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笔者在《社会主义的第三次飞跃》一文中提出了“真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儒家社会主义”的命题,并阐述了儒家传统与社会主义的亲缘性及其相融合的意义。而《再论儒家社会主义》一文则阐明了儒家社会主义是超越“左”“右”的改革共识和长治久安的“中国道路”。
本文主要阐释儒家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与立法原则。核心价值是一个文明体最为本质的构成要素,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是国家意识形态、社会规范及政法制度的源泉。儒家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为:依仁据德、尚中贵和、保民爱物、克己奉公。这是良性现代社会建设的价值基础。
西方社会是“底线”社会,其宪法是关于权力配置和利益保障的大法,这只是“底线”法,它不担当道德价值,不具有崇高理想和美好社会的诉求功能。
儒家社会主义的立法原则:德主法辅,治教一体;天人并重,贤庶共进;一统多元,万世一系;共同富裕,义利合一。儒家社会主义的“德治宪政”将超越西方“宪政民主”制度。
关键词:儒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德治、宪政
(一)“天行有常”的核心价值
荀子曰:“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其意是说,天道是恒常不变的,不会因为圣王治世而存在,也不会因为昏君乱世而消失,天道不随人间世事的变化而变化,不因治乱更替而生灭。如果我们有美好的社会政治制度来落实和体现这种“天道”,那么,我们的国家、社会和百姓将获得安宁、吉祥与幸福;反之,天道不能够在社会政治层面落实和体现,则国家、社会及天下百姓就会招致灾难。儒家社会主义所提供的核心价值就是人世间恒常不变万世不灭的“天道”。
核心价值是一个文明体最为本质的构成要素,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它是国家意识形态、社会规范及政法制度的源泉。核心价值决定着一个文明体的基本属性,决定着一个民族的精神气质,规定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性格和制度特征。一个社会的理念、规范和制度都从核心价值发用出来。
西方现代文明的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扩张、个人主义、利已主义、消费主义、契约原则、丛林规则等基本理念以及市场规则和政治法律制度,都是由“利益诉求”这一核心价值发用出来。这一切构成了西方现代文明的基本性格和本质特征。西方现代文明为人类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灾难都导源于“利益诉求”这一核心价值。西方现代文明的功过是非都因由于此。
西方现代文明视国家与社会为一“利益体”,并按照“利益法则”来建构国家和社会,所以,西方社会只是一个“底线社会”,没有“向上一机”(将庆先生语)。其国家有“惩恶”的功能,其社会无“扬善”的机制。人的光明德性,善的本性在这样的国家和社会得不到激励和彰显。其社会共公生活由于缺乏神圣性和崇高性而显得平庸化和世俗化。其民族国家内部以“不侵犯他人自由和权利”的底线伦理为最高规范,并设计了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因而其民族国家内部尚能建立一个稳定规范的“底线社会”。但在国际事务中,其民族利己主义的诉求却没有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制约,因此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连“底线”也无从保障的灾难。掠夺别国资源,破坏别国环境,轰炸异族百姓,干预他国内政,设置经济陷阱,制造金融危机,席卷他国财富,颠覆他国政府,收买知识分子,实施经济制裁等等,其国家形象严然一个活脱脱的流氓无赖。西方现代文明的问题就导源于“利益”二字,导源于其核心价值。这种以利益诉求为最高目标的核心价值是不可能发用出一套美好的社会规范和理想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也是不可能建构出一个良性的现代民族国家的。
与此相反,儒家社会主义所提供的核心价值则是荀子所谓“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恒常不变万世不灭的“天道”。这个“天道”就是儒家传统的根本精神和社会主义的根本理念。儒家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可根据儒家经典和社会主义理论概括为十六个字:依仁据德、尚中贵和、保民爱物、克己奉公。这十六个字就是儒家社会主义所奉行的“天道”,是儒家社会主义所提供的核心价值。对于一个良性的社会和美好的国家而言,这是永恒不变的常理常道,这十六个字体现了儒家经世治国的核心诉求和社会主义的终极理念,同时,也涵融了西方现代文明的正面价值。
儒家王道政治“参通天地人”“任德不任力”,倡导“天下为公”,“保民而王”;社会主义则主张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共产共富。就其价值诉求而言,二者相通相融,没有本质的区别。只要把这十六个字所代表的核心价值落实到社会政治制度中,那么,儒家的“天道”与社会主义的理想就都能够实现。如是,则“公平正义”在其中,“自由”“人权”亦在其中;“利”在其中,“义”亦在其中。
把这一核心价值发用为恒常弥新的社会政治制度,无论社会政治风云如何变幻无常,无论政治权力如何更替,无论现代社会如何精彩纷呈,只要我们坚守着这十六个字的核心价值不动摇,并以此作为恒久的立国之本,那么,“中国道路”就始终不会偏离通往良性社会与美好国家的航向!
