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聚刚】汉代敬老风尚考

栏目:礼仪祀典
发布时间:2010-07-1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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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敬老风尚考
作者:李聚刚(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我国的敬老传统历史悠久,且影响深远,在号称“以孝治天下”的汉代,敬老风尚尤显特色。当时,帝王公侯、达官显贵,乃至平民百姓都在积极传承并践行这一传统美德,并促成了相关的敬老制度,从而使汉代老人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或优待。本文将对汉代敬老风尚形成的原因及表现进行论述,借以展现汉代朝廷和民间两个层面的敬老风尚,并鼓励当下时人传承并发扬这一美德,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汉代敬老是对先秦敬老传统的继承与发展
 
历史文献中关于我国敬老传统的记载俯仰皆是,且多与孝道经脉相连。孔子曾说:“舜其大孝也,德为圣人,尊为天子。” [①]孟子也说过:“尧舜之道,孝悌而已矣。”[②]从这些话语可以推测,我国的敬老现象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萌生,并逐渐形成一种风尚。孟子还提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太平。”[③]他把孝道进一步扩展为尊老敬老的社会公德,把其视为“治国”、“平天下”的方略,从而达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天下可运于掌” [④]的治世效果。讲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中华孝道蕴涵普世情怀,把家庭血亲伦理观念的孝道引申、扩展、转化到社会范畴,从而使家庭层面的“小孝”发展成为社会层面的“大孝”——敬老美德。此外,《礼记》中还有“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⑤]和“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周人贵亲而尚齿。虞、夏、商、周,天下之盛王也,未有遗年者。年之贵乎天下,久矣,次乎事亲也”[⑥]的记载,意思是说,虞夏殷周四个王朝都很重视尊老尚齿,它的地位仅次于侍奉双亲。云梦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也明确写道:“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父兹(慈)子孝,政之本殹(也)”;“除害兴利,兹(慈)爱万性”,“孤寡穷因,老弱独转,均徭赏罚,傲悍暴。”整理秦墓竹简工作小组认为这句话与《淮南子·时则训》所载的“孟秋之月,……求不孝不悌,戮暴傲悍而罚之”的意义归同。[⑦]此外,《汉书》记载秦曾在乡级基层组织设三老,“掌教化”[⑧],这也是汉代相关敬老制度形成的直接渊源。
 
正如刘向所言“仲尼既没之后,道德大废,上下失序,父子不相亲,兄弟不相安,夫妇离散,莫保其命”。[⑨]自春秋战乱到汉朝初建,期间几百年动乱不休,加之战国以降各国唯法家立国,儒家孝道观念的实际市场孱弱不堪,西周以来维系宗法制度的孝道观也扫地以尽。虽然汉政权的建立使得天下初定、社会渐安,但从前的敬老风尚已被不休动乱冲淡在历史的风尘中。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秦朝企图以法的精神建立新的社会统治秩序,但结果却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了秦二世而亡。汉初统治者为了避免重蹈秦辙,他们极力反思并总结秦亡的教训而得出结论,认为崇尚“猛治”、“酷刑”而弃绝“仁政”、“德治”乃秦之覆亡的根本原因,此刻统治者们陡然发现有必要对尊老礼治的价值进行重新审视与发掘,于是他们从儒家孝道思想出发,提出“以礼为教”的方针去适应社会和人民生活安定的需要。经历汉初几十年的“黄老治世”后,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今临政而愿治七十余岁矣,不如退而更化(指复兴古代礼治)。”[⑩]但汉武帝把雄才伟略过度投注于征战杀伐,而无暇过问礼文之事,不过“独尊儒术”文化国策却为培育孝道规范提供了最适宜的土壤。汉宣帝时谏臣王吉指出,只顾“断狱听讼”不是“太平之基”,强调孔子“安上治民,莫先于礼”,并提出通过“述旧礼,明王制”达到“驱一世之民济之仁寿之域”,[11]可见,到宣帝时尊老传统已渐受重视了。西汉末年,为了寻求摆脱社会秩序日益恶化的出路,成帝决定采取贵族刘向的建议,重建古礼,创建辟雍(大学)。可惜未待实现,他就驾鹤西游了。其后,篡汉政权的“作秀大家”王莽也企图建立辟雍以笼络人心,可新莾政权的短命亦使辟雍计划胎死腹中。后来,经过光武政权的不懈努力,辟雍终成。由此可知,汉代统治者对尊老教育的重视程度之高,同时表明了敬老风尚在汉代盛行。
 
