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
香港,那漫漫的“归航”
——《视角:香港回归二十年》序言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九月十一日庚寅
耶稣2017年10月30日
书名:《视角:香港回归二十年》
主编:田飞龙
出版社:北京出版集团公司文津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
一、历史与背景
数年前旅港期间,有一次参加中评社香港问题座谈会,有位香港朋友感慨:“香港是一本复杂的书,每一页都由不同材质构成。”这句话未必是原创,但于我而言冲击极大,以我近距离观察和研究香港的经验,实在是再正确不过。深圳河一河之隔,却隔出了两个意义世界。1842,大英帝国以《南京条约》殖民香港,从那时起,香港的“归航”就已在历史计时之中,尽管这种回归意识未必即刻且明晰地表达和付诸行动。鸦片战争施加于中国的意义苦难远超过简单的领土割让,而中国人的百年屈辱由此节目。著名香港史专家法兰克·韦尔许(Frank Welsh)称香港为大英帝国和中华帝国的“私生子”,是两国之国际地位与关系变迁的绝佳指标。1842—1997,香港面临着两种历史时间与身份认同的较量:其一是“日不落帝国”英国以贸易全球化和普通法治理而成为世界历史典范,香港及香港人依附于这一体系而现代化,确立起相对深刻的“殖民史观”;其二,中国在近代以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残酷处境下历经数代人的奋斗牺牲而终于保全国族,重塑主权,坚定地走上富强之路,由此构成一种渐然培育和强大的“回归史观”。历经两次世界大战,英国决定性地衰落,其殖民体系分崩离析。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香港进入为期13年的回归过渡期。香港能够回归,与香港同胞的爱国热情及与大陆人民之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有关,但更与新中国的主权实力及改革开放前景有关。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时刻,全民振奋,百年屈辱似乎可以划上一个句号了,而英国查尔斯王子在当天日记中“帝国的末日”之慨叹也似乎标志着英国的决定性“殖民撤退”将带来香港的新生。但香港“殖民史观”的这一页及其受英国深刻塑造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并非可以简单一笔带过,在基本法及高度自治的特殊体制下,“主权回归”与“人心回归”之间的鸿沟反而因英国背景的逐步淡化而日益凸显。2003年的反23条立法事件和2012年的反国民教育事件表明,在“一国”的主权归属和宏大叙事之下,“两制”在文化与制度上的巨大差异并非短时间内以简单方式可以弥合,香港这本书的复杂材质之纹理也在回归之后的央港多次冲突中活灵活现。必须明了,在短暂的回归过渡期中,香港人还无法从伴随其百年现代史的“殖民史观”直接过渡到“回归史观”,毋宁说,香港相当人群尤其是精英层之赞同回归,除了爱国情感和商业利益计算之因素外,还附加“民主回归论”的特定条件与规范期待。对于高度现代化的香港社会而言,主权回归只是政治生活重新组织的初步基础和前提,甚至只是一种不那么现代化的原则事项,更多是作为一种政治历史事实而接受,而高度自治下继续维持其相对优越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以及以大致“完全自治”的想象和进取实现民主化,才是内心之中暗暗鼓劲的心法。而且,大英帝国以其惯有的商业民族的殖民习惯和统治狡计在回归时段设置下的种种潜伏力量与障碍机制,使得两个大国的实际政治较量并未在1997年终结而绵延进回归以来的香港治理史。美国以其《香港政策法》(1992)及复杂的援助机制对英帝国的撤退提供交替掩护及责任替代,加之台湾势力对香港的长期渗透利用及港台民主运动的互动协同,更造成回归后香港治理的国际与地缘复杂性。回归后的香港治理,可谓“归去来兮,形幻影移”。
从中国近代史的整体脉络来看,香港回归是中国人民反殖民斗争和民族解放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据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香港治理则成为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与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实验。
与反对派及国际层面的“泛自由化”政治哲学相比,中央所秉持的是一种刚柔并济的主权哲学:在刚性的一面,以捍卫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作为首要出发点,以现实的反港独议题为突破口,全力维护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国家法实质;在柔性的一面,则以既往的协商政治传统和非正式多渠道安排对港实施怀柔政治,充分尊重香港基于一国两制的高度自治权,这一治港传统至今尚未作出根本性调整。从回归十九年来看,中央治港存在着因应香港社运升级与港独蔓延而进行的从“协商治港”向“依法治港”的转变,更多从国家利益出发、以基本法手段积极治理香港的分离主义痼疾。此次香港立法会改选中,港独人士踊跃参选及就职宣誓中侮辱挑衅基本法与国家主权,是引发人大释法的主因。如同因应占中威胁而出台规范“普选”的八三一决定一样,此次释法是为了防范港独而规制“宣誓”。放宽观察视角,我们看到八三一决定与人大释法有着共同的国家治理逻辑,即面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实施中出现的包括占中、港独在内的“中期危机”而及时出台符合基本法原意与现实管治需求的宪制性措施,以中央的主权权威弥补香港本地管治的不足与缺陷,夯实基本法秩序的宪制基础。
香港基本法是一种实验性宪制,50年是一个根据中国人政治经验与智慧而设定的实验周期。这种实验的合理性依据在于:其一,中英谈判的1980年代,中央的主权实力与现代治理能力尚不匹配,无法即时胜任直接治理香港的政治责任;其二,香港回归及基本法秩序是国际谈判和央港协商的结果,必然带有妥协性;其三,香港对于国家现代化与治理转型有着重要的窗口意义。但是,英国的帝国撤退套路与香港作为“大逃港式”移民社会共同支持了一种对抗中国的政治意识形态与政党政治生态,助推了一种糅合殖民史观和本土史观的民主运动甚至港独分离运动。1997年回归以来,这种来自国际层面和香港社会的结构性矛盾就不断发酵,对中央治港构成日益严重的挑战,也预示着基本法之某种“中期危机”的来临,当然也是基本法改革转进的历史契机。既然是实验性宪制,当然允许有合理误差与理性修正。2017之后,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或可因应新的治理形势和要求而呈现“二期工程”之新貌。
