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
宋朝、明朝与清朝的公租房有什么不同?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四月初四日庚戌
耶稣2018年5月18日
宋朝、明朝与清朝都有政府提供的租赁房,但具体制度是不一样的。
宋朝的公租房,主要由一个叫做店宅务的机构管辖,宋王朝在京城及各州县均设有店宅务,“掌官邸店,计直出僦及修造缮完”,负责政府公屋的租赁、管理与维修。其中,以京师的左右厢店宅务规模最大。北宋天禧元年(1017),左右厢店宅务名下共有23300间公租房;天圣三年(1025),公屋数目增加到26100间;熙宁十年(1077),店宅务辖下的公屋有14626间,别墅有164所,空地有654段。如果以东京常住人口20万户(100万人)、每户需要住房一间计算(古人说的一间房,不是指一个房间,而是指一开间),京师店宅务管理的公租房可以供应大约10%的东京人口居住。
负责管理公租房的店宅务,有点像今天的物业公司。京师的左右厢店宅务,先隶三司,元丰改制后改隶太府寺,设有“监官四人、专副四人、勾当官二人”,相当于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经理;另有“掠房钱亲事官”各四五十名,相当于业务经理,负责招租、收租;又有“修造指挥”(维修工)各五百人。
由于店宅务公屋的租金低于市场价,具有廉租房的性质,显然会激励一部分人租赁公屋,再转租他人,当起“二房东”。这是不能允许的。因此,宋政府对租赁店宅务公屋的市民设置有资格审查程序。店宅务的管理者、工作人员是不准承租本务公屋的,“应监官、典押公文人员、作匠之类,若在京应管辖两务去处人吏,并不得承赁官宅、舍屋、地段,违者杖一百以上。”这么规定自然是为了防范店宅务舞弊营私。
在京城拥有房产的市民,也不得承租汴京店宅务的公屋。凡租赁公屋,必须是自家居住,不得转租给他人;租户若购买了房屋,必须退还店宅务公屋:“应宣借舍屋,须的是正身居止。如已有产业,却将转赁,委店宅务常切觉察,收管入官。自今悉如此例。”
明王朝也有公租房。明朝初叶,朱棣迁都北京之后,为招揽住户,曾兴建了一批廉租房。据成书于万历年间的沈榜《宛署杂记》,“洪武初,北平兵火之后,人民甫定。至永乐,改建都城,犹称行在,商贾未集,市廛尚疏。奉旨,皇城四门、钟鼓楼等处,各盖铺房,除大兴县外,本县地方共盖廊房八百一间半,召民居住,店房十六间半,召商居货,总谓之‘廊房’云。房视冲僻分三等,内大房四百四十三间,每间每季纳钞四十五贯,钱九十文;中房二十九间,每间每季纳钞三十一贯,钱六十二文;小房三百二十九间半,每间每季纳钞三十贯,钱六十文。”
朱棣建造的这批“廊房”,总数未知有多少间,建于京师宛平县的公屋则有800余间,按所处地段为繁华还是偏僻分为三等,其中大房每间每个季度纳租金49贯宝钞、90文钱;中房纳31贯宝钞、62文钱;小房纳30贯宝钞、60文钱。永乐年间,大明宝钞已严重贬值,一贯钞只值10多文钱。因此,这批“廊房”的租金还是比较低廉的,否则也吸引不了商民。
然而,朱棣虽然建造了一批公租房,却未能建成公租房制度,明政府对“廊房”的日常管理非常粗疏,既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亦不见出台相关规章,连每季收租,也是“选之廊房内住民之有力者一人”,指定为“廊头”,负责某一片区的房租。“行之岁久,内外势隔,交纳为难”,凡被指定为“廊头”的,往往因为收不到房租、须自掏腰包倒赔租金,“率至破家”。如此粗放之管理,令人目瞪口呆,跟宋代的店宅务不可同日而语。
清代的内务府也辖有一大批公屋,叫做“官房”,如乾隆六年(1741),内务府名下的官房有1471间;乾隆十一年(1746)是5715间;乾隆四十六年(1781),增加到11220间。这批官房,除了用作衙署、仓库、兵丁值房、官营商铺,供皇帝赐宅之外,也投放入租赁市场。内务府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官房租库”来负责官房的出租与收租。
看起来,清代似乎也有了公共租赁房制度。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一处细节,便会明白“官房租库”经营的官房,还谈不上是“公共租赁房”。首先,内务府的官房当中,铺面房占了很大比例,比如乾隆十一年,铺面房约占官房总数的65%。其次,官房中的住宅,一般只租给住京的官员,平民少有问津。由于租住官房之人多为编制内的官员,所以房租往往由户部按季度从其俸禄中扣除。而宋代店宅务的租户,除了小部分具有官员身份之外,更多的市井细民。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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