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东海】儒宪微论之三:要自由,不要自由主义

栏目:散思随札
发布时间:2018-08-16 21:44:16
标签:
余东海

作者简介:余东海,本名余樟法,男,属龙,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丽水,现居广西南宁。自号东海老人,曾用笔名萧瑶,网名“东海一枭”等。著有《大良知学》《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论语点睛》《春秋精神》《四书要义》《大人启蒙读本》《儒家法眼》等。

 

儒宪微论之三:要自由,不要自由主义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赐稿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七月初六庚辰

          耶稣2018年8月16日

     

要自由,不要自由主义;不要自由主义,要自由。这是东海十几年前的表态。

 

儒家不是自由主义,但也重视、倡导和追求自由。在政治上,礼乐制度提供的是秩序和自由的双重保障:既保障良好的秩序,又保障官民享有各自的自由。官员的自由以礼为边界,民众的自由以法为边界。同时,希圣希贤,追求道德自由。从心所欲不逾矩可称为道德自由的最高境界。换言之,儒家追求三重自由:

 

其一,以法律为边界的自由,这是民众的自由。在这一点上儒家与自由主义颇为接近。自由主义的自由就是以法律为边界的政治自由。

 

其二,以礼义为边界的自由,这是官员的自由,自由度低于民众,但自由的品质较高。礼不下庶人,民众享有非礼的自由,官员没有。官员如果非礼,轻则警告、贬职,重则削职为民。这两种自由由礼法提供保障,属于政治自由。

 

其三,以仁义为根本的意志自由。也就是道德自由。

 

或谓儒家强调五常道,自由主义则坚持道德中立。其实,自由主义也有其道德原则,自由民主平等人权法治,就堪称自由主义五常道。

 

至于是否道德中立,先要对“道德中立”概念进行框定。美国一些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等,曾倡导国家道德中立,强调国家应在公民所追求的所有善的生活观念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其前提是各种观念是善的,无违于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政治确是道德中立的。儒家政治于此颇相仿佛。儒家政府在国民所追求的所有善的生活观念中,同样保持中立。民众守住法律底线即可。

 

对于自由主义,世人颇多误解或疑惑。或问:自由主义的个体自由是让良知自由,还是让个人私欲自由?答案是:都不是。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良知自由是儒家的追求,非自由主义所能。自由主义的自由侧重于政治社会层面,其追求和维护的自由,可概括为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其“个人私欲自由”的边界是法律。自由主义无礼而有法。无礼非王道,法治有底线。

 

有微友说:“说一只鹿好看不好看,叫言论自由;说一只鹿是一匹马,不是言论自由!”这是对言论自由的严重误解。其实,言论自由恰恰是维护“指鹿为马”的错误言论不受法律惩罚的自由。注意,是不受法律惩罚。指鹿为马者,是官应受官纪处分,为师应受师规处理。言论自由的另一面是言责自负,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微友反问:“照你的说法,则一个化学家写错一个方程式,也叫言论自由了?把鸿鹄读成honghao,也叫言论自由了?”没错。言论自由意味着,无论怎样错误、荒唐、反常、反动的言论,都有表达的权利,都不会被以言治罪。言论问题言论解决或者纪律解决。

 

关于言论自由,美国的双阶规则值得参考借鉴,双阶规则即,将言论区分为高价值言论及低价值言论。高价值言论指政治性、宗教性、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无论对错,都受到法律保障。低价值言论,通常指商业性言论和猥亵性、诽谤性、挑衅性言论。后者一般不受法律保护,民告法究。

 

言论自由意味着,民众在“高价值言论”层面享有“指鹿为马”的自由。这里指鹿为马比喻错误言论。徐某以“纳粹老奶奶哈佛贝克因否认大屠杀再次被判两年监禁”为例否定言论自由,无效无效也。因为这是特例,是德国鉴于纳粹的人道主义灾难而特别制定的法条,不具有普适性。

 

儒家对自由主义有所认同,一是认同其四大自由论,二是认同其主权在民论。只是儒家同时主张治权在君(政府)、教权在儒。也就是说,主权问题,人民作主;行政问题,政府作主;文化问题,儒家作主。在行政和文件教育方面,“不讲順民从民,只讲順天从道。”顺天必然顺应民心,从道必须以民为本。

 

有学者倡导“自由主义儒学”。这个概念就不正。主义者,主体、本体、本位、第一位、第一性也。在政治上,儒家对自由主义的价值和制度可以有一定的认同,但不会把自由当成主义,让自由主义凌驾于儒学。自由主义的自由和其它价值观都是政治性的,可作为比五常道次一等的价值,在新礼制下获得相应安顿。

 

又有学者倡导“自由儒学”,这比“自由主义儒学”高明,但立足于自由,本质上仍属自由主义范畴。陈明先生把“自由儒学”定位为自由主义的一个分支,是正确的。

 

同样,也没有什么个人主义儒学、集体主义儒学、民族主义儒学之类东西。在三观层面,儒学只能是、必然是以仁为本的,可称为仁主义学说,这个层面来不得丝毫混淆,更不能与其它学说杂交。

 

《尚书•咸有一徳》云:“德惟一,动罔不吉;德二三,动罔不凶。”意谓道德原则、价值标准必须统一。同心同德,此之谓也。元士说得好:“指导思想只能一元,价值标准只能一套。”

 

责任编辑;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