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樟法】文化有高下,人格有优劣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0-07-1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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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东海

作者简介:余东海,本名余樟法,男,属龙,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丽水,现居广西南宁。自号东海老人,曾用笔名萧瑶,网名“东海一枭”等。著有《大良知学》《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论语点睛》《春秋精神》《四书要义》《大人启蒙读本》《儒家法眼》等。

 
 
 
 
很多人都知道制度有优劣,但不少人不知道文化也有优劣,甚至某些知名学者在这方面也不明不白。曾看到一篇署名秦晖的文章,题为《制度有优劣,文化无高下》,一看标题便知作者属于糊涂派。这个秦晖似乎是个自由人士吧。试问秦晖,既然文化无高下,何不继续坚持马列主义?
 
文化(各种学说、主义、宗教信仰等等)当然有高下。不同文化的科学性、文明性、宽容性、先进性、真理性差异很大。有的诸“性”很高,有的一般,有的较低,有的文化狭隘落后很没文化。
 
如果说儒家文化高于自由主义、中华佛道信仰高于西方神本宗教(同为蒙昧主义的神本宗教,也有高下之别,如基督教的文明性就高于其它鬼神信仰。)一般知识分子或不易理解,那么,儒家与法家、自由主义与马列主义谁高谁下,当代知识分子应不难分辨吧。这不就是文化有高下吗?
 
在哲学、政治、信仰各方面,儒家高于西方文化(包括自由主义及基督教等),更高于马列主义,也高于法家及中国文化中其它的“诸子百家”。
 
杨雄《法言》中有这么一段:
 
“或问孟子知言之要,知德之奥。曰:非苟知之,亦允蹈之。或曰:子小诸子,孟子非诸子乎?曰:诸子者,以其知异于孔子者也。孟子异乎?不异。(《扬子法言》)意谓孟子不仅懂得孔子学说的要旨,懂得道德的本质和奥秘,而且能践履实行,诸子就做不到。这就是孟子(儒家)异于、高于诸子的地方。
 
秦晖之类糊涂派说说也罢了,某些儒者也人云亦云地随顺“文化无高下”的观点,就很不应该了,那说明对儒家之“高”缺乏必要的认识。
 
 
孔孟之道即儒家文化的高明,主要在于儒家心性论的高明,又进一步体现于儒家生命观、道德观、人生观、宇宙观、体用观以及各种价值观之中。(详见《大良知学》)
 
比如哲学上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在儒家眼里,都不对。精神与物质,都属于形而下的现象,都不是第一性的“东西”。“仁”才是第一性的。这个“仁”,即《易经》的乾元、《中庸》的诚、《大学》的明德、程朱的天理、阳明的良知等等。精神与物质都是“仁”的生产物和附属品,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都不过“得道体之一端”而已,仁本主义才是真正“得乎道之全”。
 
因此,就生命观而言,仁本生命观亦高于人本生命观,更高于神本生命观。
 
又如,儒家利己、利他不二,高于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又如,儒家集体、个体并重,高于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又如,儒家重民,在政治上倡导民本,在现代社会,它能够通向民主,但有仁本主义统摄着,可以消除某些民主的弊端,更不会导致民意至上和民粹主义。这都是儒家高明的地方。
 
孟子说:“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全面、深入地学习研究和把握儒家文化之后,树立良知信仰之后,东海真有“除却巫山不是云、除却儒家不是家”之感,就像登了文化泰山一样,古今中外种种学说、主义及宗教,无不变得“小”了。
 
 
或曰:“文化如人格不应有高下之分,文化的多样性符合天道”。
 
东海谨答:文化有高下,已解说如上。文化有高下之分,这与文化的多样性不相违。自由主义之所以是一种较好的文化,就是因为它具有相当的宽容度,能够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并能够在制度上给各种不同的文化提供一个比较平等的平台。
 
我写过一篇随笔《关乎一生、关乎一囯的选择》,谈到各种哲学和“主义”,其中提到,各种主义各有局限,或出偏或有错,即使是比较好的主义,其正确性真理性亦有所不足。唯独仁本主义最为中正广大,最值得人类个体和社会全体选择。
 
在社会、政治层面,文化的高下决定着制度的优劣。法家必然导致严刑峻法苛政暴君,马列主义必然导致现代专制(党主专制),自由主义必然落实为宪政法治,儒家如果作为意识形态和指导思想,在君主时代必然导向开明专制,在民主时代必然导出优质民主…。
 
当然这个“决定”并非完全同步对应的,文化与政治更不一定同步。在一定的历史时间段内,“高级”文化往往受到“低级”政治的歪曲。但不管怎样歪曲,只要儒家保有文化主统地位和意识形态地位,就能够在政治上守住一定的底线,并且蕴藏着改良的动力。
 
在清末,即使遭到了异族政权最恶劣的扭曲,儒家仍差点与时俱进地导出宪政来。如果后来儒家正统不被异族文化取代,现代中国的种种悲剧、惨剧、丑剧乃至浩劫,是不可能上演和发生的。
 
 
判别一种文化的高下,其根本依据是“道理”,要看它对于人生正理、科学常识、政治正道及自然规律是遵守还是违背;还要看他是否有助于人格的建设和提升,对此作用大小。
 
人格这个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就人这个“类”而言,一是就道德层面而言。只要是人,就有人格,纵是小人恶人乃至罪人犯人,都有人格,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政府剥夺犯人的某些人权包括政治权利,理所当然,但须依法;政府对于某些具有“即时性重大危险”的言论可以加以限制,也须依法)。在个人层面,人格高低因人而异,某些道德品质低劣者是不值得尊重的。
 
因此,人格在法律层面要平等,于道德层面有优劣。马丁•路德•金在《我有一个梦想》说过这么一句话:“我梦想有一天,我的四个孩子将在一个不是以他们的肤色,而是以他们的品格优劣来评价他们的国度里生活。”
 
在西方社会,以肤色来评价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但以金钱、权力以及各种势力等等“非品格”标准来评价人、论断人的现象仍很常见,马丁•路德•金“以品格优劣来评价人” 这个理想,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得到完全实现。只有仁本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地以仁义道德为本,以品格为评价人的最高标准。
 
2010-7-2东海儒者余樟法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