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宪制与民族融合:以陕甘宁为例
作者:韩伟(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原道》第24辑,陈明 朱汉民主编,东方出版社2014年出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正月十二日丙寅
耶稣2017年2月8日
摘要:在政治构成的意义上,文化教育具有“宪制”的作用。在陕甘宁边区(1937-1947),中共对于促进民族融合的文化宪制进行了诸多思考,形成了一系列民族文教政策,制定了民族文教的宪法性文件,并通过民族学院、民族文化教育等一系列实践落实了民族文教的政策法律,实现了较好的民族融合。在抗战的背景下,陕甘宁边区的民族文教政策及实践虽然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但延续至今,一些具体的文教作法尚值得反思,并需要构建更适合当代中国民族状况的文教政策与文化宪制。
关键词:文化宪制;民族融合;民族学院;民族区域自治;陕甘宁边区史;
文化教育在传统中国就具有政治上的重大意义,所谓“夷夏之辩”主要是从文化的意义而言的,相通的文化无疑有助于形成强大的政治整合力,就此而言,古代中国毋宁说更是一个文化共同体。从中国文化的政治意蕴到文化宪制,需要我们对“宪法”作重释。如果我们从宪法(Constitution)的原意出发,将其理解为“政治构成”,Constitution被理解为作为“最高法”的“宪法律”,而不是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如同古代雅典“宪法”或宪制,[i]就是要从各个氏族的多个部落中演化出来的城邦这个政治共同体形成一种超越部落的共同体感,每个公民都以全城邦利益为重。故这些城邦的宪制创造者采取的一些经济、货币、财政和文化政策措施实际上都具有宪制意义,即促进城邦政治构成的意义。[ii]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即可以说文化,以及相关的教育,当然具有某种政治“构成”的意义,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文化宪制”。也因此,可以说表现为文化教育的中国传统的“科举制”就不仅仅是一种文教制度或选官机制,它更是一种具有根本法意义的文化宪制,是中国特有的精英政治,并且表现出较好的代表性。[iii]故文化宪制在此主要是指具有政治构成意义的文化或文教政策,及其实际运作。
多民族共存是中国的一个基本特征,但各民族文化、习俗差异极大,利益诉求各有不同,如何在一个统一的政治体之下实现各民族的和谐共存,增进彼此的融合,亦成为近现代中国面临的一大问题。因此,从作为宪制的文化、教育出发,实现更好的民族融合,无疑成为一种可取的思路。在陕甘宁边区(1937-1948),中共不仅对增进民族融合的文化宪制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并且采取多种方式对之进行了实践,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效果。这一历史经验,很大程度上被当代中国所延续和发展。本文即以边区这一历史过程为中心,一方面通过历史的重述,发现其中有益的经验及其政治意蕴;另一方面,也试图关照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现实,提出进一步的反思。
一、陕甘宁边区民族文化宪制的思考
缘于战时的特殊环境,延安时期中共对于文化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陕甘宁边区成立初期更关注的当然是政治、军事,文教工作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更未能明确地将文教工作与民族融合问题联系起来。1944年,毛泽东专门谈了文化教育问题,认为文化“是真正经济的反映,又指导政治、经济;它反映军事,又指导军事。”[iv]因此文化不止是文化本身的问题,在革命时代文化更有解放头脑、改造人心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是要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中间力量,向封建文化残余进军,是为要在文化上解放群众的旧脑子,从带有若干封建残余的脑子变为完全民主的脑子,一方面,是为要动员一切可能动员的进步力量,大踏步开展新民主文化运动,是为要在文化上扩展群众的新脑子,让他们看得远一点,从今天出发,又能照顾明天。”[v]虽然主要是囿于军事与革命宣传的领域,但已经反映出文化教育对政治,对于解放人心具有重要意义的认识。
在陕甘宁边区,回、蒙等少数民族与汉族相依共居,民族问题本身,当然成为中共一直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民族团结作为重要的政治问题之一,文教的作用发挥当然不能缺失。延安时期,少数民族问题尤其具有特殊性。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远大目标,与抗战救国的紧迫现实,延引出某种悖论:一方面,帝国主义的力量创造了新的国际体系,这一体系的原则是领土的稳固;另一方面,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力量,又要求为了少数民族的利益推行地区的自治、自决,实现全世界无产阶级的权利,以达成更高的团结。