1) 依仁据德
孔子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依仁据德是儒家最核心的价值诉求。
“仁”是儒家诸德目中最重要的一条。儒家之“天道”就是“仁”道,圣人的最高理想就是实现“天下归仁”。孔子说“仁者,爱人”,“泛爱众而亲仁”。“仁”即是与天地万物融为一体的最高道德。“仁”在儒家诸德目中具有统帅作用,孝、悌、礼、义、恕、恭、宽、信、敏、惠等,都是“仁”德的体现。仁,发之天地万物则为良知,发之于民则为“恻隐之心”,“不忍人之心”。仁为天地间之“大爱”“大情”。这种“大爱”“大情”发之于政则为仁政,为德政,为“不忍人之政”,以民为本之政。
儒教是道德之教,道德关怀是儒家最本质的关怀。儒家的理想人格是道德人格,儒家的理想社会是道德的社会,儒家的理想政治是道德政治。孔子倡导“为政以德”,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方能“有耻且格”。治理国家要“德主刑辅”,即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律法治为辅。《尚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就是这个意思。
“德”与“道”是一脉相承的,有其“道”方有其“德”,故“德”为“道德”。儒家之“道”为“仁”道,其德为“明德”。“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只有光明的德性得以呈现,做到“亲亲而仁民”,这样的人才是至善之人,这样的社会才是至善的社会,这样的国家才是美好的国家。
由此可知,“依仁据德”是为立身之本,立国之本。以仁为本,以德治世的理念是儒家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
2) 尚中贵和
“尚中贵和”是儒家传统的又一核心理念。尚中贵和就是崇尚中庸之道,中和之道。不偏为中,庸即是和。《中庸》曰:“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尚中贵和,就能“达天理”,天地万物就能各得其位,生长发育,生生不已。中和之道是天下之大道,故孔子曰:“中庸其至矣乎”。尚中即崇尚“中道”“正道”,不偏执。孔子说“过犹不及”,认为“过”与“不及”都不符合中道。故此,经国治世应“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
“贵和”即以和为贵,“和”即是和谐。朱子曰:“天命之情浑然而已,以其体而言之,则曰中;以其用而言之则曰和”,和即天下之达道。
西方现代文明的利益至上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物欲主义、泛市场主义、惟科学主义、人类中心主义、西方中心主义等都反应出其偏执和对抗性特征。西方现代文明的根本理念和价值诉求是不符合“中道”的,是偏执的,是反和谐的。物欲主义和市场规则的泛化把人异化为经济动物;极端个人主义则把人还原为没有社会属性的抽象个体;惟科学主义规定了科学认知范式的惟一正当性,扼杀了人类作为万物之灵的潜能;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与世界二元对立,为人类攻伐自然掠夺自然提供了合理性,把人与自然纳入到对抗模式当中;西方中心主义则把人类各文明形态,把各种族各民族国家纳入到对抗模式当中。这些充分说明,西方现代文明有着偏执的基因和反和谐的基因。西方现代文明是背离中道正道与和谐之道的文明,是不能够“致中和”的文明,不能让天地万物各得其位生生不已的文明。因而它为人类提供的文明范型是不完美的,有问题的。
要克服西方现代文明偏执与不和谐的弊端,就必须弘扬儒家“尚中贵和”的理念,把“致中和”之道确立为我们治世经国的核心价值基础。如是,才能够建立一个超越西方的更为良性的现代社会。
3) 保民爱物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是儒家的又一根本理念。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强调“亲亲而仁民”,主张“施仁政于民”,并认为“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这就是儒家以民为本的“保民”思想。
“爱物”则是指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对天地万物要有“爱”,即阳明先生所谓“天地万物一体之仁”。在儒家看来,人应该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山川河海,走兽飞禽,都与人一样是上天所化生。因而儒家不仅重视“人权”,同时也重视“天地之权”,“万物之权”。大地滋养着人类,人类应该感恩于大地。故此,儒家认为天乾地坤,乾称父,坤称母,天地自然是具有神圣性的。在儒家祭礼中就有祭天地祭山川社稷的传统。
