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对《孟子》“封象有庳”章的哲学分析——兼论“亲亲相隐问题”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28 2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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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然

作者简介:李浩然,男,西元一九八八年生,黑龙江哈尔滨人,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博士(东洋哲学专业)。现任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讲师,著有《性其情:玄学向理学的演进与转化》。

对《孟子》“封象有庳”章的哲学分析——兼论“亲亲相隐问题”

作者:李浩然(首尔大学哲学系博士)

来源:作者投稿儒家网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闰六月初六日丙辰

           耶稣2017年7月28日

  

作为中国古代圣王之一的舜,他成长在一个今人无法想象的家庭环境中,因为他的父亲、母亲(后母)、弟弟(同父异母之弟)都想杀他,《史记》的《五帝本纪》里记载,“舜父瞽叟顽,母嚚,弟象傲,皆欲杀舜。”但让人想不到的是,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能够“不失子道,兄弟孝慈”,最后让一家子人“欲杀,不可得;即求,尝在侧”——前者,是舜的智慧;后者,是舜的仁心。在那样极端的环境里,舜没有任何道德困境,而是用理性把对家人的爱升华成一种伟大的德性,《尚书•舜典》讲:“德自舜明。”然而围绕着舜在这种极端环境中做出的选择及其背后的准则所产生的诸多问题,一直都是讨论道德哲学或者政治哲学的热门。

 

从2002年至今,《论语》中的“子为父隐”、《孟子》中的“窃负而逃”和“封象有庳”这三段材料成为学界讨论儒家道德与社会公正的关系问题(后来这些问题被统称为“亲亲相隐”问题)的最主要材料(另涉及柏拉图《游叙弗伦篇》的“子告负罪”等),而这场学术公案所参加的学者之多、所涉及的问题之广也使得它成为当代中国哲学学术史上十分重要的一笔。

 

相较于《论语》中的“子为父隐”,《孟子》中的论舜二事则更为复杂。本文欲从“封象有庳”这一章入手,去分析舜所面临的道德困境的双层结构,以及儒家思想是如何在这样的结构中建立自己的哲学论述的。

 

 “封象有庳”这一章原文如下:

 

万章问曰:“象日以杀舜为事,立为天子,则放之,何也?”孟子曰:“封之也,或曰放焉。”万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曰:“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敢问或曰放者,何谓也?”曰:“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岂得暴彼民哉?虽然,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此之谓也。”

 

象天天想杀舜,舜成为天子之后却把象封到了有庳这个地方,孟子的弟子万章不理解,就问孟子,像共工、驩兜、三苗、鲧这些人舜流放的流放,诛杀的诛杀,为何到了自己弟弟这里,不仅毫发无损还给他封地,这样似乎对有庳的百姓也不好。孟子回答说,一个仁人对于自己的弟弟是要亲爱的,而“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所以封地给象,但是为了有庳的百姓着想,又不让象去亲自执政,而使自己派去的官吏来代替象。这样就一方面保全作为仁人亲爱其弟的道德要求,一方面又没有损害有庳百姓的利益。

 

仔细分析的话,万章的问题里有三个方面,一,为何给象封地(以及什么叫“封”);二,为何对“四罪”与象有不同的标准;三,这样做是否对有庳人民不公。丁为祥教授为第二个问题补充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说明了象与共工、驩兜这些人的不同。如果去查史书的记载,就会知道舜所流放和诛杀的“四罪”的不仁与象的不仁完全不是一个性质,因为前者作恶的承受者是天下,而后者作恶的承受者是舜自己,所以前者必须严惩。如果按照这种思路思考,那么舜的区别对待就不是以公谋私的腐败,而恰恰是以天下人为重的社会利益考量。从舜不允许象亲自执政来保护有庳百姓这一点也可以侧面证明。学界对儒家思想的批判,很多都是来自对执政者滥用公共权力的担心。但在“窃负而逃”和“封象有庳”的例子中,对亲人的保护都是以不破坏社会公权为前提的,否则舜大可不必先把杀人的父亲抓起来再逃跑,也不必放弃自己天子的权力,也不会限制象执政的权力。这一点,郭齐勇教授也早已指出且论述颇详,兹不赘述。

 

补充完这些观点,再来分析现在孟子回答的逻辑。首先,孟子说“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即,因为仁人亲爱其弟,所以不藏怒,不宿怨。“不藏怒”是“诚”,说明仁人可直而发怒;“不宿怨”是“节”,说明仁人发怒而中节。其次,孟子说“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即,因为仁人亲爱其弟,所以欲封地使其富贵。然而如果不把这句话放在整个儒家语境中去理解,就很容易产生认识的偏差,以为“欲其贵”是“亲爱”的必然条件。实际并非如此,“贵”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是就是“义”,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孟子说“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义”是在涉及儒家道德哲学(尤其是义利关系时)论述中一个不需言明的前提。是故孟子说的“欲其贵”当然是在“义”的前提之下。

 