二、汉朝政府大力倡导敬老风尚
 
提倡“以孝治天下”汉代统治者认为尊老敬长具有安邦定国的意义,因此,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汉朝形成了别具特色的敬老风尚。
 
(一)汉朝皇帝是敬老的典范
 
汉代强调“孝治”,史书中关于汉代皇帝在敬老方面以身作则的记载不胜枚举。
 
时常强调“孝悌,天下之大顺”的汉文帝刘恒对他的母亲十分孝顺,亲自侍奉从不怠慢。《二十四孝》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前汉文帝,名恒,高祖第三子(正史记载应为第四子),初封代王。生母薄太后,帝奉养无怠。母常病,三年,帝目不交睫,衣不解带,汤药非口亲尝弗进。仁孝闻天下”。[12]这与《汉书·袁盎传》有关文帝的记载完全一致,可见,汉文帝在孝老敬亲方面为当时普天下的百姓做出了表率,并且对后世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汉景帝元年冬十月诏曰“盖闻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制礼乐各有由。歌者,所以发德也;舞者,所以明功也。……为孝文皇帝庙为《昭德》这舞,以明休德。然后祖宗之功德,施于万世,永永无穷,朕甚嘉之。”丞相臣嘉等奏曰:“陛下永思孝道,立《昭德》之舞以明孝文皇帝之盛德,皆臣嘉等愚所不及。”[13]这是汉景帝下诏为父亲文帝建庙,以歌颂其“仁孝”功德,中国古有“视死如视生”的传统,从侧面充分表现出了景帝孝道。
 
除此之外,惠帝、文帝、武帝等都颁布过尊崇褒奖孝悌的有关诏令,并且除刘邦和刘秀外,汉代所有皇帝的谥号都有“孝”字,如孝惠、孝文、孝景一直到孝献。所有这些史实,都说明汉代最高统治者在不遗余力地提倡孝道,且他们在孝道方面的作为也深得时人及后世认可。虽然以上材料所提及的皆为帝王之孝道,但中华孝道中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理念是讲究推广普世的,帝王在敬老方面为社会做出了榜样,必然会推动整个社会敬老风尚发展。
 
(二)汉朝政府大力推行敬老传统
 
汉政府敬老风尚主要体现在优待老人制度的设定上,主要包括:三老制、赐物制、授杖制、免役制、宽刑制、以及优待老年致仕官员等方面。这些通过律令形式来强制实行各项举措使汉朝政府倡导敬老传统的决心显露无遗。
 
1、三老制。东西两汉的开国皇帝均在称帝之前就开始对三老进行了设置和考黜。据《汉书·高帝纪》记载,刘邦始置三老是在汉二年(公元前205 年) 春正月,“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 [14]诏令规定,凡50岁以上的子民,若人品好,又能带领大家向善的,便可担任“三老”职务,由乡而县,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尽免徭役,每年十月还赐予酒肉。可见汉代设置三老的主要目的就是教化百姓尊老敬老,正所谓“三老,尊年也;孝悌,淑行也”[15]另据《后汉书·光武帝纪》记载,刘秀最初考黜三老是在更始元年(公元24 年) 十月,“及更始至洛阳,乃遣光武以破虏将军行大司马事。十月,持节北度河,镇慰州郡。所到部县,辄见二千石、长吏、三老、官属,下至佐史,考察黜陟如州牧行部事” [16]。此外,汉代对三老的重视还特别表现在对三老经常性的赏赐上。据不完全统计,两汉书中关于赏赐三老的记载就达30 处之多。如《汉书·文帝纪》载:“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17]《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曰:“其赐天下三老酒人一石,肉四十斤。”[18]
 
