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诽谤与诽闻
--致网络江湖上的“土行孙们”
悬赏十万征集诽谤方克立先生之疑凶的罪证
自从《关于方克立先生遭诽谤事件的声明》于网上发表之后,本博主浏览了一下,发现有一个常识问题得给网络江湖上一些“土行孙”们--隐形高手补一场课,那就是这些“土行孙”们都有意把“诽谤”弄成“诽闻”,企图扰乱江湖,耸人视听。
所谓“诽闻”,旧指桃色新闻,现在通常是指影视及娱乐界某明星自身与周边异性或同性之间的情色故事。
这就是说,诽闻是属于新闻中的一类,新闻人物一般是指身边异性或同性之间,其真假且不管,但无疑是报道了的,既然是报道,它就有作者。这就意味着该作者自愿承担报道的责任。
而所谓“诽谤”,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百度的解释是指说人坏话,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很显然,破坏他人名誉就不再是“诽闻”,而是上升到法律层面,即诽谤罪。因而刑法规定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方克立先生遭受的是诽谤,而不是诽闻。
读者诸君须知--
第一,如果是“诽闻”,众所周知,作者会绘声绘色地把方克立先生“强奸”的女生姓名说出来,会把方克立“利用政治整人”的前因后果交代出来,什么时候,整了谁,都不会遮遮掩掩,欲盖弥彰。为了让人确信,最好还要配照片,哪怕PS的也能糊弄一下呀,甚至把方克立先生往“上边”--上边是哪个上边也要交代清楚--递的“黑材料”拍个照,或者影印一下张贴出来。
但--因为是诽谤,“土行孙们”只好全部来个匿名了断,用什么某女生、“上边”这样引人遐想的概念来糊弄世人。
第二,如果是“诽闻”,诽闻的作者当然得公开亮相,表示文责自负。但--因为是诽谤,故而“土行孙们”不敢正大光明地亮出自己的名字,只好使用拙劣的隐身遁地术,搞阴谋。难道“土行孙们”还担心一个七十多岁且体弱多病的老者报复他不成?
第三,诽闻有真有假,或半真半假;而诽谤绝无一句真话。
目前也有读者提出,为什么不提起诉讼?
问题的关键正在这里,就因为“土行孙们”使用的伎俩是遁地术,隐身法,他害怕法律--或许他已吃过法律的苦头了--用了个化名(他以为穿了身马甲,变成乌龟,别人就不认得他了--只是缺少过硬的证据),甚至跑到国外去发贴,让人无法查出他的真身,他早就想好了脱身之计。这样就没了“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犯罪主体的身份,去告谁呢?
这才是我们众弟子联名发贴的缘由。
同时,本博主相信,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土行孙们”手法再高明,手段再狡猾,也终有显形的一刻。如果有知情者,能提供“土行孙”诽谤的证据,本博主不惜悬赏十万以酬。
同时也希望读者朋友不要再以讹传讹,明白这是一桩诽谤事件,而不是什么诽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