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北辰】论“义利之辩”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10-05-2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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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北辰

作者简介:周北辰,名亚林,字北辰,西元一九六五生,祖籍贵州遵义。一九八七年毕业于贵州师范大学中文系,一九九〇年至一九九八年任教于贵州师范大学。一九九六年起,师从当代大儒蒋庆先生,并随蒋先生创办阳明精舍。二〇〇〇年辞去大学教职,投身儒家文化复兴事业,并在各地传道讲学。著有《儒教要义》《儒商管理学》《守望精神家园》。

 
 
 
“义利之辩”是儒家传统的重要义法之一。“义利之辩”就是要辩明“义”与“利”的关系。儒家历代圣贤都非常重视义利问题,朱子曰:“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义利之辩”于儒家文化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要辩明义与利的关系,首先必须了解何谓“义”何谓“利”。何谓“利”,这好理解,“利”就是物质利益,而“义”则是儒家文化传统的一个基本德目,其重要性仅次于“仁”,在儒家文化的语境里常常是“仁”“义”并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义”进行理解。
 
首先,“义”是儒家所提倡的一种基本价值,一种根本精神和理念。孔子曰:“君子义以为质”。这里,“质”是与“文”相对举的,“质”为内容,为精神,为理念,为价值;“文”为表象,为形式。其次,“义”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和取舍标准。《中庸》曰:“义者,宜也”,韩愈说:“行而宜之之谓义”,朱子进而认为“义”是“天理之所宜”。“宜”字是“应该”的意思,“义”就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取舍标准,强调的是人的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要求人们在决策时要充分反省和思考“应不应该”的问题。第三,“义”是一种途径,一种上达天道和下贯人事的途径。孔子曰:“行义以达其道”,孟子则把“义”视为“人之正路”。
“义利之辩”的义法在儒家思想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是儒家思想在现实社会层面进行落实的“世间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儒家“义利之辩”这一义法的根本精神。
 
 
第一、富民为本,义利并重。
 
在儒家看来,“利”之于人于社会,既具有正面价值,也具有负面影响。儒家具有强烈的入世关怀,儒家的社会理想是“家齐”“国治”“天下平”,儒家的人格理想是“希贤希圣以希天”。儒家承认并肯定人们牟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对于百姓,欲“教之”必先“富之”,要藏富于民,故孟子认为,治国之道以“富民”为本。儒家倡导“民以食为天”的思想,要为民“制恒产”,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人们追求物质利益与物质财富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儒家“民贵君轻”“以民为本”的思想首先表现在“富民”上面。只有真正实现了“富民”才能“家齐”“国治”“天下平”。因而,“富民”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第一义。由此可见,“富民”,让普天下之人能有“恒产”,是儒家实现社会理想的第一步。“利”之于人于社会,是有其正面价值的,人们对利益和物质财富的追求是正当的,是合符天理的,合符人性的。但是,另一方面,儒家也充分透彻了“利”对于人的精神和道德的腐蚀性,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在儒家看来,“利”能够激发人的欲贪之心,能够让人性阴暗的一面彰显出来,因而会腐蚀人的德性,摧毁人的灵魂和精神,会“害道”。因此,儒家特别重视对“利”的制约,对“利”保持着警惕。董仲舒说“正其义不谋其利”,孔子说:“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义以为上”,朱子言“存天理灭人欲”。这些都充分表明儒家对“利”的警惕和对“利”的腐蚀性和负面影响的透彻。尤其是对于士君子而言,于“利”则更是要从价值层面去堪破它超越它。不能以“利”害“义”,以“利”害“道”。对欲望贪念的抑制和对“利”的超越,是儒家修身的重要课题,是成就士君子人格,提升自己生命境界的必经之途。“正其义不谋其利”,“谋道不谋食”“存天理灭人欲”并不表示往圣先贤不明白人要吃饭穿衣,人有趋利之心这一简单道理,也不表示往圣先贤无视人性的基本需求,这只是对士君子人格的“高要求”。儒家倡导“严以责己,宽以待人”,要提升人格和生命境界就必须堪破和超越“利”,以出世的虚心作入世的担当。“君子谋道不谋食”与“民以食为天”恰恰是内在相统一的。“义”“利”只是对举而并不对立,儒家于“义”“利”是并重的,绝不会以“利”害“义”,也不因“义”而废“利”,“义”“利”并重是儒家“义利之辩”的义法所在,也正是儒家智慧之所在,崇高之所在。
 
