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
为什么说贩卖人口是罪行?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腊月十七日乙丑
耶稣2018年2月2日
在古代,贩卖人口曾经是一门合法的生意。按《周礼》,先秦时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场,政府设了“质人”一职,“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这里的“人民”,便指奴婢,跟“牛马、兵器、车辇、珍异”一样都是供交易的货物。
东晋时,政府还从奴婢交易中征税。《隋书•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税率为4%,其中3%由卖家承担,1%由买家承担。
这些允许合法贩卖的人口,是奴隶,又叫做“奴婢贱口”。在宋代之前,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奴婢贱口”制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划入贱民,不具备“国民”身份,而是视同主家的私有财产,可以牵到市场上买卖,如《唐律》便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贩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头牛到市场上贩卖没有什么区别。
(法国艺术家杰洛姆笔下的奴婢拍卖)
入宋之后,奴婢贱口制度开始瓦解,宋代“奴婢”的涵义已不同于之前的“奴婢贱口”,不再是主家的私产,而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律将受这些奴婢称为“女使”、“人力”。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长年限:“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也就是说,从前那种合法的奴婢贱口买卖,在宋代已经不合法了。
为什么说贩卖人口是一种罪行?从历史渊源的角度来说,是因为人口若允许自由贩卖,即意味着将人当成了猪狗牛羊一样的牲口,人的尊严何存?
当然,奴婢贱口制度在宋朝的瓦解有一个过程。大致而言,北宋时尚有良贱制度的残余,所以还有零零星星的合法的奴婢贱口交易,最后一次史有记载的奴婢贱口交易是熙宁四年(1071),庆州发生小股兵变,首犯的亲属被没官为奴,“其老、疾、幼及妇女配京东、西,许人请为奴婢,余配江南、两浙、福建为奴”。到了南宋时期,良贱制度就基本上消亡了,法律不再承认有奴婢贱口了,当然也就不再有合法的奴婢贱口交易了。我们说,美国用一场南北战争结束了奴隶制度,宋朝则靠文明的自发演进逐渐告别了奴婢贱口制。可惜这个“去奴婢化”的进程在宋亡之后又中断了,元明清时期均出现了奴婢贱口制的回流。
需要注意的是,宋人在语言习惯上还保留着“奴婢”的说法,也经常将“雇佣”与“买卖”混用。《宋刑统》由于照抄《唐律例》的原故,也存留大量的“奴婢”字眼,容易让不明就里的读者误以为宋代还有奴婢贱口制度。这一点我们在读史时不可不察。其实,南宋人已经说明白了:“《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指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不可为训,皆当删去。”
尽管奴婢贱口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宋朝就没有贩卖人口现象。实际上,宋代的略卖人口犯罪是相当猖獗的。如北宋末,福建的“生口牙人,或无图辈巧设计幸,或以些小钱物,多端弄赚人家妇女并使女,称要聘为妻,或养为子,因而引诱出偏僻人家停藏,经日后便带往逐处,展转贩卖,深觅厚利”。又如南宋初叶,四川“多有浮浪不逞之人,规图厚利,于恭、涪、泸州与生口 牙人通同,诱略良民妇女,或于江边用船津载,每船不下数十人”。这里的“生口牙人”,是当时的职业人贩子,专门干拐卖儿童、诱拐妇女的勾当。
宋朝法律对这种贩卖人口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宋人自谓:“略人之法,最为严重。”按《宋刑统》,“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宋政府将贩卖人口的行为区分为“略卖”与“和诱”,略卖相当于拐卖,和诱相当于拐诱。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但对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使是和诱,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
根据这条立法,我们可以确知,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人贩子,将按被拐人口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罚:凡略卖人口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略卖为庄园农奴的,流放三千里;略卖为他人子孙的,判徒刑三年;对被略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按强盗法处置,宋代的强盗法很严厉,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我们知道,中国现行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较重,对买家却几乎不处罚,因而不少法律界学者都在呼吁修订刑法,加大对买方的惩罚力度。而按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这孩子是被拐卖的,却掏钱买下来,那么你也要负刑事责任:“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各减卖者罪一等;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买家的罪责比人贩子减一等。对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会给予严惩:“其知情引领牙保,若藏匿被略诱者,依藏匿犯人法。”
那些被略买的儿童、妇女,一经发现,即由官府解救出来,送回原来的家庭,如宋太宗时的一道立法规定:“验认到(被略卖)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仍令逐处粉壁晓示。”宋仁宗时,“湖南之人掠良人,逾岭卖为奴婢。周湛为广东提点刑狱,下令捉搦,及令自陈,得男女二千六百余人,还其家,而世少知之。”广南东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个大案子,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余人,送他们回到各自的家庭。宋朝这种解救被拐人口的做法,跟现代社会没什么两样。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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