二、制度与挑战
香港治理的最主要制度框架是基本法。在新中国立法史上,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第一个制度结晶,也是大胆开创一体多元治理宪制的首要法律创举。香港基本法诞生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是邓小平一代领导人将解决台湾统一问题的战略框架运用于香港问题的积极尝试。我国近现代立宪史的真实主题在消极方面是救亡图存,在积极方面则表现为现代国家建构。如何在儒家文化传统与西方传统之间寻求国家建构资源?如何分辨与改造西方内部多元传统为我所用?革命与改良如何匹配?中国自身的永久和平(清除军阀割据与武力政治)与宪制构造如何获取结构性方案?这些严峻的国家建构问题一直困扰着寻求富强与文明的一代代政治与文化精英,甚至国共两党的核心争端亦在于建国纲领与路线的对峙与分歧。两岸关系之一中各表,花开两朵,所绽放和深化的正是百年中国立宪史的未完成状态。基于对历史和现实负责的政治态度,毛、周一代领导人已开始在非武力解决台湾问题上发展出关于“一国两制”的初步政策框架,但由于两岸谈判始终未能取得突破,该框架的具体法制形式无从谈起。1980年代初,邓小平将“一国两制”框架成功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并取得了香港基本法这样的宪制性成就,其所展现的也绝非个别领导人的一时灵感,而是中共治国理政之政治智慧与实践运用的连续性。
香港基本法有大量的制度创新甚或实验,其中对严格主权权力的“下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如司法终审权),偏离了单一制国家的主权原理,也超越了一般联邦制的分权极限,甚至突破了旧有的“宗主—殖民”二元宪制,笔者尝试称之为“非联邦的二元宪制”。大英帝国当年为有效管理和维系“宗主—殖民”的二元宪制费劲脑筋,长期纠缠困扰于英美关系、英爱关系、英苏关系等宪制关系,在北美独立、爱尔兰独立、北爱分离运动、苏格兰独立公投等分离事件刺激下,其帝国宪法秩序一步步经由普通自治民主、高度自治的“自治领”而演变为不具有严格国家法内涵亦并非一般联邦制的的英联邦体系,名存而实亡。20世纪的美国宪法学家麦基文教授在《美国革命的宪法观》中非常精致地重构了北美独立革命的宪法争议过程及其思想与历史背景。19世纪的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更是在1885年出版《英宪精义》之后快速推出《英国议会反对爱尔兰自治的理由》一书以反对时任自由派内阁推动的赋予爱尔兰以高度立法自治权的法案,认为有害帝国宪法秩序与整体利益,戴雪对标志着高度自治的“home rule”保持着宪法学家的敏感、警惕与防范。1940年代初,我国政治学者楼邦彦教授为帮助时任国民政府领袖蒋介石先生统筹协调超国家的远东战区事务,写出《不列颠自治领》一书,其中多处揭示了当时的“宗主国—自治领”二元宪制体系的实质性衰落。笔者自2014年3月赴港大访问研究开始,即对英帝国秩序下的“宗主—殖民”二元宪制的负面历史经验很感兴趣,翻译出版了麦基文的专著并阅读戴雪的原著,希望从中寻找对香港基本法整体理解的新颖资源。央港关系虽不具有殖民性质,但也与“宗主—殖民”二元宪制分享着“非联邦的二元宪制”的诸多制度特征,所建构的也是高度非均衡的央地关系,共同面临着宪法关系深度整合与认同建构的艰巨难题。
果然,香港基本法之制度进程在为平稳过渡及争取人心创造政治条件的同时,也为回归后的深度治港与两制融合设定了严格的制度限制,恍如政治隔离带,甚至在危机处理中不得不倒逼中央“合宪地”创制出新的治理权力与实施机制,比如2004年人大解释实现了政改“三步曲”向“五步曲”的拓展,而2014年的白皮书更是以“全面管治权”及17年回归治理实践为基础重新确立中央权力的宪制边界与内涵。中央还拟议在占中之后制定《特首任命法》、《反港独法》等以完善基本法秩序下的中央管治权制度细节。这是中央在治港权力清单上的一个“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具有一定的权力回收与再明确效果的宪制构造行为,所要矫正的正是央港关系的宪制性失衡。邓小平所谓的“五十年不变”与该种制度的实验性质相吻合。制度上的实验主义与宪法周期意识深深铭刻于理性务实的邓小平一代立法者的政治心智之中。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邓深信一国两制的深层次问题与矛盾可以通过后代人的智慧予以解决,就像他们那一代人创造性地解决香港回归的制度设计难题一样。对未来智慧的信心正是对中华民族“一体多元”之大一统宪制构造能力的信心。
中国在传统上奉行“大一统”政治文化,以郡县制的集权宪制构造有能力的理性国家,其治理模式堪称古代世界一极。但大一统宪制有着处理边疆秩序的高度灵活性,并未将中心秩序模式刚性套用到边疆治理之中。这是古典中华帝国的传统治理智慧。一国两制的深层渊源与此智慧有着隐秘关联,从而也就有着尚不为人充分认识和理解的宪制活力与治理力量。在主体秩序之外同时空存在多种治理秩序,这不是一般联邦制的思维,因为后者在宪制设计上更加趋于平等和均匀。这种大一统宪制以对中心秩序的绝对自信和对边缘秩序的高度尊重为辩证逻辑。当然,这种区别对待、和谐共存关系在政治上之所以可能,是以“文明在中心”的文化事实以及中心秩序的绝对自信与力量为严格前提的。历史地看,中国古代,每逢王朝盛世,则四方来朝,一体多元生动有序,而一旦中心动摇或实力下降,则边缘分离倾向必然加剧,甚至出现边缘颠覆中心的政治逆袭(比如蒙元和满清)。因此,大一统宪制的稳固维系,其首要条件即为中心秩序的文明优越性及建构整体命运共同体和体系性荣誉的政治能力。
于此衡量,则一方面香港在文明意识上很难作为传统体系之边地,另一方面中央治港又确实存在诸多话语短板和制度能力赤字。香港基本法有着中华帝国边疆治理和殖民地制度的双重来源,我们固然可以借助对传统的追溯来寻求治理智慧,但也要看到基本法秩序的西方属性对中心主体秩序的竞争性与对抗性以及此轮文明冲突的攻守易形。因此,深度研究香港基本法的国家建构之维,要同时超越传统史观和殖民史观,洞悉其文明冲突与互动的复杂性及可对话性。在主权权威充分而实际权力与能力不足的条件下,香港基本法的一国两制框架提供了央港关系和谐共生的制度空间,但是在中心秩序通过制度学习与模仿而日益现代化以及香港相对衰落的互动进程中,既往的中央主权谦抑空间就必然会重新被填充。白皮书的“全面管治权”就是一种主权填充就位的宣言。香港的占中则是对这一宣言的严格政治抵制。反对派时而宣扬基本法上的高度自治权,时而超出基本法秩序诉诸所谓国际标准,其内心中所忧虑者在于,当一国两制之演化不是朝着香港人所理解和期待的“民主化”及港方优势发展,而是朝着内地体制与主权一方移动时,香港人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如何维系?这是香港人的政治身份焦虑。而此种共享性身份焦虑正是占中运动之广场力量高度爆发的深层原因。
