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笑非】露陽刺死案

栏目:散思随札
发布时间:2017-03-31 18:15:32
标签:
吴笑非

作者简介:吴飞,字笑非,号太常、经礼堂,男,辛酉年(西历1981年)生,山东济南人。业郑学,尊周书院(网站)、道里书院(网站)管理员。出版有《汉学读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4月)《礼学拾级》(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17年2月)。


 

露陽刺死案

作者:吴笑非

來源:作者授權 儒家網 首发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三月初四日丁巳

           耶穌2017年3月31日


 

露陽刺死案

 

略曰:十一人以討債毆婦甲及其子乙,討債人丙出其陽具,乙刺之死,并傷四人。

 

1、明自衛、護親之律

 

案大明律:若因鬬互相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二等,至死及毆兄姊伯叔者不減。案:此即今自衛條,無過蒙毆,故可鬥之。減等不赦者,自衛則止,不得趁勢傷人也。故理直後手減等,以順其情,傷人仍罪,以戒其暴,均平之律也。至死不減者何?以古律殺人償命,彼無必殺之心,己有殺人之實,故在償命之科也。今殺人不償命,則自衛殺人者以凡殺論以戒之可也,以凡毆論減等亦可也,以今之殺人罪本無定論,不必留難理直者也。彼國若修律,予從減等論。

 

又今本條身爲人毆,父母爲人毆若何?律: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救護,而還毆,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鬬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案:人本無意於殺,則子毆致死依常律,絞。人有殺父母之心,然後殺之無罪。

 

2、明放債、欠債、討債之律

 

本案討債用強,本律所禁,故討債雖可,聚衆用強以謀之,律所不容也。

 

放債之律: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欠債之律: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

 

討債之禁:若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坐贓論,依數追還。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因而姦占婦女者,絞。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3、明聚衆用強之禁,辨團夥、臨時起意之別

 

律有竊盜、白晝搶奪、强盜之別。雖目得財,竊盜猶畏人覺,是良知未泯也。强盜公然行凶,經所謂盜賊軍是也,故罪特重,非死則流。白晝搶奪,在二者之間。本案討債者十一人,設本有團夥若黑社會,則從强盜律。若非團夥,臨時起意,則比白晝搶奪。蓋彼曰討債,自當訴諸法司,違法用強,自以強論之。

 

强盜之律:凡強盜己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以藥迷圖財者,罪同。又: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

 

白晝搶奪之律: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者,加竊盜罪二等。傷人者,斬。案:律曰:青赤腫為傷。本案于家人等無傷。

 

4、明强姦、殺姦之律,辨未遂、猥褻、挑釁之別

 

律: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律: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案:律有捉姦之文,無殺姦之格,有父母被毆被殺之條,無被姦之例。以義理推之,和姦、強姦,皆謂之姦,則行於姦夫者,自可行於用強之姦夫,夫婦至親,母子亦至親,夫於妻期年,於母三年,則夫行於妻者,子亦得行之於母。且強姦者,死罪也。彼以死罪犯親,而得其死,彼自得也,不在償命之科。故爲母殺強人,登時殺死無罪。若不報官而擅殺,若以爲父母之仇,殺死罪之人,則比律杖六十,如以爲父母未死,不得私復,則以凡殺論,當請朝廷條例之。

 

又故無猥褻、性騷擾之文,唯強姦者絞,未成者流,蓋用強污人,不成者非一端,而縱欲污人則一也,故無論自行中止及不能成,婦人能證彼用強欲合,即坐強姦未成(秦簡既有案例)。

 

然本案尚需細節,以《南方周末》之言,以陽具逼近其母,言若屬實,彼以十一人挾制婦人而爲之,無論意欲強姦與否,其子以爲姦母未成而刺之,當如上言。若以《環球時報》之言,彼雖脫褲露陽具,後又穿上,又掌摑其子,則難謂之意在淫欲也,似胡俗辱人之慣技,謂之挑釁可也。本案有疑,以疑不入強姦律,則子坐母毆殺人,依凡殺。

 

5、時論

 

甲、今聚衆討債無明文,若以爲有黑社會性質,則另需取證,當單獨立案爲善。以國俗斷之可也,無需援引白晝搶奪律。

 

乙、脫褲露陽具,需以細節定案,古律可入强姦未成,亦可罪疑從輕,以凡毆論。今法必不以爲强姦未成,是否構成威脅,或僅視同侮辱挑釁,亦憑細節及律師、法官一時決斷。

 

丙、刺死,若辱母得證,則古律殺之無罪,不得證,則如凡毆殺。今律辱母得證,亦不以爲正當防衛。不得證,亦不必等同鬥毆殺人。蓋古典法順至親之恩,有償命之義。今法無親親之順,無償命之等。然則本案論之,辱母成立,則雖自衛過當,亦激情所致,甚可從輕。若不證,則自衛雖過當,不過於鬥毆殺人,今法仍可從輕論之。

 

6、餘論

 

或謂于家欠債甚多,又涉嫌非法集資。曰:此是另案。

 

或謂警察不作爲。曰:脫褲、刺人,皆瞬息事,警察雖在場,不能現行束縛。彼之行徑,其子視之爲辱母,自是天理。警察縱見之,以爲十數人在場,不過惡習而已,亦是人情。法司斷案,當順天理以扣律條,公安督察,亦當緣人情以持準繩。今人謂不分開兩造爲失職,若果有明文,可以凡過失記過,無明文則無過。

 

或謂法惡。曰:就本案視之,今法非不可容人也。今法出夷狄,事理不與中國通,則有志君子有意更化可也。及其未更化也,則仍依舊法行之。今法有苛於律者,亦有緩於律者,君子如欲更化,必通大明律之理,格百姓之心,然後有以復正,不可以一事之從違論也。

 

或曰法司不義。曰:前已言之,若辱母不成立,自當以防衛過當論,在古典法則同於凡毆殺,絞。今法官比擬殺人斷之,謂之苛可也,猶在可以然之域也。以一國之法官,照章辦事,斯可矣。若比擬人情,春秋決獄,雖中國,亦留待刑部駁案,亦有分工云爾。設高級法院仍原判,諸君謂之死于法條可也,亦不必以仁義殺人。

 

又本案由南方周末傳言,網上可見左右戰隊局面,亦堪哀也。昔人云:在中國,搬把椅子都要頭破血流的。予則曰:尤其是洋人的椅子。

 

责任编辑: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