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东海】丛林法则微论

栏目:散思随札
发布时间:2017-08-10 14: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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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东海

作者简介:余东海,本名余樟法,男,属龙,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丽水,现居广西南宁。自号东海老人,曾用笔名萧瑶,网名“东海一枭”等。著有《大良知学》《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论语点睛》《春秋精神》《四书要义》《大人启蒙读本》《儒家法眼》等。


丛林法则微论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首发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闰六月十九日己巳

            耶稣2017年8月10日

 

丛林法则的的基本定义是:自然界里生物学方面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规律法则。就自然属性而言,无序竞争,弱肉强食,强者生存,理所当然。但不适用于人类社会。

 

在人类社会某些领域也可以优胜劣汰,义刑义杀义战就是王道政治和仁人义士“汰劣”的重要方式。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物竞天择,适者优先。不过,与兽类的自然法则不同,不能以力量强弱为优劣标准。

 

人类自有人类的法则,包括道德和法律。在政治上,优者对于劣者要尽尊重、保护和优化之责:以良制良法提供人格尊重、人权保护,以优质文化启蒙教化弱势群体,提升他们的德智和力量。这是道德政治应有之题义。廣毅说得好:“动物世界,该是丛林法则;人类世界,该是道德法则。”

 

丛林法则,暴力崇拜,弱肉强食;道德法则,仁义挂帅,扶弱助贫。这是两种法则最大的区别。都是物竞天择,动物之“天”是自然和本能,人类之“天”应是天理良知。

 

奉行丛林法则是人世间最大的愚昧,昧于真理,昧于仁义,昧于生命的本来面目。这种人已经丧心,必然病狂,必然喜欢损人利己,就很容易招灾引祸,祸人祸己。丛林社会就是由奉行丛林法则的人物和势力制造起来的。它们自己也最容易成为丛林法则的牺牲品。

 

人之恶,恶在其心、在其德、在其思想观念。无论贫富贵贱、强大弱小、得志失势,无论是迫害者还是受害者,无论是否已经犯罪犯法,只要信奉丛林法则,就已非人化,是丧失“四心”的征象。

 

很多人把自己的不幸归咎于命运。殊不知,他们往往不是命不好而是心不好,命不好就是因为心不好。信奉丛林规则就是心地败坏的表现。这种人一生的努力,无非是要让自己成为食弱的强者,没有成功机会,正是上天的厚爱;这种人如果侥幸得势,那是他的大不幸,那意味着取得了作恶犯罪、积恶灭身的机会。

 

很多人反对吃人,是因为自己没机会吃人,或者自己正被人吃。一旦有了吃人的机会,它们就会摇身一变,从坚决的反对派变成坚定的拥护派,为吃人的制度和行为涂脂抹粉。不少人一有权就变坏,或只有“两头真”,罕见“中间真”,根本原因在此。

 

奉行丛林法则的人就是恶人,实践丛林法则的势力就是恶势力,流行丛林法则的社会就是恶社会。丛林法则具有反文明、反文化、反道德、反人道、反人性的“五反”特性,归根结底是反人类。丛林法则必然导致个体豺狼化、社会丛林化和政治黑恶化,从而引发各种人道主义灾难。

 

对奉行丛林法则者最好的帮助,是以中华文化启蒙之,以正知正见开导之,让它们变狼为人,重新做人。同时,在丛林化的社会,惩恶比扬善更重要,严惩大恶就是扬善,是改造丛林、重建秩序的必须。司马法曰:“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杀其官,爱其民,杀之可也;以杀止杀,杀之可也。”

 

或问:你推崇仁本主义,反对丛林法则,如果面对的是不仁不义、信奉丛林法则的国家,怎么办?答:面对豺狼不需要把自己变成豺狼。仁者必义,义者适宜也,正义也,义刑义杀义战都是义。面对邪恶国家和势力,仁本主义国家必有最适当的对应之法。

 

儒生桃源有诗曰:“中华自古继天心,大道何须国外寻? 世上有仁为乐土,人间无礼是丛林。”王道政治,礼乐刑政,礼法具备,人间乐土也。

 

然无礼亦未必是丛林,如西方社会。我说过,从王道的高度审视,西方政治有法无礼,有法是其优点,无礼是其缺点。自由主义一味强调自由人权的维护,却不重视道德人格的建设和秩序品质的提升,自由有余,良序不足;平等有余,差等不足;人权有余,人格不足。

 

蛮夷社会无政府,既无礼乐,又无良法,那是丛林。至于古今暴秦,恶制恶法,如监狱,如地狱,比丛林更黑暗也。

 

责任编辑: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