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东海作者简介:余东海,本名余樟法,男,属龙,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丽水,现居广西南宁。自号东海老人,曾用笔名萧瑶,网名“东海一枭”等。著有《大良知学》《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论语点睛》《春秋精神》《四书要义》《大人启蒙读本》《儒家法眼》等。 |
《商君书》批判之前言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本文选自余东海著《儒家法眼》,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7年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六月十九日庚子
耶稣2017年7月12日
关于商鞅,司马迁的评语可谓盖棺论定:
“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干孝公以帝王术,挟持浮说,非其质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将昂,不师赵良之言,亦足发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史记·商君列传》)
天资刻薄,正是商鞅为人为政一切问题的根源所在,也注定了其命之薄。东海曾经指出,每个人的命运,取决于每个人的自心。思想轻薄、品格卑薄、心地凉薄者不配受到厚待和善待;思想邪恶、品格下劣、心地狠毒者必然受到天厌和天谴。
历代儒家对商鞅都持反对批判的态度。最早集中批判商鞅的是《盐铁论·非鞅》。该篇记载了盐铁会议双方即文学和大夫对商鞅及其变法的评价。大夫认为,秦之王天下由于商鞅变法;文学认为,秦之亡天下由于商鞅变法。双方立场相反,针锋相对。文学的反驳和批判颇为有力。其中直接提及商鞅的言论如下:
“商鞅峭法长利,秦人不聊生,相与哭孝公。吴起长兵攻取,楚人搔动,相与泣悼王。其后楚日以危,秦日以弱。故利蓄而怨积,地广而祸构…”
商鞅变法的效果,短期内是“秦日以强”,把眼光拉长一点,确实是“秦日以弱”,并且迅速灭亡。邪恶的东西无论怎样得意强大一时,都是难以持久的。《易经》说“恶不积不足以亡身”,反过来,恶积到一定程度就足以亡身了,个人如此,政权也如此。恶贯满盈,其亡无日。
“善凿者建周而不拔,善基者致高而不蹶。伊尹以尧舜之道为殷国基,子孙绍位,百代不绝。商鞅以重刑峭法为秦国基,故二世而夺。刑既严峻矣,又作为相坐之法,造诽谤,增肉刑,百姓斋栗,不知所措手足也。赋敛既烦数矣,又外禁山泽之原,内设百倍之利,民无所开说容言。崇利而简义,高力而尚功,非不广壤进地也,然犹人之病水,益水而疾深。知其为秦开帝业,不知其为秦致亡道也。狐剌之凿,虽公输子不能善其枘。畚土之基,虽良匠不能成其高。譬若秋蓬被霜,遇风则零落,虽有十子产,如之何?故扁鹊不能肉白骨,微箕不能存亡国也。”
大夫认为秦朝是毁在赵高这个邪臣手里,“及二世之时,邪臣擅断,公道不行,诸侯叛弛,宗庙隳亡。”与商鞅无关。文学的驳斥非常到位。
秦朝二世而亡,根本原因是国家基础有大问题。以诈力立国,焉能长久?作为商韩派法家,赵高亡秦,追根溯源,何尝不是拜商鞅所赐。商鞅是“开帝业”的功臣,也是“致亡道”的罪人。当然,这是对秦朝来说的。对于中华民族,商鞅无一功而有万罪,罪恶滔天。
诽谤和肉刑,都是秦朝刑法之一,诽谤,批判朝廷会触犯诽谤罪;肉刑,切断肢体或割裂肌肤的刑法。《汉书·刑法志》介绍,商鞅增设肉刑,死刑有凿颠(击破脑袋)、抽胁(抽掉肋骨)、镬烹(用大锅烹煮)等。
“商鞅之开塞,非不行也;蒙恬却胡千里,非无功也;威震天下,非不强也;诸侯随风西面,非不从也;然而皆秦之所以亡也。商鞅以权数亡秦国,蒙恬以得千里亡秦社稷。此二子者,知利而不知害,知进而不知退,故果身死而众败。此所谓恋朐之智而愚人之计也,夫何大道之有?故曰:小人先合而后忤,初虽乘马,卒必泣血。此之谓也。”
