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东海作者简介:余东海,本名余樟法,男,属龙,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丽水,现居广西南宁。自号东海老人,曾用笔名萧瑶,网名“东海一枭”等。著有《大良知学》《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论语点睛》《春秋精神》《四书要义》《大人启蒙读本》《儒家法眼》等。 |
个人复仇的正义性
——儒家关于复仇的规定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正月初七乙酉
耶稣2018年2月22日
张某某为母复仇事件沸沸扬扬,赞扬之声盈天,批评之声不绝。对于复仇,不妨看看儒家经典有些什么观点和规定。
首先,儒家强调,君主、父母、兄弟之仇必复。《礼记•曲礼》:“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父仇不共戴天,不与仇人生活在同一蓝天下,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可见,如果父母死于非罪,司法又不能维护公正,不能惩罚凶手或者不能罚当其罪,复仇就是人子不可推卸的生命责任和天赋使命。
兄弟之雠不反兵,兄弟之仇随时准备着报复,见到仇人抄家伙就上。不反兵,意谓不回家拿武器。交游之雠不同国,朋友之仇,不与仇人共同待在一个国家。
《大戴礼记•曾子制言上》:“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君弑不讨,不配为臣;父仇不复,不配为子。《檀弓》也有类似记载: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于朝市,不返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孔子曰:仕,弗与同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报之,则执兵而陪其后。”
孔子的回答体现了儒家对复仇的重视和对“复仇之义”的强调,阐明了复仇原则。一是肯定了复仇的合理性正义性和必要性,二则复仇的方式手段因亲疏而有异,不同的仇有不同的复法。《白虎通》记载:
子得为父报仇者,臣子于君父,其义一也。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已,以恩义不可夺也。故曰:“父之仇不与共天下,兄弟之仇不与共国,朋友之仇不与同朝,族人之仇不共邻。”故《春秋传》曰:“子不复仇,非子。”子夏曰:“居兄弟之仇如之何?仕不与同国,衔君命遇之不斗。”父母以义见杀,子不复仇者,为往来不止也。《春秋》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政治黑暗天下无道,个人复仇有助于追求自然公正,来恢复社会正义。春秋大复仇。《春秋》中凡有复仇事,必大书特书。其推崇的复仇有三大类:国君复国君杀祖杀父之仇,臣子复乱贼弑君之仇,个人复杀父之仇。
其次,儒家规定,父母以义见杀,因罪被诛,子不得复仇。《公羊传•定公四年》:“父不受诛,子复讎,可也。父受诛,子复讎,推刃之道也。” 何休注:“一往一来曰推刃。”父罪当诛而子复仇,仇家之子亦必报复,则一往一来循环报复。也就是说,父母因自身罪恶而死于法律惩罚或他人报复,子女不得复仇。
另外,周礼和公羊学都规定复仇对象只限于仇者,不可牵连对方子孙。《五经异义》引古《周礼》云:“复仇可尽五世之内。五世之外,施之于己则无义,施之于彼则无罪。所复者惟杀者之身,乃在被杀者子孙,可尽五世得复之。” 《公羊传》云:“复仇不除害”何休注:“取仇身而已,不得兼仇子。”
关于张某某事件,人民法院报发文说:“任何为个人复仇张目的论调均是反法治的”。反法治,前提是有法治在,法律公正,刑罪相称,罚当其罪,司法能够真正充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此,个人复仇就丧失了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个人复仇就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且看发生于北宋年间的一件为母复仇事件:
“有京兆鄠县民甄婆儿,母刘与同里人董知政忿竞,知政击杀刘氏。婆儿始十岁,妹方襁褓,托邻人张氏乳养。婆儿避仇,徙居赦村,后数年稍长大,念母为知政所杀,又念其妹寄张氏,与兄课儿同诣张氏求见妹,张氏拒之,不得见。婆儿愤怒悲泣,谓兄曰:‘我母为人所杀,妹流寄他姓,大仇不报,何用生为!’时方寒食,具酒肴诣母坟恸哭,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宋史-孝义》)
甄婆儿小时候,母亲与人愤争被人打死,他稍长大后找机会杀死仇人,其事与张某某可谓“异代同工”。唐太宗嘉奖他能够为母亲复仇,特旨宽免。
顺及,对待仇怨包括家国大仇,儒道两家态度大异。道家主张以德报怨,缺乏复仇精神;儒家主张以直报怨,以复仇为大为荣。这个差异是原则性的。小怨不妨德报,大仇必须直报,这里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能和稀泥,不能苟且和乡愿。
2018-2-22余东海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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