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东】《春秋》重义不重事:略论庄存与与孔广森对《春秋》的看法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9 12: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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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东

作者简介:郭晓东,男,西元一九七〇年生,福建霞浦人,复旦大学哲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著有《识仁与定性——工夫论视域下的程明道哲学研究》《宋明理学》(第二作者)《经学、道学与经典诠释》《戴氏注论语小疏》《春秋公羊学史》(第二作者)等。

《春秋》重义不重事:略论庄存与与孔广森对《春秋》的看法

作者:郭晓东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八月初九日戊午

         耶稣2017年9月28日

 

摘要:清代今文经学的兴起,与《春秋》“义”“事”之争有莫大关系。在乾嘉实“事”求“是”的学术氛围下,庄存与提出“《春秋》非记事之史”,认为《春秋》之所书,皆“约文以示义”,是“不书”重于“书”;孔广森提出“《春秋》重义不重事”,认为孔子之《春秋》,虽然是因鲁史而作,然每每赋予了新义。虽然庄、孔两人严格上讲,都未必可视同于嘉、道之后的今文学者,然这样一种重“义”不重“事”的问题意识,事实上已为清代今文学之之滥觞。

 

关键词:《春秋》;义; 事; 庄存与孔广森

 

 

皮锡瑞说:“今古文之兴废,皆由《公羊》、《左氏》为之转关。”[1](书经,P97)汉代如此,清代亦然。有清今文学之兴起,与庄存与和孔广森师弟有莫大关系,而其中为之“转关”者,当属其对《春秋》之定位,即判定《春秋》到底是“经”还是“史”,其所措意的,到底是“事”,还是“义”。

 

《春秋》有“事”有“义”之说本之于《孟子·离娄下》:“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此说汉儒大致深信不疑,故司马迁作《史记》,在《十二诸侯年表序》称孔子作《春秋》,“约其文辞,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浃”,在《太史公自序》中则称其为“王道之大者”,而前汉今文十四博士称“《左氏》不传《春秋》”,亦是出于这一立场,以为《春秋》是“经”,《左传》虽然详于记事,却不能达经之义旨,故称《左传》不能传《春秋》。然而,汉之后《左传》孤行,《公羊》、《谷梁》皆成绝绪,杜预以《春秋》为“经承旧史,史承赴告”,则《春秋》虽有“经”之名,而实际上已经被视同于“史”。唐代刘知几更是基于史法之立场来看待《春秋》,遂有“惑经”与“申左”之论。刘氏之说虽然极端,亦颇受后儒批评,然这一基于史法之立场来看待《春秋》思路却影响极大。其后如清人毛奇龄,视《春秋》与《左传》的关系为“简书”与“策书”,经简而传烦,经的作用不过是“标志其名而列作题目”,即不过是一“籤题”而已,如其在《春秋毛氏传》的《总论》中引《徐仲山日记》曰:“至于事之始末详略,皆所不问”,因此,欲详经所记之“事”,必待传而行;同时,经既然不过是“籤题”与“名目”,那自然就无所谓的“微言大义”。[2](P626)再如以研究《左传》名家的顾栋高,虽然不否认《春秋》有“义”,但却是“用史家的眼光看《春秋》中的‘事’与‘义’”,“褒贬大义即寓于记事之中”,[2](P637)故如赵伯雄先生所说:“治经也就变成治史”。[2](P638)乾嘉以降,汉学大行,学主实“事”求“是”,而《春秋》之研究遂集中于文字之校勘、训诂与名物度数之考证,则学者于《春秋》之“义”,更是不甚措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庄存与与孔广森师弟两人重新就《春秋》之“义”与“事”的关系展开讨论,提出“《春秋》重义不重事”的口号,从而拉开了清代今文学之序幕。


 

在乾嘉主流的学术氛围中,武进庄存与可谓独树一帜。在他看来,圣人之学不应该建立在“分文析字、繁言碎辞”之上,而应该去探究文字背后圣人所要表达的意义,故他说:“征实事,传故训者,为肤为末。” [3]又说:“诵《诗》读《书》,不深惟古人之终始,心意浅薄,俾盛德不宣究于后世。”[4]也就是说,阅读《诗》、《书》等经典,如果仅仅局限于考据与辨伪,那只是“心意浅薄”者之所为,更重要的是要“深惟古人终始”,去领会《诗》、《书》所陈之大义,从而使历代贤圣之盛德能够宣究于后世。诵《诗》读《书》如此,理解《春秋》在庄氏看来亦是如此,如他说:

