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辉作者简介:罗辉,男,西历一九六八年生,江西吉安人,现供职于吉安县博物馆,副研究馆员。 |
儒家辩证法之质变量变规律
作者:罗辉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四月十九日丁未
耶稣2016年5月25日
【按】辩证法是人们认识事物、处理问题极为重要的原则和方法。然而长期以来我们被迫接受的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所论述的辩证法,多数似是而非。尤其在所谓唯物主义(以物为本的主义)的指导下,不辨是非,以致混淆黑白,依之所得的结论简单粗暴;用于指导社会实践,给人民、国家和社会制造了巨大灾难。于此,笔者有意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转化之,今草成《儒家辩证法之质变量变规律》一文,以供方家讨论,并予以批评指正。
质和量是一种事物之所以能够存在的普遍性的规定。世界上的事物往往会有量或质这两种规定性的变化,即质变和量变。一种事物的质变往往会通过它的量的变化而导致的,但有的事物的变化又并非如此,它的量的规定性的变化并未带来其相应的质的规定性的变化。事物的量变、质变往往会朝两个相反方向发展,一个是朝正的、积极的、良善的、美好的方向发展,一个是朝负的、消极的、邪恶的、败坏的方向发展。明白事物质和量的规定性及其变化发展方向,对于我们了解事物和人类自身具有非常重要意义,这就是儒家辩证法的质变量变规律的认识。
一、质、量、度
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也即是万事万物之本质属性,具有抽象性,难以测定性,是不易改变的。在人我们称之为人性,在物我们称之为物之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事物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质的事物是没有的。当某一事物丧失了自己所固有的质,所以我们就说,它(他)变质了,它就不是原来的某物而变成了另外的物,而另外的物也具有自己质的规定性。所以,没有任何质的规定性的事物就是不存在的,离开特定事物的质也是没有的,离开事物的质只是人的主观抽象,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当然,也可以由人们通过一定的途径表达出来,为人们所认识。
如何来确定事物的质,我们古人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根本性的准则。比如于人,告诉我们人性本善,但在现实中具体的人又各个不同,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习性,故在现实中的表现是千差万别的。人的本善的具体表现为仁、义、礼、智、信五常,在社会环境中表现为五伦、八德、十义等等。我们只有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中,对一个个具体的人深入实际地从以上各个方面的表现作仔细地考察和分析,才有可能如实地把握一个人的具体品格特征是什么。
我们在确定事物的质时,也应该力求全面考虑到各方面的联系,在把握事物各方面属性的总和之中,抓住事物既有本质属性。关于确定自然万物的质的特性,我们古人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们把万事万物按照五行来划分。五行即金、木、水、火、土五种特性。“金”是说物质具有硬度,“木”是说物质具有柔软性,“水”是说物质具有湿度,“火”是说物质有温度,“土”是说物质有生发之力。我国中医还将各种药材从医学角度将之划分为五味、五性等五个方面的特性。五味即是酸、苦、甘、辛、咸,五性即寒、凉、中性、温、热。从动物学来说,对动物的特质恐怕是主要从动物的固有的性情上来把握。这都需要人们在研究各门学科中深入实际,具体地从社会实践活动上来认识。
还有对于已经深入我们实际生活之中,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我们则往往从其使用功能上来把握它们的质。比如杯子,是一种可以盛装液体物用来作为饮具的;碗是用来盛装食物的餐具。
量是指对事物保持其质的规定性所适应的具体规范,是保持事物质的规定性存在条件。确定事物的量可以从事物的规模、强度、湿度、温度、运动速度等方面,它们是可以通过的大小多少等数量的方式予以测量的。