[vi]在统一与自治的悖论中,毛泽东从人民民主的观念出发,批评了旧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沙文主义政策,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少数民族自主权利,建立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由于陕甘宁边区多民族聚居的特性,使得民族团结成为抗战救国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民族工作的任务,“是要唤起和团结蒙汉一切力量联合抗日,是要以我们正确的扶助境内少数民族解放政策去帮助各方消除蒙汉间的对立,”[vii]从而形成坚强稳固的抗日根据地。1938年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明确提出,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习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民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1940年蒙古文化促进会成立仪式上,艾思奇也承认:过去我们在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都曾努力主义到对蒙民的团结,但在文化方面,做的工作还很少,故在文化上团结蒙民以及帮助蒙民做文化上的启蒙工作,已经是非常迫切需要的了。[viii]中共领导人的这些思想构成了陕甘宁边区少数民族文教政策的基本背景,并且深刻地影响了边区的民族文化宪制。
为落实中共的民族文教政策,实现民族融合,达到团结抗战的目标,陕甘宁边区出台多项政策,开展民族文化教育与文化交流工作。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专列“抗战教育”一节,号召普遍实施抗战救国教育,全国各重要学校应广招蒙民青年完全免费入学,设立蒙民班次;蒙古民族的文化教育用蒙古语文,同时蒙古人民自己有选择语文和学校的权利。[ix]在《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中,将回民的文化教育问题作为重要的一节列入,号召全国重要学校应广召回族青年入学,设立回民班次,并有适合回人生活习惯的设备;设立阿訇训练班,提高阿訇的文化政治水平,使为抗战的文化教育服务;回族有自己选择语言、文字的权利,回族青年有选择学校的权利。[x]这些政策初步保障了少数民族同胞在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与自由,有助于促进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中共领导人和边区政府对民族文教政策的一系列思想与政策,很快也进入了边区“施政纲领”、“宪法原则”等基本法。1941年5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指出: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1946年4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亦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文化”一节中,提出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xi]通过正式的法律文件,使得边区有关民族的文教政策进入作为基本法的宪法层面,获得更高的效力。
二、陕甘宁边区民族文化宪制的实践
陕甘宁边区成立之前,边区民众旧有的文化基础本就十分薄弱,各类学校稀少,识字的人都屈指可数。少数民族民众的文化程度更低,“边区成立以前,我们没有一个小学,并且几乎全部是文盲。”在回族聚居区,不曾有一所中等以上的学校,政府也不曾对回族自己创办的学校予以帮助,对于回民的小学教育,也只是采取了不得已的敷衍态度。很多回族小学倒闭,而在一般学校中,又没有适合回民生活的设施,加之民族隔阂的存在,回民子弟在学校经常受到侮辱与轻视,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也得不到尊重,回族子弟几乎没有机会学习自己民族的历史文化。[xii]回族如此,蒙古族等其他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状况亦不尽乐观。边区成立后,中共对各民族文化教育高度重视,通过一系列政策法制及其落实,大大提高了各少数民族的文教水平,增加了各民族文化融通,促进了民族的团结。
(一)民族学院建设
民族学院的创建,是陕甘宁边区促进民族融合之文化宪制的重大创举。民族学院的建立,最初是为了培养党的民族干部。早在1937年,边区在延安的中共中央党校设立了少数民族班。1939年,适应回族工作的需要,中央党校专门举办了一个回族干部训练班,同年又从大青山选送一批蒙古族青年入陕北公学学习,成立蒙古青年班。1941年6月,在民族队的基础上成立民族部,王铎任主任,刘春兼职教授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同年7月,为整合延安各校的民族学员,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央党校民族班,陕北公学民族部,西工委民族问题研究室及抗大、女大、马列学院的少数民族学员及干部集中起来创办了延安民族学院,是年9月,正式任命高岗为院长,利用延安城北文化沟原泽东青年干部学校的旧址作校址。[xiii]至此,培养少数民族青年和干部的民族学院正式建立。边区政府投入大量经费扶助民族学院,据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介绍,民族学院员生三百余人,集国内七大民族于内,开办费不算,建筑购制即为一万五千元,每月经常费实支万余元;每月粮食四十石左右;仅1941年冬服装费用约七万元。[xiv]边区政府的全面支持,有力地支持了初创的民族学院的稳步发展。