权数,权谋术数。恋朐,一作孪拘,或作拘孪,原指手脚弯曲不能伸直,这里指智慧浅薄。先合而后忤,开始迎合后来背忤,《淮南子·人间篇》:“故圣人先忤而后合,众人先合而后忤。”乘马表示得意,泣血表示失意。先合后忤,小人常态;开始高头大马最后哭泣流血,则是小人的命运。《易经·屯卦》:“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用来描述商鞅和法家大腕们的开端和下场,非常贴切而形象。
“今商鞅弃道而用权,废德而任力,峭法盛刑,以虐戾为俗,欺旧交以为功,刑公族以立威,无恩于百姓,无信于诸侯,人与之为怨,家与之为仇,虽以获功见封,犹食毒肉愉饱而罹其咎也。”
欺旧交以为功,指商鞅欺骗魏公子卬而打败魏军之事。商鞅在魏国时曾与魏公子卬为友。商鞅入秦后,于秦孝公二十二年(公元前三四○年)东伐魏国,以欺骗手段俘虏了魏将公子卬。刑公族以立威,指商鞅变法时,太子驷犯法,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分别处以劓刑(割掉鼻子)和黥刑(在脸上刺字),事皆见《史记·商君列传》
“今秦怨毒商鞅之法,甚于私仇,故孝公卒之日,举国而攻之,东西南北莫可奔走,仰天而叹曰:嗟夫,为政之弊至于斯极也!卒车裂族夷,为天下笑。斯人自杀,非人杀之也。”
商鞅在逃亡途中投宿旅店遭到拒绝,因为秦法规定:谁让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谁就要连坐。商鞅发出了深深的“嗟夫,为政之弊至于斯极也!”商鞅变法,始于殃民,继而害己灭族,终于祸国。他的死,与自杀无异。商鞅和后来所有法家文化政治大腕的下场,为自作自受、作法自毙、玩火自焚、请君入瓮这些成语作了最生动的注脚。
《盐铁论》中还有一些关于商鞅的言论,申韩篇说:“今商鞅吴起,反圣人之道。”周秦篇说:“商鞅、吴起以秦楚之法为轻而累之,上危其主,下没其身。”国病篇说:“昔者商鞅相秦,后礼让,先贪鄙,尚首功,务进取,无德序于民,而严刑罚于国,俗日坏而民滋怨,故惠王烹菹其身以谢天下。”云云。
或问:“如果秦真是魔窟地狱,为什么大量人口会奔秦?”答:绝大多数民众都是贪婪而短视的。秦法严峻,轻罪重罚,但有两点极有吸引力:一是军功封赏极重,赏罚一视同仁;二是鼓励荒地开垦,免除三代徭役赋税。同时禁止迁徙,又“重刑而连其罪”,以连坐法将秦民捆绑在一起。秦国易入难出。
商鞅在与甘龙杜挚的辩论中说“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又讲礼法又讲爱民,与儒家爱民思想似乎无异。其实商鞅所立的秦法,根本违背礼制和仁义精神,强君强国而弱民。(强国也是激素式、暂时性的)“法以爱民”这种话从商鞅口中说出来,纯属口头禅和辩论的需要。
“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汉书·五行志》)这就是恶法典型。还有:“重刑而连其罪”,加重刑罚,实行连坐法,让国民互相监视,一人犯罪,联保人一起受罚;“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剥夺国民的迁徙自由,让他们越来越愚昧无知;“废逆旅”,让民众无法外出。(《垦令第二》)
法家最大乃至唯一的优点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商鞅说: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 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君书-赏刑篇》)
统一刑罚,就是使刑罚没有等级,从卿相、将军一直到大夫和平民百姓,有不听从君主命令、违反国家法令和禁令,破坏君主制令的,处死罪,不赦免。从前立过战功,但触犯刑罚的,不因此而轻刑;从前做过好事,后来犯了错误的,不因此而破坏法令。
从商鞍的这段话中可见,“刑无等级”的对象包括了国君以外的全体臣民。尽管是恶法,除了君主贵贱一视同仁,一方面相当公平,一方面可见法家的法律,毕竟是维护君王一己之私的工具。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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