张子曰:“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天下生民都是我的同胞兄弟,天地万物都是我的同伴。这种“民胞物与”,“厚德载物”的精神就是儒家天地万物一体的博大精神。保民爱物,是儒家坚定不移的核心价值理念。一个美好的制度必须是以民为本的制度,一个美好的社会必须是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
西方现代社会是建立在私有制为基础之上的社会,其制度架构是以满足资本的意志为诉求的,其精神是以征服自然,掠夺自然为能事的攻伐精神。这种资本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与儒家“民胞物与”、“厚德载物”的精神相比较,其缺憾显而易见。现代化所导致的生态危机、环境破坏、资源枯竭、贫富悬殊等问题日益凸显,这就是违背“天秩”“天序”的结果。以儒家“保民爱物”理念为价值基础建构的社会显然是更为良性的社会。
4) 克己奉公
克己就是克制自己的欲望,克制自己的私欲。一个人应该懂得克己,一个社会也要懂得克己。不能让贪欲之心主宰我们自己,主宰我们的社会,主宰全人类。一个人,一个社会为什么要“克己”呢?在儒家看来,私欲是“道之大贼”。孟子说:“养心莫善于寡欲”,人若被私欲障蔽就不能见道。陆九渊说:“夫所以害吾心者何也?欲也。欲之多,则心之存者必寡;欲之寡,则心之存者必多”。故此,儒家倡导明“理欲之辨”,要克制私欲,“防其欲,戒其侈”(二程语),“此心无私欲之蔽,即是天理”(阳明先生语)。
无欲则纲,无私则公,克己方能奉公。《礼记•孔子闲居》曰:“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圣人之道,至公而已矣”(周敦颐语)。“奉公”是天地日月之德,圣人之德。
二程曰:“仁道,要之,只消道一公字,公即是仁之理”,“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耳!”。由此可见,儒家倡导“节欲”、“寡欲”、克己、奉公,并将此视为修身求道之途径,视为兴邦治世之途径。
西方现代文明是以崇尚私欲,崇尚私利为价值基础的。西方现代社会是一个“天下为私”的社会而不是一个“天下为公”的社会,是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因而不是一个良性的社会。
我们要建立一个超越西方的良性的现代社会,就必须克制私欲,节制私欲,放弃利益至上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克己奉公。惟有如此,人类社会才能趋于和谐,获得可持续发展。
(二) “尽伦尽制”的立法原则
荀子曰:“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两尽者,足为天下之极矣”。圣者尽伦,王者尽制。尽伦,就是要让每一个个体生命都实现至善的道德人格;尽制,就是要建立符合道德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尽伦尽制,则圣王合一,则能将个体生命与社会制度都达至完美。
能实现尽伦尽制的人是内圣外王之人,是为“人极”;能实现尽伦尽制之“法”则是“亦圣亦王”之法,是为“法极”。“人极”就是至善之人,最完美之人;“法极”就是至善之“法”,即最完美的社会制度。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万法之源。一个美好的国家和良性的现代社会,必然有一部至善至美的宪法。“宪法”一词,中国古已有之。《尚书》:“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国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但是,作为一种现代政治理念和制度架构,它则是一个西方政治哲学概念和法学概念。在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学的语境里,宪法是一部关于政府组织方式和权力配置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着一个国家的职能及其基本制度。
宪法,是一个民族国家核心价值的发用,是其国家意识形态理念的具体落实和制度性安排。有什么样的价值诉求和意识形态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宪法。西方现代民族国家以“利益诉求”为核心价值,以“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为意识形态理念,其宪法就通过对权力的制衡,对政治行为的技术性控制来达到维护利益保障人权的目的。因而,西方现代民族国家宪法的功能可归结为“制衡权力、组织政府、保障利益”。杰弗逊有句名言:“不要说信赖谁,还是让宪法来约束他吧!”,这是对西方宪法的最好注脚。