香港基本法作为一国两制模式的典型体现,经历了制定过程的繁复博弈与回归后的实际政治考验,在巩固回归政治成果、保持香港繁荣稳定方面起到了基本的宪制作用,但在2014年的“占中运动”冲击之下,也暴露出了种种弊端与问题,尤其是对国家建构层面的规划与设计不足,整体影响了香港人对国家与民族的价值认同与制度认同。认同的危机是一切央港冲突与危机的精神根源,从而刺激中央提出“基本法再教育”的命题。内地基本法学者层面有人提出“基本法爱国主义”,但这种偏于薄弱的认同建构方案显然不够充分。白皮书的国家主义则太强,会过分压抑香港基本法中的高度自治精神元素。香港本土精英守护的“香港价值观”则更不可能补益于一国两制下的国家建构。香港基本法秩序下的国家认同建构,有着文明冲突的背景和意义。香港不是一个在传统中华帝国秩序下的文明边地,而是承载着西方殖民地文明的代理性单位,而且是西方殖民体系中治理与发展相对成功和精英高度认同宗主国的殖民领地。1997年实现的不过是政治主权的回归,是客观回归,而国家建构之认同维度聚焦的是严格的心理回归,是主观回归。只有主客观统一协调,回归才真正完成。这里缠绕着殖民史观与回归史观、普通法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多重精神对峙与法理竞争。
我们理解,香港基本法创设的“一国两制”模式是建构“一体多元”治理体系的重大宪法创制,在“分”的意义上高度保障了地方多样性和自治性,但在“合”的意义上则缺乏有意识且有效的制度设计与具体保障机制。香港青年存在严重的国民意识危机,香港回归十八年来未能改造其过分西方化和本土化的教育体系,未能在最低限度意义上提供对中国历史与政治的客观认知与认同建构。
基本法背景下的占中运动及央港双方各自互动策略至少暴露出如下与国家建构深度相关的问题:(1)如何看待英国殖民香港的正负遗产,尤其是具有一定负面性的殖民史观和激进民主遗产?(2)如何认知和检讨自回归过渡期以来三十余年的香港“回归史观”建构?如何在体制机制上予以有效弥补?(3)白皮书与8·31决定代表的国家主义逻辑是否构成基本法模式下香港特区强化国家建构的最优选择?有何负面影响?如何调整?(4)法治是香港社会第一核心价值,在反击占中过程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如何看待香港法治成就及其对内地法治进程的可能借鉴?如何看待法治对国家建构的作用?(5)如何理解占中运动一方面以公民抗命形式争取体制内普选,一方面宣扬港独论述和国际干预依赖症?(6)公民抗命与国家建构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在内地民主化过程中如何认识和定位这一民主运动传统?(7)基本法根植于香港普通法自由主义传统和西方权利文化,对义务规定极其薄弱,甚至条文中并无”公民”,只有“居民”,如何理解作为“中国公民”的香港居民的公民身份及其建构路径?(8)爱国爱港是一个统战概念和政策用语,切中了香港基本法中的国家建构软肋,但遭到香港社会排斥,如何使这一概念更加具有公民内涵和共和属性?如何发展出爱国的生动实践机制与扩展网络?(9)占中运动同时造成了香港社会的过度政治化和两极化,如何在后占中时代开展社会重建?(10)传统文化及其社会实践形式可否成为整合香港与内地政治文化差异的可选路径?(11)区域一体化与经济整合可否提升香港融入国家建构进程的程度和质量?(12)在香港政改闯关失败的背景下如何考虑重启政改的法律与政治条件以及如何评估香港普选前景。我们深信,对上述问题的法政与文化层面的双重研判,将有利于中央治港方略的积极调整,也有利于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之宪制活力的继续释放。
三、中期与远期
2017是香港回归实验的“中期”,2047是“远期”。“五十年不变”是辩证法思维下的“不变”,是“一国两制”原则不变,而具体制度机制需要根据情势发展而变化。特首普选就是一种结构性变化,但仍然处于基本法秩序的规划与限定之中。八三一决定是依据基本法及占中特别情势做出的合法合理之权威决定,是香港回归“中期”时段可以接受的普选方案,而反对派企图绕开基本法而直接诉诸“国际标准”,远远超出“一国两制”之原则不变的最大限度,近乎一种突破性的制宪革命。香港不是独立政治实体,这种逸出宪制秩序的激进诉求不可能得到制度本身的容纳与回应。主权秩序必须对香港政制发展负责,必须平衡普选改革与国家之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关系。但从远期来看,整个国家也在进行治理现代化,具体的普选作为治理的一种原理与技术,也仍然可以按照基本法第45条之循序渐进原则加以优化。至于香港本土派的“2047二次前途问题”或“2047全民制宪问题”完全违背“一国两制”,是需要严厉遏制的港独行为。香港有识之士不断指出,一国两制仍然是2047后香港最佳制度安排,这当然也是邓公所愿。中央和香港都要历史责任和宪制义务保障这一可欲前景。
就回归二十年这个特定的“中期”时刻而言,具体成就上可大致延续2014年《白皮书》的总结和叙事,但2014年以来的占中、政改失败、青年本土崛起、旺角暴乱与港独分离运动,无不提示着我们香港治理的复杂性与严峻挑战。在正面肯定治港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作为一种“实验性宪制”,香港基本法在与香港社会及国家互动中可能也面临着某种程度的“中期危机”。危机认识不是悲观否定,而是直面问题和解决问题。
所谓基本法的中期危机,是指在基本法实施一段时间之后,香港反对派内部出现分裂分化,传统的民主回归派失势,激进的青年本土派兴起,以违法甚至暴力手段开展社运并渗透香港本地管治,造成以挑战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方式追求自决独立,由此带来一系列的本地管治危机和央港政治冲突。
这种中期危机的爆发有一个临界点,即基本法承诺的“双普选”是否能够如期实现。由于基本法政制设计上过分偏离主权国家原理,香港高度自治权超出了一般的联邦制单位或地方自治单位的权能极限,这就导致中央治港在基本法上缺乏制度抓手,也由此造成“双普选”对中央治港主权的实质性挑战。中央并非不支持香港普选,而是从国家宪制秩序大局出发来理解和规范普选,主张普选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兼顾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特别是在23条未完成立法、国民教育未能推行的前提下直接进行毫无限制的普选,将可能造成香港“完全自治”的政治局面,危及一国两制的平衡性及国家在港基本利益。但香港反对派无法正面理解一国两制的平衡原理及香港最低限度的宪制义务,而一味追求无节制的自由和民主,从而最终导致香港政改失败,港独异军突起。
中期危机是一个经验性观察结论,显示了具体宪制的妥协性带来的制度疲劳病理和制度摩擦张力,其在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实施中的表现主要是:
第一,行政主导出现制度性失能。立法会拉布、司法复核及不断加码的社运运动极大限制了特区政府依据基本法的主导功能与施政作为,造成香港日益恶化的管治危机。这种危机不能援引简单的三权分立式制衡原理予以解读,而应识别为香港管治的共识破裂和极端病理。
第二,司法过度地方化带来国家利益漏洞。香港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尽管是香港繁荣稳定的保障性因素及香港的核心价值观,但普通法传统、人权法理学以及香港法律界的“不忠诚反对派”取向,造成香港司法裁判过分偏重权利保护与本地利益而未能兼顾国家利益,未能成为基本法整体秩序的守护者。
第三,香港反对派及其社会运动出现激进化、民粹化和暴力化倾向,直接威胁基本法秩序安全。香港社运是香港民主社会的活力所在,也是基本法保障的政治自由,在既往的“民主回归论”大致共识下尚能约束于合法范围之内,但是2014年的占中运动冲破了“违法”底线,2016年的旺角暴乱越过了“暴力”边界,重新定义了香港社运的强度标准与纲领硬核,出现了社运的代际更替以及基本法权威的迅速递减。
第四,兼容港独的“泛本土派”的兴起。占中培育了包括此次辱国议员在内的青年本土派,但后者又反向批判占中而走上了后占中的港独道路。在当前香港的政治光谱中,传统的“泛民—建制”二分法已经过时,青年本土派成为政治版图第三极。林林总总的本土组织虽然有各色纲领,但本土自决成为共同底色,港独成为或直接追求或隐约包含的奋斗目标。
第五,2047议题与未来主义制宪运动的勃兴。港独话语和政治行为已经不是香港的政治禁忌,而成了政治时髦。基本法的50年实验期在青年本土派那里成为港独的时间窗口和全民制宪的历史时刻。在此预期之下,青年本土派已经不热衷于传统泛民的“双普选”议题或者重启政改诉求,不再敬畏和依从基本法秩序,而是旗帜鲜明地突破基本法并以一种未来主义姿态展开制宪建国的话语体系和组织网络准备。
这些问题已然为中央所洞察和警觉。2017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港澳部分的论述颇能体现中央未来治理香港的大致方略,大致可以梳理解读如下:
第一,一国两制长期不变。总理报告内容总体上显示中央治理港澳的“一国两制”方针与基本法秩序框架将保持长期稳定,不会发生重大的制度变革,而主要是政策细化调整和法律更完整实施的问题。这显示了中央对港政策的连续性和战略定力,也为港澳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再次重申和巩固了关键性的宪制与政策基础。
第二,既往实践有所偏差。中央对港澳回归以来的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实施总体情况有一个审慎的估计,即在基本成功的前提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出现了对一国两制的某些片面理解和偏差性实践,因此强调未来治港必须做到:其一,全面准确,而不是偏于“一制”;其二,“三不原则”,即不动摇、不走样、不变形。当然,“三不”不是指一国两者的具体制度和机制完全不变,而是有关变化必须以一国两制的初衷及核心原则为根据合理合法进行,不能突破一国两制框架激进变革,更不允许出现“港独”之类的极端行为。
第三,“依法治港”进一步确立和巩固。报告论述延续“白皮书”中的解释性立场以及重要近些年在治港方略中更加重视和突出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总趋势,强调:其一,宪法与基本法作为香港管治的共同宪制基础,基本法的“小宪法论”不符合一国两制的宪制框架和初衷,必须明确和增强“一国”宪法对基本法的合法性塑造与统合,同时切断英国或香港反对派长期以来的“联合声明宪制论”,确立完整的“一国两制法理学”;其二,确认基本法的行政主导属性并支持行政长官与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其三,基本法秩序内,“港独”完全无空间,无出路,是极端的违宪行为和破坏行为;其四,“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成为中央治港和香港自治的共同治理模式,中央日益明确了从既往的“协商治港”向“依法治港”的模式转变。
第四,五大发展目标协调整合,助力香港重建。报告确定了香港管治与社会发展的“五大目标”,融合了法治、政制、经济、社会的多重价值与议题。这五大目标是:依法施政、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和促进和谐。近年来,香港管治陷入拉布、社会运动、政改乃至于港独多重冲突之中,元气耗损,社会撕裂,经济放缓,贫富差距拉大。香港迫切需要走出“过度政治化”陷阱,休养生息,积极建设,为自身探索出一条新路,也为国家做出新的贡献。法治权威和秩序理性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基石,需要恢复守法与护法的社会习惯,消除占中运动和旺角暴乱对法治的冲击。经济民生是香港重建的关键点,是香港社会恢复活力、弥合分歧的重要抓手。中央在涉及普选政改的“民主”议题上亦持有积极开放态度,但需要香港社会“重建”成功以及香港政治共识和国家认同进一步凝炼成熟,才可获得稳固“推进民主”的可靠政治条件。香港民主化是中央的制度承诺和支持目标,本次报告再次予以确认。
第五,区域融合与一体化成为治理“港独”和引导香港新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港独以本土意识为基础,以香港看香港,视野偏狭,心智封闭,毫无前途,拖累香港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与转型。中央除了通过人大释法及支持特区政府反港独之外,还积极思考和推进以粤港澳区域融合及一体化为突破口的国家性战略。这一战略的基本预设是只有帮助香港走出在地局限,融入国家体系,才能根治港独孤立主义和分离主义的精神病灶。经济吸纳政治以及用发展解决问题,显示了内地之“中国模式”的核心智慧。当然,香港社会毕竟不同于内地社会,经济民生改善和经济的区域融合并不能完全取代香港社会的民主化目标以及香港自身的在地调整与合理化,所以需要内线、外线双管齐下,协同治理,才能确定更优效果。
第六,突出港澳在国家战略尤其是“一带一路”独特优势、地位和功能,以动态互惠确认和保障一国两制的实质正当性基础。港澳的高度自治权并非天赋,也不是殖民者恩赐,而是作为主权者代表的中国立法机关从中国现代化与改革开放的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做出的政治决断。按照一国两制的完整逻辑,有利国家发展实质上优先于港澳繁荣稳定,而中央保持港澳繁荣稳定也有着保障和支持国家更好发展的正当动机和出发点。因此,香港发生“港独”或经济倒退,就同时破坏了一国两制中的香港利益和国家利益。香港人不仅是享受基本法上的高度自治权以及各种自由权利,也负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政治伦理和行为责任。这可以称为一国两制的“宪制对价”理论。香港人既往偏重于单纯以“权利”视角理解一国两制与基本法,而缺乏国家认同、国家义务观及服务国家的国民意识。也因此,参与区域一体化及融入国家的“一带一路”战略和事业,可以成为一国两制全面准确实施以及港澳“公民再教育”的生动而富有实践意义的历史过程。
