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
大侠们成天带着一把刀,不犯法吗?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三月初十日丁亥
耶稣2018年4月25日
在网上看到有人问:“宋代七次颁布禁止私人藏有武器的法律(不知这次数是怎么统计出来的),地域范围从京师扩展到全国,武器种类从兵器扩展到了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那么《天龙八部》、《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里面的人,怎么还敢拿着各种兵器到处跑?”对这个问题,敷衍的回答是:武侠小说都是虚构的,认真你就输了。
但从史实的角度来看,我必须指出,这个问题本身就包含了错误的信息:宋代并未在全国范围禁止“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提问人很可能是受了一些历史作家所写文章的影响,才以为宋代大范围禁刀。比如张宏杰先生说:“赵匡胤破天荒地给武器也加上了锁链。开国十年之后的开宝三年,以一条哨棒打下了四百八十座军州的宋太祖颁布了一条意味深长的法令:京都士人及百姓均不得私蓄兵器。他显然不想再有第二个人用哨棒把他的子孙赶下皇位。”
还有一些网文在很认真地讨论:因为北宋禁民间私藏兵器,导致“中国兵器铸造工艺落后于世界乃至失传”,也致使汉唐的尚武精神从宋代开始没落。
坦率地说,看到这样的讨论,我的心情跟看笑话差不多。因为若说政府禁止民间私藏兵器,那是历代均如此,非独宋朝有禁令。顾炎武的《日知录》、《日知录之余》“禁兵器”条,辑录有历代禁止私藏兵器的法律,有兴趣的朋友不妨找出来看看,我略举几个例子:
王莽始建国二年(公元9年),即“禁民不得挟弩铠,徙西海”;
隋朝大业五年(609年),“民间铁叉、搭钩、柔刃之类,皆禁绝之”;
唐律规定,“甲、弩、矛、旌旗、幡帜”都属犯禁之物,不得私藏,“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宋朝的《刑统》其实抄自《唐律疏议》,也是规定“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明朝景泰二年,“禁广东、福建、浙江等处军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军,造者本身与匠俱论死,其知情者亦连坐之”,禁令更为苛严。
为什么隋唐宋明均有关于民间私兵的禁令,却单独认为宋朝的禁私兵“导致了尚武精神的没落、兵器铸造工艺的落后”?如果这不是出自对历史的不熟悉,显然便是心存偏见了。
再说,宋朝尽管立法禁止民间私藏兵器——跟其他王朝一样,但这里的“兵器”,有一个限定,是指“甲、弩、矛、矟、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至于“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听有”(《宋刑统》)。也就是说,民间私人是可以合法持有弓、箭、刀、楯、短矛的。张择端《清明上河图》中,“孙羊正店”旁边就有一家武器店,有一个大概是顾客的人正在试挽一面大弓。显然,弓箭等武器是公开出售的。《水浒传》小说中,许多好汉都是带着一把朴刀走江湖的,因为朴刀也是民间可以持有的武器。
(张择端《清明上河图》上的武器铺)
宋朝开国之初,太祖赵匡胤确实下过一条禁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宋史•兵志》)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禁的同样是“兵器”,而不是一般民用武器,熙宁初年的《畿县保甲条制》可以证明:“除禁兵器外,其余弓箭等许从便自置,习学武艺”。
我再讲个小故事:雍熙二年(985年),宦官何绍贞护送宫女至巩义永昌陵(宋太祖皇陵),再从永昌陵返回皇城,行至中牟县时,发现有几名平民模样的人“持兵行道旁”。何绍贞认为,这些人私带武器,必定是心图不轨。因此,命令随从将他们全部抓起来,“笞掠之。人不胜其苦,皆自诬服”。
何绍贞以为自己破获了一起私藏禁兵器、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便将那几个人“缚送致京师”,并报告了宋太宗。太宗闻知,“甚惊”,既而又想:这几个人“虽持兵”,但并未做出不法之事,如果真是坏人,怎么可能甘心被何绍贞“制而缚之”?这里面恐怕另有隐情。
于是宋太宗诏令开封府重新审理这一案子。经开封府审讯,案情这才得实:原来,那几个“持兵行道旁”的人,都是中寻常百姓;这次出门,是要到嵩山祭神;之所以携带了武器,则是“自防耳”。他们所带武器,也属于法律许可的“弓、箭、刀、楯、短矛”范围内。因此,开封府法官判处这几名“私带兵器”的被告人无罪。
宋太宗看了开封案的结案报告,大骇曰:“几陷平民于法!”为表达政府的歉意,太宗皇帝给这几名受了冤枉的人送了礼物,“各赐茶卉、束帛而遣之”。又对无事生非的宦官何绍贞予以处分,“决杖,配北班”。(《宋太宗实录》卷三十二)
这个小故事说明:宋政府对于武器的使用会有严格管制,法律不允许民间私藏“禁兵器”;不过,平民出于防身、自卫等正当目的,可以合法携带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武器。
当然,个别地方由于特殊原因,一些杀伤力大的刀具也受到管制,如在岭南一带,因为“民为盗者多持博刀,捕获止科杖罪,法轻不能禁”,宋仁宗于景祐二年(1035年),诏令广南东西路“民家不得私置博刀,犯者并锻人并以私有禁兵律论”(《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七)。博刀即朴刀,不过岭南禁朴刀只是特例。