由此不难看出,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宪法是关于权力配置和利益保障的大法,这只是“底线”法,没有“向上一机”。这样的宪法不担当道德价值,不具有崇高理想和美好社会的诉求功能。它只诉求社会“不坏”,不诉求社会“更好”,只“惩恶”不“扬善”。由于不能“尽伦”,因而也无法“尽制”。所以,这样的宪法不是美好的完善的宪法。至善至美的宪法应该是“尽伦尽制”的宪法。
西方宪法的不完善性是其“利益诉求”的核心价值及其“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的宪法原则导致的。要制订超越西方的宪法,就必须确立超越西方的核心价值和宪法原则。儒家社会主义“依仁据德、尚中贵和、保民爱物、克己奉公”的核心价值毫无疑问高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益诉求”的核心价值。因而,其发用出来的宪法原则也定然超越西方“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的宪法原则。根据儒家社会主义十六字核心价值,发用为如下三十二字的立法原则:德主法辅,治教一体;天人并重,贤庶共进;一统多元,万世一系;共同富裕,义利合一。
1) 德主法辅,治教一体
儒教是道德之“教”,教化之“教”。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儒家始终强调道德对于法律的价值优先性。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法律的制约虽可免于犯罪为恶,但不能让人产生道德自觉,而德治礼教却能让民众产生不逾越社会规范的道德自觉。
张载说:“循天下之理之谓道,得天下之理之谓德”。故圣人“志于道”,“据于德”。在社会政治生活中,道德是具有价值优性的,法律只能作为辅助的手段。所以,孟子说:“辅世长民莫如德”。
儒家的理想政治是王道政治,是圣人政治,贤人政治,君子政治。一言以譬之,即道德政治。所以儒家十分强调从政者个人的道德修为,力主“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惟有做好“修身”,方能治国平天下。
在前现代数千年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君主制是当时的政治范型。因此,儒家的德治理念与君主制度相结合,建构出了中国普遍王权型态的王道政治。但君主制、王权制并不是王道政治的惟一型态。儒家的德治理念不仅可以在君主制的政治型态中落实,也可以在现代社会的宪政制度中落实。王道政治既可以表现为君主制,也可以落实为宪政制。时下的学术文化界认为,儒家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思想只能落实为君主制,而君主制的瓦解则宣告儒家政治理念和政治思想的终极。这是对儒家政治智慧和政治思想的最大误会和曲解。
儒家仁政、德治的理念及王道政治资源,同样适用于现代社会的宪政制度。它可以在君主制下落实为“礼乐刑政”的制度安排,同样,也可以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落实为“德治宪政”的制度架构。“德治”理念既可以在传统的“人治”社会中通过对统治者的教化和改变来达至对人类政治生活的净化,同时也可以在“法治”社会中通过神圣超越价值的落实来实现对现代平庸化政治生活的提升。把儒家“德治”理念与“宪政”理念相结合,就可以创造出超越西方“宪政民主”的更为崇高和美好的制度——“德治宪政”制度。让“道德”重返现代政治生活,为现代政治生活重新确立超越神圣的价值基础与形上根基,与宪政理念相结合并落实为制度架构。如是,即能改变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因“除魅”导致的崇高性缺失和平庸化、“底线化”状况。
“德治”与“宪政”,二者不可偏废,“德治”是“宪政”的价值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政”则是“德治”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制度安排。就终极层面而言,儒家的理想社会是“无讼无刑”“以德去刑”的社会,就现实层面而言,儒家的理想社会是“德主法辅”“明刑弼教”的社会。
在“德治宪政”中,国家的职能不仅仅是“管理”和“守夜”,国家将同时拥有“治权”和“教权”,即治理权与教化权,国家的职能是“管理”与“教化”。孟子曰:“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董仲舒也说:“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也。”“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主张“任德教而不任刑”,应筑“教化堤防”以止奸邪。治教一体,不可偏废,这是儒家德治理念和王道政治的根本特征。德主法辅,治教一体,这是儒家社会主义的第一立法原则。
2)天人并重,贤庶共进