 

《春秋》以辞成象,以象垂法,示天下后世以圣心之极。[5]

《春秋》乐道尧、舜之道,察其所讥,则尧、舜之道存焉。[6](卷9)

 

也就是说,《春秋》之意义,在于体现“圣心之极”,在于体现“尧舜之道”,善说《春秋》者,也就是要去体会文字背后的“圣人之心”与“至圣之法”。就此而言,在庄存与看来,就不应该将《春秋》单纯地视为一“记事之史”。若视《春秋》为“记事之史”,那么,正如庄氏所指出的:

 

《春秋》之辞,断十二公之策而列之,则十二公之行状莫不著也。辞有屡于一公之策书者,有屡于一年之策书者,有旷而不志者,有旷而一志者,不可不察也。[5]

 

也就是说,既然十二公之策书俱在,那么十二公的事迹行状应该都一一记录在案。然而,《春秋》之所志,或详或略,其或书或不书,那只能说是有“不可不察”之深意在其中,故其又曰:

 

《春秋》非记事之史也,所以约文而示意也。[5]

 

如《春秋》一开篇,经文书“元年春,王正月”。按常规书法,新君之即位,当书“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而隐公元年不书“公即位”,《左传》称“不书即位,摄也”,杜氏注以为“不修即位之礼,故史不书于策”,即便是对庄存与影响极大的赵汸,也认为这不过是其所谓“策书之大体”,即史家记史之常法。[①]然而,在庄存与看来,《春秋》开篇的“元年春,王正月”几个字,并非仅仅是史法之常则,而必须从“建五始”这一《公羊》学的特定角度来加以释读,从而赋予了这句经文“奉天尊王”的独特内涵[②]。至于经文中不书“公即位”,按杜预、赵汸的说法,只是因为鲁隐公不行即位礼,从而直书其事。而在庄存与看来,“五始”乃《春秋》之大教,隐公元年乃《春秋》之始年,故“公即位”本不可阙,抑不是无其史事而不可书,而是其中另具有深意:

 

尝得而推言《春秋》之志,天伦重矣,父命尊矣。让国诚,则循天理、承父命;不诚矣,虽行即位之事,若无事焉。是以不书即位也。君位,国之本也。南面者无君国之心,北面者有二君之志,位又焉在矣。十年无正,隐不自正,国无以正也。元年有正,正隐之宜为正,而不自为正,不可一日而不之正也。[6](卷1)

 

庄氏认为,隐公元年之所以不书“公即位”,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有没有“公即位”之“事”,在他看来,若是让国不诚,“虽行即位之事,若无事焉”。故不书“公即位”者,正是因为“隐不自正”,“无君国之心”,从而助长了桓公的大恶行为,从而有背于《春秋》之志。[③]

又如僖公五年,“冬,晋人执虞公”,庄氏评论说:

 

此灭虞也,曷为书执而已?忌也。虞,畿内之国,灭而不忌,是无天子也。虞曰公,王官也,晋曰人,晋侯也。目人以执王官,罪既盈于诛矣,举可诛而人之以不失罪,不书灭以隐之而不伤义,故曰“史,事也;《春秋》者,道也。” [6](卷2)

 

按:在庄氏看来,晋灭天子畿内之国,执天子之王官,实是罪大恶极。然而,若直书“灭”,则显得是目无天子而无所忌惮,从而有伤君臣大义之教。因此,《春秋》一方面不书“灭”,是要为之“隐”而不伤“义”;但从另一方面来讲,晋之罪“既盈于诛”,故不书爵而书“人”以诛之。若就事论事而言,本条当书“晋灭虞”,但《春秋》这一其别具用心书法,则使我们看到,“史,事也;《春秋》者,道也。”

在庄存与看来,“《春秋》非記事之史”,则意味着并不是每一件“事”都要有所书,更多的时候是圣人有意削之不书,故其曰:

 

《春秋》非记事之史,不书多于书,以所不书知所书,以所书知所不书。[5]

文于所不审,则义不可断,皆削之而不书。[5]

《春秋》之辞,礼不备,则虽有事焉而不书。[5]

 

庄存与极其重视《春秋》之“不书”。如隐公八年,瓦屋之盟,郑实在会,而《春秋》削而不书,庄氏以为“削郑伯然后知礼乐征伐有天子存,圣人必不愿其自诸侯出矣。”[6](卷7)又如鲁世卿臧孙辰,其生前仅一见于庄公二十八年“告籴于齐”,其后又享卿位五十余年,而“闵、僖、文之《春秋》削之无一事之可录者,则知蔽贤之罪大,而小善不足以自赎也。”[④] 又如《春秋》十二公,仅记桓公嫡子之出生,在庄氏看来,这并不是其他十一公皆没有嫡长子,而是因为其他十一公之嫡长子皆未能正常继位,故其曰:“不终为君,《春秋》不书非记事之史也。” [6](卷2)

“不书”而后有所“书”,正是因为有常“不书”,所以才能因此而彰显“所书”的意义,即庄氏所说的:“以不书推所书,故曰凡所书者,有所表也。” [5]如宣公十一年,“秋,晉侯會狄於攢函。”在庄氏看来,《春秋》例不书外会,而此之所以书之者,是批评晋之不能讨贼。[⑤]又比如文公十年,“秦人入诺”,在庄氏看来,诺既是微国,对鲁而言又是远国,以《春秋》之例皆不书,而其所以书之者,是批评秦人之穷兵黩武。[⑥]又比如隐公五年,“公观鱼于棠”,庄氏以为此以“非事”书,然“非事”本不当书,而书之者,是讥乱政之始,故谨而志之。[⑦]

 

在诸多“不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常事不书”,如隐公九年,“春,天王使南季來聘”,庄氏评论说:

 

八年于兹,公不一如京师,又不使大夫聘,天王则再使上大夫来聘,周德虽衰,不若是甚也。公如京师矣,以为常事而不书也。宋公不王而谋伐之,在此岁矣。齐人朝王,在往年矣。书曰“天王使南季来聘”,见公之朝于天子也。公一朝王,比使聘,则以为非常数而志之矣。得其常数,不志于《春秋》,《春秋》非记事之史也。[6](卷2)

 

按:入《春秋》以来,从不书鲁公如京师朝周天子,也未书鲁君使大夫聘于王室,若是从据实直书的史法立场来说,也就意味着隐公即位以来从未朝聘于王室,从而无其事可书。但这在庄存与看来,几乎是不可能的,其称“周德虽衰,不若是甚也”。那么,合理的解释就是,诸侯之朝王本是“常事”,而《春秋》既非“记事之史”,故可以不书“常事”,尽管这对于诸侯来说,也许是件“大事”。

 

“常事”不书,则其有所书者,则意味着“非常”,从而必“意”在其中。成公三年,“冬,十有一月,晋使荀庚来聘。”庄氏论曰:

 

晋,兄弟之国也,我事之敬矣。敬不答乎?何逮乎成之篇而后言来聘?向以为常事焉,而不书也。“晋侯使荀庚来聘”,何以书?抑之也。何抑尔?礼之始失也。偶晋于京师,其甚也。以共京师者共晋,微见乎僖,至成而甚焉。晋侯益骄,非鲁所望也。志晋之聘,见晋之为晋,我之适者而已矣。曷为于此焉始?曰:王使不志矣,而后志晋使,《春秋》之大教也,不可不察。隐、桓之《春秋》,志王使聘五焉。成、襄之《春秋》,志晋使聘九焉。鲁人之所以荣且喜者,移于晋矣。以共京师者其晋,圣人之所甚惧也。舍隐、桓则志王使也罕,自成而下,王使亦絶不见,章疑别微,以为民坊,《春秋》之大教也。《春秋》终不使鲁人以待王使者待晋使,絶之若不相见者。然以尊王而抑晋,微故尊之,僭故抑之。王聘屡于隐、桓,晋聘屡于成、襄,皆以为非常焉尔。[6](卷2)