民族学院开始多种课程,课程的内容,与各民族的实际生活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如历史课程的内容,包括各民族独立的历史,并与一般的社会常识相配合。各民族语言文字是全校必修课程,其他如中国问题、自然科学、数学等与延安其他各校大致相同。在教学中,和当时抗战的实际联系很紧,选派的各教员也是熟悉各民族情形的。[xv]这样,通过民族学院的学习,不仅使各民族学员增加了对彼此文化的理解,而且也获得了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实用知识。民族学院成立后,各民族的学员很快组成了一个大家庭:蒙、回、藏、苗、夷、汉等族的优秀青年,他们来自西南各省的苗夷之区,来自宁夏、青海、大青山、土默特旗、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察哈尔盟、哲里木盟以及遥远的东北。各种不同的习惯、生活、语言、文字、宗教信仰集合在一起,真是少数民族的一幅缩影。虽然风俗、习惯多有不同,但是,“班与班,族与族间,从来没有发生过什么争执和不睦。”[xvi]可见,民族学院对于促进各民族间文化的交往与理解,增进团结确有独特的作用。
(二)少数民族文化教育
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的发展。为此,边区政府还在各地开展冬学、夜校、识字班等各种教育形式,深入推进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
在基础教育方面,边区创办了多所少数民族小学,自1937年到1945年,边区政府在物质条件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先后为回族创办了7所伊斯兰小学,为蒙古族儿童建了2所蒙古族小学和1所回蒙学校。[xvii]这些小学基本都是由边区政府拨款帮助创办,在发展过程中,有些逐渐变为民办公助性质的学校。在回族聚居区,各类教育也发展很快,除了前述创建的回民小学,还开展了普遍的社会教育,多数回民积极的参加冬学夜校和识字班,进行着扫除文盲的工作。延安各学校均有由全国各省来的回民受着抗战建国的教育。[xviii]在识字班、冬学和夜学,教员很多都是回民,并且请阿訇教念回文经典,因此,边区回民已有很大一部分在受教育。回民识字的程度虽然比较差,但学习热忱很高,通过平等的文化教育,回民感到“不受到文化上的民族压迫”。[xix]延安的抗大、陕公、女大、鲁艺、青干、军政学院也都有各民族的优秀青年学习抗日的知识和各种技能,很多学成后就参加到抗战工作中去了。对于各少数民族的教育,也融入到少数民族同胞的一般生活中。对短期来延安,住在民族招待所的蒙人,为了提高其政治认识,专派一同志,一面学蒙古语文,一面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教材的主要内容,采用《解放日报》之重要文章,如“中国共产党与中华民族”,“‘九一八’以来国民党的一笔总账”等等,并将这些文章,译成蒙文,印发给蒙地民众。[xx]这些日常的教育活动,虽然零散不成系统,但通过对来往延安的少数民族同胞不失时机的宣传教育,对中共政治主张的传播,也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此外也通过文化交流与促进等方式,加强民族团结,如成立了蒙古文化促进会、回民文化促进会、蒙古考察团等文化团体,专门从事文化沟通工作。[xxi]回族文化促进会最初是为了消除因风俗习惯的不同而导致的边区回汉间存在的隔阂,因此要提高边区回民的文化,并使回汉间对彼此的历史、文化、宗教、风俗习惯有正确的认识与了解,进而更亲密回汉的团结,共同发展。[xxii]蒙古文化促进会的成立,同样是为了促进文化交流,通过文化工作发扬蒙古民族的历史传统与革命精神,提高与发展蒙古民族的民主文化生活,启发蒙古民族的抗日的自信与热忱。蒙古文化促进会,正是为了沟通蒙汉文化,帮助发扬蒙古民族的优良文化,创造与发展蒙古民族之新文化,并使蒙汉共同努力于抗战建国之事业。[xxiii]边区政府还欢迎与提倡开展各种民族歌舞、戏剧等文艺活动,促进民族间文化融合。文化促进会不止推进民间文化的交流,1944年边区文教大会前后,蒙、回文化促进会组织人员把马列主义和毛泽东的部分著作翻译成蒙古文、阿拉伯文出版发行,[xxiv]这大大推动了中共的理论政策在少数民族中的传播,增进了各民族政治共识。
三、文化宪制与民族融合
通过礼教、文明进行民族政治整合,是传统中国民族治理的一贯经验。董仲舒说:异姓更王,不过是“更称号,改正朔,易服色者,”“若夫大纲,人伦道理、政治教化,习俗文义尽如故,亦何改哉!故先王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春秋繁露·楚庄王第一》)董氏所说的“道”就是文明,就是礼俗,[xxv]这亦即说,礼教文明是构成国家的根本之道,称号、服色等形式可更易,但文明礼俗不容改变。这里虽然从更高的层面提出政治权威、权力的安排与行使也需要服从于文明礼教,但也足见文化在传统中国政治中的重大意义,这种意义当然也体现在民族整合中。唐朝中央政府即通过向藩属之国颁赠经史典籍,招收夷狄子弟进京读书并允许参加科举考试等方式,促进华夷文化交流。宋明以后,继续通过赐经籍、教来学等方式传播中华文化和礼教,通过文化教育交流的方式,促进民族政治整合,这一理藩化夷的基本国宪规范,“确实成为华夏文化真正共同体治理秩序的重要内容”,[xxvi]并成为构建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的宝贵经验。