西方宗教改革以后,政教分离,“上帝”退出了社会政治生活,西方宪政民主的制度架构因而也失去了神圣超越的价值基础。国家变成了“守夜人”,不承担道德职能;社会演变成纯“利益体”;人际关系成为冷冰冰的契约关系和法律关系;社会制度蜕化为关于利益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技术性安排,不具有“化民向善”的社会功能。在这样的制度中,在这样的社会里,人变成了纯粹的“经济动物”和“权利存在”,人的生命被异化,无法趋于完善。
故此,要建立一个超越西方的更为良性的现代社会,就必须避免西方立宪原则的极端世俗化倾向,要确立一种具有超越神圣价值的更为崇高的立宪原则。惟有“返魅”方能避免极端世俗化倾向。这里的“返魅”并非重新回到蒙昧状态,更不是“反理性”“反科学”,而是为人类社会生活重新确立神圣性崇高性的价值基础,为政治秩序确立一个形上根基,并在这一基础上创建人类现代社会的新制度。
一部具有神圣性崇高性诉求的宪法,是一个良性现代社会的保障。“天人并重,贤庶共进”的立宪原则正是这样一部宪法得以诞生的前提。
在儒家看来,“天”为万物之祖,是宇宙万物化生之源。上天以仁道覆育万物,化生万物,滋养万物,主宰万物。“人”则是万物之灵,万类之尊。故上天保民佑民,“上天孚佑下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天人并重”的原则即是要同时重视“天意”与“民意”。天意即上天的意志,民意即大众的愿望。天人是可以感通的,天意即民意,天意往往是通过民意表现出来的。故此,政治制度的安排,政治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否则就是逆天而行。忤逆天意,必遭天谴。上天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尚书》)。只有崇德保民,顺乎天意,天人并重,这样的社会才是“与天同德”的社会,这样的制度才是符合“天秩”“天序”的制度。“天人并重”,不光是一种政治理念,还必须落实为一种制度。要建立一种“敬天命而保万民”的制度,就必须制订一部“顺天佑民”的宪法。
就“人”而言,则有贤庶之别。何谓“贤”?张载说:“克己行法为贤,乐己可法为圣。圣与贤,迹相近,而心之所至有差焉”,“贤”与“圣”的生命轨迹和生命状态是相近的,趋同的,只是程度有差别,境界有高低。圣者“尽伦”,能够“穷神知化”,达至“至善”境界,是儒家的终极理想人格;而贤者则是“德才兼备”的现实人格。
庶,是指大众,指普通百姓。无论在道德上,人格上,还是在智慧与才能上,贤与庶都是有差别的。一个理性的社会和良性的社会,应该肯认这种差别,并让贤庶各得其位。一个美好的制度,应该是辅佑庶民的制度,同时也应该是让贤者充分施展其“德才”的制度。因此,儒家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和建构,必然秉持“贤庶共进”的原则,一方面“保民佑民”,“从民之所欲”,让民意得以保障;同时,也要给贤者留出空间,以便其“德才”得以充分施展。西方宪政民主制抹杀了贤庶之别,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过程中“贤庶均权”,这种极端“平等主义”扼杀了贤者的创造潜力。贤者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方式和渠道应该与庶民有所区别,这种区别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强调贤庶差别并非是对庶民的歧视,更不是剥夺庶民的权利,而是让贤庶各得其位。“贤庶有别”的政治参与方式更能够保障庶民的根本利益,更能够在客观效果上体现出“民意”。
“天人并重,贤庶共进”,这是儒家社会主义的又一立法原则。
3)一统多元,万世一系
“一统多元”,是儒家公羊学的政治智慧。“一统”指的是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基础。政治秩序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权力安排”或“权力行使”问题,除了权力秩序,行政秩序外,政治秩序还包括法律秩序、道德秩序、经济秩序、礼法秩序以及各种习俗、贯例和乡规民约。
“一统”,就本来含义而言,“一”就是“元”, “统”即是“始”。 “元始”指的是政治秩序的“形上根基,形上本体”(蒋庆先生语)。其次:“统”也指统绪和传统,也称“文统”,意指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就中国而言,即指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传统。