2、赐物制。这是汉政府在经济制度方面对老迈年高人群的优待敬养,同时也是汉代一项特定的敬老养老制度。西汉初期,国家刚刚恢复安定,皇帝就颁布了养老诏令,使部分高寿老人可享受“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的待遇。据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傅律》记载:“大夫以上[ 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袅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 九十五以上者,□米月一石。”[19] 这说明在吕后二年,汉代就已经有了向高年者赐米的制度。但是对受赐者的年龄要求比较苛刻,这样一来能够得到这种优惠的人就比较少了。但汉文帝即位后,对该制度做了更有利于老年人的调整,他向全国颁布诏书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时,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稟当受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今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都之。”[20]这就说明在文帝时,受赐者的年龄标准下降至八十以上,而且所赐食物除米之外,尚有肉、酒。到了成帝建始年间,又将享受这种法定待遇的老人的最低年限降到了七十岁。不过从东汉开始,由于国力有所下降,赐物也开始向国家救济水旱灾害和贫穷无靠老人的方向转变。光武帝刘秀在建武六年的诏书中明确指出:“往岁水旱蝗虫为灾,谷价腾跃,人用困乏。朕惟百姓无以自赡,恻然愍之。其命郡国有谷者,给廪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二千石勉加循抚,无令失职。”[21]这里因赐予物品仅集中于粮食一项,可以证明当时社会上的生活水平在下降,但值得肯定的是,东汉统治者仍然坚持扶持老人,敬养老人。
 
3、授杖制。汉代除了有授王杖的说法以外,还有授玉杖、鸠杖、几杖、延年杖等说法,因此这里统称“授杖”。杖,本是一件平淡无奇的生活用具,但却被两汉朝野视为一种象征和荣耀,成了一种身份和地位的标志。比如在《汉书》中就有武帝赐几杖的记载,“二年冬,赐淮南王、淄川王几杖,无朝” [22] 。甘肃武威县咀磨子18号汉墓出土的两份木简(一份是1959年出土的一根鸠杖杖端系着的王杖诏书木简,另一份是1981年出土的西汉王杖诏书令册木简),根据两份木简的内容可知:汉朝的养老敬老法规贯穿始终,而且皇帝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将敬老养老的法令诏告天下。西汉诏书中还记载有:“高年赐王杖(即前文中的玉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以上文献记载的汉代始受杖年龄一般是七十岁。但后来张家山汉简的出土又进一步证明当时始受杖的年龄并非如古代文献所记载的那样简单划一,《二年律令·傅律》中记载:“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 七十五,皆受仗(杖)。”[23]由此可见,因受杖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异。只有具有二十等爵中第五级大夫以上爵位者才可以到七十岁时受杖,爵位不够大夫者,受杖的年龄要高于七十岁。因此,对汉代受王杖年龄比较严谨的表述应是:七十岁以上开始受王杖,根据受杖人身份的不同具体年龄又有差异,通常来说,七十岁是受王杖的最低年龄[24]。但无论如何,受赐者持杖可以自由出入官府,见官还不用“趋”(小跑步),外出时还可以走驰道(专为天子驰走车马的,绝对禁止他人行走。即便是皇子,也不允许。),做买卖还减免租税等,不仅如此,假如有人冒犯持杖之人,还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殴打或侮辱老人,以大逆不道的罪行斩首弃市,有的还会连累到当地亭长或乡官。从持杖者享有的如此特权及其地位的尊贵可以看出汉代政府对尊老敬老政策重视程度之高。到后来,这种赐杖的敬老礼仪也从仅仅优待退休官吏发展到赐予所有的老人。
 
4、减免赋役。繁重的赋役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普遍现象,而对于老人家庭赋役的减免是从汉代开始的。不仅减免老年人本身的徭役,而且还减免其子孙的徭役以便照顾老年人的生活。西汉文帝即位后颁布诏令规定,“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 [25]意思是指满九十岁的老人,可以免去家中一个成年儿子的赋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家庭中两个人的算赋。到汉武帝即位时,除了重申文帝时优待老人的规定外,在建元元年四月又颁布诏书规定说:“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26]虽然汉文帝和武帝对优待老人的年龄标准过高,但他们在优待老人方面却起到了积极倡导的作用,使得减免赋役成为了历代王朝敬老养老的重要方式。
 
5、宽刑。在历史上以仁圣而著称的君主在位时期,对于有过失和犯罪的老年人采取宽赦的政策是常用的方法之一。如汉景帝后元三年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27]再如,汉宣帝元康四年春正月下诏曰:“朕惟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罹文法,拘执囹圄,不终天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佗皆勿坐。”[28] 可以看出,汉代当时因年高而被宽刑的具体年龄标准是八十岁以上,在宣帝之后的西汉后期和东汉建立后也基本如此。
 