延安时期,中共对传统的民族文教政策进行了创造性的转化,在抗战救国的总目标下,贯彻了马列主义的观点,在充分尊重各民族文化权利、自由的同时进行文化的整合,增强了各少数民族对新民主主义与边区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毛泽东创造性地运用了辛亥以来的“中华民族”概念,并且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民族工作,并且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西北工作委员会,主管西北蒙、回民族工作。在民族工作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增加了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民族认同来说,统一的国家,共同的历史文化,各民族之间长期的经济、政治、文化交往和现实的利益,都是认同的基础。”[xxvii]这其中,文化的交往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内容。陕甘宁边区通过多种多样的民族文化教育与交流活动,极大地增强了各少数民族对边区政府的政治认同感,一个参加民族学院学习的蒙民同胞说:“我在几年来的亲身经历中,深深的感觉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少数民族的救星。……我这里要提出的,是边区为了培养少数民族的青年和干部而设立的民族学院。我是一个蒙古人,我以一个民族学院的学员的亲身经验,深感到这里真是少数民族的乐园,这里有汉、满、蒙、回、苗、夷各民族的青年,都快乐的在学习着,他们用自己民族的语言说话,学习,在学习中不断的提高了自己。”[xxviii]蒙古族领导人乌兰夫说:来边区民族学院求学的蒙籍青年,不仅研究自己的民族问题,而且提倡学习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坚强其民族意识,提高其文化水平。这些证明了蒙古民族的解放道路,将依靠在蒙胞和共产党的团结与互相信赖上面。[xxix]边区少数民族同胞对中共领导下的新的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就在民族学院等形式的文化教育的潜移默化中建立起来。
边区进行的民族文化、教育的过程是双向的,不仅对少数民族民族进行文化教育,汉族干部、战士亦学习、研究各民族文化、习俗。1939年,毛泽东致何干之的信中,就对他致力于研究民族史表示肯定,认为“把南北朝、南宋、明末、清末一班民族投降主义者痛斥一番,把那些民族抵抗主义者赞扬一番,对于当前的抗日战争是有帮助的。”[xxx]1943年边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总结中谈到,该会人员学习研究了回、蒙民族之历史、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语言文字。阅读了《元史》、《回回民族问题》、《古代匈奴民族之研究》等著作,甚至还“学会蒙语二百余句”,计划次年“学习蒙文单字五百个,蒙语一千句”。[xxxi]1949年西北局发布有关回民工作的一个通知,不仅要求干部战士在回民区注意饮食、穿着,还提出了说话的讲究,如称回民为老乡、老表,回民的死人称为“亡人”等等。[xxxii]这些举措,也不断加深着汉族民众对少数民族的理解。
文化教育的另外一个重大作用就是民族精英的政治吸纳,以及由此形成的更广泛政治参与,正如中国传统的科举制度一样。陕甘宁边区针对各民族的文化教育,注定远不是一个文化教育制度,更是一个促进政治参与和事实上的政治代表的制度架构。[xxxiii]边区对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直接目标就是培养民族干部,“民族学院培养各少数民族的优秀工作干部,将来为求得各民族的独立自由和解放而服务。”[xxxiv]例如蒙古人民尊崇的领导人之一那顺徳力格尔(又译那素滴勒盖)受到中共领导的进步革命的感召,于1941年到达延安,最初就到延安民族学院担任蒙文教授,后来又当了教育长和副院长。他积极向民族青年们传播先进思想文化与革命知识,培养了一批进步少数民族干部。那顺本人后来被选为边区参议员,边区政府委员和蒙古文化促进会副会长,[xxxv]最终实现了政治参与。事实上,仅在延安时期,民族学院培养的少数民族干部成百上千,他们掌握了中共的理论与民族政策,很快成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人物,在促进民族团结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一传统延续至今。与传统中国科举制的精英选拔类似,边区通过民族学院培养、教育少数民族干部,以及形式多样的文化学习,实现了事实上的精英选拔。通过这些优秀青年、干部,陕甘宁边区经由文化教育间接地实现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这一政治参与,不是基于民主的代议制,不是直接在民主制度中融入民族因素,而是在民族文化融合中揉入了代议因素,对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以及经由文教制度的政治人才选拔,使得这种具有代议性质的文教成为制度化的方式,因而进入了文化宪制的层面,具有更为重大的国家之“政治构成”意义。
四、结语
延安时期,通过开展积极的文化教育实现有效的民族融合,有力地支持了团结抗战,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为1949年以后的中国所承继。但是,如果放宽历史的视野,就会发现,陕甘宁边区这一特定历史情境下形成的文化宪制,仍存在诸多值得反思之处。
