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东海】西儒卢梭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5-10-23 17: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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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东海

作者简介:余东海,本名余樟法,男,属龙,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丽水,现居广西南宁。自号东海老人,曾用笔名萧瑶,网名“东海一枭”等。著有《大良知学》《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论语点睛》《春秋精神》《四书要义》《大人启蒙读本》《儒家法眼》等。

 

 

西儒卢梭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社会契约论》(译林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九月十一日壬申

           耶稣2015年10月23日


 

卢梭与康德、施韦泽、哈耶克、亚当斯密,是我最欣赏喜爱的西方哲学家,堪称五大西哲或西儒,他们对道德真谛都有一定程度的认知,都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和根本性,他们的思想和精神与儒家颇多相近相通之处。东方有圣人,西方有圣人,此心同,此理同。

 

卢梭是西式性善论者。他在《论艺术和科学》、《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分析,人本来是淳朴善良的,由于有缺陷的社会制度,生活于社会中的人才变坏,并堕入罪恶的深渊。只有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政治制度,才能帮助人们恢复良善。

 

卢梭也是西式“文化决定论”者。《爱弥儿》的一个基本预设前提是,没有文化的支撑,制度就无法有效运行。因此,必须通过教育,将“人”转化为“公民”,像爱弥儿一样的公民。只有这样,正义而合法的政治秩序才是可能的。

 

卢梭对因果律有一定的认识。他在“论主权权力的界限”时说:“凡事必有因,无因则无果,这是理性法则和自然法则的共同要求。”

 

卢梭强调政治自由(公民自由),也重视道德自由。他认为,人类因社会契约而获得的,除了公民自由,还有道德自由。他说:

 

“我们还可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中添加道德自由,只有她才能人人类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受欲望的驱使便是奴役,而遵守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卢梭特别重视社会习俗,视之为政治法、民事法律、刑法之外的“第四种法”。他说:

 

“(第四种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它既不镌刻在石碑上,也不镌刻在铜表上,而是镌刻在每个公民的内心,它是真正的国家根本法,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暮气沉沉或者趋于消亡的时候,它能够恢复它们的活力,或者替代它们;它能够保持人民的法制精神,不知不觉地用习惯的力量替代权威的力量。我所说的是习俗、习惯,尤其是舆论,这部分不为我们的政治家所知,但是其它所有部分的法的成功都有赖于它。伟大的立法者虽然看起来似乎局限于一些法规,实际却在暗暗关注它,因为前者只是穹顶上的横梁,而缓慢生成的习俗却最终形成了它无法撼动的拱顶石。”

 

这里的的习俗、习惯和舆论,有点类似于儒家所说的传统、风俗和清议。

 

卢梭重视法律制度的与时偕宜和社会基础。他说:“正如在建高楼大厦之前,建筑师要先检测勘探土地是否能够承受其重一样,智慧的立法者并不是一开始便制订良好的法律,而是看法律所针对的人民是否适宜承受它。”这与“礼以义起”的建制精神相通。儒家在政治制度上也强调时代性和适宜性,反对复古主义和理想主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十章“论人民”中进一步提出人民素质和法律制度关系之密切,对适合立法的人民进行了苛刻的限定。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合立法呢?他列举了几种特征:

 

“应当是那种已经通过某种起源、利益或和约的联盟结合在一起,却又不曾受到真正的法律束缚的人民;是那种没有任何根深蒂固的习俗或迷信的人民……这种人民既不富有也不贫穷,可以自给自足;最后,这种人民结合了旧人民的坚定和新人民的顺服。”

 

这段话意味着,良好的制度法律的建立有赖于一定的民德民智。

 

儒主权在民但治权不在民,故家重民意但不唯民意,政府和领导人获得民众授权之后,有责任对民众进行文化启蒙、道德教化和制度规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禁之以法。卢梭也是如此,并不认为人民的意愿就是始终正确的。他尊重人民又深知人民的不足和缺陷。他说:

 

“普遍意志始终正确并且倾向于公共利益。但是,这并不能带来如下结论:人民的决议始终具有如一的正确性。人民始终以他自己的利益为目标,但是他并不总是能看到自己的利益所在。”

 

卢梭又说:“人民甚至不能容忍别人为了消除他们的缺点而碰触它,就像愚蠢而胆怯的病人看到医生就发抖一样。”但是,政府和领导人不能因此放弃医生的责任。

 

卢梭特别强调政治和法律层面的自由和平等。他说:“如果有人探究所有人的最大利益,即所有立法体系的目的所在的话,他们会发现,可以将之简化为两点主要内容:自由和平等。”对于平等,他的理解和定义非常正确:

 

“至于平等,不应该将这个词理解为是权力和财富的绝对平等,而是指就权力而言,它不能演变为任何暴力,并且永远只根据身份和法律行使;就财富而言,任何公民都不可能富裕到购买另一个公民,也没有任何一个公民穷苦到被迫出卖自己。”

 

这样的平等,就可以有效避开平等主义的陷阱,与儒家的差等原则毫无冲突,并可相反相成。差等之中有平等,天命之性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之中有差等,有尊卑。礼别尊卑,同时将尊卑局限一定范围内,避免尊卑绝对化。

 

当然,卢梭和西儒所阐义理即使是正确的,也不如中华圣贤的中正,其间深浅精粗之别,有赖于择法之眼的认真辨别。例如,卢梭对天命之性并无深刻认知,所谓“人本来淳朴善良”的善,并非超越善恶相对的本性之善,而是习性之善;卢梭所言道德自由,是指主动“遵守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自由,离儒家“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自由,在境界上不可同日而语。其倡导的依托于人本主义思想的公民教育,与仁本主义的君子教育,远为逊色。

 

注:本文所引卢梭之言,凡未说明者皆取自其《社会契约论》(译林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

 

责任编辑: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