 

按:晋使大夫来聘于鲁,始见于成公三年此条。在庄氏看来,诸侯之相聘问,本为常事而不当书,但入成之篇所以书者,是“抑之也”。因为鲁人从此“以共京师者共晋”,即鲁人从此不再尊王,转而尊事晋,此“圣人之所甚惧”。然而,孔子之作《春秋》,“终不使鲁人以待王使者待晋使”,故成、襄之篇,屡志晋使聘,实是为了“尊王而抑晋”。

 

总之,庄氏在《春秋正辞》与《春秋要指》中反复强调“《春秋》非記事之史”,因此,对某事之记或不记,并不是由事件本身来决定,而是由其背后的“义”来决定的,即其所谓“《春秋》記事,以义为从”,[5]从而体现圣人之“大教”。[⑧]

 

 

作为庄氏弟子,孔广森更是进一步从“经”与“史”的关系中对《春秋》作出定位:

 

大凡学者谓《春秋》事略,《左传》事详,经传必相待而行,此即大惑。文王系《易》,安知异日有为之作《十翼》者?周公次《诗》,安知异日有为之作《小序》者?必待传而后显,则且等于扬雄之《首赞》,朱子之《纲目》,非自作而自解之不可也。圣人之所为经,词以意立,意以词达,虽无三子者之传,方且揭日月而不晦,永终古而不敝。鲁之《春秋》,史也。君子修之,则经也。经主义,史主事。事故繁,义故文少而用广。世俗莫知求《春秋》之义,徒知求《春秋》之事,其视圣经竟似《左氏》记事之标目,名存而实亡矣。[7](叙)

 

在孔广森看来,学者对《春秋》之惑,大抵如上两个方面:其一就是所谓“经承旧史,史承赴告”之说,以孔子所修之《春秋》与作为鲁之旧史之《春秋》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其二,以为《春秋》事略,《左传》事详,故欲求《春秋》之义,须有赖于《左传》。结合这两个方面,其实关键只在一点,即不辨经史。而这一经与史之区别,则在于经主义而史主事,对于那种纯依史法以论《春秋》者,广森提出质疑说:

 

君子之修《春秋》,垂教云乎,岂曰记事云乎?[7](卷1)

 

也就是说,孔子之作《春秋》,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历史著述,而是以之立万世之法:

 

《春秋》文不空设,皆为后世法。[7](卷6)

 

又曰:

 

《春秋》记事皆为后王示法。[7](卷9)

 

因此,对于孔广森来说,《春秋》虽本为鲁之旧史,但经孔子之删削,即已为鲁之旧史赋予了“新义”或“新意”,从而就不能再视之是“史”,而已是“经”。是以孔广森批评所谓“俗儒”以鲁史视《春秋》之说云:

 

俗儒谓《春秋》唯见鲁史,又详略去取悉无意义,一依赴告,何陋之乎言《春秋》也。[7](卷1)

 

“俗儒”云云,当指持左氏学之儒。在《公羊通义》中,孔广森屡屡提及孔子之作《春秋》,是在损益鲁旧史的前提下赋之以“新义”或“新意”,从而达到为万世立法的目的,其曰:

 

《春秋》之制者,君子所托新意,损益周制以为后王法。[7](卷1)

 

隐公六年,“秋七月。”《公羊传》曰:“此无事,何以书?《春秋》虽无事,首时过则书。首时过则何以书?《春秋》编年,四时具,然后为年。”孔氏注曰:

 

诸特言《春秋》者,皆一经之达例,所以损益旧史而示新义者也。……言王者向明而治,必奉顺四时之正,天道正于上,人事正于下,故《春秋》谨时、月、日,以进退中失之事焉。十二公之篇,有无冬者,无秋、冬者,五月或以冠夏,十有二月或不冠冬,方见变文以起微意,常不立则变不见,是故无事必具四时,为常法也,其或不具者,即有所为可知尔。[7](卷1)

 