“民族”本来就是一个随着现代化进程而出现的概念,它不过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在历史文化的建构中出现的。因此,杜赞奇将其称为是“想象的民族”,需要在流动的表述网络中来理解民族认同的原动力,“民族以人民的名义兴起,而授权民族的人民却必须经过重新塑造才能成为自己主人。人民的塑造与再塑造是时间问题在政治上的表达:历史的形而上学等同于同一体的进化。”[xxxvi]从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经验来看,文化融合的作用亦十分重要。法国与英国之所以成为最早的“民族国家”,正因为其内部高度融合的文化与各民族的和谐,国家的产生与民族的形成是齐头并进的:民族在国家疆域内形成,而疆域外的人们则不属于这个民族。[xxxvii]只有理解此一点,才能更透彻地看到历史、文化在现代民族国家构建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更好地在民族融合中运用历史与文化。传统中国,只有夷夏之分,没有“民族”之别。历代王朝通过礼教文明的文化宪制实现民族整合,保持了华夏文明的高度自信,是一个渐进的“内化”的过程,而不是以强制的方式向“少数民族”进行所谓文化输出或“同化”。延安时期,在对各民族进行文化教育与文化交流的过程中,虽然保留了对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尊重,通过一种柔性的方式,促使民族学员、干部实现对抗战救国及政治目标的认同,但在政治教育、政策宣传等方面,无疑也存在一些刻意的成分,这种通过某些外在的“诱惑”与压力,而不是内心的自发形成的整合,很可能只是一种表面化的统合,离深层次的民族融合尚有差距。
延安时期民族学院、民族班等教育形式,对于实现各民族融合作用至大。但它们均是在抗战救国的大背景下,为培养急需的民族干部而设的,今日仍然沿用这样的方式,其存在的问题也不能不察。一方面,教育内容的偏政治化、陈旧化,使得民族学院的学生仅仅是增加了自身对中共领导的“人民共和国”的认同,却未必能够很好地与更广大民族地方的人民群众实现更好的沟通与联系。另一方面,过度的文化自治政策也许要反思,“文化自治政策似乎不适合处理民族共同体内的民族不满运动,因为这里的民族意识已经形成。”[xxxviii]民族学院、民族班等形式,在学籍登记、班组编制等方面不断提醒其民族身份,除了增加狭隘的“小民族意识”外,对于增进中华民族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整体认同,恐怕并无裨益。此外,招生中对于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待遇,除了增加汉族学生的不公平与疏离感之外,是否真正有助于提升少数民族学生的政治认同,似乎还值得仔细确证。
对陕甘宁边区民族文教的政策与实践提出一些反思,并非是说文化教育在当下完全无助于民族融合与政治构成。文化宪制的重要作用不应忽视,事实上,在多种族的美国,正是“我们的宪法叙事把我们美国人构建成一个民族”[xxxix]。今天为了实现中华民族更高程度的民族融合,仍然需要借助文教传统的力量,但确实需要在更高的层次上建立中华文明的文化宪制,需要重建当代多民族中国的“宪法叙事”,以更为智慧的方式,增进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对“中华民族”与“人民共和国”这一政治文明共同体的内心认同。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仅是对少数民族青年或干部作简单的历史文化教育或空洞的政治宣传,而是应通过文化教育,着力提高其在民族内的实质代表性,进而能够有效地成为统一国家与各民族之间的稳定联系;应在保障民族风俗传统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淡化民族的“差异性”,增强整个中华民族的认同感。通过文化宪制实现民族的交融,这种“交”,是指各族人民相互结成关系,而非单向的意愿和行为,因为存在“交”的关系现象,才有“和”的关系倡导,和谐发展的“和”,前提就是平等;这种“交融”,是各民族利益在协调中的交集和融汇,而不是指向少数民族“同化”于汉族,或“融合”于汉族,因为汉族也要认同、整合于中华民族。[xl]当然,这些文化、教育的方式或措施,也必须放置在民族平等、民族自治及权利保障这些中国最根本宪法原则的基础上。
注释:
* 韩伟,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根据地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院2014年重大课题(编号:14ZD08)成果。感谢赵旭东、章永乐、程雪阳在不同场合给予的批评建议。感谢李忠全、胡民新、樊为之、吴欢、杨梦丹提供了相关研究资料。
[i] 中译本作“政制”,而英译本用“Constitution”,正是宪制、宪法,均是在政治构成的意义上指称雅典的基本制度。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日知、力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ii] 参见苏力:《何为宪制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iii] 苏力:《精英政治与政治参与》,《中国法学》2013年第10期。
[iv] 《毛泽东文集》第3卷,第1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v] 《开展大规模的群众文教运动》,《解放日报》1944年11月20日4版。
