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东海】我判李离和石奢

栏目:散思随札
发布时间:2017-01-23 09: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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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东海

作者简介:余东海,本名余樟法,男,属龙,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丽水,现居广西南宁。自号东海老人,曾用笔名萧瑶,网名“东海一枭”等。著有《大良知学》《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论语点睛》《春秋精神》《四书要义》《大人启蒙读本》《儒家法眼》等。

我判李离和石奢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腊月廿一日乙巳

           耶稣2017年1月18日

 

 

 

最近江湖上流传起李离和石奢的故事,一片颂扬之声。这两个故事都收入了东海正在写作《炎黄春秋》之中,东海对他们以身徇法的行为既有赞扬又不完全认同。分别介绍他们的故事和我的评判如下。

 

其一、李离以身徇法: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枉杀人命,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文公说:“官职贵贱不一,刑罚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的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官俸很多,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于下级,没有这种道理。”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说:“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因为臣能听察隐情,决断疑难,才让我做法官。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于是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故事原载于《史记循吏列传》: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东海曰:

 

司法史上著名的“李离伏剑”故事,发生在晋文公时。李离,生卒年份无从考证。《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李离是晋国理官,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以身殉法。

 

除了以身作则的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李离殉法,还有一层含义:   

法律高于君令。在两者发生抵触时,他选择违抗君命来维护法律尊严。当然,李离的错判是一个过失行为,其个人有责任,以道歉和引咎辞职的方式足以承担了,以自杀谢罪,未免矫枉过正。

 

“失刑则刑,失死则死”这个法律规定也过于严厉,有违礼乐制度和《春秋》精神。错判错杀,礼当受罚,但与故意杀人有别。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即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量刑轻重。错判错杀,理当从轻。

 

其二、石奢自判死刑:

 

石奢是楚昭王时大臣,韩婴说他担任狱官,司马迁说他官至相位,评价他为官坚直廉正,无所阿避。一次出行途中,恰逢有凶手杀人,他追上去,发现凶犯竟是自己父亲。他放走父亲,回来便把自己囚禁起来,派人告诉昭王说:“杀人凶犯是我的父亲。若以惩治父亲来树立政绩,是不孝;若废弃法度纵容犯罪,是不忠。我该当死罪。”昭王说:“追捕凶犯而没抓获,不该论罪伏法,你还是去理事吧。”石奢说:“不偏袒父亲,不是孝子;不遵守王法,不是忠臣。您赦免我的罪责,是主上的恩惠;服刑而死,则是为臣的职责。”于是石奢不听从王命,自杀而死。

 

故事原载于《史记•循吏列传》: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东海曰:

 

石奢以身徇法的故事,《韩诗外传第十四章》记载类似,唯结尾增加了“君子曰” 。“君子闻之曰:‘贞夫法哉,石先生乎!孔子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诗曰:彼己之子,邦之司直。石先生之谓也。’”其实这里引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并不恰当,因为石奢并未为其父隐。

 

石奢纵放父罪而自判死罪,不愧为循吏的典型。不过,石奢之死,既违君命,又伤父心,不尽仁义。在《孟子尽心上》,曾有一个“瞽瞍杀人”假设。孟子的推断是:“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同样,石奢最好的选择是弃官而去,窃负而逃。

 

循吏,指奉公守法的官吏。司马迁在《循史记吏列传》中,记叙了春秋战国时期五位官吏的事迹。五人中,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为国相,李离为大法官,都是居高权重的社稷之臣。他们或仁厚爱民,以身作则,政宽人和;或清廉自正,严守法纪,以身殉法。

 

司马迁说:“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这里的文武,指文德武功和文治武事。即使文武不完备,民众仍能心存畏惧自我约束,是因为为官者行为端正,奉公守法。西方法治国家,文德文治不足,但能够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所以“亦可以为治”。

 

责任编辑: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