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珏】知县为何得谥“刚烈”?——清代“特谥”及其政治内涵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18-08-31 2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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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清代“特谥”及其政治内涵

作者:王美珏(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七月二十日甲午

            耶稣2018年8月30日

 

关键词:清代谥法;封建统治;谥号;皇权

 

清代特谥的政治功效也就一目了然——它在皇权与封建统治下运行,亦拱卫着皇权与封建统治。一方面,其虽是对清代谥法的突破,但特谥大权牢牢把控于帝王之手,给谥权高度集中,是对皇权与封建统治的承认与维护;另一方面,其在对死者进行特恩抚恤及褒奖追思的同时,亦是对生者的一种激励与教化。

 

谥号是古人对逝者的特殊称谓,初时仅作讳名,后来则衍生出“别尊卑、彰善恶”的政治功能和教化功能。根据给谥主体不同,谥号又有公私之别。“公谥”由朝廷议定,象征着对谥主一生功过德行的“盖棺论定”,是严肃的官方行为,对巩固统治具有重要意义。自西周开始,围绕谥号的议定程序、用字规范、予夺追改等,逐渐形成了一套明文规制——谥法,并随着朝代更迭而兴废损益,明清时期愈加严密。在古代王朝政治中,“礼制”具有非凡意义,因此历朝大多循例给谥。但是,在某些“法不尽事”的场合,也会出现与谥法不甚相符的情形,即“特谥”。自有谥法以来,特谥便屡屡见诸史册。比之前代,清代特谥群体主要是官员,这与此前特谥主体多为隐逸、释道及平民明显不同,而且在规模上远胜前朝。

 

予“不及谥”的官员以特谥

 

一般而言,与谥法不合者,皆可视作特谥。但就具体情形来看,针对官品方面的特擢予谥,即皇帝特许部分“不及谥”官员“获谥”,是各类特谥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清以前,各朝予谥标准不一。先秦至两汉(秦朝一度废止谥法),奉行“生无爵,死无谥”原则。魏晋南北朝时期,无爵官员也步入官谥行列,南朝明确将获谥门槛定为三品,北朝则不受品级束缚。隋唐至元明,官谥资格大体以三品为限,其中南宋给谥“不论官爵”。

 

明亡清兴,皇太极在位期间虽发生三例给谥(太祖努尔哈赤、太后叶赫那拉氏与宸妃博尔济吉特氏),但并未形成系统的规范定制。直到顺治年间,官谥标准才有了明确界定:“文武二品以上大臣,由吏部确核功绩勤劳……请旨定夺”。康熙三十八年(1699),在原有“二品”标准以内,朝廷进一步收缩范围,“闲散精奇尼哈番及副都统、侍郎等官,将请给谥号之处悉著停止”。乾隆三十六年(1771),给谥门槛继续上调,规定“内外文武一品大臣身故……应否予恤之处专折具奏”,“二品大臣毋庸奏请”。咸丰三年(1853),给谥门槛出现下调,恢复至“二品官员著该部(礼部)声明请谥”。可见,清代官谥门槛经历了从“二品以上”到“一品以上”再到“二品以上”的浮动。总体来说,乾隆中叶至咸丰初年,予谥标准最为严格。

 

有清一代,特谥情况一直存在。名臣励杜讷卒于康熙四十二年,按前述康熙三十八年颁布的规定,其生前最高任职虽为刑部侍郎(从二品),仍不在应谥之列,但康熙帝特旨谥为“文恪”。另一位康熙朝臣陆陇其,生前最高任职仅为监察御史(从五品),乾隆元年特旨追谥为“清献”。嘉庆朝臣李毓昌,卒时官止知县(正七品),远低于乾隆三十六年所定“文武一品”的标准,但嘉庆帝以其查赈时恪尽职守,命加恩予谥为“忠愍”。道光二十二年(1842),副都统海龄(正二品)于镇江抵御英军,战败自杀殉国,得谥“昭节”。咸丰四年,广东从化知县李福培在与太平军战斗中战死,得谥“刚烈”。由此可见,清代大量按品秩“不及谥”的官员“或效职勤劳,或没身行阵,或以文学,或以武功”,“得邀逾格茂典”(《清朝通志·谥略》)。

 

流程谥字突破常例

 

除“不及谥”官员获谥,还有两种情形的特谥较为常见:一是给谥流程特殊;二是谥字选用与常例不符。

 

清代给谥程序一般分为四个环节。请谥,礼部或宗人府题请应否予谥;拟谥,皇帝允准后,内阁撰拟备选谥字;定谥,皇帝从内阁提供备选中裁定谥字;赐谥,朝廷下谥诏,正式赐谥。然而,某些勋臣获谥出自上谕,即不经内阁拟谥而由皇帝直接谕告官员谥号。最典型的就是“文正”一谥。北宋以来,“文正”位列人臣美谥之首,清代更形成“唯‘文正’则不敢拟,出自特恩”的成例。有清一代,得“文正”谥者共八例:汤斌、刘统勋、朱珪、曹振镛、杜受田、曾国藩、李鸿藻、孙家鼐。以大学士朱珪为例,嘉庆十一年(1806),朱珪卒,清帝降旨:“朱珪立朝五十余年……犹忆伊官翰林时,皇考特简为朕师傅……揆诸谥法,实足以当‘正’字而无愧。无庸俟内阁拟请,著即赐谥‘文正’”。此外,咸丰朝周天爵(谥“文忠”)、光绪朝曾国荃(谥“忠襄”)等,也直接由皇帝上谕钦定。