量的规定性和质的规定性是不同的,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量却不是这样,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某物之所以为某物。要准确认识事物的质和量的规定性,需要我们从多方面来分析,所以我们在研究事物的质和量的规定性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任何具体事物都同时具有质和量,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体现事物质和量的对立统一的是“度”。所谓度,就是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规定性的限度和量的规定性的限度,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具体限量或抽象限量。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具体限量是可以测量的,而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抽象限量则需要人们灵敏的感官和智慧的头脑来把握。任何度的两端都存在着极限和界限,叫做关节点和临界点。度就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在这个范围内,事物的质保持不变,而超出这个范围,事物的质就发生变化。例如,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液态水的度就是0°C—100°C,0°C和100°C就是它的两个关节点突破这,两个关节点即超过这个度,水就变成冰或水蒸汽了。同一事物在不同存在阶段,有不同的两端的度,度在事物不同阶段是有所变化的。比如,在一个事物的发展初期,它所存在的保护其质的规定性的度与它成熟时期肯定是不同的。这都是要我们在认识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所必须明白的。
二、量变和质变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形式或两种状态。量变即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变化,是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在规模、强度、湿度、温度、运动速度等在数量上的变更。我们日常见到的任何事物在保护其正常的状态下的存在都是处于他们的量变的形式,他们表现出的表征有的看来是统一、平衡、静止的,即其外部所具有的颜色、气味、规模、强度、湿度、温度、运动速度、发出的声音、行为方式等等并完全没有发生剧烈的变动;有时却不一定。比如新砍伐出来的一段木材,经过一段时间的日晒雨淋,其木质还是好好的,量的变化也是不太的;但当我们将这木材用来做成了某种家具,其作为木材的质的规定性还是没有变,而其量的规定性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质变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变化,是指某个具体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改变,是根本性的、显著的变化,也是质的规定性一种重新的调整。它表现出的表征既有原来的统一、平衡、静止的破坏,也存在原来事物变化方向的转向;其外部所具有的颜色、气味、规模、强度、湿度、温度、运动速度、发出的声音、行为方式等等也许会发生剧烈的变动,也许不会。比如一个苹果,经过一段时间后腐烂了,变酸变臭,那么我们说这苹果变质了,同时它的量的规定性也发生巨大变化,外部所具有的表征、原来的统一、平衡、静止也遭到剧烈的破坏。再如一个人,本来为人不错,能够算得上是一个好人,可是当他接受了一种错误的思想后,就变得唯利益、唯权力是图的坏人、物化的人,那他的作为一个人的规定性的质的转向变了,变质了,但是他的量的规定性在许多方面暂时还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而当一个不太好的人,缺点多多可说是一个坏人,但当他接受了一种正确的思想后,就变得处处会考虑他人、时时注意反省自己,最终修身成为一个具有君子品格的仁人,他作为一个人的规定性的质的转向变了,变质了,但是他的量的规定性暂时还没有发生巨大变化。一个社会也是如此,当这个社会被一种邪恶学说统治时,这个社会马上就会无限的败坏下去,造成恶人当道,人人为敌,连亲人之间都互相欺骗、互相斗争的恐怖社会;而当一个社会人人接受正常人伦道德教育时,这个社会自然和谐进步,富有生机和生趣,能够让人找到生存的价值和意义。
三、质变和量变的辩证关系
儒家质变和量变的辩证关系认为:某一事物的量变和质变不一定是量变引起质变的必然关系,质变是事物变化的根本,量变是事物外在特征的变化。当某些事物外在特征发生变化时,事物的性质不一定会跟着发生变化;而当事物发生质变时,其所具有的特征的量也不一定跟着发生变化。因此,要把握事物的量变质变规律,需要在具体事物的量变、质变的实际过程中来考察,不能简单地、笼统地、想当然地来裁断。
