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德论蕴含天命信仰
作者:刘培功(苏州大学政治与管理学院)
林国敬(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第1310期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八月廿八日丁丑
耶稣2017年10月17日
“德”对于“天”和王而言其作用表现为:人王通过“德”获得“天”的眷顾,秉承“天命”为天下王;“天”则以“天命”限制人王,二者相得益彰,引导人王崇德向善。因此,“德”的介入使得“天命”观带有明显的伦理化特征,“从而将对‘天命’的信仰,转变为统治者对自身行为的自觉”,在原有的宗教信仰中转出周初人文主义的跃动。
殷人尊神,周人敬德,《尚书》“德”之思想价值昭示着夏、商以来从“神本”到“人本”的文化路径转变和周朝“弃武从文”的制度定位,也勾绘出周王朝治理天下的蓝图。《尚书》之“德”蕴含着浓郁的天命信仰。“德”的这一维度既赋予周王朝统治以合法性与正当性,又制约和规范着帝王行为,使“德”在宗教信仰中转化出理性精神。
“德”字在甲骨文中作,相比现在的“德”字,无心字底。晁福林认为“甲骨文‘德’写作从行从横目之形,其所表示的意思是张望路途,人们看清了路而有所得”。罗振玉说:“德,得也,故卜辞中皆借为得字,视而有所得也,故从直。”因此,有学者便认为《说文解字》的“德,升也”是后来的意思。
但无论是“升”,还是“张望路途”,都包含“有所得”的意思,前者向上有所得,后者向前有所得。可以说,“德”的原初含义潜在地包含了“得”之义,故历来学者大都训“德”为“得”。如《礼记·乐记》:“德者,得也。”《管子·心术上》云:“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故德者,得也。”《庄子·天地》:“物得以生谓之德。”“德”的这一含义说明“德”需要在更高、更上或更前一级处获得它的意义,即向上或向前而有所得。如《中庸》:“大德者必受命。”“受命”而有得,这里的“命”便是“天命”,然后有大德,反之,不受命则无“大德”。朱熹《论语集注》:“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这里的“所得”是高于人的“道”。无论是《中庸》还是朱熹的《论语集注》,其论“德”无不是从高位处设定一个超越者而使“德”有所得,以此成就其具体内涵。《尚书》之德的天命信仰便是从超越者上帝或天处有所得,而成其为德。
首先,“德”源于“天”或“上帝”,秉承“天命”是王者治理天下的首要条件。在话语表述中“天”、“德”常并用,以尊“天”、敬“德”为其语用指向。这一语用现象以“天”为主体,“天”或“上帝”在前,“德”在后,“天”与“德”相对而出,如“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乱越我家,朕及笃敬”。上帝将复兴成汤之德,治理我们的国家,我将恭敬奉守“天命”。这里“上帝”与“德”相对应,“上帝”掌握“德”的收放权力。又如“民有不若德,不听罪;天既孚命正厥德”。如果有人(这里的“民”指王者)不顺从“天”,“天”会通过“孚命”以正其“德”,从而以规范帝王的作为。再如“今天动威,以彰周公之德”、“弘于天若,德裕乃身”皆说明“德”的收发掌握于“天”,源于“天”。因此,舜接受尧的禅位后要“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遍于群神。辑五瑞,既月乃日,朝觐四岳群牧,班瑞于群后”。这里的“类”、“禋”、“望”都是祭祀之名。“类”为祭祀上天,“禋于六宗”是祭祀四方之神,“望”则是祭祀山川群神。按照其先后,先是祭祀上天,继承“天命”,然后祭祀群神,再后接受四方首领的朝见。帝王祭祀的先后关系体现了其以合法性为首要之事。在以上语境层面上,“德”具备了“天命”的内涵,“降德”即是“降命”,“德”与“命”便有了关联。
其次,以“德”配“天”,以承“天命”。在这里同样“德”、“天”并用,以敬“德”秉“天命”为其语用指向。不同的是,它以“王”为主体,“德”在前,“天”在后,通过“德”沟通“天”或“上帝”,如“自成汤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恤祀,亦惟天丕建,保乂有殷”。从成汤到商纣王之父(帝乙)无不行天德,谨慎祭祀,所以上天大力帮助建立殷国。反之,如果纣王不能“明德”,“天”便“降丧于殷,殷既坠厥命”。王者要“明德”,“天命”才会常在其身,不能“明德”,便会失去其为王的合法权利。在此条件下诸侯便可替天行道,所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因而,当齐宣王问孟子历史上可有“汤放桀”、“武王伐纣”之事时,孟子回答说:“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在孟子看来,君王如果不能“明德”,就没有资格做天下的王,所以他认为桀纣被汤武所灭,非为弑君。又如“惟我周王,灵承于旅,克堪用德,惟典神天……简畀殷命,尹尔多方”。同样是“德”在前,“天”在后。周王、武王能够践行上帝的意志,施德于民,因此能够被上帝选中,接替殷之大命。再如“丕显文武,克慎明德,昭升于上,敷闻在下,惟时上帝集厥命于文王”。这里的“上”意指“上帝”,人王敬勉其德,便能被上帝所知,上帝则降大命于他。古文《尚书》中也有同样的思想,如“先王惟时懋敬厥德,克配上帝”。“德”本源于“天”,成汤勉敬其德,自然符合上帝意志,上帝则自然会福佑于他。反之,如有“不敬厥德”则“早坠厥命”,其典型例子便是桀、纣之“昏德”、“败德”,不服从上帝之意,最终丧失“天命”。
周王朝之“德”有意识地继承了殷商的天命信仰基因,涵盖“天命”之内容,但又为“天命”注入“德”之禀赋要素。以“天”为主体言“天”、“德”之关系,侧重于“德”源于“天”之维度,“天”为“德”之主,“德”可表现为“天命”;以“王”为主体言“天”、“德”之关系,则契合于以“德”配“天”之维度,“德”表现为善之作为。因此,“德”对于“天”和王而言其作用表现为:人王通过“德”获得“天”的眷顾,秉承“天命”为天下王;“天”则以“天命”限制人王,二者相得益彰,引导人王崇德向善。因此,“德”的介入使得“天命”观带有明显的伦理化特征,“从而将对‘天命’的信仰,转变为统治者对自身行为的自觉”,在原有的宗教信仰中转出周初人文主义的跃动,有力促进了人文主义理性的高扬。从思想层面看,周人虽然注重“德”,讲究“以德配天”,但是始终是以“天命”作为依归,“天”高高在上,统辖人间事务,人的德性行为被视为承接“天命”的媒介。在此背景下,“以德配天”只是手段,“德”自身还不是目的。从政治角度看,周人的“德”以及“以德配天”的思想,虽然包含了对“天命”的敬畏,对人事之善的追求,但本质上是姬氏贵族寻求自身王权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说辞。这些因素决定了《尚书》之“德”的人文精神向度的有限性。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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