当然,2017之后一国两制在香港如何具体演变,不完全取决于中央的政策不变与制度保障,还取决于香港民主运动的理性节制及泛民主派自我改造为“忠诚反对派”的可能性。
香港民主运动是中国现代立宪民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场运动因其意识形态、历史观和本土化局限而日益脱离于中国整体的民主进程而孤独边缘化及存在被“港独”吸收的危险。在旺角暴乱和立法会辱国宣誓风波中,我们都真切感受到了这种危险。尽管香港政改遭遇到暂时性失败,但其对香港民主发展与中国政治转型的意义是重大的,一再严格地检验内地体制的治理现代化主要指标和价值观,是中国政治发展的试验田和试金石。在香港回归与基本法实施二十周年之际,我们遭遇到了特首选战空前激烈的选情,国家建构与民主发展在香港的狭小地理空间与宏大制度空间中并轨扭结。而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具有双向节制功能:一方面阻却国家安全的威权化倾向而以基本法和本地法治为保护性机制,另一方面则对步步进逼的港独激进主义及破坏法治的暴力行为采取拒斥立场。这就为一国两制下香港民主发展争取到了合理而正当的实践空间。国家威权与激进港独互为行动理由,依法治港和有序民主化则成为香港民主发展的新共识。
在此意义上,香港民主仍有扩展和深化的空间,在大体满足国家安全的义务条件下,重启政改并非禁区性议题,其法律条件亦不是完全不可商谈与改进。香港,因其历史地位与制度角色,已成为中国民主化的某种“先行者”。我们要有能力反制这种“先行者”角色的傲慢习性和反国家倾向,凸显其自治理性和制度实验特征。在限制性政治条件下,中国内地选择了“法治优先”的政改进路,聚焦于合法性资源的古典回归及民主政治的协商协同,而“后置”了普选民主的政策议程,这与发展中国家的惯常套路及西方发展援助模式迥然有别,但有着中国政治传统及其发展路径的自身理由和正当性。香港尾随西方而现代化与国际化,如今在一国两制条件下恰可充分实验和具体测试“普选民主”的稳靠制度条件,成为中国政治发展非意图的“政治特区”或“治理特区”,这一面向在一国两制中的意义已经超越经济层面,可为未来中国的政改提供必要而直接的经验。我们对一国两制应有更为全面的理解和运用,不可单纯局限于经济现代化,香港在这一新的转型发展意义上可继续发挥内地任何特区单位无法取代的实验功能。战略性地看待香港民主发展以及为之提供必要的宪制条件,是中国国家建构与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顶层视野。
2017特首选战不再是贬义化的“小圈子选举”,而是基本法下选委会制度范围内的间接民主制度现象,这一点也因为反对派在选委会选举和特首选举中的积极参与而得到印证。中央对特首具体人选的影响力当然不可忽视,但反对派的造王能力以及香港民意尤其是“公民约章”与“民间公投”的实际在地影响力日益增强。这种在法定秩序框架内的竞争博弈本身验证和促进了制度的民主正当性。中央在特首人选上实际控制能力的适度下降可以理解为香港反对派及公民社会民主参政意识与行动能力增长的自然结果,也是香港民主化的必然效应。八三一决定保留了功能代表制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政治基础,与全体选民的“一人一票”相结合,是一种折中设计。这表明,功能代表制与普选民主制在香港民主发展中,无论是观念竞争还是制度博弈,都将是长期性的,也可能是相互混合的,而混合宪制常常具有更大优势。
当然,超越特首选战,我们还应具有谨慎乐观的心态看待香港民主发展议题,它不是中国政治的“他者”,而是我们自身的命运和命题。新特首负有历史性使命,沟通国家与本地民意,推进23条立法和重启政改。香港如何走出“过度政治化陷阱”以及“国际干预依赖症”,关键就在于香港人自身的自治民主能力以及国家对香港之“政治特区”战略角色的认知与运用,而新特首正是超级联系人和独特桥梁。我们期待着这样一位“历史转折中的特首”以及香港与国家之命运共同体的缔造。而香港之命运与前途,只有将民主发展与国家建构统合思考,只有“走出香港,融入国家”,才可合理而有效地展开。
四、青年与未来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也是香港的未来。占中及本土主义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青年运动,香港政治文化的激进化也与此有关,对传统泛民之“民主回归论”展开批判和竞争的正是以青年为主体的学生与社会精英群体。因此,香港治理有着无法回避的“青年问题”。香港青年的国民意识危机需要周全化解,香港的漫漫“归航”之路需要在青年身上更多用心,用力。林郑月娥的竞选政纲也充分体现了对青年教育、成长及体制吸纳机制的聚焦与应对,可谓切中要害。
占中运动的重要政治遗产就是香港青年世代走上政治舞台,形成香港社运新生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既有的“泛民—建制”二元格局并深远影响到后占中重建,甚至对迫在眉睫的政改立法会闯关亦有影响。近期黄之锋巡回世界各地“串讲”香港社运经验及接力街头对抗政治,显示出香港青年深切的国民意识危机。这不得不促使我们重新严肃审视后占中时期重启“国民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香港青年国民意识危机的忧虑由来已久,今尤更甚。在设计具体对策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国民意识的理论定位及香港青年的国民意识历史构成展开相对细致的考察,才可能明辨原委是非,有的放矢。
国民(nation)并不是一个个体主义概念,而是一个整体主义概念。准确界定国民,需要将其放置于具有“家族相似”的近缘概念脉络中加以辨析。对与国民相关之系列概念的误解与误用,常常造成香港政治辩论无法聚焦深化。我们将首先通过“国民不是什么”的否定式思维来确定这一概念的基本属性。
国民需要在与臣民、公民、居民、人民的精细辨析中获取自身的准确内涵:第一,国民不等于臣民(subject),是整体自治(autonomy)而非受治(subjected)的政治主体,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结果;第二,国民不等于公民(citizen),是偏于共和主义和整体主义的“想象的共同体”(安德森),这一想象也不是宽泛的文化认同,而是具有直接的政治认同意涵,而公民概念一方面被人权概念“去政治化”,另一方面凸显权利本位,削弱义务感和认同属性;第三,国民不等于居民(resident),是严格的宪法学概念,而不是税法学或行政法学概念;第四,国民也不完全等同于人民(people),前者有着人类学上的民族性(national)特征,后者完全是政治哲学的抽象建构(卢梭理论)。
