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李小璐应该知足了,你要是生活在古代……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18-01-10 0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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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李小璐应该知足了,你要是生活在古代……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十一月廿三日辛丑

          耶稣2018年1月9日

 

  

 

女明星李小璐出轨这事儿,正在引发网民与评论家的口水仗:网友看热闹不嫌事大,对这种桃色八卦自然是津津乐道,而且喜欢添油加醋、口诛笔伐;而评论家比较喜欢摆精英姿态,看不惯网友的捉奸热情,怒斥网友是不是要将李小璐逼死了才算大快人心。

 

要我说,人家李小璐的老公贾乃亮都说是自己对不住老婆,旁人就不要多管闲事、“咸吃萝卜淡操心”了。

 

不过,话说回来,明星嘛,最大的价值就是她们有影响力(难道她们有演技吗?),就是她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能够受到公众的关注。因此,导演才会请她们拍电影、电视剧,商家才会请她们拍广告。这是影响力的好处。但影响力也有坏处,寻常老百姓偷个情、嫖个娼啥的,没有多少人会关心,狗仔队都懒得理你,明星就不一样了,若是给狗仔抓个正着,立即就炒个皮焦肉嫩。这也是没办法的事。你总不能只享受影响力的好处,而不接受影响力的坏处,是吧。所以,李小璐也没什么好抱怨的,评论家也不必以为自己站在鄙视链的顶端。

 

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李小璐还应该感到庆幸。毕竟,在今日,偷情是法律管不着的事情。要是在过去,偷情可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叫做“通奸罪”。别扯“浸猪笼”、“沉塘”之类,那多半是旧时民间文人胡扯出来的,但“通奸罪”却是确确实实的法律规定。

 

唐宋时期,犯通奸罪会被判徒刑。《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均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按此法律,李小璐与那个什么“皮几万”会被判两年的徒刑。不过,在宋代,通奸罪属于亲告罪,只有贾乃亮们亲自提起诉讼,法官才会受理。既然贾乃亮说自己可以原谅李小璐五次,那么法律也不会去管他们的家事。

 

到了元朝,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元代有一个规定:民间男女通奸,“许四邻举察”;若有通奸案未能及时举报,“则罪均四邻”。所以,假如李小璐生活在元朝,虽然贾乃亮包容她,但有捉奸热情的邻居是可以举报的——不但可以举报,而且是必须举报。按照当时的法律,凡通奸,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所以,元朝的李小璐、贾乃亮、“皮几万”们,都会被杖八十七。明清时期,法律对通奸行为的刑罚跟元朝差不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

 

被杖还是小事,皮肉之苦耳。元朝法律对通奸妇女还有一项很变态的惩罚:“诸和奸者,……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这里的衣,是指裤子。请自行脑补一下“去衣受刑”的场面,不忍目睹。

 

  

 

这一变态的法律延续到明代与清代,《大明律》与《大清律》均规定:“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清代的做法比明朝人略为人道一点,在“奸罪去衣受刑”的条款中备注了“留裤”,即允许保留一条内裤。

 

因为有了犯奸妇女“去衣受杖”的惯例,行刑之日,便常有“无赖子弟日集县门伺之”。有些女子通奸事发,“知逮者将至,往往自经死”;又有的通奸女子“杖毕,不胜羞愧而死”。

 

所以说,李小璐们应该庆幸了,毕竟社会进步了,文明了。进步、文明的意思,是说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对明星偷情之类的行为,国家法律退场了,但民间舆论并不需要退场。若是民间舆论也不可以在场,那不叫文明,而应叫做“价值虚无主义”。

 

对我来说,如果不是为了写这篇小文章,我对李小璐与“皮几万”的那点破事儿完全不会去注意。但我也不认为,网友对偷情的明星表达一下强烈的爱憎有多么可怕。就算他们是“口诛笔伐”吧,毕竟“诛伐”也是停留在“口笔”上。李小璐们要是不上网,不看网友评论,网友的口水于她又有何哉?要说“受伤”云云,“受舆论迫害”云云,未免太矫情了。

 

围观娱乐八卦是吃瓜群众的权利。表达羞恶之心、是非之心,也是吃瓜群众的权利嘛。

 

责任编辑: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