 

在拟谥、定谥阶段,由于某些谥字具有明显指向意义,内阁与皇帝在拟定时通常都会循例操作。但是,有时为了凸显官员某方面的功绩,也会在定谥时出现与常例不符的情形。清制,“大学士及翰林授职者,始得谥‘文’”(《清史稿·礼志》)。这也是对明代以来“‘文’非翰院不得谥”传统的承袭。在清代近四百位“文”谥官员中,大部分符合上述规定,如乾隆朝兆惠(大学士,谥“文襄”)、咸丰朝胡林翼(出身翰林,谥“文忠”)等,首字皆谥“文”。自康熙朝始,便有与常规不符的情形出现。一是非翰林、大学士而谥“文”者。康熙六年,辅政大臣索尼卒,其“既未与金瓯之卜,亦不由玉署而来”,却因“忠于事主,始终一节”,获谥“文忠”。二是虽为翰林、大学士但不谥“文”者。如乾隆二十一年,参赞大臣鄂容安在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中捐躯。因其出身翰林,阁臣遂进“文刚”“文烈”二谥,但乾隆帝略去二“文”,取“刚烈”二字以赐,“盖夙知其忠义果毅,不欲复以常例拘之”。

 

旨在巩固专制统治

 

受儒学思想的长期熏陶,中国古代知识分子多以“立德”“立功”“立言”之“三不朽”作为立身、出仕及为学的最高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谥号便有着衡量士人“三不朽”履践成果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对于统治者而言,赐谥行为在聚拢人心(特别是知识分子)、宣扬王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保证激励效果,朝廷在给谥标准、用字选定以及议定程序上作足文章,使得谥成为一种严肃而稀缺的“殊荣”。然而,过高的门槛,也将占官员比例大多数的中下级官员乃至平民百姓“拒之门外”,不利于激发他们“忠君报国”“宣化一方”的积极性。“特谥”的出现,正弥补了这一缺憾。不宁唯是,常例谥虽为殊荣,但仍有“例行”可能;而在谥法森严的前提下,得到“逾格茂典”的特谥,其激励效果比之常例谥,不啻逾倍。

 

就清代来说,特谥主体多为官员的特征,说明统治者对这一“非常手段”在巩固统治、笼络人心方面的重要作用有着深刻认识。特别是对“文正”一词授予权的垄断,显示出清帝对“恩自上出”和赐谥行为政治功能的透彻理解。与之相应的是,给谥门槛的调整以及特谥频率,与清代治乱兴衰的历史伏线非常吻合。

 

平定“三藩之乱”后,清朝真正进入了平稳的上升期。康熙中叶至乾隆时期,史称“康雍乾盛世”,给谥门槛一再提高。与此同时,朝廷亦对特谥把控较严,予谥者多为政绩突出、清廉自律及儒学造诣颇深的官员。这既反映了当时的政局稳定,又体现“治天下”时代对统治者选贤用人标准的特定要求——“清、慎、勤”兼而有之。嘉道以后,清朝国势日渐下行,阶级矛盾愈加尖锐,农民起义此起彼伏。与之相应的是,特谥事例不仅逐渐增多,而且特谥官员也明显地向武职移动,获谥官员亦多为低职,乃至出现平民获谥的情况。如嘉庆十八年,滑县知县强克捷被天理教众杀害,其长媳徐氏亦在乱中殉难。嘉庆帝特旨分谥“刚烈”“节烈”。道光十二年,台湾嘉义县爆发张丙起义,县丞方振声及妻张氏、把总陈玉威及妻唐氏皆殉难,道光帝特旨赐谥方振声“义烈”,陈玉威“勇烈”,张氏与唐氏“节烈”。而前述海龄、李福培等人,亦属此例。国势日衰,战乱频仍,身处前线的武官和位于国家治理体系末端的基层官员,成为卫护朝廷的火线主力。因此,统治者不得不将特谥对象由文转武、离高就低,以发挥谥号“崇奖忠贞,风励臣节”的作用。

 

由此,清代特谥的政治功效也就一目了然——它在皇权与封建统治下运行,亦拱卫着皇权与封建统治。一方面,其虽是对清代谥法的突破,但特谥大权牢牢把控于帝王之手,给谥权高度集中,是对皇权与封建统治的承认与维护;另一方面,其在对死者进行特恩抚恤及褒奖追思的同时,亦是对生者的一种激励与教化。清廷之所以树立众多特谥典范,且在乱世中表现得更为急切,无疑是希冀“教行于上,化成于下”,从而引导官民“安时顺世”,并维护统治绵延久远。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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