国民概念伴随近代启蒙尤其是法国大革命而发生,是对“nationstate”的理论化,是基于民族(nation)而指向作为政治组织之国家(state)的特定理论过程,确定的是现代国家的严格的政治社会基础,西耶斯在论证法国民族的整体制宪权时有着精致建构。香港青年的国民意识问题因此可简要界定为:香港青年对自身归属于中华民族及其实证的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程度。
香港青年的国民意识危机有着深远的历史基础:首先是古典基础,即大清帝国的臣民意识(1842鸦片战争之前);其次是近代基础,即英帝国的殖民地居民意识(1842—1997)。这就构成了香港人精神意识中独特的“臣民—居民”模式。香港人在整体近代史中缺乏民族国家建构的意识、能力与体验,不能发展出正常的国民意识,而与内地的百年互动所印证与维系的只是朴素原始的民族情感,而不是高级建构层面的政治认同。
香港基本法的核心概念仍然是居民而不是公民,偏重纯粹权利而不是义务,预设了一种去政治化的泛人权概念(ICCPR—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从来不是一个民族,也不是一个人民,香港人民只是一种泛化而不严谨的便利称呼。香港民族论和香港独立论表明香港青年对主权回归中“国民意识”建构的排斥。而国民意识危机的直接后果就是香港青年无法理解国家概念,亦无法从历史和政治命运共同体及真正共和主义的高度理解和认同中国的发展转型及其政治精神与体制。
150余年的殖民史在涤荡香港人中华帝国臣民意识的同时,确立了牢固的“居民”政治意识形态。这种纯粹“居民”的政治意识构成大致如下:(1)殖民史观;(2)冷战史观;(3)人权史观;(4)普通法史观;(5)普适民主史观。这些历史观要素混杂综合,构成了香港人的主体政治精神,而“爱国爱港史观”则相对处于弱势,香港的既有教育体系又根本没有承担甚至严密排斥“爱国爱港史观”的渗透与机制性落实。2012年反国民教育事件并非孤立事件,而是这种纯粹“居民”政治意识形态的激烈反弹,其中生力军即为包括黄之峰在内的香港青年一代。
在排斥国民意识的“居民”意识形态之下,香港青年组织亦呈现出高度自治态势和社运生力军形貌。比如香港高度本地化的“学生会—学联”体制成为占中运动的强势领导因素。尽管后占中时期香港大学学会生退出学联,但这并非香港学运的分裂,而是青年激进势力寻求社运独立性的体现,这使得香港青年社运更加难以节制。严密的本地化还导致了香港青年学生对内地生的政治排斥,典型如2015港大内地生叶璐珊参选事件,后者的共青团员身份成为政治黑底,令人唏嘘不已。几乎所有内地生都是团员,依此标准,所有在港内地生几成异类。这是香港青年政治的内在歧视倾向。学生会的法人化和政治组织化亦很明显。香港大学中山广场与学生评议会集会在彰显校园民主和学生政治参与意识的同时,也暴露出民粹化和激进化的不良倾向。学生代表以社会精英与民意代表的双重想象自诩,同时采取严格的团体自治和内部人控制,使得香港青年在个体意义上难以实现精神突围,难以与内地生及祖国大陆进行积极的互联互通和互爱互助,培育国民意识。
回归以来历次社会运动中的香港青年人身影频频闪现。除了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的前回归期短暂的“认中关社”(认识中国、关心社会)与“民主回归”(陈弘毅一代的香港青年)传统之外,香港青年运动渐然汇流入反对派政治脉络之中。典型事件如:1999年人大释法事件中进京请愿;2003年反基本法23条立法大游行;2012年反国民教育事件;2014年占中抗命事件以及2015年初的反水货客暴力事件。青年学生在自办刊物中的毫不掩饰的激进政治想象亦令人忧心:港大学苑的“香港民族论”以及城大《城大月报》的“港独”33愿景。近期香港学生抗议驻港部队访问港中文事件显示出他们政治话语的过时与国民意识的极度匮乏。
反思香港青年社运动力的来源,大致如下:(1)“黄之锋现象”,即未成年人的过度政治化和香港政治文明的异化,政治上的精致功利主义突破成年人范围限制;(2)港台民主青年运动的联动效应(台湾太阳花学运的影响等);(3)香港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理想化以及对大陆的妖魔化(教育与媒体的长期渲染);(4)对“颜色革命”与后现代政治抗争技术的精致模仿(网络动员;民主嘉年华;政治行为艺术与青年人表现欲、成就感、意义来源的独特勾连);(5)国际力量的隐秘支持与利益许诺;(6)弱国民意识条件下政治耻感的丧失。
一国两制前景及香港未来取决于香港青年政治意识的一场结构性革命,即从“臣民—居民”模式转变为“公民—国民”模式。这也需要我们对回归以来涉及香港国民意识之若干建构性概念的反思:(1)“港人治港”,符合地方自治原理,必要但不充分,容易滋生政治上的地方主义和地方本位,容易导向单纯的香港认同而不是国家认同,适宜修正为“港人治国,港人治港”,确立国家认同的第一认同地位;(2)“爱国爱港”,这是统一战线概念,适合于1984年之前对港英斗争需要及回归过渡期争取人心需要,但不大适合回归以来依据基本法的公民教育与国民教育需要,且留有左派政治和阶级斗争印痕,与香港社会主流文化之间存在一定张力,故应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与法治价值底蕴;(3)“井水不犯河水”,这里暗含深圳河的复杂政治意涵,即自治边境,签证与签注一字之差亦深有蕴含,“这么近,那么远”尽显心理惆怅,“领土之内,边境之外”道出宪制理论困境,异水同源寻求“一国”统合上的重建,这显示出既往偏重政策行话的政治修辞上的不严谨及其政治后果;(4)国防外交权力论,这一度被认为是中央权力仅仅限于国防和外交,这只是政策文宣用语,不大符合基本法,也不符合现代国家的央地关系原理,造成港人极大误解,而这种自我限制还导致了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驻港部队等与香港社会及体制的脱节,俨然“井水不犯河水”,在泾渭分明中放任香港青年延续弱国民意识状态。
再回到基本法。该法在建构国民意识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秉持“最小变动”原则下的居民本位、权利本位与地方本位。基本法在中央与地方、权利与义务上的内在双重失衡导致所谓的“基本法爱国主义”在观念与制度上几乎不可能。这迫使我们严肃思考基本法作为过渡体制的可能性及其正确的演变方向。基本法是实验性事物,自然有着变与不变的二重性。基本法演变应促进“一国”与“两制”回归常态,这不是回到过度一国化的“全面管治权”,也不是城邦论式的“极度自治论”,而是侧重建构和稳固中央应有权力及提升香港国民意识与政治认同。