“不藏怒,不宿怨”说明孟子没有试图从脱离世俗情感的思路来处理道德困境的问题,换句话说,在家人对自己为恶的前提下,孟子没有认为“接受家人的恶是正当的”,父母想杀舜,舜有没有为了尽孝道服从父母的心意就让父母杀自己呢,当然没有,所以舜逃走了。弟弟想杀舜,舜有没有为了兄弟亲情愉悦地面对呢,当然也没有,所以舜“不藏怒”。是故,儒家哲学的行为准则,是符合常识且兼具道义的,而并非把血缘亲情作为逻辑的最高原则,认为只要对父母家人有利的就是正当的。进一步说,“欲其富贵”也同样符合世俗情感,同样符合常识。只是,儒家哲学并非仅仅符合常识,同样也会由于其深刻而超越常识。世俗情感通常表现为:A家人对我好,我欲其富贵;B家人对我不好,我有怒有怨。这里A和B的前提是或然关系,A和B的结论也自然不能同时成立。但孟子却在B的前提下,让A和B的结论同时成立,这便是超越了世俗情感的理性使然。这个理性便体现在,即使“不藏怒,不宿怨”与“欲其富贵”的原因都是对家人的“亲爱”,但这个“亲爱”并不会限制内在精神的追求。儒家之所以重视“亲爱”或者“孝悌之道”,是因为,用杜维明先生的话说,“自我实现绝不可能没有他者参与”,而具有血缘亲情的家人毕竟有一种不可选择的绝对性,所以在追求精神成长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家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内在精神的追求要屈从与家人的意志或利益,事实上恰恰相反,角色伦理由于其特殊性最终也要被超越而上升到一种更普遍的道德准则中。在这个上升过程中,道德哲学问题就开始扩容到涉及“天人关系”的宇宙论和“有无关系”的存在论等问题。儒家哲学之滥觞,与构建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角色伦理息息相关,但随这其他诸子之异见的提出与不同学派间思想的吸收,孔子所说的“父父子子”到了战国《管子》书中已经成为“父不父,子不子”,到了南北朝时代的《颜氏家训》中更是到达了父子、兄弟、君臣关系可被全面超越的程度(见拙文《颜氏家训的哲学超越及其当代意义》)——外在的伦理准则被动摇的同时,内在的哲学思辨则更近了一步。所以如果不从儒家哲学或者中国哲学的发展理路着眼,仅从先秦时期某个特定的文本去试图规定一种思想甚至一种文明的本质的话,儒家哲学真正的理性结构就会被忽视。

 

于是在儒家“亲亲相隐”的问题上,很多学者都把它归责到世俗情感对理性的败坏,从而使得家庭亲权对社会公权有所妨碍。然而弔诡的是,这些批判把孟子论舜二事描述成了“舜将杀人的父亲‘窃负而逃’,把至不仁的弟弟‘封之有庳’”,而忽略了孟子在讨论这些事时构成道德困境的更重要的一个层面,即,“舜将想杀自己的父亲‘窃负而逃’,把想杀自己的弟弟‘封之有庳’”。换句话说,舜在处理父亲和弟弟的道德困境中,首先面对的是自我利益和家人利益的冲突,其次面对的才是家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冲突。如果像学界的批判那样,仅仅关注第二个层面,认为舜在家人和他人中选择了前者牺牲了后者,那必然会得出结论认为这是一种利己害他的恶。但是,为这些批判者所忽略的是(甚至一些反批判的学者也没有注意到),在第一个层面的道德困境中,舜和家人也存在利益冲突,而舜的选择不是利己害他,而是兼利他我——后者,正是完满的善的体现。而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正是有了第一个层面的冲突,舜的家人对于舜来说就不是利益一致的存在,舜的家人与他人的冲突对舜来说也就不是“己”与“人”的冲突,舜的选择也就不是利己害他的选择。总之,在这里我想指出的是,孟子论舜二事比孔子称赞“子为父隐”更加复杂,因为舜的家人并不具有常识意义上“家人”概念的意涵——舜的父母和弟弟都想杀害自己,所以在这两个实例中舜的家族就不能像很多批判者想象的那样,作为“血亲集团”而被讨论。

 

所以,如果综合舜在这两层道德困境中的选择来看,就会发现他实际上是在积极的完成一种道德践履的探索:一方面,舜努力维持作为伦理规范的“亲爱”准则,同时又不被它所限制;另一方面,舜也试图防止了社会公正的破坏和国家权力的逆行。这种道德践履的意义就在于通过“集义”(朱子谓“盖欲事事皆合於义也”)来达到内在精神所追求的完满。而之所以称之为“探索”,就是因为舜的“窃负而逃”与“封地有庳”是特殊道德情境下的回应,作为现代人我们当然不会认可一模一样的选择发生在今天的社会。但这种不认可也同样是我们现代人的一种“探索”,真正具有价值的普遍性和历史的普适性的是“探索”背后不断发展的理性。所以,舜“封地有庳”与“窃负而逃”不是腐败的根源,而是理性发展的一个起点。

 

责任编辑: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