按:从史法上讲,无事而书,似乎显得多余,然而,在广森看来,“《春秋》虽无事,首时过则书”,恰恰是立此“达例”与“常法”,然后才可以体会孔子在损益旧史过程中通过“变文”所要表达的“新义”。如鲁成公十年,“秋,七月。公如晋。”当年《春秋》经不记“冬十月”,显然是不合常例,然而,在孔广森看来,这正是“变文以起微意”,其注曰:“然则是年无冬者,本当系葬晋景公于冬三月之下,但缘讳不书其事,令如常例书首时,嫌若冬实无事,故去冬以起之也。” [7](卷7)按是年晋景公卒,根据《左传》记载:“秋,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冬,葬晋景公,公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也就是说,鲁侯这次朝晋颇受屈辱。若按常例而书,应该记冬某月,公葬晋景公,然此实鲁侯之辱,故讳而不书。不过,若讳而不书,按“首时过则书”之例,仅仅书“冬十月”,则又会让人产生当年冬三月无事可记的嫌疑,故孔子通过去冬来体现其微意所在。

 

隐公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公羊传》曰:“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称尹氏何?贬。曷为贬?讥世卿。世卿,非礼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天王崩,诸侯之主也。”广森注曰:

 

盖王丧主讶丧宾者,以其新与内接,有赴吊之礼,故得录卒。知非主为讥世卿书者,鲁史本有其卒,但旧文书名,今更之曰‘尹氏’,则君子所托新义尔。凡治《春秋》皆当以此意求之。[7](卷1)

 

按:孔广森以为,《春秋》书“尹氏卒”,本因尹氏在周平王之丧上“主讶丧宾者”,以其“新与内接”,故得恩录之,因此,鲁旧史之《春秋》并不是为“讥世卿”而书尹氏之卒。同时,考诸实际,孔广森认为,“周之命官,或曰人,或曰师,或以掌司典职冠所事。唯世其职者,乃曰氏。然三百六十之属,以氏名者财四十有四,而其位贵者不过中大夫,则知卿之义不得世也。” [7](卷1)既然“卿之义不得世”,而“世其职”才称“氏”,那么鲁史旧文当书其名而不书“尹氏”。由此可见,《春秋》书“尹氏卒”,是孔子易其名而更之曰氏,以阐发“讥世卿”之“新义”。

 

庄公十一年,“秋,宋大水。”《公羊传》曰:“何以书?记灾也。外灾不书,此何以书?及我也。”孔氏注曰:

 

不举内为重者,录灾所由生,道其本也。知非为王者之后记灾者,所传闻之世,方外诸夏,虽王者之后,犹未得记,故知仍以及内录尔。《左氏》说“外灾据告书”者,但鲁史之体如是,非《春秋》新意也。[7](卷3)

 

按:从一般上说,《春秋》外灾不书,宋大水,《左传》认为是“外灾据告书”,孔广森以之为鲁史之体,但却不是《春秋》新意。

 

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娄仪父盟于眜。”《公羊传》以仪父为邾娄君之字,是“为其与公盟”而“褒之”。广森注曰:

 

邾娄之进自缘他事,因而褒之于此,则《春秋》之新义。《春秋》皆假事以托义者也,得其义则事可略也。[7](卷1)

 

按:在《通义》中,孔广森还详细考证说,邾屡在隐公篇本为附庸,而附庸有氏、人、名、字四等,邾屡在桓之篇称“人”而曰“夷狄之”,隐之篇称“字”而曰“褒之”,则其实际本当列在“名”等,其后在庄公篇始获王命而进为诸侯。就其“事”而言,邾屡之进显然不是因为他能与隐公盟,而另有原因,而《春秋》于此书字而褒之,在广森看来,这就是孔子的“新义。”更重要的是,孔广森在此进一步发挥说:“《春秋》皆假事以托义者也,得其义则事可略也。”也就是说,《春秋》所重者根本不是“事”,而是“义”,所谓“事”,不过是“假”以明“义”的依托而已,一旦得其“义”,则“事”甚至可以忽略不谈,甚至对其事件本身之真相也可存而不论,如其论齐襄、鲁庄之复仇云:

 

齐、鲁皆非能诚复仇者,而假襄公以见复仇之善,又假庄公以寛不能复仇之责,皆所以因事托义,著为后法。[7](卷3)

 