确立香港青年“回归史观”与“公民—国民”意识模式的可行对策建议包括:(1)加强历史文化教育,弥补香港青年教育中近代民族国家史缺失的一环,对冲“殖民史观”的过强影响;(2)基于公民义务的增量立法,即通过国家单行立法,一方面从否定意义上阻断港独和香港民族意识(如《反港独法》),另一方面开放参军、公务员、外交官、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等公民义务实践领域,通过“港人治国”体验扭转地方主义倾向,建立国家与国民概念和意识;(3)国际化战略倾向的支持:在“一带一路”的中国国际化和区域秩序建构战略中赋予香港青年更多参与机会,使之与国家产生日益强烈的命运共同体感;(4)研讨“国情课程”的常态化与多元化机制,即在香港青年教育中引入在内地进行的国情课程,作为必修课程加以推行,这绝不仅仅是夏令营式的体验之旅,而是严格国民教育的一环;(5)内地在现代化基础设施(民主、法治、人权等)上更加开放发展,更加自信向前,增强整体体制的改革力度与行为确定性,形成对香港青年的价值吸引力和远期期待。如此治港,内外兼修,则央港关系仍有改观空间,香港国民意识亦并非不可培育。远者可比,拿破仑如何由一个参与独立运动的“科西嘉人”转变为缔造国家历史的“法兰西人”,是一个个人传奇,也是一个公民教育佳话,而参军及公民体验是个中要害。
作为港澳研究领域的青年学者,我在多个咨询与研讨场合均主张过一国两制虽然尊重差异,但作为宪制原则必然追求融合及同质性,所以一国两制在香港实施20年会需要适当由侧重“隔离放任”转为突出“融合互动”以利于国家整合与青年融入。为此,需要中央承担起必要的宪制与政策责任,决断打通香港青年“北上通道”,开展一系列与内地公民同等化的“公民化管理与体验”工程,如此,一国两制在香港才可能有真正的人心支持与制度未来。
五、篇章与布局
今年是香港回归二十周年,也是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在香港的制度实验二十周年。一国两制作为中国宪制建构与国家治理的重大创制,构思于共和国第一代领导人对国家统一与民族复兴的整体战略之中,成熟于对港澳的回归谈判与基本法立法过程,对两岸关系发展亦产生结构性与示范性影响。香港基本法作为一国两制的第一个正式立法,有着重大的历史与制度开创意义,对于澳门回归、台湾回归有着不可取代的经验与先导意义。因应港澳台不同的历史与制度背景,一国两制在共享基本思路与原理的同时,也在各自地域性实践中产生了特色性问题和经验,同时面临着差异极大的问题和挑战。
二十年来,中央和香港社会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共同致力于香港的繁荣稳定、两地的经济互动以及基本法之下香港的政制发展、法治进步和社会变革,取得了基本的成功,但也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挑战。从居港权危机、23条立法、国民教育风波、本土主义兴起、占中运动冲击、旺角暴乱滋扰到港独议员宣誓事件,林林总总,显示出香港治理在历史观、政治认同、法治底线、社会取向等诸多方面均有着不容轻视的冲突与分歧。如今,香港治理进入了某种“中期时刻”,迫切需要中央、香港以及各界仁人志士对这二十年的经验与教训进行客观理性的回顾、总结与反思,为建设未来三十年的新香港、新国家贡献才智。我们需要在讲好中国故事的同时,也讲好香港故事,才能更加平衡与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一国两制与基本法。
鉴于上述理解与共识,在全国港澳研究会支持下,我接受北京出版集团的特别委托,主编一本综合反映香港回归二十年来政治、法律与社会文化基本线索、基本面貌、基本成就和主要挑战并适合政策参考与大众阅读的普及类社会科学著作,书名确定为《视角:香港回归二十年》。
本书除主编序言之外,正文部分根据主题分为“政制发展”、“法治进步”、“社会变迁”和“文化演进”四编,另附有香港特首选举访谈文1篇。正文部分每编3篇文章,约请相关领域最具代表性与影响力的资深专家或青年新锐对已有代表作进行修改扩充,也有部分作者贡献原创文章,令人感佩。文集具体内容亦异彩纷呈,风格多样,斑驳陆离,在历史与理论叙事中颇见各家之气质、个性、坦荡胸襟与鲜明爱憎。文集主要讨论议题包括:香港政治的辩证法理;一国两制的哲学基础;管治权争夺;政改闯关;社会运动与社会思潮;依法治港核心内涵;香港司法变迁;政党政治;宪法认同;香港的占中运动、民粹主义与本土主义思潮;居民价值观变迁以及文化港独,等等。
政制发展是香港回归二十年央港关系发展演变的一条主线,也是香港管治的核心议题,是两制根本差异集中体现的领域。回归二十年来,香港政制在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下循序渐进,朝着普选及民主化方面不断改革发展。但两制内含的政治理念差异以及香港对西方模式的想象与依赖,使得这一进程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和挑战。占中运动以此为主题,政改闯关是香港最靠近普选的时刻,但因缺乏共识与信任而最终失败。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持开放包容立场,将香港普选放在一国两制结构性演进的大局中定位和思考,使之与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相协调,服务于国家发展和香港繁荣稳定的大局。香港政制发展包含着一国两制香港模式的丰富经验,因而是回归二十年之间聚焦讨论的中心议题。
香港是法治社会,回归二十年来,香港的繁荣稳定与高度自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香港法治的权威而有力的保障。但香港法治属于英式普通法传统,基本法在设计上又将终审权授予香港地方,这就导致在社会运动与公共秩序遭遇重大冲击时,香港司法难以有效顾及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显示出地方司法的局限性。一国两制在法治层面应逐步完善中央管治权的法治化,对香港自治权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促进香港普通法的国家法转化。经历占中运动、旺角暴乱和港独宣誓,中央坚持依法治港,通过白皮书、八三一决定以及人大宣誓释法,有效规管了香港的选举秩序和宣誓秩序,完善了对香港自治权的宪制性监督机制,取得了香港治理上的重要观念与制度进步。香港法治在社会运动激进化挑战下面临一定冲击,但在其自身权威性以及中央监督和支持下,一种更加合乎一国两制原理与初衷的“香港新法治”正在生成。
香港社会是高度发达和西方化的社会,其与政制发展及法治进步之间的互动非常密切。回归以来,香港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演变,突出特征是社会阶层矛盾凸显,本土分离主义滋生,政党分化加剧,社会撕裂严重,共识基本面遭遇裂变。但香港社会亦有理性反思的重整力量,爱国爱港阵营及其社会组织能力也在增强,反占中与反本土运动中对香港本土分离主义构成重要制约。香港社会变迁是高度复杂资本主义社会的常态现象,同时叠加上了一国两制的制度复杂性以及内地与香港经济优势对比带来的巨大变化,更形复杂。修补社会撕裂成为新特首施政重点,是香港政制发展与法治巩固的基础性工程。