 
第二、以义制利,取之有道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儒家虽然肯定人们诉求利益追求财富的合理性,但却十分重视谋取利益的手段的正当性。儒家不但强调目的之善,也强调手段之善。在儒家看来,善的目的只能通过善的手段来实现,目的与手段是相辅相成的。因此,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必须符合于“义”,不能违背天道性理,违背儒家的根本价值和精神,不能违背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否则就是“不义”。所以,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 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义”是实现“利”的途径,是“正路”,故君子有所取,有所不取,合于义则取之,不合于义则不取。决不能见利忘义,惟利是图,不能为利益而不择手段。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要符合天道性理, 符合儒家“五常”“四端”诸德目,即:仁、义、礼、智、信、忠、孝、宽、敏、惠等等。对于有违天理人伦的事,再大的利也不能去取。在义与利相冲突的情况下必须要舍利而取义。绝仁害义之事,不忠不孝之事,德薄寡恩之事,背信丧诚之事都不可因其有利可图而为之,行事要怀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
 
尤其是作为一个商人,其经商行为本身就是以利润的诉求为目的,时刻都在与利益纠缠和计较,就更应该随时警觉,更应该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更应该重视手段的正当性。要做到一手拿《论语》,一手拿算盘,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时刻反省自己,看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天道性理,是否背离人伦大义,是否违背道德规范。
 
 
第三、义以为质,以利弘义。
 
在“义利之辩”的义法中,“义”代表的是儒家的根本价值根本理念和根本精神,这就是所谓“质”。儒家的根本价值、理念和精神怎么才能落实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怎么才能与现代工商业文明相结合而成为“世间法”,这就是现代儒商的时代使命。现代儒商必须通过自己的“为学功夫”与“践履功夫”去进行自我修身,去体会和领悟古圣人之“道”,用儒家德目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工商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人格,同时,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成就一番事业,为社会为国家民族为人类的幸福作出自己的贡献。
 
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较而言,其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都有着巨大的不同,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商业”的力量无处不在,它已成为社会生产方式的主导形式及型构现代社会的主导结构性力量。而追求利润是商业行为的根本动机,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因。因而现代商业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谋食”“治生”的简单意义和形式,而上升为一种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和社会生活的结构形态。儒家的天道性理要下贯到现代社会生活中落实为“世间法”,成为安立个体生命及社会人心的精神家园,要把作为现代工商业文明核心价值的儒家根本理念和精神落实为社会行为规范,发用为制度。只有真正做到了“义以为质”,才能在借鉴西方现代商业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创造出中国式的现代工商业文明模式。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现代工商业文明走向成熟,并形成自己民族的自性特质。从而避免堕入西方现代工商业文明的逻辑和规则之中不能自拔,永远成为一个文明的模仿者而丧失文化自我,失去文化创造的能力。中华民族有6500年的优秀文明积淀,我们不是荒岛上的“星期五”,可以任由别人来塑造和改变。中国人有资源有智慧去为民族国家为全人类的幸福开创出一个现代工商业文明的新局面。中国的儒商,肩负着一个伟大的历史使命,这个使命就是对西方现代工商业文明进行借鉴而有所损益,克服其弊端,如:极端利己主义、消费主义、掠夺式发展、贫富悬殊、无崇高的伦理目的与社会理想、惟契约主义、抢占资源破坏环境、奉行霸道、暴力威胁等等。并在此基础上“返本开新”,回到儒家传统,坚持“义以为质”,从古圣人之“道”,从儒家根本价值和根本精神开出中国式的现代工商业文明模式。中国的儒商,为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必须强学达性,加强自身修为,努力提升自己的人格和生命境界,完善生命形态,成就自己“商界君子”的人格风范进而“希贤希圣以希天”。同时,又要搏击商海,做出巨大的事功,创造宏大的事业,用自己的商业行为和成就服务于社会,造福百姓,为民族的复兴作出自己的贡献,为人类的幸福作出自己的贡献。要堪破财富,超越自我,不为物欲所累,以“达则兼济天下”的胸怀,散财于民,热心公益;以仁爱之心,怜贫惜孤,倾心慈善。“以商弘道”,“以利弘义”,这就是儒商的外王事业。一个儒商不仅要有“内圣”的功夫,成就商界君子的人格风范,同时,也要有“外王”的事功,做出辉煌的业绩。只有达到了内外双修,内圣外王的境界,才能使儒商的生命真正地趋于完善,从而实现儒商的理想人格,达至生命的光辉境界。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