事物的量变、质变规律中确实有不少情况是属于事物量的变化导致事物的质的变化。这类事物的量变质变往往同步时行。这类事物的质变化一般是随着事物的力量、数量、时间等的变化而变化,是一种随着事物物理量的变化而导致的质的变化。比如前面讲到的水的形态的变化。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液态水,当它的温度达到并超过100°C时,水就变成水蒸汽了;当它的温度降到并低于0°C水就变成冰了。一项民主决议,当赞同的人数超过一半时,这项决议就通过了;当反对的人数超过一半时,这个项决议就被否决。两支敌对的军事力量,如果双方的装备、领导组织能力等条件相差不多,那么战斗人员的数量的多少是非常重要的。一般事物的成长,都有它自己自然的生长、发育、成熟、死亡的规律,因此我们判断事物是否成熟,可以根据其生长期来判断,这也是按照事物量变引起质变规律来认识。象这些类型的事物的量变质变规律,我们一般都可以按照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模式来把握。
还有事物的质的变化是随着事物遭受到的剧烈外力作用的变化,而使该事物变化为它事物,比如一些物质经过高温、高压等外力强力作用下发生的变化,如水的分解,物质经过燃烧,实验室里的各种引起化学变化的实验,等等,这都会使事物发生变化变成了另一事物。其实这种类型的事物的变化可归结于不正常的变化,不是属于事物在其正常的自然条件下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与其说是量变引起的质变,不如说是非正常地使这一事物质的规定性破坏,从而产生另一类别的事物的质的变化。
然而我们人类是生存在自然界中,我们人和自然界则是充满着生命活力的。人、动物、植物、微生物等,这些生命的成长,它有一个自然的过程,这个过程一般可以以时间的量来计算。但是,不同的生命、不同的物种,它们的生命的特质即质的规定性却往往不是能够以量的规定性可以计算的。比如人的五常之性、人的品德,动物的性情,植物的五行、五味、五性等特性,都是不能够单纯从其量的变化来计算其质的变化,而是需要人们运用感官和智觉才能把握,需要人们运用他的经验和智慧才能更好地把握。
而具有生命力特征的人或事物,它之所以成为该物种特点的事物的量变、质变变化往往朝两个相反方向发展,一个是朝正的、积极的、良善的、美好的方向发展,一个是朝负的、消极的、邪恶的、败坏的方向发展。质变、量变规律告诉我们,我们观察人和事物不能只看事物表现出来的变化、现象的变化,不能只重视事物的量变,而是要注重人和事物的质的变化。有的事物的某些方面的量变会引起该事物的质变,如新鲜食物颜色、气味向酸、腐方面发现变化,会引起食物变质;如果新鲜瓜果蔬菜及时曝晒或烘干处理,食物虽然颜色、体量等发生巨大量变,但在其质的规定性上并没有引起本质的变化,其种子的生命力还是正常地存在着。对于人来说更是如此,当一个人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会接受健康的教育,一般能够正常地成长为一个具有仁、义、礼、智、信五常正常的人;当然不排除存在有在反常社会中做一个正常的人的人,但那只是圣贤君子才能做得到的,才能在无道的世界中守死善道,而大多数的人是难以做到的;也不排除即使一个人在一个正常的社会接受了正常的良好的人伦道德教育就一定能够成为一个正常的有道德的人,免不了也会出现伪君子或大奸大恶之徒。这都是需要人们既要学习前人的经验,又要在具体社会实际生活当中具体地把握,既要把握人和事物量变质变变化的普遍规律,也要把握其中的某些人或事物量变质变变化的特别规律。
我们在面对万事万物不停地运动变化过程中,要深入具体的实际,仔细探求并把握事物量变、质变变化发展的方向,当人和事物正在朝正的、积极的、良善的、美好的方向发展时,我们就不要去破坏或过多的干预他们,但当他们遭遇一些外来冲击的时候,我们有时又有必要去守护他们、呵护他们、保护他们;当人和事物正在朝负的、消极的、败坏的甚或邪恶的方向发展,在其初时阶段,我们就有必要采取纠正、引导方法,但当这种倾向发展到很厉害的程度,有时就有必要采取补救或中止措施,这也都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然,理想境界就是当我们在处理事物的量变、质变变化时,要深明格物致知之理,积累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建立行各业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各门符合维护事物良好发展方向的质和量的规定性发展的学科,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把握具体事物的量变、质变变化规律。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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