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义虎作者简介:齐义虎,男,字宜之,居号四毋斋,西元一九七八年生于天津。先后任教于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乐山师范学院。主要研究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和儒家宪政问题,著有《经世三论》。 |
对《民法典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齐义虎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表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八月初八日壬子
耶稣2018年9月17日
【儒家网编者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于西元2018年9月5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3日。现将齐义虎先生提交的若干建议公开发表,以推动相关问题的认识深化和解决。】
第一编 物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 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的主体除了国家、集体、私人之外,建议增加“家庭”,放在集体之后,私人之前。家庭作为社会的组织细胞,同居共产,是一种特殊的伦理组织,应当被视作物权的主体法人之一。只有家庭作为一个集体组织的物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家庭的结构才会稳固与和谐。这也是对传统法律中家产制的继承和吸收。】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由财政拨款修建的宗教场所归谁所有?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对于集体,能否进行定义或列举,以界定其清晰的边界。】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 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除了有归还、保存拾得物的义务和责任,也应该有索取感谢费的权利,如此才算权利与义务对等。感谢费的金额,应该不超过遗失物自身价值的十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不应全部归国家所有,拾得人应该也可以占有二分之一。】
第三编 人 格 权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七百八十四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教师对学生,出于教育的目的,应该有合理的体罚权,具体行使方式和限度可另由法律规定之。】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七百九十四条 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按照中国的传统礼法和习俗,自然人原则是应当随父姓,若是入赘婚则可以随母姓。故为了避免家庭纠纷,对于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法律上应该规定的更为详细,除入赘婚可随母姓之外,一般情况下都随父姓。】
第七百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 活的一方可以将该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 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
父或者母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 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条反对,建议删除。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俗,父母离婚不应改变子女的姓氏。姓氏本身不是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是家族权利,其起源是为了标识其家族身份,避免同姓结婚,相当于家族的族徽。父母的离婚并没有斩断亲子关系,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还要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来的姓氏理应继续,法律不必多此一举,徒增烦扰。】
第四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八百二十一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忠实建议改为忠诚,并增加一句:“不应有婚姻之外的性关系”。首句整体修改为:“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不应有婚姻之外的性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八百二十三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婚姻不光是两个人的事,更是两个家庭的结合。《礼记》有言:”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幸福的婚姻,除了自由恋爱的结合外,最好还要获得双方父母的同意和祝福。故此条建议改为:“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在征求各自家长同意基础上之自愿结合,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其他个人加以干涉,家长亦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等理由加以反对。“】
第八百二十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建议降低结婚年龄,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即可。】
第八百三十条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除了撤销婚姻外,如一方所患为传染性疾病,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对另一方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危害到其生命的,受害方有权对隐瞒病史的一方提起刑事和民事诉讼。】
第三章 家庭关系
【为维护家庭的稳固,建议在本章增加一节,明确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的法人地位,法人代表即一家之主,对外代表家庭,一般由丈夫担任,入赘婚家庭也可由妻子担任。法人代表死亡的,由配偶继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八百三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虽然夫妻地位平等,但男女毕竟有别。基于自然差异和社会分工的不同,夫妻在家庭中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扮演的角色可以有所不同,各自发挥其优势。故夫妻平等与夫妇有别应该同时成为家庭的原则。】
第八百四十五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与第七百九十四条的意见一致,建议改为:“子女一般随父姓,入赘婚子女可随母姓。”】
附录
全国人大: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1005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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