[vi] Douglas Howland. TheDialectics of Chauvinism:Minority Nationnalities and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inMao Zedong’s New Democracy[J]. Mordern China,37(2),2011.
[vii] 《中共陕甘宁边区党委文件汇集》,第178页,西安:内部资料,1994。
[viii] 《蒙古文化促进会正式成立》,《新中华报》1940年4月19日3版。
[ix] 贾瑞梅、郭林主编:《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第58页。
[x] 贾瑞梅、郭林主编:《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第44页。
[xi] 参见《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第110、316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xii] 郭林:《陕甘宁边区的民族关系》,第130页,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xiii] 郭林:《陕甘宁边区的民族关系》,第64页。
[xiv] 贾瑞梅、郭林:《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第132页。
[xv] 贾瑞梅、郭林:《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第190页。
[xvi] 海燕:《记民族学院》,《解放日报》1941年10月5日3版。
[xvii] 郭林:《陕甘宁边区的民族关系》,第132页。
[xviii] 贾瑞梅、郭林:《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第225页。
[xix] 贾瑞梅、郭林:《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第107页。
[xx] 贾瑞梅、郭林:《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第154页。
[xxi] 贾瑞梅、郭林:《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第133页。
[xxii] 贾瑞梅、郭林:《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第228页。
[xxiii] 《蒙古文化促进会缘起》,《新中华报》1940年3月22日3版。
[xxiv] 胡民新等:《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史》,第322页,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
[xxv] 参见秋风:《儒家式现代秩序》,第210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xxvi] 参见吴欢:《安身立命: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第22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xxvii] 胡岩:《论中华民族的百年认同》,《民族研究》2013年第1期。
[xxviii] 贾瑞梅、郭林:《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第331页。
[xxix] 乌兰夫:《纪念蒙古民族的先祖——成吉思汗》,《解放日报》1944年4月14日第2版。
[xxx] 《毛泽东文集》第2卷,第143页。
[xxxi] 贾瑞梅、郭林:《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第155页。
[xxxii] 贾瑞梅、郭林:《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第182页。
[xxxiii] 参见苏力:《精英政治与政治参与》,《中国法学》2013年第10期。
[xxxiv] 《各民族青年团聚一堂三边公学开学》,《解放日报》1944年7月17日第1版。
[xxxv] 《陕甘宁边区爱国民族人士》,第102页,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
[xxxvi] 参见(美)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王宪明译,第21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xxxvii] (英)沃森:《民族与国家》,吴洪英、黄群译,第21页,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xxxviii] (英)沃森:《民族与国家》,第618页。
[xxxix] (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第3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xl] 郝时远:《关于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若干思考》,《民族研究》2013年第1期。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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