没有“一统”,政治秩序就缺乏恒常的根基,就没有形上的合法性基础和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基础。中华文明有着数千年的历史,千百年来,中国的政治秩序就是建立在儒家“天道”和“文统”基础上的。儒家文化的“天道”为中国古代的君主制提供了形上的依据,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儒家“文统”则为古代政治秩序提供了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同样,儒家的“天道”和“文统”也能为现代政治秩序提供形上依据和历史文化的合法性,让现代中国的政治秩序拥有一个“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恒常的合法性根基。
儒家不是“百家言”,不是“诸子”,而是中华民族政治秩序永恒不变的“一统”。两千多年来,儒家的“一统”地位始终没有被撼动过。诸子百家也好,外来的佛家也好,基督教也好,始终没有取代儒家成为中国政治秩序的“一统”。无论现实政治如何治乱循环,也无论占绝对政治权威的君主个人的好恶怎样,都不能改变儒家文化的“一统”地位。儒家始终是王官学,是国家意识形态,是民族信仰体系,是中国社会政治的主导性结构力量。
“一统”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恒常不变的传统,是其无数往圣先贤集体智慧的创造,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的“集体性选择”,不是任何理论家构造的一个理论体系所能取代和僭越的。
孟子说“定于一”,荀子讲“一天下”,都是指的要确立国家的“一统”,即确立社会政治秩序的形上根基和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基础,也即确立王官学,确立恒常的国家意识形态。
儒家文化的“一统”地位是不能撼动的,但也不是说别的思想体系就没有存在的空间。“一统”而“多元”,“一统”是“多元”中的“一统”,“多元”是“一统”之下的“多元”,“一统”可与“多元”并存,但“多元”不能僭越“一统”。董仲舒讲“勿使并进”,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我们在师法西方现代文明的过程中,不能把中国社会政治秩序的形上根基确立在西方基督教信仰体系的基础上,更不能重复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轨迹而寻求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基础。那种让中国“掀起一场文艺复兴”,以便重复西方资本主义历史轨迹的观点,只是痴人说梦。中国需要的不是一场“文艺复兴”,而是一场“文化复兴”,一场民族传统文化的复兴,一场儒家文化的复兴。要重新确立以儒家传统为主导的民族文化的“一统”地位,以儒家“天道”和“文统”为中国现代政治秩序提供形上根基和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基础,万世一系,永恒不变。这是儒家社会主义的又一立法原则。
4) 共同富裕,义利合一
儒家社会主义的理想是建立一个良性的现代国家。这样的国家有着明确的国家伦理目的:以人为本,完善生命;以民为本,共同富裕。在儒家社会主义看来,社会不仅仅是一个“利益体”,也是一个“道德体”。国家的职能不仅仅是“管理”和“守夜”,还应该项“保民佑民”“化民趋善”。社会有道德理想,国家有道德担当。
儒家社会主义的经世治国之道,以“富民”为本。“藏富于民”“共同富裕”,这是儒家社会主义坚定不移的伦理目的。孔子说:“既庶矣”,则“富之”。孟子言“置民之产”,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求富之心是人之常情,孔子曰:“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荀子也说:“不富,无以养民情”。可见,“民产”为“民心”之基础,“富民”是“贵民”的前提。儒家主张励民致富,认为“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论语•泰伯》),孔子还进而认为“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在儒家看来,对财富的追求是符合人性的,是应该受到鼓励的,而让天下百姓过上富足的生活则是国家的伦理目的,是国家应该具备的道德担当。
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社会主义国家有着明确的伦理目的,那就是“藏富于民”,“共同富裕”;而资本主义国家只是私有财产的“守夜人”,是满足资本权力意志的工具,不具备崇高的伦理目的和道德担当。
儒家社会主义的理想,就终极层面而言,是实现《礼记•礼运篇》所记载的“大同盛世”,就现实层面而言,则是在各得其份的分配原则下,缓解贫富悬殊,缩小贫富差距,达至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社会发展观上,儒家社会主义倡导“中道”的,和谐的,可持续的发展,不说张掠夺式的发展。不单纯以生产能力的大小和攫取物质财富的多寡为标准来评判社会的良性程度,而是既注重物质财富的创造,又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贫富悬殊是社会之乱源,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因此,儒家社会主义倡导缩小贫富差距,缓解贫富悬殊,追求共同富裕。在发展过程中严明“义利之辨”,做到“义利合一”。“利”是一柄双刃剑,既是“民生”国策的关键所在,又是腐蚀人性败坏社会的渊源所在。故此,儒家倡导“以义制利”。
