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薇薇】现代性、道统承担与多元主义——相对主义价值论

栏目:《原道》第32辑
发布时间:2018-03-21 21: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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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道统承担与多元主义——相对主义价值论

作者:张薇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来源:《原道》第32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二月初五壬子

         耶稣2018年3月21日

 

一、理性还是审美?

 

身处全球化伦理时代的中国人,或者任何一个非理性主义传统文化圈中的人,都能感到现代这样一种主流意识形态对于传统和对于安身立命的传统准则的冲击,而实现普遍主义的价值观是否是现代性的必然趋势,而理性主义对于中国人这样的天赋非理性的美感思维的人群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或可言之,我们是否必然在全球化的普遍主义伦理的趋势中无所建树而最终消灭自己的文化特征与伦理叙事——即本源的精神,即为一种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思潮及其政治制度所彻底消失我们自己为人为生命的特征?

 

西方理性主义哲学传统可以孕育自然法思想、逻辑思维可以孕育法的范畴体系和制度理念,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与尼采哲学牵连,尼采哲学中的“超人”意向——他本意是要克服神性退隐的世界,用意志这种美来克服价值和信仰对象的虚无。但这种意志论在法律的理性信仰叙事之中,构成了一种悖论。也是我们在法治叙事中所反感的偶像崇拜倾向。这种人观的超越论的意志,倒挺符合儒家的人的即凡而圣,但尼采的这种意志说,是反理性哲学的极致抗议,故而与儒家的中庸哲学和生活哲学也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表面上全球一体的自由民主的政治取向和价值取向所引发的深层的抹去本源意识和生命意识的危机,或可以称为所谓“现代性”的一种危机,这种危机,在西方可能表现为一种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或其他理性主义传统之内的左右派之争,而对于非理性主义传统的生命族群来说,比如中国,一直被忽视的是自由民主的价值与我们心性之间有无根本的调和上之冲突?在政治制度上,我们走向多元和开明,但是在伦理精神上,我们会否丧失真正的生命意义——即自爱与关怀,并且最终丧失我们的话语权。这在新儒家那里,似乎已探索了很久,但我们的民族精神依然没有树立;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依然没有可能与西方、与现代性的时代精神对话,并更为甚之,我们无法参与到对于世界的未来之真正的忧思与贡献中去!现代性处境下,在政治哲学领域所呈现的自由主义及其政治法理制度,出现了一个价值选择(多元主义)或价值相对主义的表象,而价值相对主义的现代性危机,使人不得不考虑核心价值的问题。

 

二、道德话语权主体的缺失:民主制与精英

 

自由主义本身是基于一种西方化-全球化的语境,西方化-全球化的意识形态就是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和理性化。这个前提未曾经过其他被动的民族国家或前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资源的有效平等的对话和辩论,且这个前提在西方的欧洲比如韦伯那样的学者那里也引起了某种优越感之外的忧思。

 

价值相对主义的自由主义精神,将最终消解所谓的绝对价值和至善等伦理资源。而目的理性或工具理性的生存世界,正是一种后果/世界的命运。

 

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的商谈理性成为暂时应对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的一种针对现代性的策略。主体间性的伦理能解决技术理性时代的生存和必要的自由问题,但是,从根本上,现代性的方向仍然是未予解决的,而这个方向若没有在一个“理性”可预计的精神载体上,那么作为知识人和政治人的现代社会无疑会一直暗含着某种忧虑或忧患意识。主体间的伦理能解决制度可欲的自由,但无法在“精神”层面解决自由问题。自由也有一种超越自由主义和个体主义的更大的善的可能性。比如文化普适主义或理性化之中的总体文化选择的自由。自由主义仍要面对的是意识形态上因为程序主义带来的道德话语权主体的实质缺失。而我们知道,民主制其实就是借助于一种程序机制的制度。在更小的子问题上,作为自由主义政治法理制度所带来的形式化程序的制度的主体——官僚制、专家,尤其以现代政经-法理专家为代表,在一个具有道统传统的国家伦理的中国,必定引发道统危机和社会评价的危机。这更呈现了道德-国家伦理与现代自由主义之间的不可调和的某个面向——而同时提出一个问题,即一开始的自由主义的容量和基础是否需要更为广大,或转变出一种新的自由主义前景。