在此之前的天圣八年(1030年)三月,仁宗皇帝也曾下诏:“川峡路今后不得造着袴刀,违者依例断遣。”所谓“着袴刀”,是指安装了刀柄的朴刀。但两个月后,即这年五月份,地方官便上书反对这一禁令:“川峡山险,全用此刀开山种田,谓之‘耕火种’。今若一例禁断,有妨农务,兼恐禁止不得,民者犯众。”最后朝廷不得不修改了禁令,只是禁止给朴刀安装上长柄,作为兵器使用(《宋会要辑稿•兵》)。
赵宋政权刚刚平定江南之时,也曾经“禁江南诸州民家不得私蓄弓剑、甲铠,违者按其罪”。但到太平兴国八年(983年),有司便提出解除这一武器禁令,因为按照法律,列入限制级别的兵器是指甲、弩、矟、具装等,“弓箭、刀檷、短矛并听私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四)。朝廷听从这一建议,放开了禁令。宋真宗时,还有官员提议:“蜀民以射生为业,民私蓄弓矢,请行禁绝。”但宋真宗反对:“平时民家或用防盗,不必禁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一)
纵观宋朝300年立法,大致上,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民用的哨棒、刀具、弓箭,都是可以合法地携带的武器。《天龙八部》、《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中的宋朝侠客,以及《水浒传》里的好汉们,带着一把朴刀之类到处跑,是没有问题的。
到元朝时,元廷对民用武器的限制才变得更加严格,对私藏禁兵的惩罚也更加严厉。元朝律法规定:“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在外郡县不在禁限;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元史•刑法志》)列入禁制的武器类别,远远超过前代,连弹弓、弓箭、铁尺都禁止民间使用。所以坊间便有了元朝禁用菜刀、只准十户共用一把菜刀的传言。传闻未必是史实,但生活在元朝的张无忌,如果想带着弓箭刀剑出门,确实得非常小心。
对违反禁令的人,元政府将重惩不贷:“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枪、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杖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杖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元史•刑法志》)。按元朝的标准,一张弓加三十枝箭,为一副。私藏十副弓箭,罪可论死。
(明代仇英版《清明上河图》上携带弓箭的商队)
明清时期,由于热兵器的技术已经相当成熟,政府对私兵的禁制,主要放在火器上。《大明律》规定,“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枪、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法律对弩放开了禁制,这大概是因为,明代的弩,杀伤力已不如宋弩。而且,在火器面前,弓弩的威胁也实在有限。
《大清律》“私藏应禁军器”条仍沿用《大明律》,清政府管制武器的重点还是火器:“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及抬枪者,不论官员军民人等及铸造匠役,一并处斩,妻子给付功臣之家为奴,家产入官。铸造处所邻右、房主、里长等,俱拟绞监候。”对私藏火器的惩罚极重。
此时,管状火枪的应用已经相当普遍,比如在广东,“粤人善鸟枪,山县民儿生十岁,即授鸟枪一具,教之击鸟”(屈大均《广东新语》)。因此,“禁枪”一直是清政府的头等大事之一,乾隆曾谕令各省督抚,“将民间私铸鸟枪一事,实力查禁,毋许工匠再行铸造,并晓谕民间有私藏者,即令随时缴销”(《清实录乾隆朝实录》)。但效果却不怎么样,据学者研究,“自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八年13年间,清政府至少收缴鸟枪、铁铳43666杆。以全国之大,十几年才收到4万多杆鸟枪,平均每年也就只有3000多杆,这样的成果实在有限。”(参见邱捷《清朝前中期的民间火器》)
到清末时,清政府只好默认现实,允许一部分民间团体(如镖局)合法拥有、使用火枪,但要求持枪人到政府部门登记注册。
历代政府禁止民间私藏兵器,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维持官府对于民间的暴力优势,防止民间私兵威胁政权的安全性。其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毕竟私兵泛滥对于平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也会构成威胁。从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对民间兵器加以适度的管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像元王朝那样,连弹弓、弓箭都要禁止,那也太缺乏自信了。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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