“义”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德目,是一种精神理念,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和取舍标准,也是上达“天道”下贯人事的“途径”。《中庸》曰:“义者,宜也”,朱子认为义是“天理之所宜”。宜,即“应该”的意思,它强调的是人的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孔子认为“行义”方能“达其道”。一个社会必须警惕“利”的腐蚀性,不能以“利”害“义”,以“利”害“道”。一个良性社会的制度设计必须要在明辩义利的基础上,把“以义制利”的义法落实为制度安排,让理念之善变为制度之善。惟有良好的制度保障,才能让儒家“义利之辩”的智慧突破个体生命道德自觉的领域而化为外在规范力量。
西方现代政治制度架构是以“利益诉求”为核心价值发用出来的,是服务于“利益诉求”这一价值目标的,因而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种族对立、战争威胁、贫富悬殊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就是因为西方现代文明缺乏“以义制利”的理念和智慧,其制度中缺乏对“物欲”的制约机制。因此,西方现代政治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这是我们在借鉴西方制度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引起警惕的。
明辩义利,建构“义利合一”的社会政治制度,这是克服西方现代文明弊端的关键所在,也是建构良性现代社会的关键所在。
“共同富裕,义利合一”,是儒家社会主义又一重要的立法原则。
(三)法西方之“法”,不法西方“之所以为法”
百多年来,西方的坚船利炮、资本霸权、技术霸权及意识形态的话语霸权都始终未能完成对中国的“演变”,中国始终没有走上“自由化”“民主化”的道路,实现“脱亚入欧”的蜕变。这对中华民族而言,对人类文明而言都是一件大好事。这预示着中国有着重开人类文化新方向的可能性,有着走出一条超越西方现代文明的“中国道路”的可能性。儒家社会主义所提供的“中国道路”正是这种超越西方现代文明之路。
西方现代文明有六大核心构件:新教论理、自由主义、资本和技术、市场机制、军事暴力、宪政民主。这六大构件分别从核心价值、意识形态、现实力量、游戏规则、政治制度几方面共同型构了西方现代文明的主体框架。
西方现代文明是典型的重商重利,崇尚暴力的文明,是一个以利益诉求为最高目标的文明。为了满足人们及整个社会对利益的博弈,它设计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型、博弈规则和妥协方案。它是一个由核心价值、意识形态、游戏规则、制度安排诸文明要素共生共融互为支持的“有机循环体”。所以,在对西方现代文明进行师法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整体性的思考和安排,很难对之进行“要素割裂”。这就是百多年来,中国及别的非西方世界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必然会走向由器物到制度到文化到价值的“全盘西化”的原因。“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演变充分表现出了这种“夷夏大防”的崩溃过程。从“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到“中体西用”,到“维新变法”,到“国民性改造”,到“全面反传统”,再到“民主与科学”的神圣化,中国的社会改良最终指向了“全盘西化”。因为不“全盘”就不能“西化”,而不“西化”就不能“发展”,不“发展”就不能“进步”,不“进步”就自然“落后”,“落后”就会“挨打”。
百多年来我们就在西方世界给定的逻辑中折腾,始终不能自拔。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急功近利,以一种庸俗实用主义的简单逻辑,来思考复杂的历史文化与社会政治相纠缠的“复合型问题”。我们不明白,一个文明型态的产生有其内在的逻辑,一个成熟的文明型态是一个由核心价值、意识形态、现实力量、游戏规则及制度架构等诸多文明要素共同型构的“有机循环体”。成功的社会改良,必须要建构出自己的“文明有机循环体”,要贯通古今中西,把各种文明要素拆散,在有所损益有所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组装”。从核心价值的确立到意识形态的建构,从生产方式的选择,到管理模式的成型,从社会规范的建立,到制度架构的定位,把这一系列文明要素创造性地组装成高效率的良性运转的机器。惟有如此,我们才能够重新创造出一个各文明要素相互融合相互支持的新的文明体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完成“为万世开太平”的社会改制的宏大壮举。