也就是说,《春秋》为明“大复仇”之义,遂借齐襄公之伐纪,鲁庄公之伐齐来阐明此义。但齐襄、鲁庄是否真的是能诚心复仇,对《春秋》而言其实无关紧要,重要的是依托此事所明的大义。故孔广森说:

 

《春秋》非记事之书,明义之书也,苟明其义,其事可略也。[7](叙)

 

孔广森又以祭仲为例说:

 

《春秋》有当略而详,当详而略。详之甚者,莫如录伯姬;略之甚者,莫如郑祭仲之事。祭仲权一时之计,纾宗社之患,君子取之,亦“与其进,不与其退”之意焉尔。若《左传》所载,忽之弑,亹、仪之立,仲循循无能匡救,苟并存其迹,将不可为训,故断至昭公复正,厉公居栎,取足伸仲之权而止,此《春秋》重义不重事之效也。[7](叙)

 

按:对于孔广森来说,《春秋》之记郑祭仲,是略其事而伸其义。就“事”而言,《左传》记之甚详,然《左传》中祭仲之形象,“逡巡畏难,不终其志”,其于昭公之弑,对于子亹、子仪之立,都有详尽的记载。然而,祭仲对此“循循无能匡救”,故“事”越详而于“义”越“不可为训”。反过来,《春秋》于祭仲,只是取其诡辞,许其生忽存郑为知权。因此,对《春秋》而言,所重者是祭仲之“权”,而对那些“不可为训”之“事”,则必须略之,这就是孔氏所谓有“当详而略”。

若从“记事”的角度来说,当然越详尽越好,但问题是,孔子之作《春秋》,目的不是“记事”,而是为了“垂教”,故凡所谓“不可为训”者,则自当略之。是以《左传》虽然记事详尽,但在孔广森看来,其于发明经义上的价值,反而不如《公羊传》,其于《通义叙》中明确地说:

 

《左氏》之事详,《公羊》之义长,《春秋》重义不重事,斯《公羊传》尤不可废。[7](叙)

 

其又曰:

 

《左氏》驰骋于文辨,《谷梁》圈囿于词例,此圣人制作之精意,二家未有言焉,知《春秋》者,其唯公羊子乎![7](叙)

 

总之,在孔广森看来,传统上以《左传》例《春秋》的《春秋》观实为“大惑”,“经承旧史,史承赴告”之说,只知孔子与鲁旧史《春秋》的传承关系,却不明孔子之作《春秋》,在因循旧史的同时却更多地是彰显“新义”。而孔子之彰显“新义”,当然不是为了记事而记事,而是为了垂教与立法之目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孔子所修之《春秋》,是“经”而不再是“史”,相应地,其所重在“义”而不在于“事”。就此而言,《左传》记事虽详,但《春秋》之为经,并不见得要与《左传》“相待而行”,否则的话,“莫知求《春秋》之义,徒知求《春秋》之事”,则诚如孔广森隐然对毛奇龄所作的批评,“视圣经竟似《左氏》记事之标目,名存而实亡矣”。

 

 

就清代今文学来讲,庄存与与孔广森都被认为是先行者之一。梁启超称庄存与为一代“今文学启蒙大师”。[8](P61)刘逢禄序魏默深《诗古微》时称:“皇清汉学昌明,通儒辈出,于是武进张氏始治《虞氏易》,曲阜孔氏治《公羊春秋》,今文之学萌芽渐复。”[9](卷9)皮锡瑞亦以为,“及孔广森专主《公羊》,始有今文之学。” [1](书经,P97)然而,从另一面来讲,庄存与并没有自觉地作为一个今文学者,蔡长林指出,“庄存与从未强调以今文经说解释其特殊的经学观,甚至在庄氏的学术认知中,并无‘今文经学’此一概念的存在,这是遍读庄氏著作之后,任何人皆可以发现的事实。” [10](p57)这一判断无疑是正确的,从其对《尚书》、《周礼》等古文经典的态度即可见一斑。[⑨]而孔广森从庄存与学的同时,更是从小师从戴震,被视为汉学正统,江籓的《汉学师承记》、支伟成的《清代朴学大师列传》均因此把他列为“皖派经学家”,故梁启超曾批评说:“戴震弟子孔广森著《公羊通义》,然不明家法,治今文学者不宗之。”[8](P61)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两种貌似对立的看法都可以成立。毫无疑问,庄、孔两人事实上并没有嘉、道以后的今文意识,也从未以今文学者自居。但对于其问题意识而言,从他们称“《春秋》非记事之史”、“《春秋》重义不重事”诸说中以可以看得出来,他们的学术方向,又显然已经是清代今文经学之滥觞。