香港是移民城市,文化历来多元,但英式文化在精英层和教育系统具有主导地位。香港居民在回归之前较长时段分享着“难民世界观”,将香港作为短暂避难所和落脚地,但随着香港经济起飞和管治改良,香港居民日益产生定居感和归属感,本土意识开始孕育,本土文化开始成长甚至反向影响内地。回归以来,香港社会文化日益激进化,经由民主运动、保育运动而逐步达至占中运动、港独运动之类的激进运动,日益脱离了原初的本土文化基底,而诉诸一种民粹化和乡土化的后现代特征,成为一种独特的港式抗争性社会文化。主权回归与人心难归,是香港回归二十年的焦点问题。因此,文化治理和文化回归,是一国两制深入实践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这一文集是献给香港回归20年的一个特别礼物,也是集合内地与港澳学者共同编选而成的历史档案。文集总体持有客观公正的理性立场,对回归20年来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在香港的实施进行了或宏大或精细的描述、解读、研判与挖掘,也不乏针砭时弊的锐利和建言献策的热忱。作为资历颇浅的青年学者和主编,最初对于在半个月内是否能够编选而成一部具有层次感、代表性、影响力及可读性的综合性文集感到十分忐忑不安,其间也多有焦虑杂感和具体沟通工作上的繁复调整。编选期间适逢香港特首选战,圈内人皆忙碌于各种管道,愿意拨冗认真对待我的约稿及安排修订甚至主动配选主题图片的人,其实不大容易寻找,但惟其如此,参与者才更显难能可贵,同趣同志。我理解,这种参与不仅仅是一种私人间的学术情谊,更是对回归20年之际总结思考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之原理、制度与未来的共同责任感与智识担当。从中,我分明看到了基本法“中期”之后的“远期”希望所在。
作为主编,我特别感谢各位撰稿者的参与、建议及互动,他们使得这部文集更是一种集体智慧的结晶。本书作者群体简介如下:
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齐鹏飞(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邹平学(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陈丽君(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教授)
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
李晓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 强(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庄吟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讲师)
何 姗(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周永新(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荣休教授)
李晓惠(香港文化协进智库总裁)
朱世海(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选事务涉及繁重的体例格式与文稿校对等技术性工作,我特别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韩美皓女士提供的及时高效的支持。此外,我还要感谢北京出版集团赵宁编辑及其所在部门的大力支持及高效率的编校出版工作。
2017,是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中期”时刻,也是香港自百年殖民史深处漫漫“归航”的重要节点。国家在这二十年间实现了政治经济的重大发展,在治港方略上大体实现了从“协商治港”向“依法治港”的转型,更在“一带一路”、亚投行及“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经济大战略中为香港提供了史无前例的巨大发展机遇及青年成长通道。我们应当有这样的自信:在国家更大规模和尺度的改革开放条件下,在国家之内政与全球治理的历史性进步中,香港回归以来的各种冲突、疑虑、紧张、对抗乃至于恋殖及本土乡愁、港独分离等精神纠结或可在更为广大和面向未来的命运与存在中得到逐步消解乃至于结构性更新。香港之深度“归航”,虽仍时显“山重水复”,但通过2017之后中央与香港各方“根据传统、尊重差异、合理融合、面向现代”的进一步整合互动,其“柳暗花明”依然可期。央港精神磨合与香港漫漫“归航”必然成为日益开放和自觉担当世界历史责任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梦之长长历史身影中最为绚丽的一处“斑斓”!
【本书索引】
田飞龙 主编:《视角:香港回归二十年》,北京出版集团公司·文津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
【本书目录】
序言:香港,那漫漫的“归航”
第一编 政制发展
理解香港政治/陈端洪
香港政制发展:管治权之争与共识政治/李晓惠
香港政改闯关的故事/田飞龙
第二编 法治进步
宪法认同与宪法共识/邹平学
依法治港的顶层与底线/齐鹏飞
特区司法复核的实践与反思/李晓兵 何姗
第三编 社会变迁
回归以来香港社会矛盾之变化/陈丽君
香港政党与香港社会的关系/朱世海
香港本土意识的源流与嬗变/刘强
第四编 文化演进
香港居民的身份认同和价值观/周永新
香港民主化进程中的民粹主义/庄吟茜
附录:2017:“一国两制”的“中期”与远方——北大“法意读书”公号之香港特首选举专访
【主编简介】
田飞龙,1983年生,江苏涟水人,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12),香港大学法律学院LeslieWright Fellow(2014-2015)。兼任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研究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台港澳交流促进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政治理论、行政程序法、公共治理、港澳基本法。译有《联邦制导论》《宪法为何重要》《美国革命的宪法观》《政治宪政主义》等10部。著有《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政治宪法的中国之道》4部。国内“政治宪法学”流派青年学术代表,杰出的公共事务评论家、海外专栏作家和政府咨询专家。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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