6、汉政府优待老年致仕官员。古代官员退休称致仕,西汉和东汉时期,虽然官吏的致仕年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大夫七十而致仕”[29],所以一般老人到了七十岁左右,就可以向皇帝请求致仕。而汉政府给予致仕官员各种优待。有的加官,有的还享受朔望朝参等荣誉。“乞骸骨”是臣下向皇帝告老退休的谦虚说法,意思是请求君主让自己告老还乡,以便埋尸骨于桑梓之地。汉代大臣贡禹81岁时,他迫切希望回乡养老,便上书“乞骸骨”。元帝挽留他说:“朕以生有伯夷之廉,史鱼之直,守经据古,不阿当世,孳孳于民,俗之所寡,故亲近生,无参国政。今未得久闻生之奇论也,而去欲退,意岂有所恨兴?将在位者与生殊乎?往者尝令金敞语生,欲及生时禄生之子,既已谕矣,今复云子少。夫以王命辨护生家,虽百子何以加?传曰:‘亡怀土,何必思故乡?’生其强饭慎疾以自辅。”[30]此后一个多月里,任贡禹为长信少府。适逢御史大夫陈万年逝世,贡禹便接替他为御史大夫,列于三公之位。这说明汉元帝对老年官员的重视,也是尊老的表现之一。总之,以上汉政府的这些举措,使老年致仕官员在政治上享有荣誉,生活上保障供给,做到了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同时,这也是对致仕官员的一种补偿和报答,也是对现任官员的一种安慰和鼓励。
 
此外,汉朝政府倡导诵读《孝经》、将孝作为标准纳入选举制(举孝廉)、优待孝子(主要包括复除与赐帛)惩罚不孝等措施也很大程度上促进汉代敬老风尚的发展。
 
三、汉代民间盛行的敬老风尚
 
古语曰:“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31]正是由于汉代政府对尊老敬老传统的大力提倡和推行,使得敬老风尚在民间也极为盛行。
 
(一)在汉代尊老的敬语在民间广泛的流行和普遍的使用。
 
在这些敬语中既有对老年男性的尊称,也有对老年女性的尊称。
 
父老。据《方言》卷六,楚人尊老人“谓之父老,据此楚地方言。”“父老”系对老人尊称。文帝常问冯唐:“父老何自为郎,家安在?”[32]“吾每饮食,意未尝不在钜鹿也。父老知之乎?”[33]从这可以看出,文帝还保留了某些其父辈的楚方言。类似的敬语还有“艾”,“长”,“翁”等。
 
丈人。也作“大人”。在古代,“丈人”常用作对年长者的尊称,如《汉书·匈奴传》“汉天子,我丈人行” [34]。
 
母。是对老年妇女的敬称。《汉书·韩信传》载,韩信感谢收容他数十日的漂母说:“吾必重报母。”[35]《风俗通义校注》也记载了东汉人陈子威走路遇见一位老妇人,陈谓其曰:“又母与亡亲同年,会遇于此,乃天意也。”[36]
 
以上所列尊称虽不尽全面,但足以体现出汉代的尊老敬语应用之广泛,影响之深远,有的甚至留用至今。这些尊称还印证了很多文献和文物中关于养老尊称习俗的大量材料,同时也表明尊老并不只是官方的提倡,它其实早已深深地渗入民间。
 
(二)两汉时期的人际交往突出长尊幼卑的社会关系。
 
《礼记·曲礼》的有关论述是这种观念的集中代表。它规定:在生活中幼者在言行上必须表现出对长者的尊重。例如,《礼记·曲礼上》记载“夫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恒言不称老。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则肩随之。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 [37]意思是说做儿子的,出门必先禀告父母,回来也必须面告父母,出游的地方必须有常规,学习必须有正业,平常说话不说“老”字。比自己年长一倍的人,就如同父辈来侍奉;比自己年长十岁的人,就如同兄长来侍奉;比自己年长五岁的人,就可以与他并行而稍后一些。有五个人在一起,就必须为年长者另设坐席。另外,“凡为长者粪之礼,必加帚于箕上。”[38]表示两手奉箕以于恭敬。还有“侍坐于长者,履不上于堂,解屦不敢当阶。就屦,跪而举之,屏于侧。乡长者而屦,跪而迁屦,俯而纳屦。”[39]这也是敬老的表现。
 