这就是英国保守主义大师柏克所谓“加减乘除”的智慧,这就是圣人孔子“综合三代”“改制立法”的智慧。这不是一个简单“拿来”的问题,也不是“全盘西化”抑或“复古更化”就能解决的问题。这需要一种涵融万物,吞吐宇宙的气象,需要贯通古今中西的智慧,需要“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崇高情怀。西方现代文明的“有机循环体”是一个以利益为中心的循环体,其循环体的每一个文明要素都从属于“利益”服务于“利益”。
新教伦理认为,人们经商博利是受命于上帝,是上帝赋予人类的使命,博利是通向天国的道路。它为人们的利益诉求和博弈提供了神圣的合法性解释与支持,新教论理因而成为西方现代文明的核心价值源头。自由主义则形成了横跨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哲学和政治学诸学科的完备的思想理论体系,从而完成了对西方意识形态的理论建构。其庞大的学理体系,只为证明一个道理:人对利益的追求和占有是绝对合理的,是应该受到鼓励和保护的。在自由主义看来,人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动物和契约主体,国家只是一个“守夜人”,社会是一个纯粹的“利益体”。自由主义剥除了神圣超越价值、伦理目的、道德理想、历史文化属性等文明要素在国家与社会建构过程中的作用。在自由主义的逻辑中,人是抽象的单子式的个体,而在资本和市场的逻辑中,人则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动物,人从一个有血有肉有灵魂有精神有情感的生灵异化成了一个挣钱机器和消费主体。资本的权力意志和市场规则的泛化把人类社会引向了物欲主义的深渊和恒久对抗状态。因此,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丛林规则”才是西方现代文明最本质的潜规则。宪政民主只是其为了维持国内秩序的稳定而创造的关于权力和利益的妥协性制度安排。
西方现代文明,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经济的发展、物质的丰富、技术的进步,但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随着西方现代文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这种灾难将越来越剧烈,越来越深重,最终将把人类社会推向毁灭。西方“资本权力”的列车在其民族国家内部是可控制的,他们设计了列车的“制动系统”。而在对外的全球化扩张过程中,这部列车是没有“制动系统”的。其制度安排只能存在于民族国家的框架内,世界性的制度安排永远在西方所有思想家的视野之外。在西方民族国家的眼中,异族他国只是一个掠夺占有的对象,只适用于“丛林规则”而不适用于“宪政民主”。对内讲“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对外则实行侵略扩张,这是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本质。这一国家本质与基督教关于教内世界倡导博爱,对异教世界则主张征服的理念完全一致的。遥远的殖民扩张和掠夺自不待言,即使是今天,西方仍然一边唱着“自由”“民主”“和平”“进步”的高调,一边对非西方世界干着掠夺资源、破坏环境、颠覆政府、处决元首、轰炸百姓的勾当,始终改变不了其强盗的本性。
西方现代文明的弊端和问题,追根溯源,是其核心价值的问题。西方现代文明是在本源处出了问题。那就是把“利益诉求”当作了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标准,把“利益”当成了人类社会构成的核心文明要素。
因此,我们在学习西方的的过程中绝不能走上这条以“利益诉求”为核心价值目标的道路。因为,从终极层面看,这是一条通向灾难之路,通向地狱之路。
我们的社会改良,需要建立自己的“文明有机循环体”,其中最重要的文明要素是核心价值。绝不能以“利益”作为我们社会改良的核心价值。核心价值是立国之本,核心价值的确立将决定我们的伦理目的、社会理想、国家职能和制度导向。社会改良是一个创造的过程,也是一个资源的重组过程。西方现代文明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我们可以法西方之“法”,但绝不能法西方“之所以为法”。否则我们就必将走上一条“利益本位”和“以夷变夏”的自我毁灭之路。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