代表民意的下院提出法案废除代表历史文化的上院,即意味着宪政机构(议会)不对历史文化传统负责,违背了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因而是“不贤”。其实,英国上院的形成,原本就是“贤能政治”的产物,因为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国教会大主教及主教都可以说英国的“贤能之士”。虽然其中有些议员不思进取、尸位素餐甚至骗取公帑,但这只是“人病”,而不是“法病”,因为上院的存在确实体现了英国历史文化的合法性与超越神圣的合法性,即王室后裔、世袭贵族与上诉法院法官体现了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国教会大主教与主教则体现了超越神圣的合法性与英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如果英国民主宪政不是受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的宰制而无限扩大下院权力,而是精心维护上院权力而保持两院的平衡,那完美体现“三重合法性”的宪政制度不仅是可能的,而在英国建立“贤能政治”也是可能的。可惜,在“人民主权说”这一虚幻的“政治现代性”教条的影响下,英国宪政中下院权力不断膨胀扩大,最后发展到欲彻底消灭上院,以实现所谓人民意志的统治(工党即以此为号召)。这不仅使体现英国传统政治精髓的贵族政治不再可能,也使人类美好的“贤能政治”在英国不再可能。曾几何时,伯克曾讴歌贵族政治是人类合乎自然的伟大杰作,是人类优雅社会中的“科林多式建筑的雕花柱顶”。然而,时至今日,若伯克复生,《反思》再作,面对英国议会的现状不知作何感想,唯有长太息而涕泗滂沱而已!(按;英国宪政虽是立宪君主制,仍属西方民主宪政。其传统的经典形态是在由国王、上院、下院构成的议会制度中,不自觉地自发体现了三重合法性。但这是英国民主宪政的传统形态。进入现代,由于“主权在民”、“政治平等”、“大众参与”等“政治现代性”教条的极端影响,英国自发体现三重合法性的传统宪政形态已不复存在。故本文批评民主宪政不能实现“贤能政治”,多是就民主宪政的现代形态而言。此点望读者善会。)

 

以上我们从美国与英国的民主宪政实践中看到: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否定了超越神圣的合法性与历史文化的合法性。现在,我们要问,在民主宪政下从政者的行为是否称得上“贤能”?然而,我的回答是否定的。由上文我们知道,从政者的行为要称得上“贤能”,就必须具有代表并实现“三重合法性”的能力,即必须具有代表并实现天道天理、历史文化与正当民意的能力。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在民主宪政中由于“主权在民”原则决定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而民主宪政的制度设计必然要用其制度安排来保障民意权力的最大化,这一保障民意权力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就是行政首脑的普选制与议会议员的普选制。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民意获得了巨大的、排它的、不受制约的、决定一切的权力,最后导致民主宪政中的从政者只对民意负责,而不对天道天理与历史文化负责,而所谓只对民意负责,也不问民意是否正当,是否合乎天理道德。因此,在美英民主宪政的实践中,我们看到从政者的“贤能”,只局限在民意一维,并且只是程序的形式民意,而不涉及民意的道德价值,即决定合法性的法理基础在形式不在内容。也就是说,在美英民主宪政的实践中,从政者的“贤能”只涉及民意一重合法性,而不涉及超越神圣的合法性与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即从政者的“贤能”只体现在对民意的负责,而不体现在对天道天理的负责与历史文化的负责。按照我们上文的观点,从政者真正的“贤能”,必须体现在不仅重视民意的形式程序,更重视民意的实质内容,即更重视民意的道德内涵;不仅要对当世之人的正当民意负责,更要对超越神圣的天道天理与历史文化的悠久传统负责,即更要对天地负责。总之,在政治合法性上,要同时对“三重合法性”负责。然而,在英美民主宪政中,按照其政治合法性的基本原则,从政者的“贤能”只体现为对形式的程序民意负责,而不体现为对民意的道德内涵负责,更不体现为对超越神圣的天道天理与历史文化的悠久传统负责,这样的政治形态绝不是“贤能政治”形态,而是美国政治学家弗利德里希所说的“普通人政治”形态。是故,不管从民主宪政的合法性上还是从民主宪政的实践上看,我们都可以说,民主宪政不是“贤能政治”,也不可能真正实现“贤能政治”。(按:握有政治权力的统治者对天道天理负责,既有宗教道德的维度,又有生态环保的维度。汉代宰相的最高职责是“燮理阴阳”,就体现了政治统治者同时负有维护宗教道德的最高责任与维护自然生态的最高责任。故在中国的儒教传统中,政治统治者能够履行这两个职责才称得上“贤能的统治者”,而政治制度能够为实现这两个职责提供架构性的制度保障才称得上“贤能的制度”。)

 

当今世界有一种迷思幻觉,认为民主宪政是一种“贤能政治”,因为民主宪政通过公平公开的竞选,可以选出比“极权政治”统治者更“贤能”的统治者。诚然,民主宪政确实优于“极权政治”,因为“极权政治”垄断权力、垄断真理、垄断财富、垄断社会,整个权力中心的运行都是为了维护这四个垄断所带来的统治权力欲与小集团私利,从而导致了统治者的严重腐败。“极权政治”靠暴力与欺骗进行统治,故“极权政治”中的统治者大多严酷无情、自私伪善,当然无“贤能”可言。然而,尽管民主宪政优于“极权政治”(因权力分立、信仰自由、社会自治、藏富于民减少了统治者的腐败),但是,如前所说,因为民主宪政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导致了民主宪政的人欲化与劣质化,故民主宪政不可能是真正的“贤能政治”。鉴于此,我们不能因为民主宪政优于“极权政治”就产生民主宪政是“贤能政治”的错觉。相反,我们应该看到,正是这种民主宪政的迷思幻觉使人们不能从本质上认清民主宪政不是“贤能政治”,更不用说从本质上认清民主宪政与“贤能政治”的根本区别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当今之世民主宪政的迷思幻觉阻碍了对真正“贤能政治”的了解与“贤能政治”的实现。

 

(未完待续)

 

附:大陆新儒家文丛之蒋庆著《广论政治儒学》出版

    

 

责任编辑: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