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苏东坡在乌台诗案中有没有杀身之虞?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18-05-14 18: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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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苏东坡在乌台诗案中有没有杀身之虞?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三月廿八日乙巳

           耶稣2018年5月13日

 

  

 

大家都知道,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发生了一起“乌台诗案”,苏东坡下狱。许多谈及此事的文章都有意无意渲染了苏东坡的险情,认为他面临杀身之祸。但我浏览史料,觉得那些文学式的渲染,无非是为了制造悲情,未免夸大其词。坦率地说,从史料的角度来看,苏轼在乌台诗案中并没有什么大的危险。

 

虽然台谏官对苏轼提起的指控非常严厉,派系倾轧的色彩明显,如监察御史里行舒亶称,“(苏)轼怀怨天之心,造讪上之语情理深害,事至暴白。虽万死不足以谢圣时,岂特在不收不宥而已。”说得这么杀气腾腾,其实是宋朝台谏官文风的常见毛病。我们如果去找宋朝台谏官弹劾政府官员的奏疏来看,便会发现危言耸听之词,着实常见。这也是宋朝政治弹劾的特点,不能简单等同于政治迫害,更不可等同于司法起诉书。

 

“乌台诗案”进入御史台“制勘”的司法程序后,由知谏院张璪、御史中丞李定主持审讯。我们必须指出,让李定参与诗案的推勘,在司法程序上是有问题的,因为李定是弹劾苏轼的检察官之一,不可能中立,按照宋朝的司法惯例,本应回避。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显示了宋神宗时代的司法制度已遭到部分破坏。

 

不过,御史台诏狱对苏轼的司法控罪,跟杀气腾腾的政治弹劾还是有区别的。司法意义上对于苏轼的指控,实际上只有两条:

 

一、苏轼与驸马王诜“货赂交通”,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如苏轼给王诜送礼,王诜则动用关系拨给苏轼度牒指标。

 

二、苏轼“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御史台诏狱的任务便是调查清楚苏轼的这两个“犯罪事实”。

 

苏轼被控的第一条罪名,放在今日也是不法行为;第二条罪名,若按现代社会的准则,当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过八百年前的宋人尚无此见识,按宋人观念,“匿名谤讪朝政”跟“上书讽谏时政”是两回事,后者为习惯法所认可的士大夫权利,前者却触犯了成文法。苏轼在诗文中讥讽新法,类同于“匿名谤讪朝政”。

 

苏轼在接受御史台诏狱讯问的时候,一开始并不承认自己有“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的行为。这么做,不仅是为自己脱罪,更是想保护与他有诗文往来的友人。但舒亶等人找出了苏轼的六十九首(篇)诗文,作为诽谤朝政的证据。由此可见,为了坐实苏轼的罪名,舒亶等“新进”真是煞费心机。

 

苏轼这才不得不承认其中五十九首(篇)诗文,确实含有讥讽新法之意,如《山村五绝》一诗有“迩来三月食无盐”之句,是“以讥盐法太急也”;《汤村开运盐河雨中督役》一诗,则“以讥开运盐河不当,又妨家事也”;《山村五绝》其四:“杖藜裹饭去匆匆,过眼青钱转手空。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是讽刺“朝廷新法青苗、助役不便”;《八月十五日看潮》一诗,“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之句,是讥讽朝廷的水利法“必不可成”……

 

元丰二年十一月底,御史台诏狱完成了对苏轼的讯问。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进入“录问”的程序。朝廷委派权发运三司度支副使陈睦为录问官,前往御史台录问。苏轼如果翻供,则案子将重新审理。但苏轼在录问时,“别无翻异”。于是,御史台以类似于公诉人的身份,将苏轼一案移送大理寺,由大理寺判罪。

 

大理寺很快作出裁决:

 

苏轼与驸马在交往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属于“不应为”,按大宋律法,“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苏轼“合杖八十私罪”。又,因苏轼刚到御史台时,“虚妄不实供通”,“报上不以实”,加杖一百。

 

苏轼作诗赋等文字讥讽朝政,致有镂板印行,“准律,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又“准律,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旧时官员可以官阶、馆职抵刑),因此“苏轼合追两官,勒停,放”。

 

也就是说,苏轼一案按照司法程序走下来,大理寺根据当时法律,给出的处罚不过是追夺官阶、免职(或者杖一百八十)而已。进而言之,就算没有太祖誓约的约束,没有士大夫的勉力营救,从宋朝立法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苏轼显然也没有杀身之虞。

 

  

 

大理寺将判决报告呈报宋神宗,“奏裁”。十二月二十四日,神宗下诏,对苏轼一案作出最终处分:苏轼降为黄州团练副使,赴“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将苏轼贬谪至黄州(今湖北黄冈)当一个闲差。这个处分结果,比大理寺建议的裁决还轻一些。

 

其他受“乌台诗案”牵连、与苏轼有讥讽文字往来的官员,也受到程度不一的责罚:驸马王诜“追两官、勒停”;苏辙贬为“监筠州盐酒税务”;王巩贬为“监宾州盐酒务”;张方平、李清臣“罚铜三十斤”;司马光、范镇、曾巩、黄庭坚等人“各罚铜二十斤”……

 

这一起不得人心的案子总算了结了。

 

(本文绝非为乌台诗案辩护,乌台诗案毫无疑问是宋王朝的一大污点。但苏轼在诗案中的真实境遇,首先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对历史作家的不实渲染,应该给予澄清。)

 

责任编辑: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