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说到司法赔偿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18-01-03 23: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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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说到司法赔偿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南方周末》)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十一月十七日乙未

           耶稣2018年1月3日

 

  

 

提起历史上最出名的冤案,大概要算发生在清末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吧。同治十二年(1873),余杭县一个叫做葛品连的豆腐作坊伙计暴毙于家中,他的妻子毕秀姑(即小白菜)被控与杨乃武合谋毒杀了亲夫。随后,杨乃武与小白菜被打入大牢,问成死罪。但杨乃武的姐姐杨菊贞不屈不挠,一次次为弟弟喊冤,最后经三司会审,证实葛品连死于暴病,而非中毒,杨乃武与毕秀姑并没有合谋杀人,无罪释放。铸成冤案的一众官员被追究责任。

 

今天许多人讲述杨乃武与小白菜案,都将它当成冤案平反的范例。但我想提醒注意本案的一个细节:尽管两名刑事被告人最终被证明无辜,并且获释,但是,在释放之前,法官认为,毕秀姑“与杨乃武同居时不避嫌疑(指葛品连与毕秀姑曾租住杨乃武房屋,杨乃武教毕秀姑识字读书),致招物议,众供佥同,虽无私奸实据,究属不守妇道,不应重律,拟杖八十”;杨乃武虽无“与葛毕氏通奸确据,但就同食教经而论,亦属不知远嫌”,“律应杖一百,业已革去举人,免其再议”。

 

这一对含冤入狱的可怜人,受尽了酷刑——据杨乃武女儿杨浚口述史,审讯时,杨乃武被“跪钉板、跪火砖、上夹棍”;毕秀姑“十指拶脱”,“还用铜丝穿入乳头”。审到最后,法官大人说,你们并未杀人,回去吧。既没有对含冤者受过的苦表示道歉,更没有作出任何经济补偿。不但如此,还将毕秀姑打了八十大板,革了杨乃武功名以抵刑罚。

 

  

 

我们批判清政府没有给予冤案受害者经济补偿,是一种不顾时代局限性的苛求吗?毕竟,现代文明社会才有司法赔偿制度。可是,我这些年留心宋朝历史,分明发现,在宋代,一起冤案得到平反时,宋政府通常都会给予受冤者经济补偿。

 

让我举两个例子吧。宋仁宗时,陇州陇安县的平民马文千等五人,被人检举为杀人越货的劫盗,并且证据确凿(实则是仿证),结果被法院判了死刑。后来,邻近的秦州捕到真盗,朝廷才发现马文千等人原来是冤死的。仁宗大怒,将制造冤案的法官流放岭南,同时下诏给冤死者的家庭“赐钱粟”,免三年差役。这里的“赐钱粟”,便是经济补偿。

 

宋徽宗时,虔州也发现了一宗情节差不多的错案:两名“凶手”被判了死刑,真凶意外被抓获,官府这才知道前面冤杀了二人。徽宗皇帝下诏,所有涉案的法官“并先勒停,不以赦原”,一概先勒令停职,即使国家有大赦,也不予赦免。同时,“误断之家,优加存恤”。所谓“优加存恤”,意为给予优厚的经济补偿。

 

目前我已检索到相当多的冤案在平反昭雪之时,受冤者家庭都能够获得宋政府的存恤。这类经济补偿,在“冤死案”的平反过程中最为常见,如果冤死者的亲属已流落他方,不知所终,政府也会“访亲属,官给钱米以存抚之”。

 

那么对于那些没有冤杀人的错案,宋朝政府又有没有给予经济补偿呢?我也找到了几个案例,可以正面回应这一疑问。

 

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开封府市民王元吉的继母刘氏因为与他人通奸,“恐事露,忧悸成疾,复惧其子陈告”,便恶人先告状,诬告继子王元吉在她饮食中下毒,意欲谋害继母。为置王元吉于死地,刘氏还指使人向开封府的法官行贿。王元吉被屈打成招,又临刑喊冤;他的妻子张氏也到登闻鼓院申诉。

 

经复审三次,案情终得大白。对冤案负责的一批法官,被停职的停职,降职的降职,收受贿赂的曹司则被“杖脊,配沙门岛”。王元吉无罪释放,宋太宗“又赐元吉妻张氏帛十匹”。这十匹绢帛,我们可以看作是宋政府为弥补王元吉入狱所受之苦的经济补偿。

 

雍熙年间,宦官何绍贞“护送宫人诣永昌陵,还至中牟(县),天未明,见数人持兵行道旁,绍贞疑其盗,捕而笞掠之,人不胜其苦,皆自诬服,缚送致京师”。宋太宗得悉,先是“甚惊”,继而想道:这些人虽然手持武器,却未闻有抢劫的行为,如果真为劫盗,怎么可能束手就缚?因此,“令送开封府鞫之”,查个水落石出。

 

开封府最后查清楚了,原来这些人都是中牟县的县民,因为要到嵩岳拜神祈祷,连夜赶路,所以带了武器,作为防身之用。宋太宗接到开封府的结案报告,说:“几陷平民于法!”下诏将无事生非的何绍贞“决杖,配北班”;几名受了冤枉的县民则“各赐茶卉、束帛而遣之”。这里的“茶卉、束帛”,也是类似于经济补偿。

 

当然,我们不能说宋代已建成了司法赔偿制度。我们搜集到的案例表明,宋王朝给予冤错案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只是一种惯例,并未形成正式制度,补偿也未标准化,而且通常都是以“赐”、“存恤”的名义发给,以表示这是政府的“恩惠”。然而,当冤案平反后,官府能够给受害者家庭作出经济补偿,毫无疑问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显然比清政府不但不给小白菜补偿,还打了她八十大板更合乎现代司法文明。

 

  

 

如果宋朝的冤案补偿惯例在宋后得以延续下去,假以时日,未必就不能演化出具有现代文明价值的司法赔偿制度。这也是我为什么要一再为宋朝文明发生断裂而深感惋惜的原因所在。

 

责任编辑: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