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 两个“正当防卫”的判例,一个生宋代,一个在清代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18-08-30 21: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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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两个“正当防卫”的判例,一个生宋代,一个在清代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发布

          原载于“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七月二十日甲午

          耶稣2018年8月30日

 

  

 

这两天,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颇热闹,原因你懂的。“正当防卫”是现代法学概念,或者说,是从近代西方传过来的法律术语。那中国传统司法有“正当防卫”吗?当然有。

 

这里只讲两个判例,一个出现在宋代——

 

宋徽宗大观二年,昌州有一名妇女阿任,丈夫已亡故十年,但阿任没有改嫁。亡夫的亲兄弟卢化邻垂涎阿任姿色,伺机“侵逼强奸”,“阿任仓卒之间,无可逃免”,杀伤卢化邻,导致其伤重身死。昌州将案子呈报梓州路提点刑狱司,提刑司又呈报中央。中央法司认为,阿任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免勘特放”,朝廷还“支赐绢五十疋”给她,以示嘉奖。

 

另一个判例出现在清代——

 

案情概述:

 

有陶文凤者,涎其弟妇丁氏美貌,屡调戏之未得间。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亲串家,夜不能返。文凤以时不可失,机不可逸,一手执刀,一手执银锭两只,从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丁氏初不允,继见执刀在手,因佯许也。双双解衣,丁氏并先登榻以诱之。文凤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疾手快,见彼置刀登榻,即急趋床下,拔刀而起,文凤猝不及意,竟被斩死。次日鸣于官,县不能决,呈控至府。

 

知府张船山判:

 

(一)审得陶丁氏戳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至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在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被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

 

(二)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下,又有银锭两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诱,一手执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际,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者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

 

(三)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此处张船山对法律的引用可能有误)。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威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杖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

 

责任编辑: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