 

目前,现代性对于中国的要求不仅是秩序的转变,更是人心的转变,不仅是精英统治模式的贵族政体的改变(最通常的现代自由主义世界的政体是民主政体),更重要的是人们要接受立法和法秩序的话语权,转移到不一定视心性道德为主体话语进入资格的专业人士身上。正因为如此,中国“知识分子”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知识分子,他们从内心灵魂深处并没有把所谓理性的法律制度看得非常高。知识分子本身,并不足以在中国获得如士大夫一样公共的道德确信。

 

三、法学家是否是激进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的问题应该与中国文人传统不同,但其与专家又是什么关系呢?法学家是知识分子幺?法学家又应具备一种什么精神?法学家是最具有批判精神和独立精神的幺?法学家与政治的关系往往使人联想到中国传统士大夫的精神。而笔者以为,以儒家“文”的概念,可以作为一个整合的兼容并包(comprehensive,借用罗尔斯的完备学说的概念)的概念,并以此作为中国现代法的精神,在中西古今话语场域中的一个形而上构建之关键性的概念。

 

但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的命运,足可以使我们反思法学家、知识分子、激进和保守、政治和道统这样几个关键词的了。严格意义上的自西方脉络而来的法学家精神,乃属于激进派。但法学家在今天乃是作为中国公共知识分子最重要和主流的力量,也与其所处时代的政治批评与言论自由状况、水平与质量,形成一种等量齐观。对于上述这些问题,有下述这样几个古今中西之维度,值得我们去深思:1.“文革”与法学家;2.启蒙与法学家传统;3.儒家传统与法学家传统。

 

笔者以为,法学家既应是激进的,同时也应是文化守成的。我们若从时代精神之引领者,来理解知识分子和学者的话(比如像近代民国曾经之精神领袖:陈独秀、梁启超、胡适之等君),那么从这层意义上说,法学家也应俱备新旧交替风气中的士大夫特点:亦即从精神和道统方面予以改造或守成之士大夫,同时,其之政治言论与价值辨谈亦应具有时代之法学思路。

 

四、中国知识分子问题:批评、激进与权威

 

知识分子,在今天究竟是否拥有权威性?权威在中国语境中究竟意味着什么?笔者以为,不管激进抑或保守,其都可获得既在罗尔斯意义上之宪政架构下之重叠共识式的自由观点的交锋,亦应获得在中国道统意义上的一种最低道德或道统底线意义上之检审。曾经的北大校长胡适之先生说过的“容忍比自由更重要”在我们今天又意味着什么新启发?而士大夫理想类型与法律人理想类型(包括理想人格类型)之和合——是不是中国法律人的精华表现?笔者以为:

 

首先,可以在信仰与道德层面,真诚吁求那样一种良知和灵魂质素,知识分子之良知、文人之良知、师者学子之良知。

 

其次,中国知识分子与多元主义价值现象的关系、与流派、立场和道统的关系。价值的多元主义、相对主义,绝对善的消解,必然带来道统问题的反思,自由是否需要(比如中国言论自由的限度)。而现代公共知识分子,其与中国的学而优则仕的文人士大夫之类型,又有何区别呢?公共知识分子属于知识分子,但文人士大夫却不是知识分子,其是权力本身;而公共知识分子,并不需要在某一个道统范围内来立言立德,公共知识分子服务于哲学、专业、言论、自己的价值观,甚至可以不必服务于道德。

 

再次,中国知识分子与批评(独立精神、自由精神)和传统(道统、忠孝、人格操守、文化素养)的关系。传统质素(道统、忠孝、人格操守、文化素养),在今天的中国,也遭到不同之界定,特别是受五四运动以来的影响,基本上是负面的全部全盘否定与简单地归咎,特别是将许多近代才产生的事物或属于现代性的专制现象,全都归咎到传统。故此,威权政治与国家主义、民族主义、传统主义之间——呈现出非常复杂之纠葛,极需要耐心和智慧之判断和辨析。

 

从传统的、服务于“公共性”的士大夫,观之今天中国公共知识分子之素养、文德、道德与人格操守——后者的角色,能否超克现代性的表面的碎片化、断裂性、消费性,超克知识的“专业化”与技术理性之狂轰滥袭幺?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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