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什么?你说宋朝时有信托机构?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18-05-15 20: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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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什么?你说宋朝时有信托机构?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四月初一丁未

         耶稣2018年5月15日

 

宋代已经出现了专业的信托机构,叫做“检校库”。日本学者加藤繁将检校库定义为“中国十世纪乃至十三世纪左右所实行的一种官营信托”。


 

 

宋代设检校库,意在代为清点、管理遗孤财产、户绝财产、无主货物、有纠纷的财物、官府收缴的赃物、人户存入的财物等,最主要的功能还是代管遗孤财产:“揆之条法,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

 

根据宋朝的立法,对亲人离世的遗孤,政府有责任将他们的财产核查清楚、登记在册,存入检校库代为保管,并定时从代管的财产中划出若干,发给遗孤作为生活费,等遗孤长大成人,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给还他们。宋朝政府希望通过官方的检校,使失去亲人的未成年人的权益获得保护,免遭他人侵夺。

 

为此,宋政府不但设立了检校库,并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检校制度:

 

一、“诸身死有财产者,男女孤幼、厢耆、邻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宋朝的检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凡符合检校条件者(亲人故去、只留下孤儿与财产),均须报官检校;

 

二、“州、县不应检校辄检校者,许越诉。”不符合检校条件而官府强加检校的,许人控告;

 

三、“辄支用已检校财产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徒二年。”(前三条引自(《名公书判清明集》)官府如挪用检校的人户财物,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州县寄纳人户物色在官库者,若有毁失”,“依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律备偿”(《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五)。检校库的人户财物如有损坏或遗失,官府须给予赔偿。


 

 

宋神宗朝时,检校库的功能又发生了一项重大的变化——熙宁四年,负责管理开封府检校库的行政长官吴安持(他是王安石的女婿)上报朝廷:“本库检校孤幼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不足推广朝廷爱民之本意,乞以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仓法贷人,令入抵当出息,以给孤幼。”财产放在库里,只会越发越少;如果投资于资本市场,则将用之不竭。所以吴安持请求朝廷批准检校库放贷。宋神宗同意了,从此检校库获得了将它们代为管理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法律授权。

 

而我们对于宋朝的检校制度,也应该再补充一条:五、“孤幼财产,官为检校,使亲戚抚养之,季给所需,资蓄不满五百万者,召人户供质当举钱,岁取息二分,为抚养费。”(《宋会要辑稿•食货》)用利息的收益来支付遗孤的生活费,就不存在坐吃山空的问题了。

 

由于检校库具有放贷的功能,当时京师的国子监(教育部)、军器监(兵工厂)都将本部门的公款委托检校库放贷生息,如熙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给国子监钱二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宋会要辑稿•职官》)。这时候的检校库,已经相当接近于今日的信托投资基金了。

 

责任编辑: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