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
千年前若有诺贝尔奖,澶渊之盟可获和平奖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腾讯 《大家》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八月三十日辛酉
耶稣2015年10月12日
摘要:想象假如一千年前就有诺贝尔奖,会有哪些中国人获奖。其中,我设想:签订“澶渊之盟”的大宋皇帝赵恒与辽国太后萧绰,可以当之无愧地获得十一世纪初叶的诺贝尔和平奖。
我曾写过一篇游戏文字,想象假如一千年前就有诺贝尔奖,会有哪些中国人获奖。其中,我设想:签订“澶渊之盟”的大宋皇帝赵恒与辽国太后萧绰,可以当之无愧地获得十一世纪初叶的诺贝尔和平奖。我还煞有介事地虚拟了一段颁奖词:“澶渊之盟开创了一种全新的国际关系:和平相处,平等交往,双边贸易。并以缔约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未来西方民族国家主导建立起来的近代国际关系,其文明含量也没有超出澶渊之盟的框架。”
当然,我知道会有许多人不同意我的观点。一些朋友可能会习惯地认为,澶渊之盟是“城下之盟”,是一份丧权辱国、割地赔款的和约。究竟是不是这么回事,我们来看看当时签订盟约的时代背景以及盟约的具体条款就知道了。
澶渊之盟订立的背景,是辽朝大军进攻宋境,却在瀛州遭遇宋军顽强抵抗,导致“死者三万人,伤者倍之”,又在澶州城下被宋军射杀了先锋大将萧挞凛,失利之下,辽朝方面先有求和之心,“令王继忠具奏求和好,且言北朝顿兵,不敢劫掠,以待王人”。换言之,宋朝是在打了胜仗的情况下,愿意停兵与辽朝谈判,并作了让步,终于达成和议,订立澶渊之盟。这跟城下之盟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城下之盟”语出《左传·桓公十二年》:“大败之,为城下之盟而还。”是指兵败后迫于无奈而签订的屈辱性条约。而宋朝跟辽朝立盟,并非因为战败,迫于敌人兵锋而忍辱求和,而是不欲两国长年征战,希望达成长远和平。
澶渊之盟也没有屈辱性的条款。根据盟书以及后续约定,宋辽两国达成的重要协议包括:
一、宋辽双方约为“兄弟之国”,地位平等;
二、宋朝每年给予辽朝岁币十万两银、二十万匹绢,“以风土之宜,助军旅之费”;
三、双方大致按占领现状划清领土边界(宋政府坚决不割地),在国境线立下“石峰”(相当于今天的界碑),“沿边州军,各守疆界,两地人户,不得交侵”;
四、约定两国互不单方面增加边防武装,“所有两朝城池,并可依旧存守,淘濠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创筑城隍,开拔河道”;
五、约定双边司法上的合作,“或有盗贼逋逃,彼此无令停匿”,类似于罪犯引渡协定;
六、两国在边境开设榷场,开展贸易。
宋朝与辽朝“建交”之后,在长达一百余年的来往中,还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外交”机制,包括:
一、设立“国信所”,有点像现代国家的外交部,负责选派外交使团、接待外国使节、保管外交文书与礼物;
二、每逢重大节日或是皇帝、太后寿辰,两国互派使臣前往祝贺。一国若遇上国丧,另一国也会派人吊慰。不管是庆贺还是祭吊,双方通常都会互赠礼物;
三、一方若要征讨第三国,也需要遣使照会对方,以期达成“谅解备忘录”;
四、两国若发生利益纠纷与局部冲突,都通过派遣代表谈判解决,不致诱发战争。
许多人之所以认定宋朝签订澶渊之盟为“丧权辱国”,想来应该是因为盟书约定了宋政府每年要给予辽朝岁币。但从岁币的性质来看,它既不是战败国的战争赔款,十九世纪鸦片战争以降,清政府对西方列强支付的银子,才是屈辱的战争赔款。岁币也不是藩属国的纳贡,宋政府对岁币的交割形式,也尽力避免给人纳贡的印象:“更不差使专往北朝,只令三司差人搬送至雄州交割。”毋宁说,岁币其实是发达国家对经济落后国家的资助:“以风土之宜,助军旅之费”,类似于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援助。
从成本—收益的功利角度来看,每年十万两银、二十万匹绢的岁币支出,也是收益远大于成本的划算买卖。以宋朝庞大的财税收入,区区二三十万两银的开销并不构成什么负担;由于宋朝对辽朝的贸易长期处于“出超”地位,每年的岁币基本上又流回宋人手里,据日本汉学家斯波义信的估算,宋朝通过对辽贸易,每年可获八十万贯的顺差,数额超过送出去的岁币。
宋朝人自己也曾做过一番成本—收益计算,结论是“虽每岁赠送,较于用兵之费,不及百分之一”;“岁遗差优,然不足以当用兵之费百一二焉”。岁币支出只相当于战争损耗的百分之一。财物的损耗还是小事,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宋辽征战,势必有无数的军人与平民要死于战火;而澶渊之盟订立之后,至宋朝与女真秘密订立海上之盟之前,两国实现了一百余年的和平,其间尽管有纠纷、有局部冲突,有勾心斗角,但基本上都是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并没有引发战争。单凭这一点,澶渊之盟的签订者就完全有资格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如果那时候就有诺贝尔奖的话。要知道,现代国家创设的国际组织、机制、协约,还未有能够维持一百年和平的。
宋代之前的汉朝、唐朝,为缔约和平,一般采用“和亲”的方式(据学者的研究,西汉至少有16起和亲,隋唐有45起和亲,宋代以后的和亲共计有37起)。宋朝则从无“和亲”之举,辽朝与西夏都曾经向宋朝提出“和亲”的要求,但宋政府都婉转拒绝了,宁愿每年多支付点岁币。今天许多人都能够接受汉唐的“和亲”政策——王昭君与文成公主的故事一直受到歌颂,却无法接受宋代的岁币。我感到有点难以理解,因为如果以现代文明价值观视之,“和亲”过程中,至少有一名女性被当成政治牺牲品,显然更不应该为现代人所接受。
如果说,汉唐的“和亲”是中世纪式的和平机制,那么宋朝开创的和约则是近代化的和平机制。我们看澶渊之盟的条款以及宋辽百余年间形成的“外交”制度:平等相待,和平相处,互派使臣,保持礼节,通商互利,以签订协议的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与义务,有解决利益纠纷与冲突的谈判管道——近代民族国家谋求建立的国际条约关系,不就是如此么?
从这个意义来说,诺贝尔和平奖确实应当向澶渊之盟这一和平机制的创立者——宋朝与辽朝领袖致敬。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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