(三)汉代民间敬老还讲究跪拜礼。
 
跪是跪拜礼中的一种,体现了对老人的尊重和爱敬。《释名·释姿容》云:“跽忌也见所敬忌不敢自安也。” [40]跪拜礼还有一种就是“拜”。《四民月令》规定,每年正月一日,冬至和腊日等年节时令,要“修刺”拜问“君、师、耆老”,以此来表现对老人的尊敬;除此之外“拜”还体现在拜寿方面,在祝寿开始时,从长子夫妇起,到孙辈止,全家要依次勘酒,向老人跪拜祝福,感谢老人的辛苦操劳及养育之恩。但是,如果拜寿的是未成年的小孩还要行叩拜礼。
 
总之,这些都反映了人们对长者的敬意,也反映出了两汉时期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
 
结语
 
在汉代,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都曾积极倡导并力行尊老敬老传统,尽管说直接受益者并非许多。从前文提到过的内容中也可以看出,在汉代,能够享受优待的多是七、八、九十岁以上的老人,而古代人口的平均寿命比较低,再加之灾荒、战乱等原因,实际上政府的敬老政策往往难以付诸实现。但是如果我们从当时的阶级、时代局限上考虑,作为封建时代的汉朝,能够出现上述敬老风尚,已经实属难能可贵了。汉代的敬老风尚如同人类文明的一朵奇葩,既为汉代文化增添了异彩,也为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千百年来,我们的先人传承着这种优良的道德传统。今天面临老龄化日益严重的问题,我们更应该“以史为鉴”,结合敬老传统合理处理与老人的关系,使老人们能够安享晚年,同时也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世代相传,发扬光大。
 
[①]杨天宇,《礼记译注·中庸》,中华古籍出版社,1997.4,第906页。
 
[②]《诸子集成·孟子·告子下》,中华书局出版社,1954.12。
 
[③]《诸子集成·孟子·梁惠王上》,中华书局出版社,1954.12。
 
[④]《诸子集成·孟子·万章上》,中华书局出版社,1954.12。
 
[⑤]杨天宇,《礼记译注·祭义》,中华古籍出版社,1997.4,第624页。
 
[⑥]杨天宇,《礼记译注·王制》,中华古籍出版社,1997.4,第163页。
 
[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86页。
 
[⑧]班固,《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742页。
 
[⑨]刘向,《战国策》,《战国策书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
 
[⑩]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 2505页。
 
[11]班固,《汉书》卷七十二,《王吉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 3063页。
 
[12]一亭居士,《二十四孝图》,民国,有正书局。
 
[13]班固,《汉书》卷五,《景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137页。
 
[14]班固,《汉书》卷一,《高帝纪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33页。
 
[15]范晔,《后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纪》,中华书局,165年,第149页。
 
[16]范晔,《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第10页。
 
[17]班固,《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 124页。
 
[18]范晔,《后汉书》卷二,《显宗孝明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第103页。
 
[19]引自刘敏,《论汉代“敬老”道德的法律化》,《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20]班固,《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174页。
 
[21]范晔,《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第47页。
 
[22]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170页。
 
[23]引自刘敏,《论汉代“敬老”道德的法律化》,《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24]受杖年龄不足七十岁的也有特例,如出土《王杖十简》的汉墓,其主人幼伯受杖时的年龄就是六十八岁。
 
[25]班固,《汉书》卷五十一,《贾山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335页。
 
[26]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156页。
 
[27]班固,《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第1106页。
 
[28]班固,《汉书》卷八,《宣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258页。
 
[29]班固,《礼记译注·曲礼上》,中华古籍出版社,1997.4,第5页。
 
[30]班固,《汉书》卷七十二,《贡禹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074页。
 
[31]《四库全书·子部·白虎通义》850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
 
[32]班固,《汉书》卷五十,《冯唐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312页。
 
[33]班固,《汉书》卷五十,《冯唐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313页。
 
[34]班固,《汉书》卷九十四上,《匈奴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777页。
 
[35]班固,《汉书》卷三十四,《韩信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1861页。
 
[36]应劭,《风俗通义校注》卷三,中华书局出版社,1981,第138页。
 
[37]杨天宇,《礼记译注·曲礼上》,中华古籍出版社,1997.4,第6页。
 
[38]杨天宇,《礼记译注·曲礼上》,中华古籍出版社,1997.4,第11页。
 
[39]杨天宇,《礼记译注·曲礼上》,中华古籍出版社,1997.4,第14页。
 
[40]毕阮撰,《释名疏证》,乾隆五十四年灵岩山馆刻,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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