注释:


[①] 如赵氏说:“嗣君逾年即位,书‘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不行即位礼,不书‘即位’;告朔朝正,书‘王正月’。”见《春秋属辞》,卷一。

[②] 参见《春秋正辞》,卷一。

[③] 按:这里庄氏用的是谷梁的义法。《谷梁传》隐公元年说:“让桓正乎?曰:不正。《春秋》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隐不正而成之,何也?将以恶桓也。其恶桓,何也?隐将让而桓弑之,则桓恶矣;桓弑而隐让,则隐善矣。善则其不正焉,何也?《春秋》贵义而不贵惠,信道而不信邪。孝子扬父之美,不扬父之恶。先君之欲与桓,非正也,邪也;虽然,既胜其邪心以与隐矣。己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与桓,则是成父之恶也。兄弟,天伦也。为子受之父,为诸侯受之君。己忘天伦,而忘君父,以行小惠,曰小道也。若隐者,可谓轻千乘之国。”

[④]《春秋正辞》卷五。按:《左传》襄二十四年称:“先大夫曰臧文仲,既没,其言立”,称之为“不朽”,则是以臧孙辰为贤者。然其知柳下惠之贤而不能进之,故庄氏云“蔽贤之罪大”。

[⑤] 《春秋正辞》卷十:“外会不书,晋侯会狄,何以书?病晋也。其病晋何也?病不讨贼也。病晋,则其称晋侯何?称晋侯以会狄,所以病晋侯也。”

[⑥]《春秋正辞》卷八:“鄀者何?微国也。自我言之,远国也。若此者,于《春秋》皆不书,何言乎秦人入鄀?以秦人之好兵,为见乎此,故谨而志之。《春秋》之法,苦民尚恶之,况伤民乎?伤民尚痛之,况杀民乎?民者,《春秋》之所甚爱也;兵者,《春秋》之所甚痛也。舍用兵,则君无所令,臣无所职,民无所习,《春秋》之所甚恶也。”

[⑦] 《春秋正辞》卷四:“以非事书也。十有二公之策书,其为非事,则厪君子所书乎?曰:《春秋》非记事之史也,不胜讥,择其重者而讥焉。公观鱼于棠,何以重之?《春秋》之始,人固知此为乱政矣,则谨而志之。”

[⑧] 对庄存与而言,立《春秋》之义,最根本的就是要体现圣人之教,故其曰:“《春秋》有主书以立教”(《春秋正辞》卷七)又曰:“五始,大教也。”(《春秋正辞》卷一)又曰:“夫子曰:‘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经》’,拨乱世,反诸正,亦教之孝弟而已矣。”(《春秋正辞》卷四)又曰:“章疑别微,以为民坊,《春秋》之大教也。”(《春秋正辞》卷二)又曰:“《春秋》慎辞,谨于名伦等物者也。辨等于齐,而绝伦于晋,不可不察,天下之大教也。”(《春秋正辞》卷七)

[⑨] 对庄存与经学之定位,可参见拙作:《经学、道学与经典诠释》,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0年,第171-184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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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伯雄.春秋学史[M] .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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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庄存与.尚书既见[M] .光绪八年阳湖庄氏刊味经斋遗书本

[5] 庄存与.春秋要指[M] .//续修四库全书:第141册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6] 庄存与.春秋正辞[M] . //续修四库全书:第141册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7] 孔广森.春秋公羊经传通义[M] . //续修四库全书:第129册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8]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M] . //朱维铮.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

[9] 刘逢禄.刘礼部集[M] //续修四库全书:第150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10] 蔡长林.常州学派略论[M] . //彭林.清代学术讲论.桂林:广西师大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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